近距離看美國 I --歷史深處的憂慮 作者:林達 第一封信 ----------------- 盧兄:您好!   很高興又一次收到你的長信,謝謝你和朋友們的關心。每次來信,你總是提出不少問題,問到我們在美國到底生活得如何;問到這個號稱世界上最自由的國家到底有著什麼樣的自由;這自由又有什麼特殊之處……這些問題實在不容易回答,這也是每次回信我常常繞開這些問題的原因。但是,在這裡生活的時間長了,瞭解得多了,體會也一點一點深起來。幾年生活下來,我覺得,也許現在,我可以在信裡給你聊聊美國了。   在美國的華人移民有新老之分。老移民是上一世紀或更早來這塊土地上謀生的。以從福建,廣東來的為多數,修鐵路和淘金就是他們的歷史業績。以後,則像所有其他國家來的移民一樣,盡量發揮自己的專長做些經營,美洲大陸上,中國飯館也就是這樣如雨後春筍般冒了一地。至今,這些老移民的後代(戲稱為ABC-America Born chinese,即美國出生的中國人),已經相當溶入美國社會,與其說是中國人,還不如說是美國人。   新移民多數是近幾十年來從台灣和大陸來的留學生及其家屬,台灣來美國的移民風要比大陸的早刮幾十年,幾十年下來都已經基本立足了。最嫩的還是近十幾年來從大陸來的留學生。儘管時代不同,新移民和老移民一樣,要紮下根來都有一番數不清道不明的掙扎拚搏。說是闖蕩曼哈頓闖蕩得自我感覺良好者,確屬鳳毛麟角,屈指可數。對於華裔新移民,最常見的道路還是讀書。在大學裡讀出一個或數個學位,直至可以找到工作為止。有了一份穩定的技術工作,這就算是成功了。還有一部分人,是拿的短期簽證過了簽證期的,這樣,只能在中國人圈子裡找一份低薪工作。所以,對於新移民,就其絕大多數而論,若談及衣食住行,所謂汽車洋房等等,大致都不亞於一般的美國民眾,要說好好品一品自由的滋味,許多人大概還沒顧得上。   高等學府裡,也有一些專學政治法律或社會制度的學者,也許,他們也難於不知如何向國內的學術圈外人開口,因為聽眾若是對美國歷史不甚了了的話,要向他們解釋清楚專門的理論,也實在很吃力,得不償失。大概正因為以上情況,至今為止,我們還很少看到向國內普通人介紹美國社會一般百姓生活中的法律,政治情況的書籍。所以,你的問題問得很自然:美國的自由到底是什麼滋味啊?   我也不敢說已經品出美國自由的滋味來了。我來美國後沒有再進過大學的門檻,尤其是剛來時尚有語言障礙,甚至還不能從書本上去瞭解我已經生活其中的社會。同時,我一直工作和生活在最普通的美國人中間,大多數還是頗為底層的美國人。所以,我也許沒有資格從理論上系統地回答你的問題。但是,可不要因此就不讀我的信。我作為這裡一個最普通的人,可以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談一些對美國的所見所聞所讀所思。我相信,你讀了之後,一定也會像我一樣,時而大惑不解,時而豁然開朗,最後沒準就能品出一些滋味來了。   要下筆談美國,確實非常猶豫。我記得看到過一個旅美人士寫的感想,他說,剛到美國的時候,好像有一肚子可寫的,體會特多,可是待的的時間越長,越覺得 「參不透"」 ,反而不知如何下筆。因為一深入進去,你就會看到,不論是正面還是反面,美國的真實,都比觀光兩個月的旅客眼中的美國,要複雜得多。   猶豫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中國和美國,是兩個背景非常不同的國家,相互之間的誤解和隔閡實際上非常深。到了美國以後我們才發現,美國人是多麼地不瞭解中國,尤其是普通美國民眾,他們想瞭解中國的熱情,遠遠比不上中國民眾對於美國的好奇心。但是,同時我們也發現,包括我們在內的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家裡,感覺自己已經通過「全方位」的信息渠道瞭解了美國,大致對美國應該有了八九不離十的概念了。跑來一看,居然全然不是一碼子事兒!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前兩年的春節晚會,有一個非常受歡迎的小品,表演了一個中國父親給在美國的留學生兒子打越洋電話。這位當父親的擲地有聲地在電話裡對兒子說,將來我們國家富強了,讓他們美國人來給我們涮盤子!話音一落,下面的激動的觀眾席上,發出一陣如雷般心有共鳴的掌聲。這個場面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中國大陸已經有相當多的「遊子」在美國留學,他們在餐館打工的情況非常普遍,他們向自己的家鄉抱怨在餐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也很多,由於心疼兒子而產生對美國人憤憤不平的家長及其親屬,在中國已經形成一定的輿論。   我不知道這位「兒子」在電話的另一頭作何感想。我和一些中國留學生談起過這個節目,他們和我一樣,都是在美國看的錄像。提到這一情節,他們都無可奈何地搖搖頭,一臉的「道不清楚」。真實嗎?你可以說很真實。幾乎所有我遇到過的中國留學生都有過很漫長的餐館打工的經歷,幾乎人人都遇到過幾個苛刻的餐館老闆,工資給得低,不給好臉色,甚至根本不尊重僱員的人格。使得在大陸時被視為 「佼佼者」的大學畢業生們,嚴重心理失衡。其中總有人寫信回家訴苦的,沒什麼不對。但是,為什麼這裡的留學生看了會搖頭呢?因為這是發生在美國,可又不是真正的美國。因為,這是美國的華裔社會非常特殊的現象。   事實上,幾乎所有的中國留學生,他們初來乍到時那段最艱苦的日子,都是在中國餐館裡度過的,餐館的老闆也都是華人,這是一個華裔社會。這個社會有時可以說很封閉,它不僅有它自己的語言,還有它自己的規範規則和道德標準。美國餐館的工作環境,包括僱主對於僱員的態度,與中國餐館常常有本質上的不同。之所以中國留學生一般不進美國餐館,是因為基本上進不去。原因有兩個,一是剛來時英語不過關,不能適應工作,更重要的原因是,多數留學生沒有工作許可,打工是非法的,美國餐館的老闆不會接受。   原則上說,美國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時候,要求對方有支付自己的學費和生活費用的經濟來源。可以是親友的贊助。目的是保護自己國家的公民工作的權利。外國學生沒有經濟來源,勢必要去打工維持生活和支付高昂的學費,這就形成了和美國公民搶飯碗的局面。一個自己還有大量失業人口的國家,當然不希望出現這種情況,這就是取得留學簽證都要求經濟擔保的原因。不論從哪個角度看,都不能說是無理的。   但是,大多數中國留學生的經濟擔保都是以各種方式「找」來的,很多人取得 「擔保」的時候,都向對方講清楚,這是「名義擔保」,也就是說,這個「擔保」 只用於取得一個簽證,之後,就「自己想辦法」了。這個「辦法」只能是非法打工,非法進入工作市場。也許不是絕對的,就算相對來說,美國餐館的老闆一般比較守法,不會接受這樣的非法僱員,而中國餐館的老闆一般都寧可冒違法的風險,也願意接受。他們願意這樣做,原因很簡單,雇非法工便宜,聽使喚。於是,一種供求關係就這樣形成了。 當然也有好的老闆,但是,在巨大的競爭壓力下,苛刻的華人老闆比比皆是。受到委屈的並不止是大量的中國留學生,還有來探親想掙一些錢的探親者,最底層的還是非法移民,這裡甚至包括一些非華裔的非法移民。今年六月,移民局從密西西比州傑克森市的一家中國餐館中,發現一個十三歲的墨西哥男孩,一天工作十二小時,一星期干七天,每天工資只有二十一美元,遠運低於美國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工資。這種情況,首先受到衝擊的,是原先在這裡合法工作的華人移民和華裔美國人,因為這些工作機會原來是他們的,其他的美國人一般不會在中國餐館找工作。其次,受到損失的有可能是一般美國人,因為失去原來工作的華裔美國人可以得到一些社會福利金,這份錢,是工作的美國人交的稅金。   因此,你讓聽「越洋電話」的兒子,跟他爸怎麼說好呢?這「兒子」肯定知道,一般的美國人,根本搞不清楚「華人社會」的這筆帳,如果他們也看到這個節目,肯定搞不懂這是什麼意思。他們既不知道這裡面的恩恩怨怨,也不知道外國留學生想留在這個國家所必須經歷的許多合法和非法的「技術訣竅」。在美國的「兒子」,不管自己的遭遇多麼令人同情, 也不管自己的種種做法是多麼情有可原,但是當" 父親"要把這口氣出到非華裔社會的美國人頭上,"兒子"也只能一臉苦笑了。   更何況,「兒子」的大多數美國同學也個個都在「涮盤子」。「涮盤子」掙學費養活自己,對他們來說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美國的年輕人,一般很早就有打工的經驗, 年齡很小的時候, 就試著打點零工。美國的家長有時為了從小鍛煉他們的 「打工」能力,甚至先讓孩子從家務活兒「打」起,讓他們承包一些家務,掙一些 「小工資」。我剛到美國時,自己還沒有割草機,房東介紹了一個割草的臨時工。一會兒,只見一個男子用小卡車載了一個割草機來,車上還跳下來一個十三四歲的男孩。卸下割草機,小卡車就開走了。留下來工作的是那個男孩。在七月的大太陽下割得滿臉通紅,掙一點零花錢。到十六七歲,除了很少的富家子弟,一般的美國年輕人都已經進入自立或者半自立狀態。什麼都干,非常吃苦耐勞。我的朋友比爾就是十七歲完全自立的。   全美大量的快餐店需要不計其數的僱員,它們的僱員都是臨時的,流動的。幾乎全是高中畢業生和大學生,快餐店是美國年輕人最平常的打工起點。既使在大學畢業甚至研究生畢業之後,他們都有一個長短不一的尋找合適工作的階段,在這段時間裡,「涮盤子」也常常是他們暫時解決生存問題的辦法之一。更有大量的美國青年,大學畢業後,他們選擇一種自由自在的生活。他們根本不打算找一個穩定工作,下苦力做一段,然後就痛快玩一段,幾十年都在「打零工」。這是他們對生活方式的一種選擇。   我在國內的時候,看過介紹,也知道美國年輕人比較獨立,但是,真的和這些獨立的年輕人生活在一起,還是很吃驚。印象最深的是他們自由自在很放鬆的心態。 「涮盤子」就「涮盤子」,「扛大包」就「扛大包」,美國青年不會在打工時,因為覺得自己「屈才」了而痛感命運不公,怨天怨地或自怨自艾。對一個臨時工作,他們只在意工資的高低,一點沒有什麼貴賤之想。也許中午為別人端盤子,收別人的小費,到了晚上,坐在酒巴裡,就是別人為他服務,付給別人小費。他們根本意識不到這裡有什麼區別。如果現在告訴他們,中國有工資很高的餐館打工,他們肯定會奔走相告,相約而去,絕對不會覺得是「丟了份了」。   在討論兩個國家的「距離感」時,我曾經試圖向我的美國朋友勞拉解釋這個小品和它所包含的豐富內容,可是非常非常吃力。這裡有中國留學生在美國的求生問題,有移民問題,有美國的華人社會的種種特殊情況,有中國人對於「涮盤子」和美國人的不同理解,還參雜著複雜的背景文化。她聽得目瞪口呆。許多中國人覺得理所當然和想當然的事情,對於她都是不可思議的。   我提這樣一個例子,只是為了說明,路程的距離也造成了理解的距離,對於雙方都是如此。而站在誤解和隔閡中間,不論想對其中的哪一方講清另一方的故事,都是有困難的。 真實的故事也會造成不真實的印象。 給「父親」寫信介紹了半天 「美國情況」的「兒子」,肯定也沒有預料到會引出「父親」電話裡的這樣一個結論。再說,你的問題都是一些「大問題」,答好了,能使你對美國加深瞭解,答不好,只能加深誤解。所以,我得深呼吸一下,很當心地給你寫信。   也許,我首先應該強調的是,美國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國家,世界上很難找出同樣一個如此流動變化的環境,這是任何一個美國故事的大前提。   在美國,最能夠體現這種特殊性的就是紐約。在國內時,我們常常聽到把上海比作紐約般的國際大都市,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兩個城市確有相似之處。我們第一次去紐約的時候,開車還很不熟練。十分緊張地按照路線圖走,結果依然走錯一條隧道,一出來就闖進了曼哈頓的一片混亂之中。那天又是聖誕夜的下午,車不分道,耳邊一片汽車喇叭聲。這是在美國的大多數地方都看不到的交通混亂。當時我們之所以能夠馬上穩住神,就仗著那一片兒整個環境的大感覺,非常像我們所熟悉的上海。   但是要論及國際大都市的國際化,無論上海或是北京都無法與紐約匹敵。在紐約的地鐵裡, 你常常聽不到英語, 但是你有可能聽到世界上任何一種語言。遠在 300多年前的1673年,當時這個城市裡還只有8,000個居民,就已經有十八種語言。現在,這個城市甚至有170種不同民族的社區。所有國家的移民就這樣聚居在一起,洋洋大觀。去年我開車去紐約,,交通最繁忙的時刻,在最熱鬧的大街上車子出了毛病,一輛猶太人的拖車就把我送進了一個全部由以色列移民組成的修車行,他們互相之間都只說古老的意地緒語。   在紐約的住宅區附近的蔬菜水果店,他們的主人都是一些不聲不響,辛勤工作的亞裔。我一開始還總以為他們是華裔,一邊遞上菜去,一邊總會不由自主地冒出中國話來。後來,我才發現他們聽不懂,他們是朝鮮來的移民。據說,他們知道在一個陌生地方謀生不容易,所以非常「抱團」。來一家新移民,原來的朝鮮裔的店主們,就會籌款集資盤下一個新店,交給新來的同胞經營,然後讓他掙了錢以後慢慢還,一步一步地,就逐漸控制了這個行當。蔬菜水果店據說最早是意大利移民的謀生之道,但是他們來得早,有了更好的出路,就把這個地盤給讓出來了。   在紐約,你會漸漸學會辨認全世界各種種族的服裝,學會從各種不同的臉型和特徵去辨別他們來自哪一個地區和國家,問題是,這和在北京上海遇到的不同,在那裡,他們都是來自四方的「外賓」。在紐約,不管他們之間差異多大,都稱自己是「美國人」。如果你不把他們當作正統美國人,那麼,美國就沒有「美國人」了。   住在紐約或舊金山的華裔美國人,不要說有人一輩子不講英語,甚至可以做到只講中國的一種方言。在舊金山的的菜鋪裡,我就親眼看到,店主因為一名美國婦女用英語問價而不搭茬,也因為我們不會說廣東話,對我們不理不睬。   在紐約,當然最顯眼的少數民族就是非洲裔的美國人,既使不論那些來自非洲各個不同國家的新移民操的不同語言,就是十幾代生活在這裡的黑人,他們講的都是口音非常獨特的「黑人英語」,不要說我們這樣新來的聽不懂,說快了連「正宗美國人」也聽不懂。   可是,什麼人才是「正宗的美國人」呢?我們常常說起「白人」,但是,待久了,你才發現,他們都是在幾百年裡,陸陸續續從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國家裡「移」 過來的,有的家族來得早些,有的甚至比我們來得還晚,英語比我們還次,而且,還有人不斷地在「移」過來。這些從德國,英國,波蘭,法國,俄國,波斯,意大利,西班牙等等完全不相干的地方,在不同的時代移民過來的「美國人」,我們硬把他們看做一回事,可是,那些新來的,他們之間根本互相就不認同。就像他們從來就搞不清我們和日本人,老撾人,越南人也根本毫不相干一樣。但是,到了這裡,幾年一過,加入了美國國籍之後,通通成了「美國人」。   而且,這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老一代移民穩定下來,互相通婚,生下的新一代,夾在父母的母國文化和「美國文化」之間,我遇到過父親一輩子混跡於紐約的「意大利城」,卻從小不准兒子學意大利語的,也遇到過被父母逼著進中文學校,卻對父母說「你們中國人」如何如何的小華裔美國人。然後他們又有了他們的下一代……這時,新的移民還在源源不斷地湧進來。   在紐約,有個著名的旅遊勝地,叫做愛麗斯島,它曾經是世界各國移民入境美國的第一站。現在,那裡成了一個移民博物館。我去那裡參觀的時候,到美國才只有一年,但是,站在那個大廳裡,你就覺得自己應該可以和所有的美國人一樣平等。其實,讓你產生這個感覺,就是建立這個博物館的立意。在那裡,我看到那些看上去很「美國」的人,也一樣饒有興趣地通過電腦,在根據自己的姓氏查閱自己家族的移民歷史。這時你會覺得,你和他們只有踏上這塊土地的先後之分,沒有本質區別。在大廳裡,有一個設計非常聰明的展品,從一個角度看,它是一面巨大的美國國旗,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它是成百上千世界上各個不同種族的移民照片。它告訴你,這些人的總和,就是美國。   美國的種族問題是世界出名的。但是,你要把它僅僅理解成「黑人白人問題」,似乎又過於簡單了。每年潮水般湧進來的外國人,過不了多久,他們就從「暫居的外國人」變成了「永久居民」,要不了幾年,一入籍,就成了某裔的「美國人」。也就成了美國各種各樣的「少數民族」。美國人聽到我總是能清清楚楚地說出「中國有56個民族」,感到很好奇。因為他們誰也說不上美國到底有多少個「民族」。而且,中國的各民族,作為「多數民族」的漢族也罷,「少數民族」也罷,基本上都是這塊土地上的「原住民」。而在美國,那些移民早的,與其他各種種族通婚混血好幾代,以至於自己是哪裡來的也不知道了,就只稱自己是美國人,不再算「少數民族」了。而且不論「多數民族」,「少數民族」,一概都是外來的。誰也不是美洲的猿人進化過來的。現在一般來說,按看得見的明顯區別分分大類,比如說,非洲裔美國人,亞裔美國人,拉丁裔美國人,等等。但是,我已經說過,他們自己根本不認帳,還是要華裔,日裔……等等地分開來。   美國的種族隔離問題在法律上早已解決。一般情況下不再有尖銳的種族衝突。人們的觀念也大為改變,但是,種族問題也變得錯綜複雜,遠不局限於黑人白人之間。比如說,幾年前的著名的洛杉磯黑人騷亂,起因是幾名白人警察在追捕時違法打了一名黑人。但是,在騷亂期間,你知道是什麼人擁有的商店成為黑人的主要搶劫和破壞目標嗎?是亞裔商店。尤其是朝鮮人的商店,損失最為慘重,搞得白人都莫名其妙。一些電視記者去採訪了許多黑人,發現他們對亞裔有一肚子的怨氣,其中一名黑人牧師對記者說,這些亞洲人從不知什麼地方跑來,卻要奪去我們的工作。我的一個中國朋友看了跑來氣呼呼地說,這是美國,都是移民,他們自己也不一樣是從別的地方來的。就這麼攪作一團。結果這場騷亂成了種族問題新發展的象徵,其特點居然是「少數民族歧視少數民族」!   不少華裔美國人實際上也早就加入了「種族歧視」的行列。在許多華人圈子裡,對於黑人的歧視看法是十分公開的,甚至在美國的華語文章裡,出現過對黑人的污辱性稱呼,這在美國是很不尋常的,之所以沒有引起任何風波,原因僅僅是黑人和白人都不會去看華語報紙。大量華人移民的歷史並不長,華裔一般都對自己能在短短的時間裡,得到一個中產階級的生活和地位沾沾自喜,而對來了幾百年的黑人,看到他們還有不少仍然地位低下,十分看不上眼。但是,他們很少有人意識到,黑人對於美國文化的整體貢獻,是華人望塵莫及的。   今年,有一張華語報紙引來了猶太族裔反誹謗聯盟全美理事長的抗議信,抗議起因於這份報紙的兩篇文章,一篇在報導一個華裔家庭受到房東不公平待遇時,在報導中口口聲聲把這個波蘭裔的天主教徒房東稱為「猶太房東」,這裡的「猶太」 只是被當做小氣無理這樣的形容詞來用的。在另一篇邏輯混亂的文章裡,一個華裔作者先是企圖證明基督是被猶太人害死的,之後又提出十分「驚人」的觀點,說是二次大戰中納粹對猶太民族的大屠殺,反而使猶太人「賺盡天下便宜」!這一次,沒有想到猶太人也會看中文報紙,所以才引出了這些抗議信。相信以後編輯們會小心得多。但是,這並沒有解決存在於相當一部分華裔中間的,很根深蒂固的種族歧視和偏見。   實際上,一些華裔看不起黑人,常常只是因為黑人比他們窮;他們討厭猶太人,常常只是嫉妒猶太人比他們更有成就。在美國,年輕的一代和老一代明顯不同,在老一代的美國人裡,我遇到過好幾個很好心的白人老頭兒讓我別理黑人,說他們很壞。但是,在絕大多數的年輕人那裡,你會感覺到60年代民權法案以後美國教育的效果,至少,我問過我的每一個白人美國朋友,你們對於黑人是怎麼看的?你們對於猶太人又有什麼看法?邁克和比爾的回答最為簡潔,幾乎是各種回答的概括和總結:我不以膚色和種族判斷一個人的價值。但是華裔移民中,對於這個問題就很少有這樣的理性思維。   每個民族給美國帶來了他們長處,也給美國帶來了他們獨特的缺點。以我們熟悉的華裔來說,在學校裡華裔優等生的比例遠遠大於他們在美國的人口比例。在加州大學的洛杉磯分校,百分之四十的一年級新生是亞裔學生,優點是非常明顯的。在美國,這一點幾乎人人都知道。但是,他們的缺點有時只有華人自己才心裡明白,一般美國人是不清楚的。比如說,在美國,任何一個售報機,都是一個鐵合子。所有的報紙都在裡面。放一個硬幣就可以全部打開,取一張之後再把它關上。我第一次買報的時候,塞進硬幣,一拉開蓋子,發現所有的報紙都在我面前,嚇了一跳。根據我在中國的經驗,我想,這樣的設計怎麼行,這不是三下兩下就拿光了嗎?但是,這是根據美國的國情設計的,美國人不會扔一個硬幣,卻拿兩份報紙。但是,我很快發現了例外,中國人聚居地的中國飯店,中國商店門口,就是一種特殊設計的售報機,一個硬幣只拿得出一張報紙。   在美國的華人報紙上,多次有人從美國各地對於這個看似簡單的「報紙問題」 引發議論,其中一個華人講述了在半小時裡,他如何活生生地眼看著同胞們「免費」 取光了一大堆報紙。這個簡單問題的外延擴大,就是出現一些華人社會特有的現象。比如,很多中國飯店拒收華人的支票。有一個華人寫了一篇文章,說他對很多中國飯店不收支票很不理解,在詢問中,老闆告訴他:老實說,「美國人」的支票我們是接受的。他更百思不得其解,如何會出現這種華人歧視華人的「種族歧視」。直到有一天想賣掉自己的計算機,從一個中國留學生手裡收到了800多美元的假支票,這才「恍然大悟」。   在美國,不僅對於禁止種族歧視有非常嚴格的法律規定,甚至還有「平權法案」 保護少數民族的利益。如果這樣的情況是發生在一般的美國飯店,早就讓顧客告上法庭,罰款罰出老本來了,因為這是違法的。但是在華人社會,被拒收支票的,也就是搖搖頭,算了。這裡流行的是中國人的概念,先是想想老闆也是沒辦法,再想想把華人的臉丟到美國的法庭上,大家都不光彩。實在看不過,也就是在中文報紙上呼籲大家「自重」。在美國,各個種族都有象「華人社會」這樣的小社會,在這個「小社會」之外的美國人,根本不清楚那裡面除了不同於英語的種種語言之外,還有些什麼樣的特殊概念和規則。前不久,還有一個東南亞來的苗族移民的後裔,一個美國籍的苗族小女孩,控告她的父親性虐待。她父親居然在紐約的法庭上,信誓旦旦地說是要當眾依苗家的風俗殺雞喝雞血以證明自己無罪。結果,當陪審團依然判他有罪之後,據說是引起紐約的苗族社區震驚,他們說這種事情哪有告上法庭的,以前這樣的事情都是他們自己「內部解決」的。這麼一說,倒是輪到美國社會 「震驚」了。   實際上,各個種族的移民都給美國帶來了自己的貢獻和問題,貢獻有時是非常突出的,比如說,占美國人口約百分之十二的黑人,通常被認為是相對比較貧窮的,整體文化水平比較低的,甚至有許多人口比例遠小於他們的少數民族,都看不起他們。但是,實際上,他們的爵士樂,搖滾樂以及他們的舞蹈,體育才能,長久以來深刻地影響了整個美國文化,其意義遠遠超過了文藝,娛樂的範圍。只有到了這裡,你才會體會到,這些音樂和舞蹈有著多麼巨大的力量,它幾乎完全改變了一代美國人的面貌,你甚至可以說,它改變了整個美國的精神面貌。沒有非洲文化,就沒有今天的美國文化。在今天,已經沒有一個美國人能夠不受到非洲文化的影響。這應該說是美國黑人對於美國文化的整體貢獻。移民在各方面的貢獻可以說是美國強大和繼續保持強大的必要前提。   但是,移民的問題有時也是非常嚴重的。例如,複雜的移民使美國的犯罪問題,尤其是集團犯罪問題複雜化。不論哪個國家的人,都會為自己的「遊子」在美國的成就而感到自豪,比如哪一個有了傑出貢獻,哪一個又得了諾貝爾獎,談起來如數家珍,這是很自然的。但是,一般人都很少想到另外一面。尤其是大家在指責美國的犯罪率的時候,都很少考慮美國洶湧澎湃的移民背景,因為自己沒有在美國這樣的大流動背景中生活的經驗,更不會想到自己的同胞在這些問題中會扮演什麼大角色。比如亞洲國家的民眾,很少有人會想到,亞裔幫派已經在美國成為後起之秀,今年,美國聯邦調查局已將亞洲幫派列為僅次於意大利黑手黨的第二優先打擊對象。他們來到美國,就成了美國的犯罪問題的一部分。儘管,許多犯罪的幫派成員事實上仍然拿著自己母國的護照,根本不是美國公民,甚至還不是美國的合法居民。移民問題的兩極,使得贊成繼續大門敞開和要求減少移民的兩派,在美國永遠爭不出個你對我錯來。   來這裡以前,我們對美國是世界各民族的大熔爐之類的說法也是耳熟得很,可是,從來沒有設身處地想過,在這麼一個大熔爐裡頭,可是怎麼個活法?到了這裡,有的美國人說,這不是「大熔爐」,這是一個「蔬菜色拉鍋」,在裡頭攪拌了半天,青菜還是青菜,蘿蔔還是蘿蔔。不管是「大熔爐」也好,是「蔬菜色拉鍋」也好,真的置身其中,那種怪怪的感覺真不由你不時時感歎不已。我們常常迷惑不解:天天有成千上萬計的合法及非法移民入境的美國,它是如何做到,讓全世界各國移民所造成的無序歸成有序的呢?   僅僅在1994年,就有五十萬合法移民加入美國國籍,有五萬四千名外國人因種種原因在美國得到政治庇護,移民局逮捕了一百一十萬人,進行了四萬六千件刑事調查,驅逐了四萬四千非法移民。移民局認為他們取得證據有權監禁的非法移民達五十萬人,(實際因拘留所床位不夠只拘留了六分之一),還有不計其數的非法移民避開了移民局的視線,用各種方式悄然溜過國境,消失在本來就由各種膚色,眼色,髮色組成,操著各種語言的「美國人」之中。根據美國人口調查局的報告,在去年的人口調查中發現,美國每十一個人中就有一名是出生在外國的第一代移民。   你信中好幾次向我們介紹國內「民工潮」的興起和因此帶來的種種問題,我想,這對於你理解美國的「移民潮」可能有點幫助。而後者,已經日日不斷,潮潮不息地進行了近五百年。   剛來美國時,我們沒有自己的洗衣機,因此,常去投幣洗衣鋪洗衣服。那裡黑人很多。我們經常一邊等著,一邊欣賞黑人兒童特殊的發形,十分感慨。你知道,最早的非洲移民被作為奴隸販賣到美洲已經有四百多年的歷史,那本名為「根」的小說也早已舉世聞名。我和一個有著典型非洲姓名的黑人聊過,他就是奴隸的後代,他告訴我,對於絕大多數的奴隸後代來說,尋根是根本不可能的。這完全可以想像,十幾代一過,他們早早地就成了美國人。但是,我又要說到他們的發形。雖然一定有變化,但是,可以斷言這是他們非洲文化傳統的一部分。在這裡,只有他們有這樣的發形。那樣奇特多姿,富有想像力。這只是文化耐力的一個小小例證。   最叫我吃驚的是,在今天交通發達,完全不存在窮鄉僻壤的美國,居然還有一種稱為「阿米緒」的移民,他們說一種類似德語的語言,完全拒絕現代生活,使用傳統農具,一代一代在美國過著十八世紀的「歐洲鄉村生活」。   我想說的是,各國的移民所保持的不僅是不同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持著他們各自的政治見解以及政治偏見,宗教信仰乃至宗教狂熱,一些新移民甚至保持著他們的母國,或者說前祖國,的遺愛或宿怨。這一切,當然給移民本身,尤其是新移民帶來巨大的困惑。   就華裔移民來說,美國的中文報紙就針鋒相對地討論過有關的種種命題。從要不要再讓下一代學中文,直到移民如何定位和文化認同,甚至愛國是愛哪一國等等(華裔美國人除了愛中國還是愛美國這樣的問題,還有兩岸三地此類複雜情況)。不論是哪一種觀點,都表達了移民的心理失衡。即使是反對子女學中文的,也絕不是連「多一種外語就多一種謀生技能」這樣的簡單道理都不明白,更不必上綱上線到是否愛國的高度,這只不過反映了作者痛感於第一代移民「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的尷尬地位。   移民們的各自母國,常常熱情地發出呼喚,呼籲他們「離鄉不離土」,「把根留下」,一個國家,能夠念念不忘它的「遊子」,當然令人感動。但是,對於那些已經「游」得很遠,以至於加入了新的居住地國籍的移民們,面對母國的頻頻呼喚,同時又面臨走進陌生新大陸的諸多困難,往往前顧後盼,徒生煩惱,總是要莫名其妙地問出「我是誰」的問題來。移民們發洩他們的困惑是很自然的,但是,很少有人寫文章談一談:什麼是美國的困惑?   記得在中國時,看過一個叫「鷹冠莊園」的美國電視連續劇,裡面有這麼一個情節:一個美國女孩子和一個新移民戀愛了,一切順順當當之際,那位來自第三世界的小伙子卻神情激動地宣稱,他的母國發生了某一變化,他要捨棄一切回去參加自己民族的一場革命。   這不僅僅是那個正在戀愛中的美國女孩子的困惑,這也是美國的困惑。他的居民乃至於公民是如此的「國際化」,你吃不準他們什麼時候屬於你,什麼時候又突然不屬於你。這裡彙集了全世界最奇異和最紛雜的思想,最聰明和最零亂的思路,最清楚和最不可理愈的邏輯,最驚人和最怪誕的行為……,這一切原本應屬於世界的各個角落,可是有一天他進入了你的國境,成了你的一員,他所附帶的一切你就不能拒絕。全世界的問題都成了你的問題,全世界的麻煩也成了你的麻煩。   如果那些移民在想為自己母國有所行動的時候,都像那個小伙子一樣回去「鬧革命」倒也罷了。事實上,他們常常就地行動。所以美國常常發生些令人費解的故事。例如去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對這個國家和政府持有兩種不同政見的人,就在紐約街頭發生衝突。相信他們中的大多數已是美國合法居民,甚至有一些已是美國公民。但是,這並不影響雙方在美國的國土上為另一個國家的國慶問題發生衝突,以至需要美國的警察出來維持秩序。   我還沒有回答你的問題,卻先給你寫了那麼一大段題外話,正是想讓從來沒有到過美國的你,能夠理解我前面說的那句話:美國實在是一個很特殊的國家。如果隱去這個大背景,我就可能講不清我的美國故事。   好了,今天就先寫到這兒,下封信開始,我試試看能不能回答你的問題,寫寫什麼是美國的自由。   祝 好!    林達 第二封信 ----------------- 盧兄:你好!   我尚在猶豫如何繼續寫下去的時候,你的回信已經來了,說是很有興趣看我寫下去,我試試看吧。   美國的自由不身臨其境是很難想像的。 我一旦動手寫, 就發現,要寫美國的 「自由」,好像必須從它的「不自由」寫起。在中國的時候,我覺得周圍的人都認為,美國既然是以「自由」而出名的地方,那就是行為可以非常放任,沒有什麼約束。我差不多也是帶著這樣的概念踏進這個國家的。但是,才住了沒幾天,一個女孩子告訴我,她的一個好朋友被拘留了。前一天正好是週末,那個年輕人和他的朋友在自己家的河裡划船,釣魚。但是,他們越出了自己的地界,由水路進入了公園的範圍。結果被警察發現,宣告他們違反了當地的兩條法規,我只記得其中一條是沒有事先取得在公園釣魚的許可證。總之,兩條「罪名」在我當時看起來都根本算不了什麼。但是在美國,按當地法律完全符合拘留條件,(當然,拘留是有時限的),這樣的違法行為不是很嚴重,可以交保候審,但是,規定的保釋金不低,所以,那小伙子最終還是選擇坐在拘留所裡候審。初到美國,這件事確實使我感到很意外。   隨著在美國住的時間越長,越發現這裡法律法規遠比中國多得多。大大小小的公共場合行為細節,都有各種「法」在那裡照管著。尤其印象深刻的,是這裡執法很嚴。一旦違法,不管「違」的是作為一個新移民看上去多麼微不足道的「法」,都沒有什麼通融餘地。一旦給警察逮個正著,沒有什麼人向警察求情或是陪笑臉的,因為這都白搭。更沒有誰吃了豹子膽給警察遞錢上去的,因為攤上「賄絡警察」的罪名,事兒可就大了。一般都是公事公辦,該接傳票就接傳票,該接罰單的就接罰單。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湧進美國,卻還是能夠維持不「亂套」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原來的法制基礎很強,可以有能力把一些「不定因素」迅速納入原來的法制軌道。 除了聯邦法律之外, 各個州,市,縣,鎮,都有它們各自的法律。從一個新移民的眼光來看,一切都是相當嚴格的。   我是從一個以「酒文化」自豪的國家出來的,一開始感到反差特別大的,就是有關「酒」的法律。比如說,幾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許賣酒給21歲以下的年輕人。在紐約市都是如此。由於執法很嚴,所以,即使是中年人去買酒,都會被要求出示駕駛執照,因為那上面有出生日期,可以確定年齡。如果讓警察看到一個21歲以下的年輕人從你手上買到了一罐啤酒,你肯定得去法庭。我們的一個朋友在餐館打工時,就是因為一時疏忽,沒有查看駕駛執照,就賣了一瓶啤酒給一個看上去很 「老相」 的年輕人,被傳到法庭,判罰了500美元的罰款。最近,我們居住的這個城市,已經立法規定18歲以下的年輕人不能買煙。   當然,這並不是說,在美國就沒有21歲以下的年輕人喝酒。這個年齡的年輕人是最有逆反心理,也是最想做一點「違禁」的事情的,這種情況全世界都一樣。但是在美國,他們如果這樣做的話,不能毫無顧慮,萬一給警察抓住,也只好認罰。每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海灘上,警察總能抓住一批這樣的年輕人。今年夏天,我們就在電視裡看到一些這樣的年輕人,交了不低的罰款之後,十分沮喪地步出法庭。   另外,商店在週一到週六,晚上十一點以後不准賣酒,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准賣酒。這裡也是每週休息兩天。人的活動顯得相當有規律,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是放鬆玩的時候,到了星期天晚上交通流量急劇減少。也許,當初立這條法,也是讓大家在這一天收收心,好好休息,準備迎接下一周的工作吧。我住的這個州,直到去年剛剛修改這條法律,允許有賣酒許可證的飯店在星期天賣酒,其它零售店依然不行。   同時,法律規定,不允許在工作時間喝酒,因此,你不會看到美國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時喝啤酒,因為午餐時間也在工作時間之內。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喝酒,因此,在公園裡野餐,你只能帶些不含酒精的飲料。甚至在大街上你拿著一個打開的酒瓶都是違法的,不管裡面是空的,滿的,還是裝了半瓶酒的。同樣,在汽車上,在駕駛員伸手可及的範圍內,有一個打開過的酒瓶,也是同樣違法的,哪怕這只是一隻空酒瓶。由於執法很嚴,一般人都很小心,我記得有一次,我們的一個美國朋友要搬到其他的州去,大家在一起聚會送他。有一個女孩子送了他一瓶好酒,他當場打開讓大家嘗嘗。分手已經近半夜了,他拿著那剩下的半瓶酒上了車,但是馬上就跳了下來,把那半瓶酒放進車後的行李箱,對我們笑笑說,「我可不想惹麻煩。」   在所有的發達國家,美國大概是一個對酒管制最嚴的國家。也許,這和美國的歷史也有關係。美國最初的一批移民,是受到英國宗教迫害逃出來的清教徒,他們比天主教徒更重視對於「十誡」和其他宗教誡律的實行,更重視「修身養性」。因此,在美國歷史上,曾經有過一個完全禁酒的時期。後來,隨著時代的發展,完全禁酒已經不可能做到,絕對禁酒的法律反而給釀私酒和走私酒的人造成暴富的機會。因此,才逐步有所放開。但是相比之下,依然是管制嚴格的。在現代社會中,由於公路和汽車的發展,人們移動的速度已經大大加快,美國法律對於酒的嚴格管理,確實有效地減少了由於酗酒而產生的車禍。   當然並不是僅僅與酒有關的,才有那麼多「法」。美國法律的觸角幾乎伸到每一個角落。去年我們去鳳凰城,住在一個老朋友那裡,他們也是來自中國。到了這裡,就遇到在中國從來也沒有過的新問題。問題來自他們讀小學的女兒,在中國時,她和所有的雙職工子女一樣,脖子上掛一把鑰匙,放學了自己回家做作業。在美國,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必須時時有人照看,以免發生由於孩子不懂事而導致的危險。離開學校以後,家長自己不能照顧的話,必須托給別人照顧。所以在美國有大量的各類托兒所,念中學的女孩子利用假期替別人照看孩子,也是她們「打工」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的朋友當時經濟上尚不寬裕,更由於習慣了中國的做法,覺得付這筆托兒費「夠冤的」。於是,決定冒險「違法」。天天孩子放學,走到家門口就會非常小心地四處張望,然後一溜而入。接著,這孩子遵照父母的關照,不開門,不接電話,唯恐被人發現孩子是一個人在家。因為如果被人發現了,美國人完全有可能出於對孩子安全的考慮,好心去報警。這麼一來,孩子將會被帶到專門的福利機構,暫時被政府收養。不通過吃力的司法程序,你很難把孩子要回來。孩子12歲之前,他們會一直都為此感到擔心。   今年就發生過一對中國留學生夫婦的嬰兒被政府收走的情況。嬰兒的母親出差,父親臨晨被孩子吵醒,在換尿布沖洗孩子時,兩次失手使孩子從手中落入浴缸。此後,孩子一直啼哭。這位父親到下午三點,看到孩子依然哭鬧,怕他有傷就帶他去了醫院。醫院發現孩子有骨折等問題,瞭解整個過程之後,馬上就去報警了。孩子治療之後就由政府暫時收養,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還可能面臨「虐待罪」的起訴。他們不僅贏得周圍同胞的同情,連美國的中文報紙上都報導了華人對此感到的憤憤不平。 說是他們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兒子, 怎麼可能 「虐待」。中國人的「虐待」概念,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主動性。但是在美國,這只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不考慮動機,只察看行為和後果的。它自有它的「法律邏輯」:一個嬰兒被摔了兩次,卻長達近十小時不能得到檢查和醫治,美國法律認為,這種情況只能夠叫做「被虐待」。在這件事情上,還可以看到一般華裔的觀點和美國法律的差異。華裔同情的焦點幾乎全部在這一對「不幸的父母」身上,覺得他們孩子已經被帶走了,居然還要面臨一場官司,確實不幸之極。但是,美國的法律在這一類的問題上,關注的焦點幾乎全部在孩子一邊。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還不能保護自己,法律當然要站在孩子這一邊。   有許許多多我們在中國司空見慣的事情,在這裡都是「違法」的。比如,孩子哭鬧,家長上去給一巴掌的話,是違法的;在公共場所發生爭執拉拉扯扯的話,也是違法的。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周圍看到的人很可能馬上就去報警。也許,正因為這樣,我們來了那麼些年,居然一次也沒有在公共場所看到過這樣的情況。   那麼,對於美國這樣一個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當老闆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舉一個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試,僱主問你的年齡,是違法的;問你是不是有什麼殘疾,是違法的;問你的婚姻狀況,是違法的;問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況,是違法的;問你有沒有孩子,是違法的;問你是否被逮捕過,是違法的……等等。也就是說,我們在中國進一個工作單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總是有年齡,籍貫,性別,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時入團,何時入黨,何年何時何地受過何種處分等等條款,如果,在美國一個僱主給你遞上這麼一張表格,你拿著就可以對他說 「咱們法庭上見」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這些首先是源於1964年的民權法。六十年代是一個全世界都在那裡騷動不安的年代。對於美國,六十年代幾乎是一個歷史分界線。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後的美國,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結果不僅僅是立法取消了種族隔離,它還使得自由派思潮廣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國大致是僱主說了算的。但是,此後,保護每一個人的平等權利的觀念浮到了表層上,尤其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比如少數民族,婦女,殘疾人等等,他們的權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民權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1964年的民權法中有關僱主的規定,涵蓋了所有25名以上僱員的企業,該法禁止因僱員的種族,宗教,膚色,性別,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國),而在僱用和工作條件等方面予以歧視。因此,如果僱主問了這些問題的話,他拒絕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視」,「種族歧視」,擔心婦女有孩子要影響工作……等等,而以這些原因剝奪一個人工作的權利,都是違法的。所以,乾脆法律規定,這些問題都不准問。1967年的「僱員年齡歧視法」,又規定了不得對年齡40歲以上的公民在僱用上歧視,從此,僱主就連年齡也不能打聽了。   到了1972年,美國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權法案」,更規定了所有的政府機構和超過15名僱員的私人企業,都必須在招工,技術培訓,陞遷等機會上,給弱勢群體一定的比例。否則,是違法的。順便提一下,平權法案還擴展到大學招生。例如,美國的大學招生,是沒有體檢這一關的,有殘疾的年輕人在平權法案的保護下,比一般的年輕人更容易入學。我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因為我考大學時,就有一個一起工作的年輕人,考得非常好,卻因為一隻手有一點殘疾而落選,我已經不記得他的名字,卻無法忘卻發錄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這真是很不公平,華羅庚還腳有殘疾呢,憑什麼他就不能上學。執行這個法案也產生許多問題,這我想以後再向你介紹。   1990年,美國又通過了能力缺陷法,不僅涵蓋了有身體和智力缺陷的人,還涵蓋了有傳染病的人。僱主不僅被要求不准歧視,必須提供給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還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備。例如助聽器,助讀器,等等。比如說,一名僱員被查出有愛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響工作,僱主不得解雇他,還必須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傳染的條件。否則,是違法的。   1991年,美國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權法案。把僱主和僱員在發生民權官司時,提供證據的負擔重新放到僱主一邊。這是怎麼回事呢?比如說,僱員告僱主性別歧視,那麼,法庭當然需要證據。證據是有兩方面的,一是僱員拿出受到歧視的證據,二是僱主拿出沒有歧視僱員的證據。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是在僱員一方,那麼,僱員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視的充足證據,就判僱主無罪。但是,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是在僱主一方,那麼,僱員不必提供充分證據,而是僱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僱員,只要僱主拿不出這樣的證據,那麼,法庭就可以認定你是有歧視行為的。當然,證據的負擔在哪一方面,就對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80年代,最高法院在判這一類案子的時候,比較傾向於保護僱主的利益,證據的負擔也要求在僱員一邊。91年的民權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糾正這一傾向。最利害的一招,是該法在美國歷史上第一次規定,如果僱員由於其種族,性別,年齡,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視的話,可以向僱主提出精神傷害的懲罰性賠款。後來,就發生過一個保險公司的全體女職員聯合起來,告老闆在陞遷問題上性別歧視的,勝訴之後賠償金額幾乎是天文數字。 前幾天,又有一個體重300多磅的汽車零件公司管理人員,被解雇後告老闆體重歧視的,也在勝訴後得到高金額的賠償。由於執法很嚴,因此,在美國當上老闆之後似乎也並不「自由」。   在中國的時候,人們都對美國的「性開放」,「性自由」留有深刻印象。但是,對美國的另一面幾乎沒有什麼瞭解。所以,我想向你介紹美國的一些有關「性騷擾」 的規定。禁止性騷擾也是民權法的內容之一。如果你進入一個美國公司工作,尤其是一些大公司,工作場所都有一些嚴格的行為規範。你看到這裡,也許會以為一種非常嚴重的「騷擾行動」,才會被稱為「性騷擾」,實際上,從一個中國人的角度看,好像並不是如此。我曾經看過一個大公司的規章制度,厚厚一大本,其中就有按民權法所制定的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很多規定。比如說,不允許在工作場所張貼裸體照片。美國人是非常習慣在自己的工作環境裡放一些私人照片和裝飾的,一般的辦公室,其主人都會放各種放大的家庭照片,還有各種自己喜歡的裝飾畫和照片,五花八門,什麼都有。但是如果放一張裸體照,就屬於「性騷擾」的範圍。這條規定甚至嚴格到如果你在自己更衣箱內側貼裸體照,都在被禁止範圍。又比如,在工作場所說髒話也屬於「性騷擾」範圍,哪怕是順口溜出來的也不行。對於開玩笑也有明確的界限,規章制度認定,不同的性別對於一個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對於一個「玩笑」是否屬於「性騷擾」,它的確定,以聽這個「玩笑」一方的感受為標準。也就是說,你在開一個玩笑的時候,不論你自己認為是多麼「無所謂」,只要聽這個玩笑的人認為聽了不舒服,認為你是在「性騷擾」,就可以確認你是「性騷擾」。   對於管理人員要求就特別嚴格,如果和自己所管理的工作人員約會談戀愛的話,公司規定其中一方必須調往另一部門工作,並且明文警告,這樣的情況有可能影響管理人員的前程。同時,制度中還有對發生了「性騷擾」的情況之後,被「騷擾」 者如何向上投訴的指示,指定向一定的部門和負責人提出告訴。接受告訴者有責任代為保密,並在規定的天數內必須給出調查和處理的答覆。但是,如果已經告上法庭的話,公司不再有代為保密的責任。   我的一個朋友在工廠的流水線上操作,她告訴過我發生在她這個車間的事情。有一天工作特別忙,女工們紛紛在抱怨腰酸背疼,一名男性管理員就站在一名女工身後,他就為那個女工捏了捏肩膀,通常,這只是一種友好的表示。事後,那名管理員被主管找去談話,他已被控「性騷擾」。他當然為自己聲辯,主管就拿出公司規定給他看,在規定上,建議所有的工作人員肢體「不接觸」。因為,「不情願的接觸」是性騷擾罪名中很重要的一條,為了避免這一點,乾脆「不接觸」是最簡單的。不僅異性之間有這樣的問題,同性之間都是如此,因為社會上還有同性戀者。實際上,美國人對於「接觸」,是遠比中國人敏感的。概念也不一樣。時間長了,我們也習慣了和美國朋友在見面和分手的時候擁抱,不論男女,一切感覺都很自然。但是,在不太熟悉的人之間,美國人的個人空間要求相當高。我第一天到美國,就發現他們從我身邊走過,常常還在兩尺距離之外的時候,已經在對我說「對不起」 了。因為,他感覺已經侵犯了我的空間。在郵局排隊,人們之間的距離也會拉得很開。當然在地鐵裡,尤其是大城市的地鐵裡,無法做到距離拉開,但是只要在可能的情況下,距離會十分自然地馬上拉開。更不要說互相「接觸」了。   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美國人,是一個個不同地區的人們共同生活的公約,地方法律的改變,往往需要經過當地的公民投票。一些公眾關心的重大問題,更要由立法來決定。比如說,是否可以發行彩票。我們剛到這個州的時候,這裡的法律是不允許發行彩票的,之後,州長提出議案,以發行彩票集資改善教育,遭到另一部分人強烈的反對,經過大量的宣傳和反宣傳。老百姓兩邊意見都聽了一年多,最後,公民投票通過,從兩年前開始,這個州修改法律,這才開始發行彩票,你進入一個地區生活,也就必須遵從這個地方人民的公約,如果你不喜歡,你可以有搬家的自由。但是沒有在當地違法的「自由」。   在美國多如牛毛的法律之下,我們發現,當中國人常常以「好」,「不好」, 「壞」這樣的字眼去作道德評判的事情,在這裡往往是通過立法盡量把它歸入法律的範疇,並且使之深入人心。所以,剛來的時候,和美國人聊天,立即發現我們和他們之間有一個很大差別,就是我們在評論一件事情「好」和「不好」的時候,他們經常只是簡單地說:「這是合法的」以及「這是非法的」。   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幾年前,我們和一個從芝加哥來的北京朋友聊天,他談到有些華人老闆在這裡頗為摳門,有時工人加班都不給加班費。這時,他那個到美國學校接受教育才兩三年,只有12歲的女兒在一旁聽了之後,馬上本能地用英語大叫:這是非法的!我們聽了反而愣住了。   很快,我們也漸漸習慣了這樣的思路。記得那次從大峽谷回來,我興高采烈地和一大幫美國人一起談我的大峽谷之行。他們也興沖沖地和我開玩笑:這麼深的峽谷,不幹點什麼多可惜呀!你就沒往下扔個可樂罐嗎?我脫口而出:那是非法的!大家更高興了, 因為他們發現我也終於開始習慣用這樣的字眼了。 看到這裡,你也許忍不住要問了,鬧了半天美國居然是這麼「不自由」,那麼美國的「自由」到底體現在什麼地方呢?憑什麼說美國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國家呢?   在美國,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它的憲法確立了一個民主制度,憲法的修正案,尤其這個修正案的前十條,通常被稱為權利法案的,保證了美國每一個「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不受侵犯。美國人認為,假如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能夠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擔心受到禁止和壓制;可以自由地獲取各種知識和信息,不必擔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必擔心受到威脅;可以自由地進行創造,不必擔心受到約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擔心家園受到入侵和破壞;可以在法律的範圍內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擔心受到誣陷和冤獄;而且,在這一切受到威脅的時候,可以請求法律的保護,甚至有權利拿起槍來捍衛自己的自由。   因此,在美國教育下出來的老百姓,對於公民權利是非常敏感的。一方面,他們接受非常嚴格的「合法」與「非法」概念,另一方面,他們最關心自己在這個國家擁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並且在現實生活中切切實實地享有這些權利。因為對於他們來說,這就是自由的保證。如果任何人,包括美國政府在內,試圖侵犯他們的權利,他們非跟你玩命不可。所以,我們看到,凡是有關公民權利的案例,也就是那些牽涉到憲法所保護的個人自由的案例,他們非常較真,經常一個小人物的案子就會引起全國性的辯論,甚至驚動最高法院。   所以,看來我要談到美國自由的話,必須介紹美國人擁有一些什麼權利,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介紹一下美國自由的守護神-權利法案了。這些法案對於中國人並不是什麼新鮮玩意兒,我記得在中國的時候,我們都讀過這些法案,當時這些法案已經和美國的一些其它重要歷史文件一起,被翻譯介紹到了中國。但是,對於當時的我們,這只是一些寫在紙上有關權利的簡單條文,似乎並沒有什麼現實意義。來到美國之後,最大的不同,就是看到了這些毫無生氣的條文在美國人的生活中的如何 「活」起來。說真的,看著這些條文活起來,真是非常有趣。我想和你聊的,就是那些「活」的條文。   要談到著名的權利法案,我必須提一提這個國家的建立過程,因為美國這個國家的建立是非常特別的。你知道美國在建國之前有很長的殖民地歷史,當時它的大部分只是英國的殖民地。後來,這裡的人越來越不滿於英國對於美洲殖民地的政策,首當其衝的是其稅收政策和限制美洲殖民地的自治,同時,引起極大民憤的,是英國立法不允許美洲的老百姓有集會自由,並且允許當地駐軍佔用民房,使人民的私有財產受到侵犯,結果衝突頻起。每當發生衝突,他們面對的總是武器精良訓練有素的英國正規軍的鎮壓,所以他們深感這是一種不公平的對奕。   想想是很有意思,最終引發的那場稱之為「獨立戰爭」的戰爭,實際上並不同於此後世界上發生的許多殖民地爭取獨立的戰爭。因為美國的「獨立戰爭」沒有此類戰爭通常所具有的民族主義色彩。在當時的美洲大陸上,大多數居民來自英國,而且還有不少人的移民歷史不長,他們不僅與英國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甚至還有著很強的認同感。而他們偏偏是想要從英皇那裡獨立出來。所以,與其說這是一場反抗殖民者的戰爭,還不如說這是一場官逼民反,要求地方獨立自治的國內戰爭。事實上,當時確有許多美洲的英皇保皇派站到了英國軍隊一邊,使這場戰爭內戰的色彩更為濃厚。   我說這個國家的建立很特別,是因為我發現如果嚴格追究的話,你都無法確定這個國家到底算是什麼時候成立的。現在美國人慶祝國慶是在每年的7月4日,這是美國1776年發表獨立宣言的日子。美國的建國就是從那一年算起的。但是,這個時候, 為時8年企圖脫離英國統治的「美國革命」剛剛開始一年,美國只是宣佈了它決心獨立這樣一個目標,離開真正的獨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所以,當時的美國根本還沒有像其它的國家那樣,在成立的時候擁有一個必不可少的象像樣樣的政府,也沒有總統,沒有憲法,沒有很多作為一個國家似乎必須有的東西,它的建國者甚至還沒有把美國的江山打下來。   獨立宣言是由所謂的「大陸議會」發佈的。這個「議會」,只是當時英國的美洲殖民地各個地區的代表,暫時湊在一起的一個「會議」而已。這個「大陸議會」 算不上是政府, 它的第一次會議也不是「獨立宣言」 發表那年。1774年,也就是 「獨立宣言」發表的兩年之前,它已經開過一次會,決定「造反」了。只是當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決定「反」的,還只是「反」英皇的不合理法令,目標並不是獨立,而只是爭取殖民地人民的自由。兩年之後,他們再次開會的時候,已經經過了一段和英皇駐軍的戰爭,此時他們一致認為,不擺脫英皇的統治,他們不可能自由。這才產生了獨立的念頭,有了「獨立宣言」。因此,嚴格地說,這時,美國的建國者只是宣稱要「獨立」,天下卻還遠遠沒有打下來。   也許,在當時美國人的概念中,他們已經是「自由獨立的美國」了。在他們看來,總統不是什麼必要條件,中央政府也不是什麼必要條件,他們有關自由獨立的美國的理想,才是一個必要條件。他們認為,當他們向全世界宣佈他們的理想的這一天起,美國就已經建立起來了。   他們畢竟曾經是英皇的子民,獨立實際上就是顛覆英皇派駐在美洲殖民地的合法總督政府。在哪國的歷史上,造反都不新鮮,中國也有的是農民起義,成者為王,敗者為寇嘛,這種情況多的是。可是,美國的建國者好像和中國歷史上所有的農民起義領袖都不同,他們要的並不是「拉下老皇帝,我當新皇帝」。他們自認是在追求一種屬於人類的理想,他們在「獨立宣言」中說,他們要求是在這塊土地上生長平等,自由和幸福。   因此,他們在「獨立宣言」中,很有意思地否定了他們自己在打下江山之後必定要坐江山的合理性。他們似乎沒有看出「打江山」和「坐江山」之間有什麼邏輯上的必然聯繫,那麼,什麼是成立政府的「合理性」呢?他們在「獨立宣言」中說: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所以,「政府的正當權利,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產生的」。美國的建國者通過這個宣言明確表示,政府是人民為了保護自己的天賦權利才組織起來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有破壞作用時,人民有權力改變和廢除它。」   這一切都發生在打下江山之前,事實上,此後還經歷了七年的「獨立戰爭」。直到1783年,他們才打勝了這場以「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名義而舉行的戰爭。英國終於簽字承認了美國的獨立。但是,獨立之後的美國人民就保證能夠得到自由了嗎?我想這肯定不是必然的。在歷史上,所有試圖推翻舊政權的力量,都擁有過一個對老百姓來說是絕對動聽的口號。道理很簡單,仗是要老百姓一起打的,沒有人民的支持,任何草莽力量都無法和一個現成的政府抗衡。當勝利的一天到來的時候,當得勝的將領胸中迴盪著一股豪壯之氣的時候,當初的動聽宣言後面,往往就悄悄地爬上了一個問號。獨立戰爭取勝的時候,對於勝利的將領們,應該是順勢把大權一下子攬過來的最佳時刻,因為此刻的人民心中正充滿了對他們英雄的崇敬,尤其是對華盛頓這樣一個軍隊統帥。但是,這個英雄和統帥,以及所有的美國獨立的功臣們,居然像他們士兵們一樣,仗一打完就一哄而散,統統回家該幹什麼就幹什麼去了!被「撇下」的美國還是沒有一個象像樣樣的政府。這事兒攤在哪個國家頭上似乎都無法想像,你說這美國的建國是不是很特別?   和華盛頓有過同樣功績的世界各國偉人們,不知是否能夠理解華盛頓和他的夥伴們。我至少一度懷疑他們的「反常」舉止,是因為他們是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的緣故,沒有領袖的「氣質和魄力」。因為我老是很奇怪地在美國園林史裡看到華盛頓的身影。華盛頓酷愛田園生活,所有介紹美國園林史的書籍,都要提到他和他這一輩人對美國園林的影響。在獨立戰爭中,他還念念不忘寫信回家,對莊園的種植進行安排,並且從英國郵購各種植物的種子。戰爭一結束,他就迫不及待地回到他的莊園,忙在他的土地上,致力於改良品種,終日與牛馬為伍,盡情享受著歸隱田園的樂趣。以至於在1783年英國承認他們獨立之後,美國似乎還是沒有「建國」。依然沒有總統,沒有統一的稅收,沒有一個政府應該有的許多東西,一點不像一個正兒八經的「國家」。   所以,當這批最初的建國者打下江山的時候,看上去他們好像就跟他們手下的士兵一樣,鬆下一口氣,說:這下好歹擺脫那該死的中央政府,可以自由了。所以,獨立後的美國非常鬆散,他們甚至把這個應該是國家的東西叫做「友好聯盟」。各州紛紛通過他們自己的州憲法,在這些州憲法裡,很多都包含了今天的「權利法案」 的內容,即以法律的名義保護個人的自由。獨立第二年,當時的「大陸國會」還通過了一個文件,以確認各州可以保持他們的「主權,自由和獨立」。不管這事情看上去是多麼荒唐,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美國的建國者確是一批真正熱愛自由的理想主義者,他們的作為,尤其是他們在得到這個國家之後的作為,為美國成為一個自由國家奠定了基礎,為美國人和千千萬萬個即將來到這個國家的移民的自由,奠定了基礎。   此後,幾年的實踐證明:美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如此薄弱的政府體系實在挑不起類似協調金融貿易,調節市場流通,保衛邊疆之類的重擔。於是,在美國獨立宣言發表十一年之後, 在獨立戰爭結束4年之後,1787年,美國的各州代表才被迫重新聚集在一起,討論起草一個憲法,以試圖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即美國聯邦政府。   但是,這些建國者們似乎對英國政府統治下的前車之鑒尚且記憶猶新,而且深痛惡絕。對於「中央政府」這個玩意兒依然疑慮重重,他們生怕逃出虎穴又落入狼口,生怕美國人民重新喪失他們剛剛得到的自由。也許你會說,這回該是輪到他們自己建立政府了,只要他們自己下定決心「施仁政」,不就得了,有什麼可犯難的。但是,他們似乎認為事情並不那麼簡單。他們認為,國家機器自有它自己運轉機制。只要建立起來,它就會成千上百年地運轉下去。萬一走上歧途,小小百姓根本很難與之匹敵。   他們從與英政府打交道的過程中深有體會,政府是可以隨時調動包括軍隊在內的強有力手段的,而人民是勢單力薄的;政府是由一大批精英組成的,而人民鬆散的,水平參差不齊的;政府是可以調動上千億來自稅收的財富的,老百姓手裡的小錢是幹不了什麼的。如果沒有一種制度上的保證,那個原本期望是為人民效力的聯邦政府,輕而易舉地就可以做到金蟬脫殼,變成一個臨駕於人民之上的怪物。到了那個時候,再想要「扭轉乾坤」就太吃力了。因此,在製造這個巨獸之前,他們只覺得自己是在面臨一場巨大的挑戰。   美國的建國者依然面對他們原來的問題:如何虎口餘生-如何製造一個強大的國家機器而人民的自由又不給它一口吃掉?對於他們來說,有一個思路是非常確定的,他們認為,所謂人民的自由不是什麼抽像的東西,它就是具體的一個一個「個人」的自由,而對於這種自由最大的威脅,就是一個有組織的,有財力的,有執法權的巨大力量。因此,如果能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如果能在聯邦政府的巨大威脅之下立法保護每一個具體的美國人的個人自由,那麼,抽像的「人民自由」就已經實現了。   鑒於上述思路,他們在起草美國的憲法的時候,也就是在確立一個政府框架,製造美國的國家機器的同時,決定同時制定一些限制聯邦政府權力,保護個人自由的條款,作為整個憲法的一部分。這就是著名的「權利法案」。在確定憲法的過程中,有兩種意見發生了激烈的爭執,一派的意見是這些保障人民自由的條款,必須與憲法的其它條款一起通過;另一派則希望政府能夠早日進入工作狀態,他們的意見認為,先通過憲法把政府建立起來,然後再討論權利法案的條款,把它作為憲法修正案加上去。結果後一種意見佔了上風。實際上,他們並沒有什麼大的分歧,他們都確認權利法案的重要性,分歧只是一個時間先後的問題。權利法案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誕生的。它旨在限制聯邦政府權力的無限擴張。防止聯邦政府干涉和剝奪美國人民的自由。從此由憲法所支撐的美國變成了一個設計精巧的結構。政府和人民時時處於互相制約的狀態之中。這個運轉結構也是美國穩定的原因之一:政府時時處於強有力的監督之下,它就不容易在錯誤的道路上走得太遠,甚至發生大滑坡;同時,人民有了充分的自由,他們有了表達意願的渠道以及宣洩情緒的出口,也就不容易積怨至深從而產生爆發性的破壞力。美國的政府結構也是很有意思的,以後有時間再聊。   到1789年, 美國的憲法前一部分才被通過。也就是說,美國打贏獨立戰爭的6 年之後,美國人法定的建國日13年之後,美國政府才開始工作,美國才剛剛通過民主選舉,選出他們的第一屆總統華盛頓。這個時候,美國大概可以說正式建立起來了。正是這一年,法國大革命爆發,法國人攻下了巴士底獄。整個世界都為之震動,把法國革命看做是平等自由的先驅。而在當時人們不屑一顧的蠻荒之地美洲大陸,一個民主的制度,一個自由的國家已經在非常理性的思考下悄悄建立起來了。即使我們在今天以挑剔的眼光, 審視這份200年來一個字都沒有被修改過的美國憲法,都會被它所表現的人類智慧和理性所折服。   權利法案,即憲法修正案的前十條,是在1791年依法被大部分州通過之後,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的。   以上我所談到的歷史部分,你可以輕易地從美國的中學課本中找到,憲法教育是他們中學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看到過一本中學課本,一張卡通畫形象地表現了他們前輩的思考:畫上的一個人拿著一份憲法草案說「我們需要一個有力的國家政府! '一個驚歎號,另一個人則激動地爭辯:「你這文件上沒有列出我們的權利!!!」三個驚歎號。畫得十分生動。   美國的自由就是這麼開始的。但是,我會在後面向你介紹,美國人追求自由的過程實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權利法案在兩百多年來的實踐中,它簡潔的條文必須面對複雜而且活生生的現實生活,它紙面上的立法必須逐步打破甚至已經存在了幾百年的習慣勢力(如種族偏見),去真正確立人的尊嚴。它不斷受到不同時代特點的挑戰,而且在將來肯定會遭遇更為嚴峻的考驗,人們為此所支付的沉重代價會一次次動搖自由的信念。所以,看到了美國的自由之後,我們常常說,自由實在不是什麼羅曼蒂克的東西,這只不過是一個選擇,是一個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義,清醒地知道必須付出多少代價,測試過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後,作出的一個選擇。   而且,這並不是一錘定音的終極選擇。自由除了質的定義,還有量的測度。在不同的時代,自由所經受的衝擊和支付的代價是不同的,人們的認識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當必須支付的代價超過了承受能力,人們往往會選擇放棄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價是兩個分不開的話題。   今天寫得夠長的了,下回再接著寫吧。   盼來信!    林達 第三封信 ----------------- 盧兄:你好!   謝謝你的來信。你說正在等我的「下回分解」,才發現自己一停筆已經不少日子了,真是抱歉。   昨天是星期日,我們去了市中心的「人權節」,很是有趣。在這裡,每個城市都有各種各樣的節日,一般都安排在氣候最舒服的季節。一方面,給人們提供一個輕鬆愉快的假日休閒去處;另一方面,這些節日的主辦單位也可以有一筆收入。我們所居住的城市也有這樣的節日。這種節日有各種各樣的主題和名稱,例如,蘋果節(慶祝蘋果收穫),櫻花節(在大片盛開的櫻花樹下賞花),等等。主要形式都差不多,最多的總是小吃攤,然後,就是賣各種小商品,小工藝品的。正中總是有搭建的臨時舞台,鼓樂歌舞不斷,十分熱鬧。有時還有化妝遊行。整個安排,比如在市中心劃出一塊禁車區,附近的交通管制,警察維持治安等等,都是由當地政府協助完成的。   「人權節」的名稱聽上去嚴肅了點兒,但是整個形式和其它節日差不多,有的是好吃好玩和好看的。你猜猜這一天該著誰最不高興?是開飯館的。以為大家都在小吃攤上吃飽了,顧不上再照顧飯館的生意了。   整個氣氛確實就像過節,唯一不同的是,在「人權節」上,最好的中心地段只有非盈利組織才能在裡面設攤。任何一個地方,呼籲人權的呼聲最高的,往往總是處於少數,處於劣勢,處於被動地位的人和團體。在美國也是一樣。這一天,是這些組織特別高興的時刻,他們拉起橫幅,放上宣傳畫,賣他們自己出版的報紙,散發宣傳品,等等。他們的觀點,宗旨,目標包羅萬象,什麼樣的都有。從保護環境,保護寵物,到共產黨,托洛斯基派,民兵組織……,應有盡有。他們之間的觀點有很多是互相衝突的,甚至是誓不兩立的。但是,在這裡,在春天暖暖的陽光下,他們比鄰設攤,友好相處,絕對沒有劍拔努張,一爭高下的景象。他們都積極地向過往行人闡述,或者說兜售自己的觀點,以贏得聽眾。「言論攤」在這裡就像小吃攤一樣在爭取人們的光顧。   說真的,這些人挺吃力的。你想想,在一個什麼都可以說,什麼都有人說的地方,你要想脫穎而出,引起人們的特別注意,可不就是怪難的嗎?   我們逛了一大圈之後,來到中心廣場。小小的廣場安排得十分緊湊,台上的搖滾樂正在興頭上。一個大概是跟兒童有什麼關係的組織,派出了兩名女士正在給小朋友的臉上畫各種好看的圖案。不知哪個組織提供了好幾罐彩筆。讓大家在廣場的水泥地上,隨心所欲地塗抹寫畫自己的想像和理想。我們在托洛斯基派的攤位上買了一本他的自傳,還在共產黨的攤位上看到了久違的毛澤東戴著軍帽的大幅畫像,看到了「文化革命」出版的小冊子。我翻了翻,「紅衛兵文藝小分隊」在裡面擺著很革命的姿勢,「赤腳醫生」正背著藥箱在向我微笑。   我們恰巧認識這個攤位上的一個小伙子,他叫杉尼加。他剃著一個「朋克」頭,頭髮染了一點綠色,頭頸裡掛著一條粗粗的鐵鏈條作裝飾,牛仔褲破得很時髦。他的兄弟是美國共產黨的黨員,他也參加共產黨的活動,他們的頭兒是一個馬克思家鄉來的德國人。據說他們每週開一次會研究革命大業,總是通霄達旦,以至他第二天總是不能再上班。為此他甚至幾次丟了工作,依然為理想在所不惜。杉尼加實際上是個十分靦腆,和善的小伙子,只有19歲。他對中國發生的「文化革命」的瞭解,只限於當時中國向海外發行的宣傳品的範圍。其實,他在諸多中國留學生來到這裡以後,已經聽到了許多不同版本的「文革故事」,但是他寧可相信那些30年前的宣傳品,也不願意讓留學生們那些掃興的故事,攪了他19歲的烏托邦好夢。看到他,使我們又想起前年我們去舊金山時,一個朋友講到她遇到的「美國紅衛兵」。   這位朋友在舊金山的「中國城」也遇到一個美國人積極向她宣傳「文化革命」。她想,你這傢伙在美國吃飽喝足,昏了頭對中國來的人奢談什麼「文革」。當初,我們誰也沒有逮著機會向中國的「文革宣傳者」喝它一聲,這回可不想錯過機會,就用英語對他大叫了一聲「閉嘴」。我們一群聽了都哄堂大笑,覺得頗為痛快。儘管,這個朋友和我們大家都知道,誰也無法讓他真的「閉嘴」,因為他有言論自由,這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那就是我上封信中所提到的「權利法案」。它的第一條就是:「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一般認為,在整個憲法修正案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條。當然,有了這一條,說什麼都可以,嘴是挺痛快的,可耳朵就不一定舒坦。因為你時時有可能聽到你不喜歡的,討厭的,甚至極其憎惡的言論,但是,也同樣因為有了這一條,誰也無法真的讓別人閉嘴了。   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 即「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 ,簡稱 「不得立法」條款,是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靈魂,稱之為字字千金也毫不過分。我以後會慢慢給你解釋這一條的深刻含義。 你一定記得,我們儘管只是普通人,在一起的時候,倒也琢磨過民主自由的含義,甚至還琢磨過為什麼必須有言論自由。我們談到過,在大眾語言中,民主自由總是象四字成語一樣連在一起,而實際上,它們只是湊巧因為同是被人們追求的目標,才被許多人一糊塗而誤以為是一回事。包括希特勒在內的不少專制體制都不失時機地利用過人們的這種糊塗。其實中國人倒是應該很能理解辨別其中的差異,甚至明白它們水火不相容的矛盾衝突的。只需這麼一想馬上就清楚了:「文化革命」那樣的「大民主」一來,那些掌握了真理的少數人別說是自由,還會有活路嗎?   我們想過,也許,正是考慮到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人們的普遍認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況下,必須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殺思想扼殺真理,或者乾脆謀殺了那個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須有言論自由。我們當時還談到,言論所表達的思想,是最豐富最無從把握的,其發展是與人類共存亡的。也就是說,只要人類還存在下去,就沒有終極真理和絕對真理。誰也不能仗著人多勢眾就不准別人開口。如果把這個問題用通俗化的簡單語言來表達,那就是在中國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話: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裡。   直到我踏到美國的土地上,我還以為,美國人把言論自由看做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也是因為他們和我們有共同的理解:正是為了保護在任何時間空間裡有可能存在的「潛在真理」,所以,才不給任何人以絕對真理自居,並且迫使別人服從的權力,或者像我們以前熟悉的說法,真理越辯越明。   可是你一定沒有想到,這居然是一個天大的誤解。美國人心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邊。美國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關鍵就是:言論自由與真理完全無關。   其實很多國家的憲法都有言論自由這一條,並不是什麼稀罕玩意兒。那麼,美國的權利法案有什麼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點就是規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剝奪這種自由。也就是說,政府不能借口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其他任何非常狀態,去剝奪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論及出版自由。為什麼呢?就因為美國人對於這些權利的理解與我們當初的理解大相逕庭。   他們認為,這些自由是基本人權,即,這是一個人與生俱來天賦權利。如言論自由,只要是一個人,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這跟發表言論的這個人是好人還是惡棍沒有關係,這和表達出來的東西是真理還是謬誤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徹頭徹尾的謬誤,哪怕假設有一種方法,可以鑒定出他的思想不論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絕對是謬誤,他作為一個人,還是有權利說出他的想法來。說出來,是合法的。   但是,這麼說只是一個非常抽像的概念。並沒有回答你的好奇,你提出的大問題還在這裡:到底是怎麼個自由法呢?   當然,在來美國之前,我們就知道這裡有言論自由這麼回事。然而,真正看到這裡五花八門的言論,還是發現自己以前的想像力不夠豐富。很多中國人能夠想像得出的最大的自由,大概就是毛澤東在反右運動之前,在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階段裡所作的形容和定義:「有選舉權的,憲法就規定他有言論自由,我們就得讓人家講話。我可以批評他,他也可以批評我,這就是言論自由。」我們還遠非精英之類,對於言論自由的想像力到此為止也已經夠可以的了。   那麼,在美國,言論自由是什麼呢?說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說什麼,寫什麼,只要不真干,都無人干涉。真干的話,必須受法律約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因此,基於美國複雜的移民背景,你在這裡不僅永遠可以聽到不同聲音,而且,可以聽到超出你想像的千奇百怪的無數種不同聲音,包括濫用言論自由者發出的不和諧音。   這非舉點例子不可。   你比較熟悉的美國運用言論自由的例子,是當年的黑人運動領袖馬丁·路德· 金。他是基督教黑人教堂的一個牧師,他充分利用了憲法中「言論自由」的條款,堅持非暴力,他發動的呼籲人權的走向華盛頓和平大遊行,吸引了包括許多白人在內的二十五萬人,成功地使六十年代黑人爭取人權的運動達到了目的。由於他被一個白人的種族主義分子所暗殺後,毛澤東曾經發過唁電,因此,一般中國人對這個名字都不陌生,雖然在中國對他有深入瞭解的人並不多。他和這一段歷史在美國的公共電視台經常播放,他的生日被定為國定假日,在電視上你可以無數次地看到他的著名演說:「我有一個夢……」。這是很典型的運用言論自由的正面事例。   可想而之,當時的美國政府對日益聲勢浩大的民眾動盪也傷透腦筋,但是,他們卻只能對整個運動的領袖聽之任之。因為,馬丁·路德·金是合法的。槍殺他的詹姆斯·厄爾·雷是一個白人的極端分子,這一行動只是他的個人行為,與美國政府沒有任何關係。這個人如果只是像其他所有的白人種族主義分子一樣,僅以言論表達他的意見,那麼他在美國也是合法的,可是他走了極端,殺了人,被判定為一級謀殺罪,處以終生監禁。最近,他曾提出假釋要求,被否決了。所以,他至今還待在大牢裡。   馬丁·路德·金是諾貝爾和平獎的獲得者。他認為「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在進行之中的目的,人們無法通過邪惡的手段來達到美好的目的,因為手段是種子,目的是樹。」因此,他的演說一直是非常理性的。   與馬丁·路德·金同時期的另一位重要黑人運動領袖馬康姆·X, 他是當時黑人穆斯林教的領導人之一,他和馬丁·路德·金一樣,也充分利用了美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去喚醒黑人的人權意識,但是他的主張是「為了贏得自由可以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他的經歷以及他的觀點都遠比馬丁·路德·金有更大的跌宕起伏和變化。   他曾經相信過「白人都是魔鬼」,也曾有過非常極端言論的演講。他曾經宣傳過「以暴力反對暴力」。但是,即使在他的言論最極端的時候,他本人的行為始終還是在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從未使用過任何暴力。因此,他也是合法的。   在肯尼迪總統被暗殺,全美國都處於震驚哀痛的氣氛中,唯有他發出了「惡有惡報」的評論,引起輿論大嘩。要知道,在六十年代美國的種族問題在立法上面臨徹底解決的關頭,肯尼迪支持黑人民權運動的態度還是鮮明的。當立法取消種族隔離前後一段時期,一些保守的南方城鎮種族矛盾十分激化。如阿肯色州的小巖城有一些白人種族主義分子,試圖阻止第一批黑人學生進入原來的白人學校,正是肯尼迪總統下令由聯邦國民兵保護黑人學生上學。此類措施確實有助於美國盡可能平穩地度過這個歷史轉折。儘管馬康姆·X對肯尼迪的死發表了異乎尋常的見解,但是,除了他的伊斯蘭教組織的教主因此令他禁口九十天之外,也沒有任何其他方面對他的言論加以限制,因為他是合法的。他有權說出他的個人感受。教主後來變得無限期的禁口指令,也成為他離開該教會組織的原因之一。   馬康姆·X最終成為一個悲劇的主角。 當他到麥加朝聖,開始相信,在美國黑人和白人有可能互相尊重而共存的時候,當他開始轉向溫和,可以冷靜地思考馬丁 ·路德·金的理想的時候,激進派卻討厭他了。「他們不讓我轉彎,我走進了死胡同」,說完這句話不到一個月,從麥加回來只有九個月,他就被槍殺在演講的講台上。   權利法案是針對美國聯邦政府的,它有效地阻止了各屆美國政府對人民言論自由的干涉。但是,不同的時期,都有各種各樣來自各個民族的極端主義者。總有人企圖用槍彈封殺與自己觀點不同的言論。 槍殺馬康姆·X的三名槍手都是來自新澤西州紐瓦克清真寺,和他的觀點不同的黑人穆斯林。他們被判無期徒刑,在1985年被假釋。   馬康姆·X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歷史人物, 我希望以後有時間專門給你聊聊他的故事,因為他和美國最重要的一段歷史密不可分。在這裡我提到他,是為了說明,過激的言論同樣在憲法保護的範圍之內。   那麼,到哪一步法律就要開始追究了呢?就是當你開始走向違法的行動,哪怕只是邁出半步。 作為一個例子,我再把剛才的故事接著講下去。馬康姆·X的被謀殺抓住的只是槍手,對此案幕後的主使者儘管有種種猜測,卻一直沒有被確認。原先的教主有一些幸災樂禍的言論,但是斷然否認參與陰謀。被人們懷疑為幕後者的有一個是曾與馬康姆·X關係非常好的教內兄弟,叫路易斯·法拉肯,在馬康姆·X 與教主分裂的時候, 他站在教主一邊激烈地反對過馬康姆·X,我們現在還時而在電視上可以看到他,他至今仍是美國最大的黑人穆斯林組織的領導人之一,非常能言善辯。據說,在馬康姆被害的前夜,他不僅就在紐瓦克清真寺,而且還說過「馬康姆逃不了,只有一死」的話。但是,由於沒有確切的證據,一切只能停留在猜測的層面上。   但是,當初年僅十四歲,親眼看到馬康姆倒在血泊中的他的大女兒,卻堅信這個人是幕後兇手。據新聞報導,在復仇的念頭下,她在去年多次打電話並且已經部分付款給她的男友,雇他去刺殺路易斯·法拉肯,結果被告發。經過起訴,成為馬康姆案三十年後的續集,因而轟動全國。但是在今年開庭之前,原告與被告之間以某種交易達成庭外協議,原告撤消了起訴。對於該案,眾說紛紜,有說是被雇者誘她上鉤之後去邀功請賞的,也有說是政府陰謀的。這只能留給歷史學家去研究了。我想說的只是,美國憲法只保護包括過激言論在內的一切言論,一旦走出權利法案保護的範圍,哪怕只有一小步,也是非常危險的。嚴格地說,她的行為本身並不是殺人,但是用法律的語言說,她的言論會導致迫在眉睫的危險,因此,出了憲法保護的範圍。這一案件如果不撤訴並且判定有罪的話,最高刑期可達90年,罰款可達 225萬美元。   權利法案本身是用於限制聯邦政府的,但是,從政府,司法,到民眾各方,對於言論自由實踐中產生的具體問題,如何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界定,也是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認識逐步深化,逐漸取得基本共識的。在整個發展過程中,美國人同時還時時面臨著濫用自由者的挑戰,還常常不得不在個人安全,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之間權衡。尤其是最高法院,總是被推到困難判斷的最前沿。因為要保障言論自由,僅僅靠一條抽像大原則的憲法修正案是遠遠不夠的。具體界定通常需要由法院裁決,困難的案子一般都要上訴到最高法院,他們的判例可以被此後的案子援引,直至新的判決推翻老的判例為止。   對於憲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幾乎從一開始,最高法院就掙扎在兩難之間:既要維護言論自由的承諾,又懼怕言論引起的非法行為以及煽動的暴力,甚至擔心危及國家安全。因此產生了最著名的,對所有憲法條款都有效的「清楚與現實的危險」測定原則。在此原則之下,如果政府無法證明某一言論是造成了清楚與現實的危險,它就不能對該言論的發表者進行懲罰。這條原則產生在本世紀初。   但是,新的判斷困難隨之而來。什麼樣的程度的危險算是危險了呢?危險的可能性到什麼地步算是「清楚」了呢?離危險相距多遠就算是「現實」了呢?到了美國以後,我們發現美國人對於這一類問題非常頂真,已經到了咬文嚼字,輜銖必究的地步。大概對於他們來說,人命關天,馬虎不得。或者更確切地說,個人的自由事關重大,不得馬虎。   由於這一類問題本身的模糊性,也由於「自由言論」在美國的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使它在美國的發展帶有很鮮明的歷史印記,幾乎每一次重大案例的確定都反映了大的社會變革。在早期,美國的最高法院依據1917年的間諜法案判案時,對於自由言論的理解還是非常狹窄的。例如,在1918年,一個曾四次以社會主義者身份競選總統的工人領袖,尤金·德布斯,就因為站在大街上公然反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和宣傳社會主義而入獄,罪名是煽動不服從,非忠誠和叛變,煽動拒服兵役和阻礙美國徵兵。   50年代,還有一些涉及美國共產黨的案子。我們都很熟悉,在共產黨的思想體系裡,要武裝革命,暴力推翻政府,這和奪取政權是很合邏輯的事情。美國最高法院在這些案子裡,則竭力試圖將直接組織暴動和宣傳暴動分開,因為根據憲法,對前者聯邦政府有權干預,而後者卻屬於信仰範圍,政府就是不滿意,也只能乾瞪眼。 1951年,美國最高法院還認定美國共產黨領袖有陰謀顛覆政府罪,但到了1957年,最高法院在判案時觀點已經完全不同, 因為他們發現, 這些共產黨領導人所說的 「暴力革命」和「武裝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傳一種信仰,也就是說它所可能引起的「危險」,並不是非常「清楚」和「現實」的。   到了1969年,在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布朗登堡案的時候,重新規則了「清楚和現實的危險測定」 原則。 它規定,只有當一個言論所宣傳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 「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動時,政府才有權干預。在這時,整個美國社會也已經變得非常寬容。在我剛剛提到的尤金·德布斯被判刑的50年後,人們再回顧這個案子,已經覺得完全不可思議。在60年代,煽動反越戰和宣傳不論什麼主義,都已被公認為是天經地義的「言論自由」了。這也是六十年代黑人能夠取得民權運動勝利的基礎。   這種歷史的巨大進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條款時,所作出的「清楚和現實的危險測定」,以及規定這種「危險」以「迫在眉睫」為標準,是分不開的。如果沒有這一條,只要是對美國政府不滿,或是呼籲大家起來反對聯邦政府的某項政策的言論,都很難逃脫「顛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說象美國共產黨這樣公然主張「武裝鬥爭」的政黨,也贏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則和標準之後,美國幾乎杜絕了以言論獲罪。   對於一個社會來說,它所得到的收穫不僅僅是自由,還有一個意外的收穫,就是,美國幾乎沒有什麼地下的秘密政黨,因為不再有這個必要。「政黨們」發現自己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宣傳自己哪怕是要求大家起來「暴力革命」的主張。這樣,也就沒有了某個「地下政黨」和美國聯邦政府作「地下鬥爭」的所有驚險故事。所有與這種故事有關的血腥氣也就都不存在了。當然,美國聯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氣,它樂得擺出一副「無為而治」的樣子。大大小小的政黨們也就全憑自己的「本事」了。民眾是任憑你去「呼喚」的,就看你「喚」得起「喚」不起了。   時過境遷,當我們踏上這塊土地的時候,六十年代以前種族隔離的情況已經恍如隔世。當然,在美國這樣多種族的國家,種族問題依然存在,只是變得複雜得多了。白人和黑人的衝突遠比當年淡化,而當初誰也沒有想到過的不同少數族裔之間問題卻日益凸現。這我在前面也已經提到過一些了。   現在的美國, 有各種各樣的種族主義觀點的人相信還有不少,但是,像三K黨這樣的極端種族主義分子卻已經少了。 即使同為三K黨,他們中的大多數也比幾十年前遠為溫和。不要說暴力行為要顧忌法律的懲罰,就是在宣傳上,口氣也軟得多了。除了他們本身的認識也隨時代變化有所不同之外,他們也希望靠這種變化,逐步把已走經散了的聽眾再吸引一些回來。真是三十年風水輪流轉,當年的黑人領袖們,在美國處於劣勢,必須充分利用憲法賦予他們「言論自由」的權利,爭取黑人應有的人權。 在今天,當三K黨變得很不得人心,成了極少數的時候,竟輪到他們也想利用「言論自由」 這一條來求生存了。你也許要問,像三k黨這樣的在歷史上臭名昭著的團體,也允許他們公開言論嗎?我前面已經說過,美國的言論自由與言論的內容無關,與言論的正確與否無關,與真理還是謬誤無關。   三K黨在這裡也確實是夠聲名狼籍的,因此,在1987年8月,當他們在堪薩斯市的電視上想試一試言論自由的時候,居然引發了一場全國關注的辯論。   堪薩斯市的電視20頻道,是當地一個閉路電視公司的在商業經營的過程中搞的一套節目,稱之為「公眾參與」頻道。它宣稱來者不拒,先來先播。不論是誰,都可以事先製作好一套錄像節目,付一筆費用後就公開播放。在今天的技術條件下,拍一套錄像節目也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電視台還宣稱,對於任何人拿來的錄像帶都不作任何檢查與刪選,唯一的規矩是排隊,「先來先播」。結果有一天,一個名叫丹尼斯·馬昂的水力機械師, 他同時也是三K黨的一個領導人,拿來了一套名為 「種族與情理」的錄像帶,要求每週播放一集。這一次,電視公司卻沒有痛快地接下他的節目,反而左右為難起來。   他們知道, 「種族與情理」的節目製作人叫湯姆·麥茨格,此人以前是三K黨的成員,當時是「白色亞利安人」組織的領導人。在言論自由的美國,有人製作播放這樣的節目並不奇怪, 這套節目當時在全國的50個城市已經播放了5年,但是在堪薩斯市,這家電視公司和地方當局,卻難以簡簡單單地把它當「言論自由」接受下來。   從這家電視公司來說,它的周圍百分之九十五是黑人居民,他們完全有理由擔心因為這套節目,失去公司的閉路電視訂戶。甚至還擔心會出現抗議和引起暴力衝突。至於地方當局,裡面已經有了一些黑人部長,當地還有不少黑人政治家。對於他們來說,這實在太過份了。他們做夢也想不到,當年把他們引向民權運動勝利的 「言論自由」,有朝一日也會變成他們的對手所擁有的有效武器。   電視台的拒絕引起了三K黨在電視公司前的集會, 他們身穿連中國人都熟悉的三K黨白色長袍, 遊行要求得到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這種視覺效果在黑人面前引起的刺激當然可想而知。全國關注的一場爭辯就這麼開始了。一方是以丹尼斯·馬昂為首的三K黨, 另一方則是以黑人牧師克萊弗為代表的當地居民,堪薩斯市的市政府及電視公司。克萊弗牧師從小生長在種族隔離嚴重的南方,在他十五歲的時候,就帶領過反種族隔離的遊行,他取得神學碩士之後,成為一名牧師,同時,他是著名的美國公民自由協會的地方委員,是馬丁·路德·金所領導的南方基督教聯合會的副主席,1979年還成為一名市議員。   電視公司手中的擋箭牌確實甚為薄弱。他們先提出,該公司的規定是播放當地製作的節目, 「種族與情理」節目並非當地製作,故而他們有權拒絕。三K黨立即表示他們將在當地重新製作一套「談論節目」取代「種族與情理」。電視公司只好又提出,規定必須有6個人參加電視製作的訓練,三K黨一口答應,表示樂於接受訓練。電視公司有點「黔驢技窮」了。據馬昂說,他們打算製作的「談論節目」,主題是種族問題,但是也打算揭露官僚主義及政府,他說,「我們的節目是以白人勞動者為基礎的,我們也打算揭露有錢人,他們的大多數都是白人。」他們還打算與黑人的黑色種族至上主義者和種族隔離主義者在「談論節目」 中交談, 馬昂說: 「我們都不相信種族融合, 我們只是膚色不同,觀點是一致的。」 克萊弗牧師卻憤怒不已,他說,「我從來不認為這是什麼言論自由的案例,我只認為這是恐怖主義分子在利用電波。他們是在恐怖有可能滋長的地方製造氣氛,在有問題的地方培育種族偏見的種子……如果有人享受言論自由而不影響別人的生存,我不反對。可他們是恐怖主義者,是謀殺者,從歷史記錄看,他們已經謀殺了成千上萬的人,成千上萬!」這是一個經歷過種族隔離時期的黑人牧師非常自然,情緒激烈的反映。但是, 連他也清楚地知道,從憲法的角度看,以前的三K黨有謀殺黑人的記錄,並不能成為剝奪今天的三K黨成員言論自由的理由。 他要領著人們取勝還是要尋找法律依據。   電視公司從公司規定的角度試圖阻擋三K黨的方法已經失敗。 克萊弗牧師是市議員,因此,他想從政府干涉的可能性入手,即我剛才提到過的「清楚和現實的危險測定」原則。但是,根據最高法院對布朗登堡的判例,他必需提供證據,同時證明這個即將播出的「談論節目」不僅有引起暴力的「可能性」,而且暴力「迫在眉睫」 ,否則,這一條就套不上。由於當地居民曾經宣稱,要以戰鬥來阻止三K黨向電視台的進軍,馬昂也向新聞說過「我們不惜殺開一條血路去得到這個機會,也不惜為言論自由而犧牲」之類的話。克萊弗相信自己可以提供暴力「可能性」的證據。但是,該節目還沒製作出來,他和他在市議會的同事們自己也吃不準,是否拿得出暴力「迫在眉睫」的證據。他們只能放棄這個方向,尋找其它途徑。   美國是一個私有制的國家,有權把別人從自己的私人領土上趕出去,是這個國家的最起碼原則。一家之主當然有權不准別人在他自己的屋子裡胡說八道。這一條對於克萊弗牧師和電視公司,真可謂柳暗花明又一村。他們立即提出:播放「公眾參與」節目的有線電視頻道,是該電視公司的私有財產,而不是什麼「公眾論壇」。   什麼是「公眾論壇」 呢? 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裡,除了演講這樣的 「言論」之外,還有包括新聞,寫作,示威,遊行,傳單和一定形式的象徵性表達,例如在學校裡戴個有象徵和平圖案的黑袖章,表示抗議戰爭。但是有一條,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原則:美國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一些合理的規定,規定這種表達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但是,一是必須合理,比如不妨礙交通是一條合理的規定;二是 「內容中性」。什麼是「內容中性」呢?就是我前面說過的,言論自由與表達的是真理還是謬誤無關,與表達的內容無關。   所以,有一點是很明確的:美國的地方政府對於言論的方式,地點等等的規定,其目的不能是為了限制某一言論的內容。因此,對所有的言論必須一視同仁。比如說,地方政府在某一廣場舉行過慶祝國慶的集會,那麼,它就無法再拒絕其它任何內容的集會在同一地點舉行。否則,就有違背「內容中性」的嫌疑,打起官司來的話,法院就可以判定該地方政府為違憲。同時,在美國,在一些特定地點的言論表達是特別受到保護的,比如說,街道,公園,廣場和公共場所。這些地方歷來被認為是屬於人民的,這就是所謂的「公眾論壇」。   這裡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情況,在辯論開始以後,雙方當然都請了律師,以便佔據法律上的制高點。 這一次,同意為三K黨提供法律服務的,是美國公民自由協會。在我們剛來的時候,就有美國朋友對我們說過:「作為一個少數族裔新移民,又是窮人,你可不能不知道這個協會。」因為,它經常為沒錢請律師的少數族裔窮人提供免費高質量的法律服務,並且竭盡全力捍衛公民自由。所以,這個協會在這裡有很好的聲譽,尤其在包括黑人在內的少數族裔中口碑甚佳。這也是我前面提到過的, 克萊弗牧師擔任這個協會的地方委員的原因。但是這一次,他們卻站在三K 黨一邊,原因很簡單,他們是美國公民自由協會,他們的宗旨是保護公民自由,並不在乎提出申請要求幫助的是哪一部分公民,是持有哪一種觀點的公民。   這個案子又有了時代變革和發展的特點。它把言論自由帶到了電子時代。它提出了這樣一個新時代的問題:電視節目到底是電視公司的私有財產,還是公民可以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下享受言論自由的「公共論壇」 ?對於這一點,承接三K黨委託的美國公民自由協會律師,斯蒂芬·潘弗,他的觀點與克萊弗牧師完全不同。他認為, 「今天的公眾參與頻道相當於200年前支撐著演說者的肥皂箱。它是窮人的論壇。在今天的高技術時代,一個人若想支付不多的錢而得到較多的聽眾,這是屈指可數的方法之一。 」 你知道,他所指的肥皂箱,就是我們都熟悉的英國海德公園的公共論壇,美國並沒有一個海德公園,但是它有淵源於英國的同樣的傳統。 200年前, 人們只要在公共場所,在地上放上一個空的木頭肥皂箱子,往上一站,就可以發表演說了。這是人們曾經非常熟悉的街頭景觀。今天,你在美國已經很少看到這一景象了。人們已經找到了更合適的地方去發表他們的意見。除了剛才提到的,自己製作節目,然後到電視台付費播放的「公眾參與」節目之外,更普遍的是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談論節目」和「空中交談」。   「談論」節目實際上屬於娛樂業,範圍廣泛。凡是以「說」為主要內容的節目,大多都可以歸入其中。剛來美國時,有一次看電視的時候我問一旁的朋友:美國有相聲嗎? 他說, 沒有。猶豫了一會兒,又說,也可以說有。後來我熟悉了美國的 「談論"」 節目,才理解那位朋友為什麼沒有一個準確的回答。「談論」節目的一部分可以說很像中國的相聲,尤其是單口相聲。因為這裡的「談論」節目以一個人 「自言自語」的居多。絕大多數以不停地博得大家的笑聲為目的。但是它不像中國的相聲有越來越精確的文稿,在這裡,隨心所欲的成分更多一些。兩人談的也有,場內笑聲不斷,一般都沒有文稿。有些有名的「談論」節目主持人,以訪談的形式為多。他們能夠經常約到電影明星之類的娛樂界名人,雙雙妙語連珠,總是一開口就笑倒一片。但是,這實在不能說是「相聲」。同時,還有一些十分嚴肅的「談論」 節目。尤其是「空中交談」。   世界上第一個現場「空中交談」主持人萊利·金主持的節目,到今年已經是十週年了。在美國,他的節目最受矚目的一次,是當初克林頓,布什和裴洛競選總統時,把他的「萊利·金現場」當做大辯論的戰場。他已經訪談的對象,從美國的總統,第一夫人,到戈爾巴喬夫等國際政壇名人,著名罪犯以及種種娛樂界巨星等等,什麼樣的名人都有。之所以稱為「空中交談」,是因為這些名人在節目中,不斷回答世界各地的普通人從電話提出的問題。這個節目僅美國的固定觀眾據說就達一千萬人,根據美國最大的一家電話公司的統計,在他的節目中打進的電話達兩百萬通。   從十年前萊利·金的「空中交談」開始,此類節目由於討論的議題常常有關民眾切身利益,民眾亦可參與發表意見,因此發展非常迅速。現在,美國已有一千三百多個電台播放「空中交談」。和我們在國內所聽到的一些類似廣播節目所不同的是,這裡的主持人不總是那麼脈脈溫情地與聽眾親切交談,相反往往是充滿了火藥味,「空中交談」演成一場「空中舌戰」是家常便飯的事情。   之所以可以把它比作支撐自由言論者的現代肥皂箱,其主要原因不僅在於它是面向大眾的,同時還在於它的議題是無禁區的。因此,你在電台裡,可以聽到各種言論。有白人至上主義者,有宣揚黑權因而攻擊白人和已經當政的黑人(罵他們全是白人的御用政客)的,有贊成和反對同性戀的,也有攻擊和同意墮胎的,有的則痛罵政府和總統。但是,也有從正面宣傳美國理想的。比如收聽率排位第三的保守派電台主持人坎·漢波林。他是一位黑人,卻又是一個極端保守派,這很不尋常。他節目的口號就是「一個依然相信美國夢的人」。每天他的節目開始,都要先宣佈前一天為打擊罪犯而犧牲的警察名單,放一段為陣亡軍人送葬的淒涼的軍號。然後,會有一個人出來唱一遍國歌,通常是兩三歲的幼童,或是年邁的老人,雖然可能五音不全,但是很能打動聽眾。他的「談論」十分嚴肅正面,感召力也很強,我的朋友比爾是個白人大學生,就是坎·漢波林的忠實聽眾。「空中交談」節目的主持人都是反應很快的聰明人,尤其是對每天在那裡發生的重大時事,非常敏感。有一個 「談論」節目的主持人就告訴大家,他每天一大清早就必須起床,然後讀二十多種報紙。所以,美國政府的各項決策,新聞等等,你都可以在「空中交談」的唇槍舌箭裡,立即感受到美國人的各種反應。因此,對我們來說,聽這樣的節目實在是瞭解美國人的一條捷徑。   同時,應該說,這樣的節目也真是非常的「美國化」,很能夠幫助你理解所謂的「美國方式」。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我們來了以後不久就發現,美國人總是有辦法把所有的事情都做成某種「經營」。就像堪薩斯市的「公眾參與」節目,也是電視公司的掙錢方式之一。當你在收聽各種政治宣傳和辯論的時候,你會發現,他們時而慷慨激昂,搏來一片掌聲;時而又插科打渾,下面笑作一團。但是,不管主持人論及的是如何重大的議題,不管有時聽上去是多麼嚴肅認真,正義凜然,義憤填膺,可是,正如我一開始所介紹的,台上台下都認同一點:這是一個娛樂業。聽眾一般總是挑他們相近觀點的節目去聽。通過這樣的節目,聽眾除了對他們所關心的議題,感受到參與,情緒宣洩,心聲為之一吐為快等等痛快之外,他們還享受了主持人的思辯和智慧,欣賞了幽默,犀利等語言技巧,實在很值。眾所周知,成功的「談論」節目的經營者或是主持人,絕不是當上了總統或反對派政治領袖,絕不是呼風喚雨,喚起了民眾領導了革命,而是,掙了大錢。誰都知道這是一個獲利甚豐的行當。但是,和其它電台電視節目一樣,他們獲利的基礎是他們的收聽率(收視率)。聽眾多,廣告則多,廣告多,廣告費就多,道理十分簡單。所以,他們本能地很注意抓住廣大聽眾所關心的焦點。政界和百姓所關注的重大議題和娛樂性的 「談論"」 節目的內容就這樣自然地重合了。 他們以自己的觀點, 對民意的掌握(不同觀點的節目掌握不同的觀眾群),以及智慧和技巧獲取觀眾。他們並不接受政府或黨派的捐贈而成為他們的喉舌。因此,被民眾公認錢掙得無可厚非。美國人都不會否認,「談論」節目是美國娛樂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他們也承認,這樣的節目是美國言論自由的一個象徵,同樣也是普通美國人政治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把二者如此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寓政於樂」,確實很代表一種 「美國風格」。   我前面已經說過,很多「談論」節目同時也是嚴肅的,它的娛樂性絲毫不減弱它對於民眾的政治影響力。沒有一個政治家會對這個節目掉以輕心。因為每一個政治家或是政客,他們的一舉一動都在「談論」範圍之內。這種「談論」往往是措詞激烈的批評甚至是言語刻毒的攻擊。但是,一般來說,政界人士總是姑且忍之,很少有出來「反攻的」。因為,看似平平常常的一個娛樂節目,它有著一個誰也奈何不得的最強勁的後台,這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在這個國家,不要說政界人士,就是政府機構要出來干預言論自由,也肯定被看做雞蛋碰石頭之類不自量力的舉動。曾有一次, 由於一個「談論"」節目嚴詞批評加利弗尼亞州議會的議事質量,州議會一怒之下立法禁止該州的廣播系統收聽「談論」節目。結果聽眾在該節目的號召下紛紛打電話去抗議,當天就推翻了該項法案。   我再回到我們的故事中來。克萊弗牧師和其他市議員在市司法部進行了法律咨詢,然後,在市議會提出取消整個「公眾參與」頻道。儘管大多數人都認為,他們這樣做只是為了把三K黨拒之於電視台的門外, 但是,克萊弗牧師認為,他們既然不是只取消一個節目,而是取消了所有的該頻道的節目,這樣,在限制言論方式的 「內容中性」 這一條上,大概就可以說得過去了。於是,1988年6月16日,堪薩斯市的市議會以9比2通過決議,授權電視公司乾脆關閉這一頻道。   兩張反對票之中的一張,是來自一名54歲的女議員。投出這一票,她經過一番特別認真的考慮, 因為她是一個黑人。她說,「我憎恨他們(三K黨)的某些作為和某些言論,但是我不憎恨這些人……我認為應該從教育中學習,不應該抑止任何聲音。從最反面的人那裡我也學到過東西。我可以不贊成某一觀點,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一觀點就不應該發表,或者說,我就不應該去聽。我相信正確的觀點最後終會被大家所接受。」   在本世紀,美國的荷爾姆斯法官曾經就類似觀點提出過很形象化的比喻,他把它稱為言論的「戰場化」和「市場化」。他認為,與其讓不同的觀點像在戰場上一樣殊死決鬥,一方一定要扼殺另一方,那還不如把這些言論拋入「市場」,讓他們去競爭,看看到底哪一種觀點能被大家所接受。同意這一理論的人相信,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力量所在,正是讓大家分享言論自由的理想和它的原則。根據這一理論,如果三K黨播放他們的節目, 克萊弗牧師們所應該做的事情,不是去阻止他們的節目,而是應該也播出自己的觀點。在這種「市場競爭」中能最終站得住腳的理論,才是更可靠和更持久的。但是,克萊弗牧師顯然並不同意這樣的觀點。   接受了三K黨法律委託的斯蒂芬·潘弗所說的一段話, 頗能代表今天一般美國人的看法:「自由言論就是自由言論,對於流行觀點和非流行觀點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可能一邊宣稱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一邊又把言論劃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兩部分。 如果有一種檢查制度可以把三K黨從電視裡剔出去,那麼,同樣的制度也許早就把馬丁·路德·金的講話從阿拉巴馬州剔出去了。」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你也許會問:有一些人,他們一旦掌權了就會扼殺別人的言論自由,對於這種人, 也要給他們言論自由嗎?比如那個三K黨的馬昂,他就宣稱要成立一個純白人的國家,並且公然表示:在他理想中的這個白人國家裡,只有和政府一致的言論才是被允許的。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斯蒂芬·潘弗回答得很聰明,他說,如果你因為害怕一個不自由的時代,因此就不給他們言論自由的話,那麼,這個不自由的時代已經開始了。是你自己給它開了頭。   市議會剛剛表決, 潘弗已經告到了聯邦地區法院。三K黨告堪薩斯市政府的案子就這樣立案了。 訴狀包括以下內容:市政府以言論內容為依據歧視三K黨,市政府無權限制「公共參與」節目這樣的公共論壇,市政府撤銷這個頻道不僅侵犯了三 K黨的言論自由權利, 還侵犯了其他製作者以及觀眾的權利。市政府曾試圖阻止立案, 提出若是三K黨不播放這個節目,也並不意味著他們在該市沒有言論自由,他們還是可以在其它「談論節目」裡,當別人邀請的時候,發表自己的觀點,他們還可以發傳單,在中央大街遊行,等等。但是這些理由都被法院駁回,因此,還是立案了。   根據對美國的權利法案的瞭解,市政府對能夠贏這個官司確實沒有信心,於是向三K黨尋求庭外和解, 提出設立一個公共麥克風,任何人都可以每次上去講15分鐘,以此替代「公共參與」節目,作為和解的條件。這一提議被拒絕了。最後,作為撤銷起訴以及庭外和解的條件, 由潘弗律師代表三K黨提出兩條:「公眾參與」 頻道必須恢復;這個城市必須制定新的規定,以確保其他參與這個頻道的節目製作者的言論自由也受到保護。   市議會恢復"公共參與"頻道的投票在1989年7月13日, 場面十分情緒化。大量反對三K黨節目的民眾來到議會廳。 他們發表了演說,唱著馬丁·路德·金民權運動時代最著名的歌曲和「上帝保佑美國」,市長幾次想清場都做不到。最後人們齊聲禱告……投票是在人們的祈禱聲中進行的。   結果最後由市長宣佈。   結果如何呢?   你猜猜吧,我下封信告訴你。我可要去睡了。   祝 好!    林達 第四封信 ----------------- 盧兄:你好!   我上封信所講的故事,你在回信中已經猜對了它的結果。   堪薩斯市議會的表決結果是這樣的,由7票對3票通過: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下,「公眾參與」頻道重新恢復。三K黨的第一集錄像節目在1990年4月3日播出。   這是一個相當有名的案例,發生的時間距離現在也不是太遠。我之所以講這個故事,是想通過這個案例,讓你可以大致瞭解美國人現在對於言論自由的看法。因為,你已經看到,即使在美國,朝野雙方對於這個問題也是在不斷探索之中,這種探索至今也沒有停止,他們也經歷了從不寬容,草木皆兵,到更為寬容和放鬆,以及面對出現的新情況,再逐步加以調整的過程。   呼籲言論自由的一般都是在某一階段處於少數,不利地位的政黨,團體和個人。他們總是相信,儘管自己當時處於劣勢,聲音微弱,但是真理在手,必須吶喊。尤其當他們的言論受到壓制的時候,他們之中也許有一些人真心相信,如果他們有朝一日成為多數,他們會非常自然地推崇言論自由。他們在爭取自己權益的時候,在宣揚自己的主義的時候,自由常常就是他們宣稱的目標和大旗。但是,我們已經看到過無數先例,情況經常是相反的。在大多數情況下,言論自由總是在事實上僅僅成為爭取勝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獲勝,就常常被有意無意或是無可奈何地棄之如敝履。   這種情況究竟為什麼一再在歷史上重演呢?究竟是走到哪一步就出了岔子呢?言論自由的關鍵是什麼呢? 我想, 關鍵就在於它的「內容中性」原則,就是要把 「真理」二字堅決地擯棄在言論自由的大門之外。只要讓「真理」二字一不小心從門縫裡溜進來,言論自由就完了。為什麼這樣說呢?呼籲和宣揚言論自由的人們是很容易上「真理」的當的。他們或是明確認為,或是在潛意識中,總是覺得言論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條「陽光大道」,覺得言論自由只是讓真理「越辯越明」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概念的指導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覺已經「真理到手」的這一步,言論自由被拋棄就成了十分順理成章的事兒。   只要不堅持「言論中性」,只要以為言論自由的目的只是為了追求真理,那麼,就無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終有一日,在理論和現實上,都無法阻擋一個或數個權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謂的「大多數」,出來把自己宣佈為「真理」,而扼殺別人的言論自由。   在美國,「言論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間的界限,是劃得非常清楚的。在這裡,這是兩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論自由只有一個目的,保證每個人能夠說出他自己的聲音,保證這個世界永遠有不同的聲音。而絕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們只發出一種聲音,哪怕公認為這是「真理的聲音」。   願意理解和真正理解言論自由的原則,以及甘願為此支付代價,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人們在面對它的時候,往往要比事先想像它要困難得多。我敢打賭,現在世界各地正在為言論自由呼喊的許多人,都還沒有認真想過這種代價,他們若是真的看到美國的言論自由,看到那些濫用自由的人也同樣擁有的權利,保管要嚇一跳。   我再舉個例子吧。你信中問起過今年的奧克拉荷馬市的大爆炸,並且關心我們的安全。可見這消息馬上傳到了中國。但是我想,站在美國之外,確實很難體驗這場爆炸對於這個國家的震動。這不僅僅是隔著一個太平洋造成的「隔岸觀火」感,我相信還有文化隔閡所拉開的距離。所以,我就從這場爆炸講起。   爆炸發生時,我正昏頭昏腦地開車在跑長途,當時從車內的收音機裡斷斷續續聽到新聞時,還沒有意識到它的嚴重性,也沒有去想它究竟意味著什麼。當天晚上,我在一個美國朋友邁克家裡歇腳。一進門他就激動地帶我到電視機前看爆炸新聞,他知道我開了一天車肯定沒機會看電視。面對電視裡被開腸破肚濃煙滾滾的聯邦大樓,死者傷者包括樓內托兒所的許多幼童一片慘狀,我自然也和所有的美國人一樣感到非常震驚。你知道,兩年前紐約的世界貿易中心也發生過類似的事件,那是一場不完全成功的爆炸,由於只炸塌了幾層停車庫,死亡人數相對少的多(死亡6人)。但是,這次爆炸不僅選擇在剛上班的人員密集時間,而且大樓正面的九層全部炸塌,當時估計的死亡人數在一百至三百人之間,實際死亡人數為168人。 當時,新聞媒體就把它稱之為自二次世界大戰的珍珠港事件之後,美國本土所遭受的最嚴重的襲擊。這一說法,除了說明爆破的殺傷力之外,也隱含著人們對於這次爆破作者為國際恐怖主義組織的猜測。這樣的猜測應該說不是毫無道理的。因為,美國實在是一個很特殊的國家。首先,美國參於了眾多的國際事務,靜下心來想想,似乎許多國家的恐怖組織都有理由將他們在國內的困境遷怒於美國,兩年前的紐約世界貿易中心爆炸案就是一個例子。同時基於美國的特殊背景,任何一個恐怖組織都非常容易在美國的本土上,找到他們的狂熱的同胞和支持者。美國什麼樣的人沒有哇!   記得那天晚上,邁克還估計,在這個作案組織後面很可能有一個腦子聰明的傢伙。因為奧克拉荷馬市是奧克拉荷馬州的首府,這個州在美國屬於南方並且偏中部。這個城市很少被人提起,與熱熱鬧鬧的東西兩岸大城市相比,這是個詳和寧靜的地方。和美國大多數地方一樣,用「安居樂業」來形容恐怕最為恰當。誰也不會料到這樣的地方會成為攻擊目標,當然也就不會嚴加防備。所以,挑選這樣的地方下手,還不是個狡猾的傢伙嗎?   接下來,誰都以為,如此大案的偵破總要有相當長的時間才可能搞出點眉目來。當克林頓總統宣稱「沒有人能在美國藏匿」的時候,我心裡馬上就嘀咕,在這裡要藏個人真是太容易了。美國從來沒有戶籍制度,家鄉觀念非常薄弱,我們經常開玩笑說,美國人沒有中國人的「村頭老槐樹情結」,因此人員流動就像螞蟻搬家一樣頻繁忙碌。但是不到48小時,一切就見分曉了。開箱結果真是讓所有的人楞了一楞。被逮捕的麥克維和尼可斯都是典型的土生土長的美國人,而且幾乎是一個通常所說的「鄉巴佬」。   一瞬間,大家似乎稍稍鬆了一口氣。因為如果真是國際恐怖組織,誰知道還有沒有一連串爆炸跟在後頭。如果只是一個單獨的個人行為,這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是,稍一緩過神來,人們就意識到事情並不那麼簡單。大概有很多人,會想起美國總統克林頓在事情發生後當即發表的講話。這大概是他上台以來,發表的最好的一篇講話了,儘管非常非常之短。大家都會想起他對於爆炸案的一句評價:「這是針對美國,我們的生活方式,以及我們所有信仰的攻擊。」人們漸漸意識到,不論是什麼人發動的這場攻擊,只要是在這塊土地上使用暴力恐怖手段,都是對美國人民所選擇的最基本的目標——自由的攻擊。 為什麼這樣說呢?這就回到了你的問題:這個國家有著什麼樣的自由?這個自由有什麼特殊之處?對於在這裡生活了幾年的我們來說,在試圖回答這兩個問題的同時,似乎無法迴避象影子一樣緊緊跟在後面的另一個問題:美國人民兩百多年來究竟支付了什麼樣的代價,才維持了這樣的自由?自由不是無償的。隨著對這一事件背景的深入瞭解,人們越來越清楚,奧克拉荷馬的爆炸案只是美國人為自由所支付諸多代價之一。   涉案的麥克維和尼可斯都是退伍兵,他們都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歹徒」,甚至可以說是走火入魔的「理想主義者」。聯邦調查局曾經認為,他們身後有一個尚未發現的國內危險組織,他們還一度懷疑某一個民兵組織是他行動的後台,該組織的領導人卻立即聲明否認。至今為止,也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任何民兵組織直接涉案。但是,他們和一些右派民兵組織經常接觸,深受他們的的影響,說這些右派民兵組織的主張是他們精神上的後台,大概是不錯的。   在上次我們去玩的「人權節」上,我們在民兵的攤位上也逗留過。當時,正是奧克拉荷馬爆炸案發生不久之後,新聞界的報導引起了我們對於民兵的好奇心。我們買了一張他們的報紙,順便和一個穿著迷彩服的民兵聊了起來。他馬上把話題引向了剛剛發生的爆炸案。並且很激動地對我們警告說,現在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防止政府利用這個案件,剝奪人民的權利。此話何講呢?因為在當時,新聞界大量報導了一些民兵的偏激言論,不僅引起了很多人的批評,還引出了克林頓總統措詞激烈的一番抨擊。   大量的美國民兵正在宣傳些什麼以及正在幹些什麼呢?平時一般美國人也不太清楚。或者說,即使聽到看到過他們宣傳的人,大多數也不以為然。他們基本上都自稱是愛國主義者,強調民權,向全民警告聯邦政府正在日益擴大他們的權力,使人民正在逐步失去他們的自由;他們反對稅收,指責政府官員貪污腐敗,浪費了老百姓的錢;他們反對政府管制槍枝,聲明他們成立的宗旨就是在政府失去人民控制的時候進行自衛,等等。   對於這樣的觀點,美國人從來就不陌生。他們願意各種各樣的怪論合法存在,哪怕再偏激一點也無所謂,只要它不是一種行動。再說,大家還想,有人對政府的行為敲敲警鐘,總比沒有好。但是,永遠有人濫用自由。你確定了任何一種自由,都會有人濫用,言論自由也不例外。實際上,儘管濫用言論自由不像濫用武器和武裝那樣看上去那麼觸目驚心,但是,卻遠為複雜。   美國民兵的宣傳各色都有。他們中間也有象麥克維那樣的偏激妄想的觀點。看了下面的宣傳,你也可以對美國言論自由的容忍程度有進一步的瞭解。   有些民兵的偏執宣傳認為,一個"世界政府"既將出現,這股陰險的力量將統一擺佈所有的人,這個世界將充滿仇恨和恐懼,聯邦政府和聯邦調查局是真正的愛國者的最大敵人。在一些最具有影響力的民兵團體所散發的訓練手冊中,你可以看到設計周詳的攻擊行動計劃,包括攻擊聯邦大樓,綁架重要人物,破壞食物供給和處決敵人。在這些計劃中,美國聯邦政府始終是他們的假想敵。   蒙大拿州民兵是全國三個最重要的民兵組織之一。 它散發到各地民兵組織的 「M.O.D. 訓練手冊」價值75美元,200頁,是該團體公開銷售的出版物。裡面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涉及爆炸,或者具有極大摧毀力的行動,可以導致敵人無可彌補的損失……這需要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的爆炸知識,市郊遊擊隊必須冷酷無情地來執行這種行動。   ——對國家的經濟,運輸和通訊系統,軍隊和警察系統進行破壞性攻擊。政府機構和服務中心是較容易破壞的目標,如果市郊遊擊隊員本身是工人,由他們對工業下手則更好,因為他們比較瞭解工廠,機械,懂得如何摧毀整個運作系統,損害力會更大。   ——多散佈有關警察失職,政府管理不當的謠言,讓錯誤的計劃落入當局手中,這種錯誤信息可以產生「一種緊張的,不安全的,不穩定的,以及對政府警覺的氣氛」。   ——襲擊兵工廠以奪取武器,炸彈,軍需品。發展氣象預報,求生,埋伏和狙擊的技巧,以及掌握夜間透視設備,手榴彈,等等。可以處決奸細,政府官員以及向警方自首或提供線索給警方的成員。   ——綁架知名藝術家,運動員,或在其它領域的傑出人物,他們雖然對政治沒有興趣,但是綁架他們「可以成為一種宣傳革命和愛國主張的有用手段」。   不知道你看了有沒有嚇一跳,我反正第一次看的時候,是真的問了好幾遍:這樣的出版物真的是合法的嗎?在美國,確實沒有人能夠禁止這樣的宣傳,因為它只算是抽像的指導原則,而不是正在具體實施的一項恐怖行動計劃,沒有「迫在眉睫」 的危險。所以,就還沒有走出這個國家所規定的言論自由的範圍。   但是,誰也不能保證這幫人是絕對的「光說不練」,裡面出個把麥克維之類的 「走火入魔」的傢伙,是完全可能的。大爆炸的後果已經擺在眼前,因此,所有的美國人都知道,這正是他們所付出的自由的代價之一。   當然,禁止和批評反駁是兩回事。對於各種言論不禁止,並不是說明沒有人反對。雖然,一般情況下對這一類的言論連批評都很少。主要原因是因為沒有人關心,這裡的書籍雜誌以及各種出版物多如牛毛。只要你有錢,可以「自營出版」,也就是把稿子往印刷廠一送,印出來就是了。問題是你的書要有人看並不容易。書太多了,人們只挑自己有興趣的看,就是偶而翻到上面提到的這種讀物,至多說一聲:這傢伙瘋了。也就扔一邊去了。另外是因為人們已經習慣了這是一個包羅萬象的世界,各類狂人瘋語有的是,誰會去認真寫文章批評一個瘋子呢?   但是發生了大爆炸,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平時人們不屑一顧的瘋言瘋語,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各種報刊雜誌上被提起和轉載。儘管至今為止,並沒有證據說明那個放炸彈的傢伙有什麼組織背景,但是,看著電視裡的濃煙滾滾,天天在報導新的死亡數字。人們再看那些「瘋話」,已經不敢小看它們了。各種文章開始紛紛攻擊這種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指責這些人煽動恐怖主義。抨擊的聲音絕對佔了上風。就在這個時候,克林頓總統發表了一次談話,轟動了全國。   克林頓在四月24日, 也就是爆炸案發生的5天之後,發表談話,斥責那些煽動公眾辯論的「憤怒聲音」。他說,美國的廣播電台太多地被用於「使一些民眾盡可能陷於偏執妄想,也使我們其餘的人陷於分裂,彼此不滿。他們散佈仇恨,他們的言論使人覺得暴力是可以接受的……現在是我們挺胸而出,公開發言反對這種魯莽言行的時候了。」他還呼籲:「他們議論仇恨的時候,我們必須堅定地反對。他們談論暴力的時候,我們必須堅定地反對。他們發表可能引起嚴重後果的不負責任言論的時候,我們必須提出抗詰。」他還指責這些人歧圖製造國家分裂,「他們積極使用言論自由,使我們保持沉默的人更加不可原諒。因此,美國同胞們,行使你們的權力。這關係我們的國家,我們的前途,我們的生活方式。」   實際上,在爆炸案發生剛剛兩天的時候,克林頓已經在爆炸發生的城市被問到這樣的問題:「近年來不斷有人攻擊政府,把政府形容成人民的敵人,是否有助於這個慘案的發生?」當時的克林頓非常謹慎,他拒絕猜疑作案的動機和氣氛,要求一切等到調查有了結果再說。他的謹慎是很有道理的。   在美國,民間言論,尤其是民間批評,包括攻擊政府的言論,總統最好是姑且聽之。實在惱火的,也只能一個耳朵進,一個耳朵出,聽過算了。我們以前在中國的時候,只聽說:美國人連總統都可以罵呢。覺得他們真是夠「自由化」的。到了這裡之後,有了具體的感性認識,發現美國總統是著實不那麼好當。   總統時時刻刻幾乎都在受攻擊,上層政界對手的攻擊儘管激烈,但多少有點禮儀章法,一到民間,就花樣百出,全無章法可言了。冷嘲熱諷,人身攻擊,破口大罵,什麼都有,而且都不是什麼私人場合。各種形式的攻擊不是在廣播,就是在電視裡。報刊雜誌上,漫畫滿天飛,電視裡我們還看到過被演員醜化了的克林頓,長的真象,口氣手勢也維妙維肖,就是特丑。尤其是在保守派的「談論節目」裡,克林頓及其夫人一直是主持人不離口的攻擊嘲笑對象。反政府言論最激烈的要屬基· 戈登·利迪,他曾經在他的節目裡說過,如果在練槍的靶子上寫上克林頓總統和夫人的名字,「就可以增加瞄準度」。   對於這一切,美國總統是無權禁止的,也沒有任何機會來點兒打擊報復穿小鞋之類的小動作。政府也無權過問。這不僅僅是克林頓有此麻煩,歷屆總統都是如此。可是,總統也是凡人,一肚子火氣可想而知。退一步說,就算總統是「君子之腹」,不可以「凡人之心」度之,他或許對那些私人攻擊全不去在意。但是,面對那些給他和政府帶來巨大麻煩,煽動了選民怒火的「言論」,會直接影響他的政治前途,他沒法無動於衷。 不過, 不論總統的感受如何,不論他心裡是多麼想讓那些傢伙 「閉嘴」,他最好還是不作或少作反映。因為在美國,除了憲法,誰說了也不算。總統和政府,最大的忌諱莫過於違憲。對民間批評攻擊政府的言論提出疑議,多少會涉嫌干涉言論自由,除了收效甚微,還有可能有損自己的政治形象。所以,一般總統很少去反攻民間的批評言論。克林頓以前也曾經對保守派的「談論節目」和主持人作過反攻,但很難說就是成功之舉。   我想,在拋開他一開始的謹慎態度,發起這場舌戰之前,克林頓是考慮過的。首先,爆炸案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時機;其次,由於處理此案得當,他的聲望正在大大上升;再者,他順應了一片對過激言論的譴責聲,應該很符合恐怖事件陰影下的民眾心理。你已經看了上面他的那段講話,再想到大爆炸的背景,也許你也會覺得,這是一篇很普通,很「義正詞嚴」的講話。但是,在美國,事情遠不那麼簡單。他的講話立刻引起了一場軒然大波。   儘管克林頓並沒有指名道姓。但是,一般人都認為他是針對保守派的「談論節目」,這些節目的「名嘴」們立即就出來迎頭反擊。一方面,他們指出保守派與恐怖主義者之間根本沒有關係, 聽眾最多的節目主持人拉希·林堡說, 「這些瘋子(指爆炸案嫌犯)與主流保守派之間絕對沒有關聯,持不同觀點和心懷仇恨之間有很大差別。」另一方面,他們指責克林頓把二者混為一談是「有意栽贓」。儘管對政府持不同觀點的人有時也言詞激烈,但是克林頓的講話,由於他的地位不同,就有煽動人們起來攻擊壓制政治反對派言論的嫌疑,這在美國是犯忌的。克林頓指責的「憤怒聲音」是一個很模糊的說法,在法律上並沒有什麼界定。也沒有明確證據,說明有人放炸彈是因為聽了哪一個「憤怒聲音」才去幹的。克林頓的話也就有「橫掃一片」和「擴大打擊面」之嫌。   克林頓的這一番話本身並沒有什麼新鮮的,我前面就介紹過,很多人在爆炸案發生以後,都試圖對一些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進行反思和批評。但是,克林頓忘了,他不一樣,他是總統,他必須非常謹慎地對待民間的各種「聲音」。他在講話中還曾詰問這些「憤怒聲音」:「你們以為你們是什麼人?」他的意思是,你們不要以為自己可以代表人民。但是恰恰是這樣的問題,讓反對者又在廣播裡發出「憤怒聲音」:「我們是什麼人?克林頓先生居然問我們是什麼人!我們是納稅人!我們是你的選民!我們原來是指望你為老百姓服務的,你倒反過來問我們是什麼人!」   克林頓的疏忽,正是他自己忘了問自己:我是什麼人?因為,眾所周知,他始終是他所指責的各種反對派「憤怒聲音」所攻擊的當事人。他在大爆炸之後,對概念模糊的「憤怒聲音」發出抨擊,就很難擺脫藉故出氣,趁機壓制反面聲音的干係。人們甚至完全可以提出那個民兵向我們提出警告:要防止政府利用爆炸案,剝奪人民的權利。總之,克林頓總統的一番話,並沒達到他所預期的反應,甚至可以說是引起了一些相反的效果。同時,你也可以看到,言論自由在美國真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   奧克拉荷馬大爆炸對於美國確實是一個很強的刺激。克林頓一再提出的反恐怖法一直得不到通過,甚至在紐約的世界貿易中心爆炸案之後,都不能在國會通過。在奧克拉荷馬大爆炸之後,參眾兩院卻很快通過了反恐怖法。但是,這立即引起了全國民權組織和知識階層的強烈關注,相信它的實行遠不是那麼簡單,它的一些條款引起很大的爭議,甚至有可能最終會受到最高法院的挑戰。你也許要感到奇怪, 「反恐怖」應該是毫無疑問的事情,怎麼也會有人反對呢?   因為反恐怖法的內容包括增加司法人員,加強司法當局追蹤電話,檢查信用卡和其他記錄的能力,限制死刑犯上訴的部分權利,以及在涉及化學和生物武器的案件時可以動用軍隊,等等。這些條款顯然是加強和擴大了聯邦政府的權限,而美國人的「公民權利」也顯然有可能受到威脅。這些權力只要稍微被濫用一下,美國人的自由馬上就會岌岌可危。因此,所有的人對這一類的問題都非常謹慎。像這樣的反恐怖法,一般來說,總統是很難使國會讓步的,我剛才已經說過,即使在紐約的世界貿易中心被國際恐怖主義分子炸成這樣,國會都拒絕讓步。這次國會能通過這樣一個法案,正是驗證了克林頓總統在爆炸之後的那段講話,這場爆炸是對美國人自由的「生活方式」和對於自由「信仰」的攻擊。因為,在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自由就會被逼得讓步。   美國人在這些問題上的思路,與我們原來的東方文化背景是有相當大的距離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這裡的華人社會,即使他們的多數已經入了美國籍,相對來說,還是遠比其他美國人對聯邦政府有更大的信任度。對於美國聯邦政府權限的擴大,也遠沒有象美國人那樣懷著重重戒心,因為對於他們來說,比起他們的文化背景中,千年歷史以來的任何政府,美國政府的權力都要小得多,美國總統相比之下也要可憐得多。因此,在美國的中文華人報紙上,華人所寫的介紹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文章,會在大標題上把聯邦調查局稱為「美國最受尊敬的聯邦機構」,這對於很多的美國人都是無法想像的。   我已經談到過,美國的建立過程是很不一般的。美國在建國13年之後才有了一個正式的政府和總統,實際上,這個政府在當時比起其它國家的政府,仍然是缺少很多東西的。比如說,各州有自己管理治安的警察,而聯邦政府是沒有警察或者類似警察的機構的。這種狀態居然持續了一百多年。以至於犯罪分子只要從甲州逃到乙州,警察就只能望洋興歎。並不是美國人愚蠢到了連這點簡單道理都不明白的地步,而是他們認為,一個有著極大權力的聯邦政府再加上一個強有力的警察機構協助的話,距離控制人民就只有一步之遙了。   但是,自由和安全,自由和代價,這是一個沒有終極的選擇。即使在美國,自由也不斷在讓步。儘管美國人對有可能產生一個沙俄式的秘密警察機構懷有極大的恐懼,但是,在犯罪的攻擊下,國會在1907年終於讓步,同意成立一個20人編製的針對國內犯罪問題的調查局。現在看來,國會當初的顧慮並不是毫無道理的,美國老百姓始終對聯邦調查局憂心忡忡也不能說是過慮。 因為,美國的建國者在200年前就已經知道,國家機器是有它自己的運轉機制的,一旦你把它建立起來,就由不得你了。   近90年來,聯邦調查局已經發展成了美國最大的聯邦機構,每年的經費高達十五億美元, 擁有22,000名僱員,60個分局遍佈全國,另有15個國外分支機構。擁有全世界最大的指紋中心,以及全世界最先進的實驗室。它在打擊美國的犯罪上起了重大作用。但是,美國人很少以此感到自豪的。因為,調查機構越發達,他們越感到自由受到威脅。這也就是美國人對反恐怖法始終不能放心的緣故。   美國現在對於聯邦調查局的權限,實際上還是控制很嚴的。在奧克拉荷馬大爆炸之前,就有一些研究右派民兵的學者,向聯邦調查局提出過警告,說這些組織中的一部分人,有十分危險的進行恐怖活動的傾向。但是,他們所得到的聯邦調查局回答是,我們無權作任何事情。因為他們不可能憑這樣的警告,或者說,憑一個傾向,就取得類似竊聽電話之類的行動許可。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現在每年聯邦調查局得到法院許可所進行的竊聽, 平均每年不到850次,你可以看到,對於有大量國際販毒集團和國際販運人口集團等等集團犯罪的國家,這個數字是非常低的。對於這個問題,也同樣是一個十分困難的平衡,控制過嚴,束縛了他們的手腳,不利於打擊犯罪,鬆一鬆,公民權利馬上失去保障。這也是總統和國會,司法部官員和民權組織以及專家學者們,始終爭執不休的聯邦調查局的權限問題。   還有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就是在經過了奧克拉荷馬大爆炸之後的今天,在犯罪問題和恐怖主義節節升高,美國國會通過反恐怖法的時候,美國人民擔心的是什麼呢?在最近美國民意調查的結果中看到,半數以上的美國人依然回答說,他們擔心聯邦政府侵犯他們的隱私權。犯罪有可能奪去一些人的生命,但是,只有在聯邦政府的權力擴張失控的時候,他們有可能失去整個自由。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今年美國聯邦調查局就提出,要建立一個規模巨大的全國性電話監聽系統,這個系統將使執法人員在某些犯罪率高的地區,有同時監聽百分之一電話的設備能力。當然,有這個設備能力,也並不意味著他們就能更方便地得到法院的竊聽許可。即便如此,這個建議還是使美國人大驚失色。聯邦調查局的官員再怎麼解釋,也無法使美國人相信這並不會影響他們的隱私權。這一設想剛一出籠,已經引起了民權組織的嚴重關注和不安。   迄今為止,在安全與自由面前,美國人還是選擇自由,還是選擇繼續支付代價以保留自由。因此,在奧克拉荷馬大爆炸之後,美國人在盡自己最大的可能不作過度反應,也就是說,依然按照他們過去所制定的原則行事。他們所做的只是逮捕確有證據的有行動的刑事嫌疑犯。至今為止,在押的還是只有兩名。其中一名嫌疑犯尼可斯的兄弟,曾經被拘留,可是證據不足馬上就被釋放了。當記者採訪他的時候,他在記者面前依然是一套套的反政府理論。但是,美國人還是認為,對於沒有參與 「行動」的他,還是必須給他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對於有證據的兩名嫌疑犯,美國人也還是打算保護他們作為被告的公民權利,為他尋求一個公平的審判。在被炸的聯邦大樓毀去之前,還是留有充分的時間,讓被告的律師尋找對他有利的證據,並且考慮把他移到其它州審判,因為擔心在爆炸發生的州,當地陪審團受的刺激太大,可能會影響審判和裁決的公正。甚至,在審判之前上訴法院還換下了主審法官,原因是該法官的法庭和辦公室在聯邦大樓被炸時受損,他的一些職員受傷,上訴法院在撤換法官的命令中說,「根據這些情況,一個通情達理的人無法不對艾利法官的公正能力存疑」。另外,民權組織和知識界還是在對反恐怖法的一些條款提出質疑,以防止爆炸引起的過度反應侵犯人民的權利。   但是,你也許注意到了,我說的是「迄今為止」,美國人在安全與自由面前,依然選擇自由。誰也不知道,在這個變得越來越無法預測的世界上,恐怖主義還會如何發展,還可能使用一些什麼樣的武器。麥克維倣傚的只是前一陣國際上較常用的汽車炸彈,幾乎同時傳來的東京地鐵毒氣案,卻向全世界暗示了恐怖主義的升級。我想,事實上,核武器的發明至今,它對於整個人類的真正潛在危險並沒有顯露出來,我們假設有朝一日,當核技術不再那麼神秘,恐怖主義分子也能夠順手操上一個兩個的時候,真不知道美國會作什麼樣的選擇,人類又會作什麼樣的選擇。   因此,實際上,最終這將是一場人類良知與邪惡的角逐。很可惜,我們至今能夠看到的仍然是自由的讓步。美國人能把自由堅持到今天,堅持到這個分上,也已經很不容易了。你說呢?   寫了不少了,明天先寄出這封信吧。以後再寫。   祝 好!    林達 第五封信 ----------------- 盧兄:你好!   收到你的來信很高興。你已經注意到,我在前面的信中,常常提到最高法院的裁決。美國的最高法院到底在執行憲法時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這還要從美國的憲法所規定的政府結構談起。   你一定記得,美國的建國者對於建立龐大的國家機器始終是很有顧慮的,他們曾經在不能確定自己有能力把握它之前,寧可先選擇不要聯邦政府。美國人至今還在中學課本裡,把前輩的這些矛盾告訴自己的年輕一代:   「寫出美國憲法的那些人都經歷過反英戰爭,他們無法輕易忘記,一個大權在握的國王如何奪走了人民的權利。他們還記得那些稅法,和士兵們怎樣在沒有搜捕狀的情況下,就搜查他們的家。另一方面,他們已經發現,政府太弱,就會沒有法律和秩序。出於這些原因。他們對於新政府的建立給出一些很謹慎的思考,他們的這些思想在兩百年之後的今天,依然在指導我們。我們應該知道他們的這些思想」。這是一些什麼思想呢?它的關鍵就是分權。首先是從橫向把政府的權力切成兩個大的層次。也就是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分割開。當然,所有的國家都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兩層,沒有什麼稀罕的。但是在美國,這種分割是相當徹底的。也就是說,這些建立聯邦政府的人,他們一開始就沒打算大權獨攬,並且把這種思想以立法的形式在憲法上確立下來。有一點我想再強調一下,就是美國的執法非常認真,尤其是憲法,你會發現每一個字都是個頂個管用的。   結果,就造成了美國一開始就在各種政策上非常不統一的情況。它的形象因此也非常的不統一。比如在蓄奴的問題上,美國南方和北方很早開始就有著巨大的差異。美國的南方是傳統的農業州,奴隸一直是農業低技術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北方以大工業為主,需要的是有技術的工人,經濟背景的不同,形成的觀念也不同。但是美國地方的高度自治,造成各行其事的情形。美國在廢除奴隸制之前,南方的奴隸就一直往北方逃亡,100多年前的美國南北戰爭之後,聯邦立法不准蓄奴,但是,南方各州還是有種族隔離的地方法,更是造成大量黑人湧向北方的工業城市,遠在民權法案取消種族隔離之前,黑人的民歌已經在唱著「甜蜜的家,芝加哥」。所以,當時的南北面貌是很不相同的。   總的來說,美國是地方自治權很大的一個國家。地方上的每一個官員都是當地的老百姓直接選上去的,和聯邦政府毫不相干。州一級,甚至市一級的政府和頭頭,從來不必顧忌或者考慮中央政府或者總統對自己印象如何。相反的,他們總是很擔心他們在選民中的形象怎麼樣,竭力要向他的選民表示,自己是顧及當地人的利益的。否則,下一屆他鐵定就選不上了。所以,在美國,中央和地方對著干的情況是從來就有的,所有的人也認為這是正常現象,他們之間也一直就習慣處於不斷互相協調的狀況。   所以,在美國,有時會出現一些對於我們來看很奇怪的事情。比如說,加利弗尼亞州政府控告美國聯邦政府,要求巨額賠償。因為加州和墨西哥接界,從墨西哥天天都有大量非法移民跑進來,按照美國法律,不管是不是非法移民,有一些美國人認為是最基本的東西還是必須向他們免費提供的,比如緊急醫療救助和青少年義務教育。這樣,非法移民不僅為加州帶來很多問題,還增加了很大的經濟負擔。加州政府就理直氣壯地向法院控告聯邦政府沒有把邊界守好,因為守國境線是聯邦政府的事情。加州政府說,正是由於聯邦政府沒有把國境守住,才造成加州很多由非法移民問題造成的損失,因此,理所當然要聯邦政府賠償。   1964年,國會通過聯邦的民權法,禁止在全國任何地方實行種族隔離。南方幾個州非常惱怒,不僅因為當時的美國南方種族主義情緒還很強烈,而且,還因為州政府這一級認為,聯邦這一立法是在侵犯南方各州的自治,首先是阿拉巴馬州的州長帶頭衝出來不准黑人學生進入白人學校。結果,肯尼迪總統派國民兵護送黑人學生上學。在南方的喬治亞州,也是我前面說的幾個當年堅持種族隔離的州之一,州議會為了表示對於聯邦政府的鄙視,就在自己的州通過立法,把當年南北戰爭時南軍軍旗的圖案放到了州旗上,決定州旗的形式是他們的權力,聯邦政府也無權干涉。   30多年之後,美國南方也有了很大的變化,當年站在校門口阻擋黑人學生的阿拉巴馬州州長,已經垂垂老矣。他仍然記得出來為自己當年的行為向公眾道歉,儘管大家早已原諒了他。喬治亞州的首府亞特蘭大市已經有了黑人市長,這個城市也以它國際化的口號,得到了1996年的奧運會舉辦權。民主黨的州長米勒覺得,這樣一面歷史原因造成的州旗實在有損於這個州在世界上的形象,提出修改。但是,這一提議在當地引起了強烈的反應。南北戰爭之後,美國人始終在那裡反省。他們為這場內戰的發生而感受的痛苦似乎越來越大。事實上,當時的這場戰爭,解放黑奴也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原因,主要還是南方的要求更大的自治甚至分離。現在在美國,根本不可能有什麼人炫耀北軍的勝利,不論是南方還是北方,都首先認為,同胞之間的這場殺戳,是美國歷史上的一個悲劇,這是今天美國對於「內戰」這個問題的基本共識。在今天的美國南方,不論持什麼觀點的人,也都尊重他們的前輩為自己的家鄉和理想的獻身,在南方,你到處可以看到紀念死於戰爭的南軍戰士的紀念碑,在亞特蘭大著名的獨石山公園,巨大的獨石山上刻的就是南軍將領的浮雕。當米勒州長提出改旗的時候,反對的人很多,但是種族的問題已經沉澱在底層,人們提出的理由是,南軍軍旗是南方的歷史遺產的一部分,沒有什麼必要去改。最後,米勒州長自信寡不敵眾,自動取消了提議。至今,這面州旗依然在那裡飄揚。   今年聯合國成立50週年的慶祝活動,更是出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由於聯合國大廈位於紐約市,市長為全世界來參加慶祝活動的各國首腦舉行了一場音樂會。但是,在開場之前,紐約市長居然讓人把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領袖阿拉法特給「請」 出劇場去了。多年來,由於在阿拉伯國家和以色列的衝突中,美國政府一直站在以色列的一方,因此,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一直把美國當做敵對一方,他們的游擊活動也不乏放炸彈之類的暗殺活動,遇害的美國人也有不少。所以,西方世界在長期以來,一直是把阿拉法特和他的組織當做恐怖分子來看的。你知道,最近兩年的中東和平進程,不僅當事的雙方首腦在觀念和行動上都有了巨大的進步,雙雙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美國也成了促進和平的調解人。就在和平剛剛邁出第一步,一切關係都還不十分穩定的時候,大家當然都希望借相聚的機會加深相互關係,至少不要再出什麼岔子。偏偏遇上個紐約市長「不信邪」。他說,我只知道阿拉法特是恐怖分子,殺了不少美國人,我這裡的音樂會就是對他不歡迎。結果,就真的把他給「請」 出去了。   對此,美國聯邦政府搞外交的和總統克林頓真是氣的七竅冒煙。但是,找了半天,就是找不到任何依據可以對這位市長進行懲罰,他這樣做並不違法。這是紐約市舉行的音樂會,市長是主人,是在他管的地盤內,就連克林頓總統都是被邀請的客人。當然在這裡是市長說了算。克林頓除了代表自己去道歉,他甚至都不能說他要代表紐約市道歉,因為他根本代表不了紐約市,他沒有這個權。   美國除了權力的橫向分割,憲法還把國家政府的權力從豎向切成三條。這是你早就知道的「三權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絕對獨立。你知道,孟德斯鳩對三權分立有過系統的論述。美國在實行三權分立的時候,做得特別徹底。憲法的這樣一種設計,就是為了防止其中某一分支的權力過大。因此,總是使得每一個分支的行動都必須受到其它分支的檢驗。比如說,國會作為立法機構通過了一個法案,總統作為行政機構可以表示不同意,並且行使他的否決權,國會如果堅持,就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才能立這個法。相反,總統提出的法案,也必須經過國會的投票,國會可以通過,也可以反對。而作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權對總統和國會提出的任何法案進行審查,然後,它不僅有對法案的解釋權,而且,有宣佈這些法案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沒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權力。這三個權力分支機構的這種狀態,就是權力的平衡和制約。   以上談到的是主要的制約方式,實際上還有許多其它的制約。比如美國國會就有權在充足理由的前提下,彈劾總統和大法官。沒有一個人是選上就可以吃上定心丸的,就是在任期內,也不是一定保險的,國會議員也是一樣。國會有專門設立的道德委員會。今年,美國國會的聯邦預算委員會主席就因為性醜聞,受到道德委員會的追查,最後被迫辭職的。總統的一舉一動也在民眾的監督之下。克林頓總統有一隻叫「襪子」 的貓, 這只「第一貓」受到許多美國人的喜愛,就有大量的人給 「襪子」寫信。美國總統由於是全民直選出來的,所以,歷屆總統都很注意和普通民眾的關係。「襪子」當然最好是能給喜歡它的人寫回信。由於回信的任務實在太重,白宮就專門有一個人是為「襪子」寫回信的。結果,白宮這一舉動馬上受到了譴責,說「襪子」是總統家的私貓,怎麼可以讓一個拿納稅人的錢的公職人員為他回信。國會議員對於所有重大問題的立場,更是在美國民眾的監督之下。美國國會的聽證,除了一些外交國防秘密之外,一般都是公開的。而且,它對於各種問題的投票情況也是公開的。就是每一個議員對各種議題,投的是贊成票還是反對票,都不能瞞著他的選民。國會議員們在國會發表的講話,法律規定美國老百姓都有權向國會索取。另外,整個聽證過程都由一個專門的電視頻道現場轉播。我們剛來的時候,發現這個頻道很奇怪,常常在很晚的時候還在播國會聽證,由於已是下班時間,國會議員們也都下班了,除了主持人和書記員幾乎沒有什麼人聽,一個議會大廳裡空空蕩蕩的,那發言的議員照樣在那裡滔滔不絕。這是因為重大議題排滿了白天的議事日程,如果議員對各類問題還有意見要發表,就只能排在晚上。但是,他並不是在白說,除了有記錄在案,他的選民也可以在電視裡知道他的態度。   當然,聽起來是很理想化的藍圖,在要付諸實行的時候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就說美國在討論憲法的時候,就遇到怎樣確定各州代表的人數問題。在國會中代表一個州的議員的多寡,當然直接影響到投票爭取該州利益的成敗。在美國,當時大州和小州人數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決定議員的人數,小州的利益得不到體現;如果平均分攤,每州不論人數多寡都是一樣的名額,大州又覺得吃虧了。一開始也是爭執不休,最後他們終於達到妥協,同意美國的國會採取這樣一種形式:它的眾議院以人口比例確定議員的數量,而它的參議院則不論州的大小,每州兩名議員,以確認小州的利益也有保障。 達成這樣的妥協是很不容易的, 美國歷史把它稱為 「偉大的妥協」。   在人類歷史上,人們很習慣把一種勝利冠以「偉大」,卻很少把一個妥協加上這樣的形容詞,但是美國人真是非常感激他們前輩的這一次妥協,這種妥協是需要高度的理性精神,智慧和道德力量的。他們達成妥協,才有了美國憲法和實行憲法的可能性,你不能不稱它是一個了不起的歷史進步。這樣的進步正是從妥協開始的。真正的歷史進步往往始於妥協,如果互不妥協,可以使歷史也隨之一起僵持很多年。如果一方以強力壓服另一方,從長遠的歷史角度來看,未必就是一種真正的歷史進步。   美國憲法的文本, 200多年來沒有作過一字修改,它的基本內容非常穩定。它所增加的內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補充進去的,權利法案就是整個憲法修正案的前十條。對於修正案的增加美國國會也非常謹慎。從1789年以來,儘管曾經有三千多條修正案被提出,但是,至今為止,美國國會只通過了26條憲法修正案。   如果你要真正瞭解美國,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理解美國是個非常鬆散的國家。你有時候會發現它有許多相互矛盾提法和做法,這是因為它分權的結果。當初建立這個制度的人,就是要達到這樣一個「沒有一個人可以自己說了算」的效果。美國人大概除了保護憲法是一致的,別的幾乎沒有什麼目標是一致的。所以在外交上,美國也常常表現得變化和矛盾,因為美國的民眾在變化,總統和國會也常有不同意見。美國國會要通過什麼決議,總統是根本管不了的。   美國總統自己也經常必須發出一些「言不由衷」的表態。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在很多情況下,他必須說一些美國民眾認為他必須「表態」的話,否則他就太得罪選民,這是很危險的。比如說,你知道有一個美國青少年在新加坡探親時違法,被當地法院判「打屁股」。瞭解下來這種刑罰出手很重,會留下終生不退的傷痕,受刑時也很痛苦。由於這個闖了禍的傢伙還不是成年人,這種判決對於美國文化也實在太離譜,因此,有大量的美國人對這種判決不能接受。於是克林頓總統也因此向新加坡政府提出改變判決的要求。當時,我問我的好朋友邁克是什麼看法,他聰明的眼睛裡露出笑意,反問道,「林達,你如果在美國犯了罪,美國法律會因為你是一個外國人而對你另眼相看嗎?」我說這當然不會。「那麼,我們的總統憑什麼要新加坡法律對一個美國人區別對待呢?」這個邏輯是很簡單,那麼,是克林頓總統不懂這個道理嗎?你可別忘了,他是律師出身。可是他自己再怎麼想都沒用,他只能去表這個態,別無選擇,他必須在選民面前交代得過去。   在美國,總統是總統,國會是國會,總統不邀請,國會的議長也不能自己就跑到白宮去。總統接受國會邀請去國會大廈發表一場演說,也是難得發生的事情。總統有總統的意見,國會有國會的意見,總統四年選一次,眾議員兩年選一次,參議員六年選一次,輪著大換班。不同的總統有不同的意見,不同組合的國會也有不同的意見,不要說什麼對外政策,對內一個預算方案談不攏,政府照樣關門。   相信今年美國的「政府關門」,你也一定馬上就知道了。因為它的駐外使館和領事館全都不發籤證了。政府是一個執行機構,它的運作需要錢。但是,支出的預算方案,也要經過上面提到的這樣一個互相制約的批准程序。如果總統不同意國會的預算,國會也不同意總統的白宮提出的預算,麻煩就開始了。如果國會能以三分之二的票數強行通過,總統也只好按著國會預算用錢,可是這一次,國會又無法弄到三分之二的贊成票,於是就造成了僵持。僵持階段政府拿不到錢,於是,除了萬分必要的政府機構之外,其餘的就都關掉了。關門時期剛好遇上聖誕節,白宮的聖誕樹, 國家不管付電費了,總統得用自己的薪水來照管這棵「天下第一樹」。不管這對於另一個國家看起來是多麼荒唐的事情,對於美國就是在正常範圍之內,當任的總統再要面子也沒有辦法。問題是,這種狀態別人不習慣,美國人自己卻已經很習慣了, 完全一副「飽經風霜」,「處變不驚」的樣子。200多年就是這麼過來的,誰也不當一回事。美國人從來不擔心他們的總統和國會意見不一致會出什麼亂子,相反,如果總統和國會的意見一直都沒有分歧,美國人可就要不放心了。但是美國的這種情況一旦反映到對外打交道上面,弄不好就亂套了。人家的抗議都頂上門來了,美國人還搞不懂關鍵問題是出在什麼地方。   說起美國政府關門,還有一個有意思的小插曲。電視台在政府關門的時候採訪了一些美國小朋友,問他們對政府關門有什麼看法,一個小孩子很自然地就說,他們(指總統和議員們)拿了工資卻做不好工作,應該把他們給解雇了。一副理所當然的「小主人」的態度,這就是美國的基本教育。   剛來的時候,我也不大相信,美國國會真的不聽總統的嗎?看得多了,也就不大驚小怪了。更何況,除了以上權力的分散之外,美國還有很多獨立的力量。美國是個私有制的國家,國家是沒有任何掙錢的企業和公司之類的東西的。社會上大量的自己作主的企業家就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除了國會通過確立為敵國的國家,對於其他國家,美國政府根本不可能去暗定一個政策,對他們進行圍堵,原因很簡單,美國政府根本無權限制它的商人們跑到這些國家去投資和展開貿易。另外,美國社會還有代表各種利益集團的社會組織,比如說,代表老人的,代表少數族裔的,代表婦女的,代表醫生的,代表工人的,……等等,等等。他們都在權利法案的保護下合法存在,他們也形成對於政府的制約力量,總統是一個也惹不起的。同時各種社會力量本身也在達到一種制約和平衡的效果。因此,美國不是一個自上而下的系統,它是平面撒開的。乍一看挺亂的,可是正因為他們都已經長期共存,而且互相制約,所以,反而建立了一種特殊的「秩序」。在建國後的兩百多年來,儘管移民浪潮越演越烈,美國幾乎成了世界的人口流動中心,但是,在你我想像中它應該是混亂不堪的時候,實際上卻表現得十分有序,這和一個穩定的國家結構應該是分不開的。   美國的最高法院又是什麼樣的呢?法院的最高原則是司法獨立,它誰也不靠,誰也不幫,誰也不聽,可以說是高高在上。最高法院的組成是九名大法官。這九名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任命的,並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終身制的。也許你會問了,既然大法官是總統任命的,那麼,他們是不是就會偏向總統了呢?問題就在於,雖然大法官是不變的,但是總統是一直在換的,他的任期是四年,最多只能連任兩期。有很多美國總統在他們短短的四年裡,根本沒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沒有機會去任命一個他「喜歡」的大法官。美國歷史上著名的羅斯福總統曾經苦於當時的最高法院太保守而想在自己任期內多任命兩個大法官,但是,又沒有那麼多退休的, 於是他就提出,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數,從9名增加到12名。結果沒有「得逞」 ,至今為止,大法官還是9名。總統要是犯了法,事情鬧到最高法院的話,總統的威風就一點兒也沒有了。當年尼克松因為手下人目無法紀而惹上水門案的麻煩,他原以為自己是逃得過的,事情到了最高法院他還想違法掩蓋,越掩蓋越露出馬腳,最後只得自動下台。有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多年後還在說,他此生最大的遺憾是沒有把尼克松送進監獄。最近,克林頓總統的「白水案」在國會鬧得紛紛揚揚。國會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要總統交出有關文件,總統不願意。這事兒眼看著就要鬧到最高法院,報紙上說,白水案越來越像水門案了。可見到今天為止,總統還沒有和最高法院勾結的可能。   即使總統提名,候選的大法官也必須在各方面完全經得起檢驗。比如第一個黑人大法官托馬斯,就在被提名後受到「性騷擾」的指控,經歷了漫長的國會聽證,最後由國會投票,以多數票通過判定他是清白的,才得以上任。上任之後的大法官,也必須在各方面「行得正,立得直」,否則這個「終身」職位也是有可能保不住的。這種「行得正,立得直」,並不僅僅是指他必須遵從一定的道德規範,更重要的是對他的法律水平和公正性的要求。   我前面已經說過,大法官們所代表的最高法院,是沒有提出法案和通過立法的權力的。但是,他們有對美國法律的解釋權,尤其是對憲法的解釋權。正因為解釋權在他們手上,因此,宣佈一項法案或者一項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否違反憲法的權力,也在他們手上。 判決是在這9名大法官中通過投票決定的,但是,所有的大法官,包括對某一項判決持反對意見的在內,都要對自己經手的每一個法案或是案子寫下一段評語,這些評語都是作為歷史文件存檔的。因此,查看這些大法官的評語,不僅可以瞭解美國的歷史案件,還可以看出美國對於憲法的認知進步。   每次看這些美國大法官的評語,你都可以看到思想,智慧和理性的力量。你可以看到,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美國的大法官們也受到不同的歷史局限,但是,在他們可能做到的範圍內,他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去作理性的思考。這不僅僅是因為他們自己的聲譽前程都在其中,他們更考慮到,他們常常就是確立美國社會「遊戲規則」的人,不論對錯,在一個判例被推翻之前,這個判例就是很長一段時期裡,美國人必須遵從的「遊戲規則」。美國這個國家,你會在表象上看到它非常五光十色,非常感性。但是在它的根子上,你卻可以發現,正是一種高度的理性在統治和管理這個國家。同時,政治的公開化也使它基本上已經脫離了「計謀」取勝的道路。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決定了美國的政治公開化以及對政府權力的制約,這就是新聞監督。我們也發現,美國的言論自由重點,並不是一個人能夠在朋友面前,在會議上,甚至站在大街上直述觀點而受到保護,也不是他可以放心地在日記書信裡寫下自己的真實感想,而是可以在公開的出版物上表達自己的意見,這就是進一步的新聞出版自由。它的關鍵就是免預檢制度。這使我又想起了奧克拉荷馬爆炸案的一個小插曲。   美國的新聞效率在這件爆炸案中可見一斑。爆炸發生時,一個電台的女記者正巧有事來到出事地點附近。她剛停下車就聽到一聲巨響,隨即看到前面不遠的一個教堂整個玻璃窗飛了出來,碎玻璃像雨點般撒了她一車頂。她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天哪!這教堂的煤氣罐炸了。可是當她鑽出車子,才發現稍遠一些的聯邦大樓正冒著大火濃煙。她立即意識到這才是真正的爆炸源。新聞記者的職業敏感使她立即衝回汽車操起她的移動電話,一邊向出事地點跑去,一邊向電台大叫:「讓我播音!讓我播音!」電台也不問青紅皂白,也不請示匯報研究討論,當下就中斷正常播音,轉而接上了這位女記者的移動電話,播出她的現場報道。那麼,她還不知道出了什麼事兒,怎麼報呢?很簡單,她就是見到什麼報什麼。她先告訴大家她看到的聯邦大樓烈火濃煙,然後隨著她逐步接近現場,她報導傷亡,救護,採訪目擊者。也就是事件發生的同時,非常詳盡的報到就同步在電台播出去了。我當時聽了這一段,真是很佩服這個女記者的新聞素質。靜下心來一想,說實在的,若是沒有電台裡值班的那位當機立斷給她接上,她不也是徒有「素質」嗎?可是那值班的怎麼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能給接呢? 這就是美國的新聞免預檢制度所起的作用。 在美國的廣播電視裡,只有一種類似預檢和限制的規定,那就是「5秒滯後」。這是怎麼回事呢?我們在這裡看電視和聽廣播的時候,有時會聽到「笛」的一聲,中斷數秒,這是因為我們在聽的時候,都比實際播出晚了5秒鐘。這5秒鐘時間,就是留給預檢的。那 「笛」的一聲,就是預檢的人發現了問題,中斷廣播,把那句不能播的話給「限制」 下去了。說來挺好玩的,因為儘管大家沒聽到給抹掉了的那句話,但是誰都知道那是什麼。因為那個守在那裡做預檢的人,他只有抹去一句話的權力。你一定挺好奇吧?那是什麼話呢?實際上很簡單,那是一句大家知道的髒話。   說到這5秒滯後的預檢限制, 它並不是一條法律,它是管理廣播和電視的聯邦通訊委員會的一條規定。這條規定的時間並不長,而且是源於在中國大家都知道的美國著名歌星瑪當娜。誰都知道,她是個出奇至勝,語不驚人誓不休的傢伙。她在接受一次現場直播的採訪時,那句著名的髒話一串串地從她嘴裡滾滾而出,讓大家覺得忍無可忍。於是,才產生了這個「五秒滯後」。不過,我還是要補充一下,在美國,「忍無可忍」,永遠只可能是一個提案的動因,而絕不可能成為一個提案成立的依據。就像我上次所講的「三K黨」故事,黑人和三K黨之間,他們相互都感到無法容忍,這可能成為他們提出禁止對方言論的動因,但是,並不意味著這一提案因此就能成立。   言論自由是一個人說的權利,但是有一條,就是你不能強迫別人聽,也就是說,你不能侵犯別人。因此,在美國的電影裡,在電視播放的錄像帶裡,是可以有髒話的,例如我們在美國看到的一批著名的描寫越南戰爭的電影,為了表現當時戰場上士兵狀況的真實,裡面髒話出現的頻率很高。片頭上對於有冒犯,暴力等等情況按規定都有預告, 如果你不願意看的話,你可以選擇不看。就像三K黨的節目,討厭他的人有權利不看這個頻道,這就不能構成侵犯。但是,收看和收聽現場直播的節目,人們實在無法預料和防止瑪當娜們連篇的髒話侵犯,因此,有了最近被普遍接受的「5秒滯後」規定。   新聞的免預檢免限制在美國的歷史很長。一般來說,朝野雙方在很早就已經達到共識。所以,由民間控告官方新聞限制這方面的官司很少,但是,一旦發生官方要求限制新聞的案件,總是足以引起震動的大案。下面再舉個有意思的例子,你肯定會感到驚奇。我有時候真的覺得這個國家不可思議,它的人種的紛雜,內容的豐富,使你感覺它是一本永遠讀不完的書,它常會意外地送你一份驚奇,你在這裡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感到失望,但是絕不會是因為單調。   那是大致15年以前,有個叫哈瓦德·莫藍的美國人寫了一篇文章,一開頭就很吸引人。   「你即將獲知的是一個秘密——一個由美國和另外四個氫彈製造國高度保守的秘密。」   「我只是通過閱讀和提問就發現了這個秘密,沒有利用任何保密材料……」   「我幹嗎不告訴你呢?……別怕,我並不是打算幫你去造一顆氫彈。你還遠遠沒有這個能力,除非你掌握著一個中等國家的政府。」   「也不是因為我希望印度,以色列,或者南非,巴基斯坦從我這裡可以更快地得到氫彈,儘管這些資料是對他們是有用的……」   「我說出這個秘密,是為了盡可能有力地建立一個基本觀點:在原子時代,保守秘密本身就是在製造一種政治氣氛,這種氣氛有助於使那些可怕武器的生產受到保護,並且變得永久化。尤其是保守那些被少數專家指為禁區的權威秘密,更是如此。」   這可不是一個玩笑。文章的作者是一個反核積極分子,這篇名為「氫彈秘密」 的文章, 是準備在一個叫「進步」的雜誌上發表的,計劃中是作為該刊1979年4月號的封面故事。這是一份在華盛頓州的麥迪遜市發行的月刊。它創刊於1909年,它的創始人當過華盛頓州州長,國會議員,並且還代表「進步黨」競選過總統。該報在全美的發行量約三,四千份。它的宗旨是:反對軍國主義和戰爭,強調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強調保護環境,質疑龐大集團的所作所為。   一年前,他們換了個執行編輯,這人以前是編「原子科學家簡報」的,在這裡上任之後就出了個新招,他打算在採訪全國的核工廠的基礎上,發表一系列有關核武器工業的文章。他已經發了類似「最善良的人在造原子彈」這樣的文章。在他的研究工作中,遇到了瓦德·莫藍。   瓦德·莫藍的家鄉臨近世界著名的美國核物理基地——橡樹嶺。這個地名在中國的物理系大學生中是絕對不陌生的。他說,在別的地方,孩子們也許會問:你這麼聰明,怎麼沒發財啊?在他的家鄉,孩子們就會問:你這麼聰明,怎麼沒去當個核物理學家?橡樹嶺雲集了世界一流的核物理科學家,如果這是在中國,也許有很多人,會因為自己的家鄉是世界著名的科學基地而自豪,但是瓦德·莫蘭卻只覺得是核陰影在籠罩著他的家鄉。在美國,反核的情緒越來越強烈,持有這一類觀點的人非常多。尤其是在新一代的美國年輕人中間,你很難找到一個為自己國家所擁有的最先進核武器和核威力感到自豪的。   瓦德·莫藍在讀大學的時候選修過不少物理方面的課程,但是他放棄了當物理學家的念頭。他參加空軍,開著運輸機飛行在美越之間。在此期間,他有機會看到了氫彈,它只不過六到八英尺長,一英尺半的直徑,這麼小的摸樣,卻有一千倍於廣島原子彈的威力,這個概念使他深感可怕。他想:這玩意兒可是很容易被誤用濫用的。他又想起了自己小時候對氫彈的興趣。他不僅要知道這國家幹嗎要造這玩意兒,還想知道是怎麼造出來的。知其然,必須知其所以然,這是他的思維習慣。所以,當他參加反核活動的同時,他很自然地把精力都投入了研究核技術之中。   他和「進步」雜誌一拍即合是很自然的,他們都質疑政府對核技術保密的合理合法性。他們認為保密的目的,只是為了把美國人民排除在對核武器的討論之外。所以, 他揭開核秘密的行程就這樣開始了。 從他探索的整個過程來看,一方面,當然,他是個很聰明的傢伙;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美國對於這方面的工廠,設施等等的保密,實際上是漏洞非常多的。不管怎麼說,他越來越接近了關鍵的概念。最終,據他所說,他發現這早已不是什麼秘密。任何一個人,只要具備基本的物理知識,再加上時間和堅持,都可以找到氫彈的秘密。   瓦德·莫藍堅持說,他所有的材料來自公開發表的資料,以及他和一些原子能工作者的談話,他只是自己動腦筋把所有的材料拼湊起來,破了這個迷。他還認為,他所介紹的氫彈製造原理根本不會帶來什麼威脅:「這距離畫出一張氫彈藍圖來還有很遠呢。」再說,大多數國家不論財力或技術力量,都還不到造氫彈的水平。最後,他還解釋,他所介紹的東西早已散見在各種公開讀物上,他所做的事,只不過是把它們拼湊在一起。   在文章發表之前,一個警惕的教授把它送到了美國能源部。當時能源部負責防禦計劃的付部長是塞威爾,核武器保密就歸他管。這是他第一次從「外面」拿到這樣的氫彈資料。他拿給有關當局的最高層領導看了之後,他們一致認為,不僅文章中的一些資料是應該保密的,那份雜誌的發行也是有害的。他們把這事兒轉到了司法部,要求他們把「進步」給停了。   司法部一聽就頭皮發麻了,他們當然知道,這種事在美國可是麻煩大了: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之下,政府怎麼能就說「停」就「停了」一份新聞刊物呢?我前面就說過了,這個國家,除了憲法,誰說了也不算。更何況,你一定也記得,為了紐約時報要發表美國五角大樓的越南戰爭秘密文件,前幾年剛打過一場官司。由於輸了這場官司,一些政府官員至今還覺得灰頭土臉,十分窩囊。   對於新聞制度,尋找以前的案例的話,你可以找到一些對已經發表的不當新聞的懲罰規則。但是,對於美國人來講,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制度最根本的一點,就是預先不能限制。可是,如今是事關比原子彈還要命的氫彈,是一個誰也沒有遇到過的新問題。司法部長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只有硬著頭皮上。這個案件已經把美國的言論自由問題推向了核時代。一開始,「進步」雜誌的編輯就知道情況不妙,政府已經全力以赴,一個小小雜誌,力量對比相差太懸殊了。   1979年3月2日,美國能源部副部長塞威爾領著能源部和司法部的官員,來到了 「進步」雜誌社。編輯堅持說,文章的來源是公開的讀物。他們要知道,這篇文章到底哪部分應該保密?塞威爾說,回答你這個問題的答案都是保密的。但是能源部提出可以幫他們重寫,然後再讓他們發表。考慮了幾天之後,他們通過律師回答,他們不打算修改,他們有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權利,有權按原樣發表。   三百年前,這裡的新聞預檢制已經被廢除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起草出來之後,有過關於新聞自由和侵犯隱私權之間的爭論,但是,有關禁止預檢卻很少有人提出過疑議,所以這類的官司也很少,最高法院判決的第一個此類重要案子是在1931年的「尼爾案件」,最高法院在該案中指出:「(新聞自由)的主要意圖就是防止對出版物的預先限制。」也就是說,即使是對於濫用新聞出版自由的人,也只能在事後,即出版之後適當懲罰,而不能預先阻止他出版。在1964年的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又作出了深刻承諾:「公眾辯論的發行應該是無禁區的,堅定蓬勃的,以及完全開放的。 」 有關新聞和國家安全,美國的開國者之一,托馬斯·傑弗遜認為: 「最終的安全是在新聞自由之中。」我想,他的意思是說,當一切都是公開的,一切都在全民的監督之下,就不再有陰謀,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腐敗,可能發生的錯誤決策將會盡早地被糾正,這樣的國家,它的安全才是有保證的。這樣的觀點,在美國很早就被大家所接受。但是,傑弗遜的時代還沒有氫彈。   因此,「進步」雜誌案作為一個前所未有的「核時代案件」,它不僅是在向第一修正案的基本信念挑戰,而且,還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新聞界在決定公眾辯論所採取的形式時,是否也是「無禁區」的。   「進步」的編輯克諾爾對這樣的問題是一個持絕對肯定觀點的人。有人問他,如果有個喝醉了的海軍官員,把他第二天要出發攻打黎巴嫩的保密消息講給你聽了,你也發表嗎?他回答說,政府如果不向國會宣佈就打算去參與戰爭,我當然要發表。另一個問題,如果你知道一個美國在國外的情報人員的名字,你也發表嗎?他說,那得看他在幹什麼了,如果這傢伙以美國的名義,用著納稅人的錢,卻在人家那裡挖民主的牆腳,我當然要讓每一個人都知道。那麼,如果這將危及他的生命呢?克諾爾回答說,這是他的工作,情報人員當然有被人家殺了的思想準備,這就和工傷的性質是一樣的。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某一個編輯想發什麼和不想什麼消息,也不在於應該和不應該發什麼消息,關鍵在於,他認為發表的決定權應該在他的手裡,而不是在美國政府手裡。美國最高法院的多數大法官,一直不同意這種絕對主義的觀點,主要的疑點就是國家安全。但是,他們似乎也只是提出這個兩難問題,並沒有能夠解決。   正因為新聞自由的主要原則在美國深入人心,所以,我提到過,政府和新聞界之間的官司很少。從前面提到的1931年「尼爾案件」到這個「進步」雜誌案之間,美國政府與新聞界只打過四場官司。美國政府也在盡量避免這種事情,但是,一旦出現這樣的罕見情況,也就是說,到了美國政府迫不得已非要去惹這個麻煩不可的時候,案子總是十分急迫,法律程序的通過也比一般情況要快得多,也就常常會留下一大堆值得爭議的問題。   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過「五角大樓」案件,這是由於「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要公佈一批有關美國捲入越戰的五角大樓秘密文件而發生的。在這個案件中,短短的幾星期裡,各級法院就產生了種種不同意見。一個首席法官甚至由於進程過快而拒絕對案件引起的一些問題作出判斷。最後,法院是以6票比3票的結果,反對美國政府限制這兩家報紙發表這些秘密文件。這是對這個具體案件的判決,並不能解決所有的有關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關係的問題。參照這個案件,也不能使「進步」 雜誌案的答案就更清楚。   在「五角大樓」案中,有兩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提出,他們認為,在如下情況下,也許政府可以以國家安全為由,預先限制新聞發表,即政府必須證明「這種發表將無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刻地導致危害,這種危害必須類似威脅已經發航的運輸船的安全。」可是,誰又能說得上,對於熱核武器該怎麼定義"直接和立刻"的危害呢?說到底,以往的規則都無法解決核時代的案件。   另一方面,「進步」雜誌則辯稱,在科學的領域,哪怕是熱核科學的領域,所謂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兩難問題」更為簡單。他們認為,整個舊的安全概念在此領域都行不通。他們引用了愛因斯坦的一段話:「通過原子能的釋放,我們這一代給這個世界帶來了自人類歷史發明火以來最具變革性的力量。這個宇宙的基本能量,已經不再適合可以被拋棄的狹窄民族主義的概念。因為,現在已經談不上保密,也談不上防衛了。這一切都已經無法控制,除非能夠喚醒人類的良知和堅韌。」   「進步」雜誌還找了一些權威的核科學家支持他們。不少專家並不同意他們發表文章的理由,他們覺得討論核武器的倫理問題,並不一定要提供製造它的技術資料,甚至他們也看不上瓦德·莫藍的科學知識,他們之所以支持雜誌社,是因為覺得文章的內容已經算不上是秘密,發表並不會有什麼害處。   但是,美國政府出動了國務院,能源部,防衛部和主要的核武器設計實驗室的專家,他們宣佈,如果該文章出版,「會有損美國的安全,會幫助外國發展熱核武器,會增加熱核戰爭的危險。」儘管美國政府上一次打輸了「五角大樓」的官司。但是他們覺得,這一次可不是上一次,他們手裡還有一個絕招——在1954年,美國國會曾經通過了一個「原子能條例」。這是處理非正常情況的非常規條例,是美國極少幾個特別授權美國政府可以進行新聞預禁的法規之一。   該條例規定, 美國政府可以起訴並要求法院禁止任何人揭示「限定資料」 。 「限定資料」包括核武器的設計,工廠,設備,或特殊核材料的生產……。但是,不包括已經解密和已經被劃出「限定」範圍的資料。美國政府宣稱,這種資料生來就是保密的。不管是一個政府僱員從實驗室得到,還是一個公民作在自己家裡想出來的,不論是設計,公式,還是一個念頭,只要一產生,就是保密的。所以,哪怕瓦德·莫藍拿出證據,他百分之一百的資料都是從公開出版物上抄下來的,但是,只要他把它們湊在一起,結果就是保密的,除非美國政府同意宣佈這不是秘密。該條例還有犯罪處罰規定。在當時,揭示「限定資料」的處罰,是一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十年以下監禁,也可以同時並罰。   這案件一旦歸到「原子能條例」下面,就成了一個暗箱。瓦德·莫藍的辯護人在保密的擋箭牌下,不能知道有關此案的幾乎一切信息。被告也無法回答面前的一大堆問題。任何試圖被引進法庭的證據,都有一個保密的陷阱等在那裡。例如,瓦德·莫藍為了證明自己的資料來自公開讀物,他拿來一本自己的大學教科書,政府說,他在教科書上劃的線必須擦掉才可以拿出來,儘管這些線只是他讀大學準備考試時劃的。他又拿出一些雜誌文章,一個記者後來報道說,他拿出來東西的都被司法部宣稱是秘密的,指出文章哪一部分是秘密的行為本身,是秘密的;爭論它是不是秘密的爭論, 是秘密的;法庭對於這些秘密的看法,也是秘密的。 這裡有件很有趣的事情。新聞檢查制度這個字眼,在美國是份量很重的,或者說,是很難聽的,所以當「進步」雜誌社在法庭上指責美國政府是新聞預禁的時候,政府的一些人提出抗議,他們說,他們的律師說的,這不是「檢查」,這只能稱作是"刪除"。「進步」的編輯克諾爾就說,你就是把它叫做香蕉奶油甜點心我都不在乎,可是它還是新聞檢查制度。   正是意識到這一點,該案的法官心情很不輕鬆。他寫道:「如果發出一張初步的強制令,據本庭所知,這將是這個國家歷史上,用新聞檢查制度禁止出版的第一個實例。 這種聲名狼藉的事情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1979年3月26日,法官發表了他的看法。首先他指出,這個案子與「五角大樓案」不同,後者只是國家行政部門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企圖阻止新聞發佈,而這個案子,有國會已經通過的「原子能條例」授權禁止。他認為,這個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之下的條例是清楚的,範圍是適度的。再說,相比之下,「五角大樓案」只牽涉到3至20年以前的「歷史資料」,這個案子則不同。最後,他主要是注意到了這個案子的巨大風險。他說,也許,從長久的意義來說,不自由,勿寧死。但是從眼前看,我們只有在擁有活下去的自由這個前提下,才有可能享受到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新聞自由等等。也就是說,把氫彈秘密「放出去」之後,沒準大家連活得成活不成都成了問題。他寫道,「如果作出一個反對美國的裁定,這一錯誤將為我們所有的人鋪平通向熱核毀滅的道路。在這個案子裡,我們生的權利受到威脅,出版的權利變得可以商榷。」法官「遺憾」 地簽下了這份預禁令。   這個案子是不是很有意思?我想,這個法官的判決是很能理解的,誰敢冒這樣的風險呢?但是這個案子裡確實暴露出許多很耐琢磨的問題。例如,在這個「進步」 雜誌案中所出現的「暗箱問題」,就是很值得深思的。當一名被告所被控的一切都變成了「秘密」,甚至他的律師,法官,陪審團都不能清楚地瞭解與案情有關的細節,在這種情況下,怎麼還有可能進行一場「公平的審判」,被告的權利還怎麼可能得到保護呢?這也是我前面提到過的,美國的「反恐怖法」草案引起巨大爭議的原因之一。   立法反對恐怖活動當然是一件好事情,問題是具體的做法,也就是「反恐怖」 究竟怎麼「反」法。例如,將來出現在美國的恐怖活動,其中很可能有一些是類似紐約世界貿易中心爆炸案這樣的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對罪犯起訴的證據也就有可能來自美國之外。因此「反恐怖法」草案允許在對國際恐怖主義份子起訴時,使用來自國外的證據,並且允許作為證人的美國駐國外情報人員不出庭,以免使美國在國外的情報網不受到破壞。乍一聽,這似乎沒有什麼不合理的。但是,這些恐怖主義者很可能就像在紐約爆炸案中的被告一樣,他們儘管是在為另一個國家服務,可他們中的一些人已經是美國公民,即使不是美國公民,在美國法庭審理,就必須給他們一個公平審判,就不能剝奪他們受美國憲法保護的權利。比如說,我以後還會提到的憲法第六修正案中所規定的, 被告有權面對自己的證人。審理中的「暗箱」 在美國是違憲的。   當「反恐怖法」草案在參院通過以後,我們在電視裡看到一次非常有意思的辯論。它是由美國聯邦調查局的高級官員,著名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負責人,著名的「紐約時報」專欄作家路易斯,大學教授等組成的,在一起討論有關「反恐怖法」 草案所牽涉到的種種問題。也談到我們前面所提到的審判中的「暗箱」問題。總的來說,政府一方,尤其是聯邦調查局負責具體工作的高級官員,都對於他們在工作中所受到的種種限制發出抱怨,在美國嚴格執行憲法的情況下,他們要對恐怖活動的嫌疑分子進行監視,卻很難拿到一張竊聽許可證。抓到什麼罪犯,又由於種種原因,往往會起訴失敗。他們堅持「反恐怖法」草案所放鬆的限制,對於美國的反恐怖活動是絕對必要的。但是,作為民權組織等屬於「美國人民」和理性思維的另一方,卻對於「反恐怖法」草案中有可能發展成侵犯公民權利的部分提出嚴重質疑。例如,「反恐怖法」草案的有關條例規定,如果一個美國公民向國際恐怖主義組織提供經費等等,就可以對他進行起訴。聽上去很順理成章。但是,民權組織馬上提出了其中所隱含的問題。例如,美國政府宣佈的國際恐怖主義組織的名單中,有著名的哈瑪斯組織。這個組織確實在最近進行了一系列的炸彈攻擊。但是,民權組織指出,哈瑪斯不僅僅是一個恐怖組織,它同時也是一個宗教組織,在美國,完全有可能有一些公民只是在宗教上認同這個組織,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美國公民就有可能因為出於宗教的原因,向屬於這個組織的醫院捐了十塊錢而受到「反恐怖法」的起訴,並且有可能因此而判刑,這顯然是侵犯了公民宗教自由的憲法權利。在「反恐怖法」草案中,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   使我們感到吃驚的,並不是一個「反恐怖法」草案所反映出來的問題,而是美國人對於所有的立法和案例所涉及到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權利問題所持有的認真態度,驚歎他們的持久的頑強和理性的思索。在這個辯論中,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負責人還提到美國在這一方面的歷史教訓。他提到,奧克拉荷馬爆炸案之後,要提醒國會防止過度反應並不是無稽之談。在二次大戰美國在遭受到日本的珍珠港突襲之後,幾乎海軍全軍覆沒。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曾經作出過一次錯誤的過度反應。美國西海岸當時有十二萬日裔的僑民,你也知道,一般來說,東方民族對於「故國家園」 很難從根子上拋捨。更何況,這些日裔僑民裡還有一些來到美國不久的新移民,兩國交戰,確使許多移民產生巨大的心理矛盾。同時,驚恐之中的美國政府,面對數量如此之大的來自敵國的移民,也覺得防不勝防。由於珍珠港事件是一場突襲,美國政府更擔心這些日裔移民中會有人向其母國提供各種情報,從而導致美國在這場戰爭中的失敗。   當時,在強大戰爭攻擊的威脅之下,政府的權限也相對擴大。結果,由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簽署命令,把美國西海岸十二萬日裔移民,包括已經加入美國籍的日裔美國人,全部圈入了落磯山脈東面的十個臨時居住地,十二萬人一宿之間全部失去自由。在這一天之前,他們中的很多人還在為支持美國的軍隊而努力工作。在被集中圈住的四年當中,甚至還有人在失去自由的情況下,收到為美國戰鬥的兒子的陣亡通知書。今天,當我們和美國朋友聊起這件事,他們都覺得這簡直是無法想像的錯誤。但是,美國政府確實在戰爭的威脅下,曾經犯下過這樣一個可怕的侵犯公民權利的歷史錯誤。   當年的這十二萬人中,有一個姓伊籐的年輕人在圈居生活中和一名共同命運的女孩相識。在他們恢復自由四年之後,他們組成家庭並給他們的新生兒起了個名字,他叫蘭斯·艾倫·伊籐。艾倫這個名字,是為了紀念他們在失去自由期間,一個為他們看守房子的名叫艾倫的牧師。蘭斯這個名字,則是為了紀念為他們向美國政府索賠的一個叫蘭斯的律師。由於這個家庭的這一段經歷,這個孩子立志長大以後要做法官,致力於保護平民百姓。他就是現在正在進行的「世紀大審判」辛普森案的主審法官。在以後的信裡,我會一再向你提到這個名字。一向在審判中以冷靜著稱的伊籐法官,談起美國的這一段歷史卻無法平靜,他說,「這件事情的意義非常重大。我必須告訴大家,如果這件事情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它就有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   實際上,這就是美國人今天對待任何一個民權案件的基本態度。發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他們的態度就是,它如果可能發生在一個美國公民身上,那麼,它也就可能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所以,在美國,對於這一類問題,會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儘管他們和這一個公民並不相識,甚至,也許他們並不喜歡這個人。   從「進步」雜誌案的發展你也可以看到美國人的這種態度。這個案子本身到這裡並還沒有結束,因為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進步」雜誌馬上提出上訴,發誓要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幾個星期之後,事情發生了誰也無法料到的變化。這一回,你肯定猜不出結果來了。   我還是下次再給你寫吧。   祝 好!    林達 第六封信 ----------------- 盧兄:你好!   來信收到。你談到我的故事使你有了許多新的想法,我很高興。你非常關心那個「進步」雜誌案的結局,說是猜了半天也沒猜出來。我還是先把這個故事繼續講下去吧。   難怪你猜不出來,事情的發展充滿了「戲劇性」——把一件原本十分沉重的事情戲劇化了。從我下面的故事裡,你也可以感覺出一點「美國風格」。哪怕是再嚴重的事情,到了這裡,都會變得有點「迪斯尼」兮兮。   「進步」雜誌上訴只有幾個星期,政府的陣線就開始潰散了。地方法院的宣判是在1979年的三月底。你還記得我介紹過的那個美國公民自由協會嗎?作為美國著名的有關捍衛公民自由的組織, 他們當然不會忽略如此重要的一個案例。同年5月初,該協會的一位調查員在進行有關這個案件的工作,他本身也是一個業餘的原子武器的設計人員,他跑到洛斯阿拉莫斯科學實驗室的公共圖書館,從目錄裡查詢有關「武器」的一欄,他把一份文件抽出書架,發現這份文件裡已經包含了莫藍文章裡的大部分所謂「秘密」的「限定資料」。一年前,圖書館清理資料的時候,不知怎麼,鬼使神差地把這份應該是保密的資料放到了公開的書架上,也是非常湊巧地正好讓這個調查員給翻到了。   你一定還記得,「原子能條例」裡規定,「限定資料」裡不能包括已經解密的資料。因此,由於這個調查員的發現,司法部的不少人都覺得撤回起訴算了。但是,情報部門卻照會司法部長說,儘管圖書館發生了這樣的事故,但是,這些資料還沒有被那些「敏感」的外國政府弄到手。因此,阻止莫藍文章的發表,仍然是必要的。於是,司法部長告誡自己的屬下:「國家利益和原子能條例,都要求我們盡力而為。 ……局部的洩密並不意味著我們就可以和盤托出。」   同時,你要知道,儘管這篇文章由於官司尚在進行之中,並沒有與讀者見面,但是,這場官司本身是無法保密的。如此一個大案,你可以想像,新聞界是多麼地激動,尤其這牽涉到他們本身的權利,知識界會以多大的熱情關注這一場劃時代辯論,有多多少少人會覺得這真是一件夠刺激的事情。全美國的眼睛都在注視著有關的報導,這是記者們最磨拳擦掌,躍躍欲試的時刻。有的記者有意地去重複「莫藍歷程」。他們運用他們可利用的公共圖書館之類的途徑,企圖去複製同樣的工作,有人得到的結果,與莫藍十分相近。也有一些記者,他們的本意是瞭解「進步」案的全過程,可是他們在調查的過程中,實際上就頻頻闖入了氫彈的「秘密」領地,有時完全就是瞎貓碰死耗子碰上的,糊里糊塗就已經掌握了一些氫彈「秘密」。   事情已經足夠熱鬧了,這時,冒出來一個叫恰克·漢森的。你可以說他是「原子愛好者」,也可以說他是「氫彈迷」。我又要發感歎了:在美國,什麼樣的怪人沒有啊!他發起了一個反對政府起訴「進步」雜誌的運動。他不但使抗議信象雪花一樣鋪天蓋地飛向議員和美國能源部,他還發起了一場「氫彈設計競賽「,誰的設計能第一個讓能源部定為必須保密,誰就是這個竟賽的優勝者。到了秋天的時候,他給一個參議員寄了一封信,裡面描繪了他自己版本的氫彈秘密的輪廓,他搞出來的東西和莫藍的很接近。他還把這封信寄往全美各地的一些報社。   9月16日, 威斯康新州的一家很小的報紙,發表了他的信。第二天,政府就對 「進步」雜誌案撤訴了。司法部長承認起訴已經毫無意義,漢森的信已經發表,有關報導已經滿世界都是了,再去阻止另一家出版社還有什麼意義呢?   當年「進步」雜誌的11月號以通欄標題「氫彈秘密:我們怎麼得到的-為什麼我們要告訴你」全文刊登了莫藍的文章,儘管在此案過程中,作者已經發現了一些技術錯誤,但是整篇文章連一個標點符號都沒有改動,只是在後面附了一頁作者的更正。   這就是這個案子的結果。可以說,它說明了一些問題,也留下了很多問題。這也是我上封信打住的原因,我說過,我要想一想。作為一個外來者,我首先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撇開這文章該不該發表這樣的問題,只談操作的話,在美國,阻止它發表的操作比在任何地方都困難。就這個案子,你也看到了,就像司法部長事後所說的,「我不認為預禁起什麼作用」。就算那個實驗室的圖書館沒有犯錯誤,也會有無數人出來向這個案子挑戰,不出那個漢森,也肯定會出個湯姆,或者約翰什麼的。更何況,由於沒有檢查制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根本來不及禁止,等美國政府看到的時候, 百姓們個個都已經看到了。 同時,作為一個外來者,我感受到這個國家對於新聞自由的敏感程度。一份小小的雜誌,一篇可以說很少有人能夠看懂的文章,如果它不發表,影響也許是很小的,如果它發表了,後果有可能是很大的。為什麼會引起如此巨大的波瀾呢?我感受到在表面的戲劇化後面,深藏著美國人的恐懼。不論是民眾,還是法院,他們所在乎的,不僅是一篇文章作者的權利,也不僅是一個雜誌社的權利,儘管他們很看重這樣權利。他們中間有很多人,也並不贊成一定要以這樣的方式討論核問題,可以說,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深切擔憂也不願看到政府所警告的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但是,他們還是堅決站到了支持「進步」 雜誌社的一方。我感到,他們真正在心中無法平息的,是對於美國政府將要突破這個國家最重要的一條防線的恐懼。   你的來信說,你猜不出這個案子的結果,和你自己的思考和判斷也處在兩難之間有關。是的,案子撤銷了,但是,問題並沒有解決。政府仍然認為,這些資料的發表,對於美國是有害的。對其是否真的有害和可能的傷害程度,沒有人能夠作出準確而權威的判斷。人們仍然要問:這些資料的發表,到底應該,還是不應該。以後,可能還會發生類似的問題,也許,涉及更嚴重的國家安全,那時,又怎麼辦呢?你經常問的問題是:什麼是美國的自由。我最想告訴你的總是:什麼是美國自由的代價。在新聞自由這個問題上,如果忽略一些次要的問題和爭執,將會對新聞自由形成最大威脅的,就是國家利益。因為在上述案件中你可以看到,真正能夠對新聞自由構成威脅,真正有可能迫使新聞自由讓步的,就是國家利益。可以說,在某種意義上,新聞自由和國家利益是互為代價的。美國人始終站在兩難之間,安全與自由。在真正緊迫和嚴重的關口,比如說,在這個「進步」雜誌案子裡,我想,美國政府也是相信國家利益真的有可能受到傷害,發急了才出此下策,因為政府官員是最不便去向新聞界挑戰的。幾個部長也知道,這很有可能就是在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下賭注。他們也是沒辦法。這個案子的結果,美國人民在捍衛新聞自由的同時,很可能確實支付了國家利益的代價。作為這個國家的公民,他們當然應該知道,所支付的國家利益並不是政府的,而是整個國家,也就是整體美國人民的。那麼,他們為什麼要作這樣的選擇呢?   我想,首先是,如果一遇到「國家利益」這個震懾力量就讓步的話,早就沒有美國的新聞自由了。因為,你已經看到,他們所遇到的真正困擾總是來自美國政府,只有政府才可能提出檢查制度和禁止發行之類的要求。如果說,美國政府打算以預檢預禁這樣的手段來限制新聞自由的話,或者說,某一屆政府不希望公佈不利於它的材料的時候,他們不費力氣就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借口,就是國家利益了。比如,尼克松的水門事件醜聞。我相信沒有一個尼克松會願意這樣的材料被公佈。如果要以國家利益為借口,應該也是很容易的。至少這些材料的公佈,可能引起政局的動盪,社會的不安定,說是這是一種國家利益,也完全說得過去。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每一個案例來看,力量對比之懸殊是一目瞭然的。不僅僅是一個報社或雜誌社與整個美國政府的人力,財力和掌握的手段無法匹敵,而且發表一篇文章的份量和國家利益的份量也根本無法較量。因此,一旦「國家利益」這個重磅炸彈能夠有朝一日炸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一個缺口,整個美國的新聞自由就很可能全線崩潰了。   這不僅僅是美國新聞界的恐懼,這是美國人的恐懼。你已經看到,這種恐懼甚至壓倒了他們對於熱核武器威脅的恐懼。為什麼這麼說呢?大致說來,美國人現在的生活是過得很好的,並且自由自在。他們有數量比例相當大的一批人,在關心著各種只有衣食無憂,思想無拘無束才會去關心的問題。你只要想一想,連「核專業」 都會冒出這麼一大群「業餘專家」和「迷」來,是不是都是吃飽了撐的。他們認為,這個社會從根本上的運作正常,才是他們繼續這樣自由自在生活下去的保障,而新聞監督是整個遊戲規則在操作過程中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如果沒有這樣的約束,一個聚集了巨大財富的美國政府,會迅速腐敗下去,一個擁有強大權勢的美國政府,會很容易地製造一些借口,輕易地拿走老百姓的那點自由。這是二百多年來,他們感到真正應該害怕的東西。   那麼,你一定要問了,美國政府還怎麼保住國家秘密呢?除了他們自己看牢點,別讓新聞界給弄了去,是至今為止我所看到的唯一辦法。   你的信中談到,國內現在涉及新聞界的誹謗案特別多,你想知道,在美國,,這一類問題的是怎麼解決的。這的確是一個很有意義的問題。因為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娛樂界明星聲譽的輕鬆話題,這是在新聞自由中的一個重大議題。因為,如果新聞界在批評美國政府官員的時候,一個細節失實就要面臨巨額賠償的話,新聞界的步履就要艱難得多,它對於美國政府的約束力也要大大減弱。   在美國,有數不清的各種各樣的報刊雜誌,又沒有檢查制度,我也曾經以為,這裡的誹謗訟訴一定忙得不可開交了。到了這裡以後,我才奇怪地發現,這類案子非常少。首先,一般來說,此類案子不論在哪裡,牽涉普通人的,總是較為罕見,因為新聞界對他們沒興趣;其次,容易牽扯進去的,最多的是有點職權的人,,即 「公職人員」,以及有點名氣的,即「公眾人物」。然而在美國,這兩類人都知道,要和新聞界打贏所謂誹謗罪的官司,幾乎是難於上青天。由於他們的知難而退,這類官司當然就少了。 幾年前,對中國來的一個公眾人物,美國新聞界作了各個角度的報導,使其一下子無法適應,就對記者報怨,你們美國不是最講隱私權的嗎?怎麼可以這樣?實際上,這是對美國知其一卻不知其二。作為一個普通的美國人,這裡是最有隱私權的地方。但是,你要想競選總統,想當官(大官小官不論),想當明星,當民間組織的頭頭,想在公眾事務中成為一個「人物」,那麼,可以說,從頭到尾,你都在新聞的監督之下。也許你天天在報上看到自己的名字,也許你很少見報,但是這已經是取決於新聞界對你感興趣的程度了,而不是取決於你自己。所以,一般來說,他們要保持良好形象的辦法只有兩個,一是端正自己的行為,二是以最大可能隱藏自己的劣跡,躲過新聞界的目光。當然,這很難。這就是「做名人難」在美國的版本。   在這種情況下,被新聞界觸怒的公眾人物,馬上會自然地想到他們的反擊武器-誹謗罪和名譽損失賠款。這裡的報社和雜誌社都是私營的,一旦巨額的賠款成立,對大多數新聞機構來說,都將是一場滅頂之災。我前面談到過,美國沒有對於新聞的檢查和預先禁止,所以,有可能對新聞界形成的最大威脅,就是在出版物發行之後的訴訟,和由此引出的巨額賠款了。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美國人也是在逐步摸索中尋找答案的。   使這一目標在判例上明朗化,制定出明確原則來的是轟動一時的沙利文案。   這個案子的發生是在1960年。你也知道,這是黑人的人權運動最風起雲湧的年代。在這樣一個歷史大轉折的前夕,是種族問題最敏感,也是種族衝突最容易爆發的時候。 那年的3月29日,紐約時報以整版刊登了一幅廣告。這是由64人簽名的一個宣傳廣告,簽名人中間包括一些南方的黑人牧師。宣傳的內容是當時在美國南方,黑人進行的非暴力示威行動。他們呼籲著:「在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的許諾下,我們有權利以人的尊嚴生活。」接下來,這份宣傳廣告談到,黑人遭到了由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所教唆的「恐怖浪潮」的攻擊,還舉了一些警察虐待黑人的例子。可是,事後發現,這些例子有很多不實之處。   看到這份宣傳廣告之後,蒙哥馬利市專管警察部門的一名政府官員,名叫沙利文的,向法院告狀,以誹謗罪告紐約時報和四名黑人牧師。儘管那個宣傳廣告上的指責,並沒有提到他的名字,但是他認為,既然他的職位使他必須為該市的警察行為負責,因此,紐約時報刊登的廣告,已經詆毀了他的名譽。一開始,法院的陪審團判給他50萬美元的損失陪償金。而且,阿拉巴馬州高級法院支持了這一判決。   紐約時報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這時,已經是1964年了。   紐約時報的律師辯稱,這篇宣傳廣告是由64名知名人士簽署的,如果他們知道內容不實,他們是不會這樣做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是故意的誹謗行為。至於紐約時報,他們並沒有責任要對發表的東西都作精確的核實,他們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新聞自由,有權決定是否發表。   最高法院一致通過推翻了初級法院的判決。並且,針對公職人員提出的誹謗案,第一次宣佈了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當公職人員遇到不實的批評而受到傷害的時候,他不能以誹謗罪要求賠償金,除非他能夠提出證據,證明這是出於「真實的惡意」。你也一定注意到了,當事人要拿出這樣的證據,證明新聞媒體事先就有污陷的企圖,是非常困難的。這樣,公職人員幾乎不可能打贏這樣的官司。法庭同時指出:在自由辯論中,發生失誤是不可避免的,必須保護新聞界有「喘氣的空間」,使他們有可能生存下去。   在三年以後的另外兩個案子中,美國最高法院又把這一原則從「公職人員」擴大到了「公眾人物」。在1986年,這一原則再一次擴大到「捲入公眾事物」的普通人。   我再告訴你一個很特別的例子,沒準,你聽了又要感到意外了。   這個一直告到最高法院的案子,牽涉到對一個公眾人物可以說是很噁心的攻擊。發生的時間距離現在也不是太久,這個案子到達最高法院的時候是1988年。事情發生在1983年,美國的一個比較大的色情雜誌刊登了一份以滑稽漫畫形式出現的烈酒廣告,在這個廣告裡,漫畫虛構了這樣的情節,挖苦一個叫弗威爾的「公眾人物」,說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在喝醉酒以後和他的母親在戶外的小屋裡發生的!弗威爾不幹了,他沒法把它當做什麼滑稽玩笑接受下來,一紙給告到法院。   他的訴狀分兩部分。第一條,是誹謗罪。我想,若不是他實在覺得這幅漫畫情節惡劣而完全有理由說它有「真實的惡意」,弗威爾是不會上法院去告的。看到這裡,你也一定會想,那個弗威爾還是應該有希望獲勝的,這漫畫看著也太「惡意」 了。但是,他又沒能成功。為什麼呢?   誹謗罪被陪審團否決了。他們的理由是,這種東西一看就知道是胡鬧的,根本不會有人當真,也就談不上什麼誹謗。在這裡,是有一些專門製造假新聞的報紙以取悅某些讀者的,一些人明明知道是鬧著玩的,照樣買回來看,也就是圖個好玩。有一次,我就看到一張這樣的小報,上面大字標題:卡斯特羅死了!下面就是很大的一張照片:卡斯特羅正躺在棺材裡。我吃了一驚,馬上指著那張報紙向我的朋友 「報告新聞」,她只遠遠掃了一眼,就說,這報紙是開玩笑的。果然,不久以後,我又看到這家報紙在一幅長著翅膀的嬰孩照片旁,「報導」某人剛生了一個小天使!在美國,這種報導當然就談不上失實不失實,或者誹謗不誹謗的問題。陪審團指的也是這個意思, 因為沒人信,你的名譽也就沒受到什麼損失。 但是,弗威爾的訴狀中還有一條。他提出,這張惡意的漫畫造成了他精神上的巨大創傷。這一點,陪審團同意了。判給他二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金。陪審團的這一判決,立刻引起了政治漫畫家,藝術家和連環畫家的嚴重關注。他們時時都可能畫些戳痛公眾人物的東西,他們的問題很簡單:要是一張漫畫就可以判決造成精神損傷的巨額賠償的話,界線在哪裡?但是,1986年,巡迴上訴法庭支持了初級法院的判決。   兩年後,當最高法院複審這個案子的時候,一致同意這樣的判決:一個公眾人物,當他受到諷刺挖苦的時候,不論它是多麼具有傷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寫,都不能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弗威爾贏得的二十萬精神創傷賠償金也給推翻了。應該說,這個案子又進一步擴大了第一修正案對於新聞自由的保護。 這個案子的首席法官講的一段話讓我一直很難忘記。公眾人物是經常受到諷刺挖苦,漫畫化甚至醜化的。他說,考慮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則,我根本就沒打算提供一個例外,讓它在這種事情的對錯中間劃上一條界線。也就是說,對於美國的最高法院,誹謗罪問題的解決畢竟是有一個明確的目標的,這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尋求的目標,確保新聞監督的功能,以維持社會的健康正常運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時候,就可以避開細節的糾纏,避開在低一層次的是與非之間劃界線,而作出高一層次的原則性判決。   這會不會就出現大量的不實報導,以至於「亂了套」呢?我們看到的美國新聞和圖書出版,是非常「井井有序」的。在自由的信息和思想的流動之中,社會總的趨勢是在趨於健康和更富於創造力。社會的基本健康,又有助於新聞和圖書出版的進一步發展,應該說這是一個良性循環。新聞出版界也有它自己的一套自然約束。儘管法院一般不會輕易作出誹謗罪的判決,但是它還是可以裁決報導是否屬實,以挽回當事人的名譽損失。如果一張報紙或一個出版社頻頻作出不實報導,讀者就會對它嗤之以鼻,就無法維持它原來的讀者群,也就破壞了它自己的生存條件。在市場調節之下,當然也有適應它的特定讀者面的一些劣質讀物,但是我們看到,在這裡,這樣的讀物並不是主流。   我還想談談,有關我所瞭解的色情影片和色情讀物等等在美國的情況。我覺得如果不向你作這方面的介紹,就是不完整的。我第一次看到色情雜誌,是在我來美國後進的第一個小書店裡。我進去以後隨意地在裡面逛,逛到最裡面一個半遮半蓋的角落,一下子發現滿滿的兩個陳列架上,都是封面就「非常色情」的色情雜誌。作為一個從中國出來的人,這也我是這輩子第一次有機會看到這樣的雜誌。我很好奇,就打開兩本翻了翻,想知道美國的色情雜誌到底是什麼樣的。裡面和封面差不多。第二天,我告訴了認識不久的美國朋友,他們笑著拿我尋開心,當然,都是一些善意的玩笑。然後,我就問他們,這是合法的嗎?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慢慢地,我瞭解到,並不是所有的書店都有這樣的讀物,這也和書店確認自己的讀者面有關。美國的書店大概沒有一個象中國城市裡大的「新華書店」那麼大,一般都是小小的店面,各有自己的經營特色。決定是否賣這樣的讀物,取決於書店自己的經營方針。這兒也有一個檔次問題,和出版社的定位問題是一樣的。在書店陳列這類讀物的時候也有一些規定,它不能放在很開敞醒目的地方,也就是說,不能侵犯那些不願意看的人,也必須讓帶孩子來買書的家長可以預防孩子看到。所有的美國人,都知道什麼樣的書店有可能賣這類讀物,如果自己不願意看,只要不去那個角落就可以了。   色情讀物也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同在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我已經介紹過,言論自由的關鍵是言論的「內容中性」,對於各種宣傳,它只是簡單地交給民眾自己去判斷。但是,對於未成年的青少年就有比較嚴格的法律規定,因為嚴格地說,青少年還沒有長大成「人」,他們還不具備成年人的判斷力。因此,比如在學校裡,他們往往受到各種校規的約束,比成年人的自由要少得多。不僅色情讀物不能出售給青少年,電影也嚴格分級,很多電影青少年是不允許看的。說來你也許會奇怪,有些限制甚至比中國人的道德概念還要嚴格得多。這也是我在中國時對美國缺少瞭解的一面。   比如說,有一次一個大陸來的朋友告訴我,他有時以自己的名義去為自己的孩子和孩子的同學買成人電影票。我素知他平時教子甚嚴,聽了當然吃了一驚。後來才明白,他指的是一些武打片。中國人的概念是「少林小子」,「自古英雄出少年」,小孩子看看武打片有什麼關係,哪怕是對子女非常嚴格的家長,也不會在意。但是,美國的孩子是買不到這樣的電影票的。   出於對青少年保護而產生的這樣電影分級限制,也是一個有可能引起爭議,有可能劃不清界限的問題。由於這些規定例外地追究了「言論的內容」,實際上就被迫進入了困難的次一個層次的是非判斷。就在已經實行的電影電視分級制上,實際上也一直在發生激烈爭執。我們就在電視裡看到過這樣的辯論會,一方是影視製片人的代表,另一方就是在美國為影視評級的12人委員會中的一個代表。你可以看到,一離開「內容中性」,問題就會複雜得糾纏不清。影視製片人經常是頗為惱火的,因為 一個片子一旦由於一個或一些鏡頭給劃進「級」 去,整個未成年觀眾群也就給劃走了,而他們往往是觀眾的主力軍。我就在報紙上看到過,香港的製片人屢屢抱怨,因為他們在香港放得好好的武打片,一出口到了美國都成了「三級片」,由此票房收益大減。問題是,劃的標準是什麼,這實際上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因為除了一些比較容易判斷的之外,大量是難以確認的。比如,暴力場面以及描寫性愛,是凡有開打的或是凡有性愛場面的都算,還是到某一程度的才算。前者,在今天的美國已經不可能做到,也沒有人認為有必要去這樣做,而後者,就成為永無止境的爭執的源泉。美國也是無法解決如此爭端,所以把決定權就交給那十二個不幸的審查委員,他們時時處於被攻擊的地位,做的也實在是勉為其難的工作。   我上面提到的辯論會真是十分熱鬧。製片人首先質疑的是這個審查委員會成員的資格:這十二個人,究竟他們是憑什麼教育背景,什麼個人資歷,或什麼其他條件,就可以替全美國的青少年作主,決定他們可以看什麼和不可以看什麼電影呢?那名審查委員會的代表答到,他無法拿出這樣的資格標準,所有的委員都具有不同的經歷和教育背景等等,但是,有一點他們是共同的,就是,他們都是做父母的。每當他們去判斷一個片子,他們想到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他們會問自己:我是不是希望我自己的孩子看這樣鏡頭,這就是他們的判斷標準。平心而論,他說得非常動感情,保護美國下一代的拳拳之心溢於言表。   但是那個製片人已經大叫起來:等一等,等一等,他說,我也是做父親的,我的兩個孩子都是健康而正派的孩子,可是他們已經是高中生,他們已經什麼都知道了,其實所有的家長也都明白他們的孩子已經什麼都懂了,而他們只是裝作以為孩子什麼都不懂而已, 我對自己的孩子看什麼就不作任何限制。 審查委員就說,你可以對自己的孩子不作限制,可是你問一下其他的父母,他們是否願意他們的孩子什麼都看呢。   製片人立即回答說,他並不在替別的父母作決定,可是審查委員你卻在替他和其他所有的父母作決定。這不公平。   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大量似是而非,所謂「推一推就推過去,拉一拉就拉回來」 的片子,對於審查委員可能是一念之差的事情,對於製片人,就差得太多了。一個片子一旦被列入「某級」,大量青少年觀眾被攔在電影院外,票房價值馬上就下去了。辯論雖然沒有一個什麼明確的結果,但是通過這樣的辯論,可以看到事情並不是想像的那麼簡單。   在美國,成年人是否就有很普遍的機會接觸色情讀物呢?我所看到情況是這樣的。在公共場所,如公共圖書館或在一般公司企業的會客室裡,是沒有這一類的讀物的。我在這裡住過各種檔次的旅館,也從沒見到過。電視節目裡,也沒有色情片。你在美國旅行,視覺環境是相當「乾淨」的。在美國,這不是一種滿目皆是的東西,不到特定的地方有意尋找,是碰不上的。如果有這種需求的人,他可以在某些書店的角落去買,可以去一些電影院,可以自己去租借這樣的錄像帶。作為一個成年人,這是你自己的選擇。那麼,是否就有很多成年人沉湎於色情讀物呢?我相信大多數的美國成年人都或多或少看過,至少是看到過這樣的東西,但是我並不認為有很多人沉湎與此。相對來說,美國社會的基調是比較健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都非常豐富,你可以有許許多多的選擇。可以使你覺得有趣,會使你入迷的東西也非常多,而且容易得到。所以整個社會的興趣也很分散。每個人也在選擇自己的檔次定位。人們知道,同時也習慣有各種類型的讀物,大多數人並不沉湎於這樣的東西。   我又要講到濫用自由和科學技術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在美國,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向市場的速度非常快,許多技術本身就是在市場的推動下向前走的。電腦新技術的普及極快,短短的時間裡,花樣百出,令人目不暇接。這一段時間,我們可以經常看到新聞媒體討論「信息高速公路」所帶來的各種問題,這指的是日益普遍的計算機聯網服務。通過這樣的服務,人們可以方便地通過電腦網路運用各種資料庫,和別人交換信息。在美國的問題是,這不是少數專家學者的特權,它是通過電話線外接的,你只要每月付一些費用都可以得到。可以先用多少小時,然後再根據你使用的時間計費。因為方便,費用不高,很快成為飛速普及的新的信息源,還沒有來得及考慮,一些附帶的問題就已經產生了。   這樣一個突然產生的大量信息流動,如此廣大的讀者面,馬上使一些濫用自由的人,甚至一些犯罪分子,趁虛而入。因為這個領域已經開拓出來,但是一開始美國政府還沒有想到,如何在這一領域制定法規,去防止色情對於青少年和成年人的侵犯。因為這個問題並不是和電腦網路同步產生的,所以無形之中就成了唯一的一個漏洞。這裡的規矩就是這樣,只要沒有法規說這是犯法的,那麼它就是合法的。所以以製作色情信息牟利的人,立即進入了這條所謂「信息高速公路」,而且迅速曼延開來。   突然發現問題而感到震驚的,當然是一批青少年的家長。因為有很多輔導孩子做作業的網路以及「兒童談天說地」等等各種節目,有些青少年花不少時間在電腦旁邊,當然有大量有趣的節目,對開拓他們的心智頗為有益。所以,孩子們坐在電腦前,,父母一度是很高興的,至少不會想到孩子會因此受到什麼傷害。可是,當有一天,他們發現孩子安安靜靜坐在那裡,居然是在看電腦提供的色情照片,他們怎麼會不嚇一大跳。甚至有一個十三歲的鄉下女孩,糊里糊塗給一個「電友」給騙到了洛杉磯。電腦是可以對話的,比電視的情況遠為複雜。   於是, 美國的言論自由又出現了「電腦時代」的討論。今年的3月23日,美國參議院商業委員會通過了一個「正派通訊法案」,該法案規定,對凡是製作「猥褻,淫蕩,挑逗,污穢和下流」的色情素材,在電腦網路上傳送的個人以及公司都可以進行懲罰,可處以最高10萬美元和兩年的徒刑。對於兜售這種素材的人,也可以進行懲罰。提出這項法案的是一個民主黨的參議員,他說,他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於色情素材。我前面提到過,美國聯邦政府一向有嚴禁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播出猥褻素材的法規,這一次,卻把政府的權威擴大到了電腦的聯網通信業。   你聽了,也許覺得一切就可以順理成章地解決了。但是,這項決議不僅激怒了聯網通訊業,還引起了美國的民權組織的批評,連克林頓政府都立即向參議院提出 「緩辦」的請求。白宮發言人說,「總統認為這個問題值得更仔細的討論……政府厭惡任何形式的猥褻素材傳送,但需要注意到重要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權利。」   為什麼連美國總統都會認為還需要「更仔細的討論」呢?原因是電腦的情況與廣播電視並不完全相同,除了一些類似的功能之外,它在美國還成了出版業的擴展領域。許多雜誌出了「電腦版」,訂戶可以在電腦上閱讀,同時就可以在電腦裡儲存雜誌上的資料,需要時也可以打印出來。出版業也省了好多印刷版的人力物力,優越性當然很多。但是,新的法案就可能造成這樣的情況,同一張報紙或雜誌,會由於某一張照片或某一句話,使得印刷版可以照出,而電腦版卻給禁掉了。作為同一個出版業,就可能面臨兩種政策。出版業的言論自由就有了一定的疑問。同時,法案對於這樣的用詞:「猥褻,淫蕩,挑逗,污穢和下流」並沒有提出什麼明確的定義,也可能成為今後打官司的麻煩主題。因此,非盈利組織「民主與技術中心」 的主席認為,「那是違憲的,是對信息高速公路上的新聞自由的直接威脅。」批評者還擔心,這是美國政府對電子通訊擴大檢查的先聲。   電腦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它的信息傳佈是雙向的,而不是象電視那樣是單向的。它的公眾參與性更大。電子郵件,電子佈告欄,電子購物,電子競選……等等,不一而足。它涉及的面相當廣,因此,還要「更仔細討論」的觀點,代表了美國在處理牽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問題時,通常所持的謹慎態度。那麼你要問了,怎麼辦呢?管製法案尚未最後實行,但是已有許多人衝出來試圖解決這個問題。市場規律又在悄悄地起作用。   最起勁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是幾個大的聯網公司,他們的動因當然是不希望產生嚴格的法規,因為法規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時候,也就同時掃掉了他們的一大筆成人生意。他們在商業網上設立了一些阻攔功能。另外,各大軟件公司也在設計各種管制軟件。最近設計出來的一種軟件,50美元一個,是家用的。家長們可以用來裝在自己的電腦裡,據說基本上可以阻擋所有的色情信息。這樣的東西出得很快,因為準保能掙錢。   之所以寫這些,也是希望你體會到美國社會發展的一種流動感,以及在這種越來越快的發展和流動之中,他們如何在竭盡全力維護一個古老的基本信仰。我相信老的問題尚未基本解決,新的問題又在不斷誕生。對於美國人,這一直是一條很艱難的路。   最後,有關言論自由的「內容中性」原則,我還想到,你可以這樣設想一下:如果沒有這樣一條原則,那麼,像美國這樣一個多種族,多宗教,多元性的社會,它將依靠什麼標準去作判斷?它又靠什麼人去作判斷?以圖書為例,美國的圖書協會,每年都要收到近千封「人民來信」,要求對於書籍和其他資料進行檢查和禁止,比如,保守派的人會要求禁止與性,自殺,魔鬼主義有關的書,有髒話的書,和表現青少年自我意識及表現人生狂暴面的書,等等。自由派也會要求禁止一些具有文化冒犯性的書,比如,有種族敏感問題的書,有對女性不恭的描寫的書,等等。還有持各種不同觀點的禁書要求,從「第三帝國的興亡」到「活的聖經」,甚至「哈利克·芬歷險記」都有人提出要禁,你說,聽誰的好呢?就像你我都經歷過的,是小褲腳管和尖頭皮鞋該禁,,還是喇叭褲和披肩發該禁呢?   這封信就先寫到這兒吧。   祝好!    林達 第七封信 ----------------- 盧兄:你好!   這次,不等你的來信,我就想繼續寫下去了。   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牽涉到的內容確實非常豐富,我再給你談談這裡結社的情況,這也是很有意思的。記得那是民主黨的克林頓總統剛剛當選不久,有一天,我從一大堆郵件裡發現了一封由這位新總統給我的信,我看來看去,前面打印的確實是我的名字,後面龍飛鳳舞,也確實是克林頓的大名(當然,這是手跡的印刷品)。   當時,我已經習慣從郵箱裡每天取出一堆各種各樣的推銷信,美國人稱為垃圾郵件。這些信推銷什麼的都有。你如果曾經買過一件郵購商品,那麼,各種其他的郵購公司,就會從聯網的電腦系統中獲得有關你的資料,姓名,地址等等。各種推銷信就蜂湧而來了。如果你給什麼殘疾人基金捐過款,那麼,各種保護貓和狗,保護你聽也沒聽見過的動物,保護兒童,保護環境等等的組織,都會寄來要求捐款的信件。同時,他們會寄來一張設計得挺好看的這一組織的「標誌」,一般是一張粘貼紙,你把捐款寄去,把「組織標誌」往汽車上一貼,你加入這個組織的過程就算完成了,你就取得了這一年的成員資格。到了第二年,你再次收到這樣的信,你可能是沒錢了,也可能是對這個組織的觀點不同意,或者是不感興趣了,你不再寄錢去,你的成員資格也就取消了。誰也不會在乎。   美國人經常說的一句話是:改主意了。你想想看,在一個信息流量那麼大的社會,每天人們都要接觸那麼多新的老的主張和觀點,當然經常有人改主意才是正常的。美國人對於「改主意」是普遍接受的。接受自己「改主意」的狀態,也容忍別人「改主意」的情況。但是,在美國,你如果瞭解一下年輕人的普遍的捐款走向,也可以看出美國人的思想趨勢。在美國的年輕人中間,向保護環境和保護野生動物的組織捐款的特別多。我有時都覺得頗為感動,他們本身都不富裕,每一美元都掙得不容易,但是給這些組織一捐就是幾十元。你真的很難想像這裡的年輕人對野生動物的熱情。還有一些非政治傾向的人權組織,得到美國年輕人的捐款也比較多。   由於電腦技術的普及,一般的推銷信或者募捐信,它的稱呼都可以直接印上收信者的姓名,以增加「親切感」。比如這裡的「時代雜誌」,就用電腦處理把每一個訂戶的姓名組合在封面上,讓你感覺這本雜誌好像專門是為你準備的。嚴格的說,我收到的「克林頓簽名信」,就是這樣一種募捐信。信中闡述該黨的種種主張,以及他們將如何給美國帶來希望,然後,希望你寄上幾十美元(可以量力而行,十元,二十元,或者更多,都可以)。這筆錢,你可以說是黨費,是對該組織的支持,是募捐,都可以。收到這封信的同時,我還收到一張象信用卡一樣的硬卡片兒,這張卡,我要是硬把它翻成你我都熟悉的概念,那麼,我大概可以把它稱為是「黨證」。如果我在上面簽上名,至少在克林頓執政的四年裡,我也就是這個執政黨的黨員了。你是不是覺得這有點兒滑稽,或者會不會說,這是不是太隨便了。   我在中國的時候,也聽說美國的政黨組織不嚴密,加入和退出都很隨便。當我真的收到這麼一封信的時候,才體會到這個「隨便」的程度。應該說,這完全是一種概念的不同。在這裡,政黨只是一種團體,同樣的團體在美國有成千上萬,有宗教團體,學術團體,由各種各樣目標,觀點,信仰,興趣等等原因而湊在一起的團體。它們之間,有大小的區別,而沒有什麼貴賤高下之別。在美國人的概念裡,政黨,只不過是對美國的各項方針政策目標有興趣而湊在一起的一幫人而已,也是諸多團體中的一種。在層次上,一個黨員並不比一個「鯨魚協會」或「野狼協會」會員顯得更「高級」。所以,參加一個政黨,哪怕是一個執政黨,都沒有什麼人覺得這是一件特別「光榮」的事情。   同時,你要想成立一個團體或是政黨,也非常簡單。成立所謂「非盈利組織」 要經過一番審查,因為「非盈利組織」是要為某一目標籌款的,有時它參與經營,所有的利潤都用於它所設定的目標,而不是進入私囊,因此它的收入也是免稅的。對於它的審查,也不是由於它的籌款所服務的目標,而是由於涉及免稅。美國這種簡單結社的方式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結果。沒有人會來干涉你的宗教,信仰。只要你不是什麼販毒集團,不是旨在從事違法勾當,沒有人會來干涉由於共同的宗教,信仰和興趣而產生的結社,或者說結黨。   在美國,成立一個政黨的困難不在於來自政府的干涉,而是在於你很難吸引一群人跟著你走。因為在美國老百姓面前,可以吸引他們的目標,口號,觀點,實在太多了。他們的各種主意也特大。比如說,你有一個組織或政黨,想吸引更多的人,你找到一個合適的宣傳對象,跟他講你的主張,他聽了之後感覺都不錯,在你已經覺得差不多成了的時候,也許,他會突然問你,你贊成讓馬戲團利用動物作表演嗎?如果你作了肯定的回答,而且覺得這種小事根本無關大局的話,你很有可能因此就前功盡棄了。因為,對於他來說,這是一個絕對不比你所關心的國家大事份量更輕的嚴肅問題。因為這意味著你是贊成虐待動物,他怎麼還可能跟你走呢?你別以為我在開一個玩笑,因為我就有不止一個這樣的朋友。   結社的普遍,不僅增加了美國人討論和表達自己所關心的問題的機會,也大大豐富了他們的生活。美國人一般來說是喜歡輕鬆話題的,是喜歡開心逗樂的,是喜歡研究琢磨一些有趣的東西的。各種各樣的「專業結社」或者說「專題結社」,不僅加深了許多專題的研究,也真是給他們平添許多樂趣。你一定記得我說過有許多人業餘研究原子彈的,昨天在電視裡,我們就看到一幫人是一個專門業餘造火箭的組織的,正在當地政府協助下,一個一個往天上放呢!   各種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使這個社會增加了多元文化的深度和厚度,使人們在循著自己的思路走的時候,也注意到別人對這個世界還有許多不同的解釋和理解,美國人相信,這種參照對任何一種信仰的發展都是有益的。   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同樣有不少濫用自由的情況。   一般來說,美國人的團體都是十分鬆散的,對自己的成員沒有什麼很強的約束力控制力,也並不要求他們的忠誠,理解它的成員隨時隨地有可能「改變主意」。一個政黨或者團體,它的普通成員的言行都只對自己負責,跟他所屬的組織沒有什麼關係。相反,一個不論什麼性質的團體,如果它有非常嚴密的組織結構,或者對它的成員有很強的控制能力,美國人反而會覺得很奇怪,甚至會擔心它出了什麼問題。   這種擔心並不是無緣無故的,因為在美國這種出問題的情況是時有發生的。在中國的時候,我們就都讀到過有關「人民聖殿」的慘劇。這個宗教性質的團體,在他們的內幕面臨被新聞界披露的情況下,其領導人誘使和迫使他們的成員自殺,造成幾百人的死亡,震驚了世界。我到了這裡以後,曾經在電視裡看到過介紹這一事件的電視記錄片。這應該說,這是一起「宗教自由」和「結社自由」在美國被一些人濫用的典型。那些被迷惑的「人民聖殿」成員和他們的親屬,都為此支付了慘痛的代價。   「人民聖殿」這樣的組織在這裡稱之為小教派。各種小教派在這裡很多,不是對他們搞專題研究的人,根本搞不清楚。我也遇到過向我宣傳的一個小教派,向我強調世界末日的來臨,然後,留下一些小冊子就走了。一般的小教派並沒有什麼大的影響,愛信不信,也沒有什麼害處。但是,我們來到這裡以後,還真碰到一次類似「人民聖殿」這樣釀成慘劇的小教派事件。這樣大的事情我想你在中國也一定聽說了,而且這一事件居然在兩年之後成為另一場慘劇的動因,這真是誰也沒有料到。   我在這裡,將又一次提到奧克拉荷馬大爆炸。它發生的日期正是兩年前在德克薩斯州一個叫瓦柯的地方,發生「大衛教派」慘案的日子。因此,從奧克拉荷馬爆炸一開始,敏感的人們就對此議論紛紛,猜想這兩個慘案之間是否會有什麼關聯。沒有幾天,隨著爆炸嫌疑犯麥克維的被捕,這一猜測果然被證實。麥克維除了平時對聯邦政府不滿之外,使他最為憤怒和激動的就是瓦柯的大衛教莊園兩年以前的爆炸。為此,他還特地去過大衛莊園的爆炸現場憑弔。他對於奧克拉荷馬市聯邦大樓的攻擊,幾乎就是對於兩年前這場爆炸的報復。   大衛教派的教主是一個叫大衛·柯瑞希的中年人,這樣的人一般都有一個特點,就是口若懸河。他在瓦柯買了一個莊園,有一批信徒就聚在裡面。如果他們就這麼聚著,隨他們是宣傳什麼宗教,都不會有人感興趣。問題是他們在裡面非法囤積武器彈藥。美國可以私人擁有武器,但是在管理上有一套規定,對武器的類別等也有規定,超出規定就可以以非法擁有武器罪逮捕起訴。因此,找上門去的是聯邦煙酒火器管理局。他們一去,裡面就開槍反抗,當場造成四名探員和六名大衛派教徒的死亡。一下子就轟動了美國。   由於裡面有不少婦女兒童(女信徒和她們的孩子),當局就不敢輕舉妄動了,因為在美國,婦女,尤其是兒童,是一個非常敏感的社會關注點,萬一出點什麼漏子,政府很難向老百姓交代。就這樣,開始了雙方長達51天的對峙。在此期間,電視天天現場報導,還播放了柯瑞希以前的傳教錄像。還有許多人趕到現場去。同時,有關這個小教派的種種調查情況大量被報導。有幾個女信徒在對峙期間離開莊園。可是,他們就是不出來,怎麼勸也沒用。你說怎麼辦呢?   當時一些不在莊園內的大衛教信徒,在接受採訪調查時,談到柯瑞希有與多名女信徒發生性關係和猥褻兒童的情況,如果情況屬實,後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也正是這一條,使當時剛上任不久的司法部長同意用催淚彈進攻莊園。因為可以說,這一行動是為了救出裡面的兒童。但是,正如我前面說過的,只要有兒童,總歸麻煩大了。   據一個前大衛派教徒說,柯瑞希經常提到,他們有可能與聯邦政府發生戰鬥,並說,最後所有的信徒都會死亡。但是他宣稱他們將會再來,重新奪回這個世界。後一個預言看來難以實現,但是前一個預言卻不幸而發生了。整個過程電視裡都放了,眾目睽睽之下,催淚彈剛剛放出去,裡面就引爆了一團炸開的火球,根本就無法接近。整個建築物都倒塌在烈火之中,80多個人,包括二十多名兒童,都在火焰中喪生。   從我的眼睛裡看出去,我只看到柯瑞希是個精神不正常的傢伙,那一群傻呼呼跟在後面的人也是給灌了迷魂湯了,最倒霉的是那些孩子,都是那些當媽的太糊塗,害了他們。這些人自己不想活,還打死了四個聯邦探員,夠「罪大惡極」的了。悲劇是悲劇,可是,這有什麼辦法呢?   可是在美國,有的是對政府的處理表示不滿和感到憤怒的,其中最極端的麥克維,竟然在兩年之後為此去攻擊聯邦大樓。整整兩年來,瓦柯悲劇始終在困擾著美國朝野。對於這個行動,政府和司法部長始終都承認「毫無疑問是有失誤」,「我們不會再這樣做」。可是,如果再遇到這種情況,我想,未來的司法部長依然會像她的上任一樣,覺得「攻,還是不攻」這是她「這輩子最難決定的一件事」。   當然,這樣的極端事件很少,但是,我相信濫用宗教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情況在美國現在有,將來還會有,還會有很多人成為這種濫用自由的犧牲品,這是不可避免的。終會有狂人,也永遠會有由於種種原因上當的。但是,美國人並不因此而懷疑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是每一個人的天賦權利。也就是說,你是一個成人,你就擁有許多作為一個人的權利,至於你是要正確地使用它,濫用它,還是自己放棄權利而去聽任別人擺佈,這是你自己的選擇,你也必須承擔自己選擇的後果。實際上,作為一個社會整體,追求這樣一個理想,奉行一種共同的遊戲規則,這也是一種選擇,整個社會也在為此支付代價,承擔後果。   美國也並不是一開始就是這樣的。我想以宗教自由為例。你知道,有很多宗教都有過迫害異端的歷史,至今為止,都還常常有這樣的宗教或是教派,時不時地為我們提供迫害異端的實例。美洲大陸也經歷過這樣一個過程。   當初美洲大陸大批移民的開始,就是英國的宗教迫害造成的。從1629到1640年,就有七萬五千多名清教徒難民逃離英國,其中有三分之一來到了北美洲。這些被迫害的清教徒並不因此就理解了寬容。在他們眼裡,這個世界還是需要一個「正統的宗教」,需要掃除異端。他們只覺得自己是在英國爭奪宗教正統地位的失敗者,卻絲毫沒有想過自己是「非寬容」觀念的犧牲者。因此,當他們來到美洲大陸,他們依然視自己為正統,要求後來者依從他們的清規戒律,同樣地無法容忍與他們不同的宗教觀點。最著名的就是北美洲的清教徒對於教友派的迫害。當時馬薩諸塞州的教友派就備受責罰和驅逐,以至於根本禁止他們入境,兩三年內,就有四人因違令入境而死。有一位女士居然不服驅逐就被吊死在波士頓的會議廳裡。你說這地方是不是夠野蠻的。儘管當時還沒有美國(在美國獨立之前),但是這是在同一塊土地上,就是發生在美國人的父輩,或者說,祖父輩的事情。   美國從這樣一種狀況走向宗教自由過程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人物,他就是羅傑·威廉斯。在英國時,他在宗教界就以正直無私和有獻身精神聞名。他來到美洲大陸時,受到清教徒教會的熱烈歡迎,但是他卻令他們吃驚地拒絕了現成的職位,因為他不能容忍他們與英國教會所保持的聯繫。來到新大陸,他希望能徹底與英國的教會脫離,創立全新面貌的美洲教會。他是一個理想主義者,也曾經是一個非常激進的脫離派。從人格上來說,他是一個追求純淨和完美的人。但是,這種人格上的優點在非成熟期非常容易走向的一條歧路,就是不寬容。說白了道理很簡單,正因為自己是個好人,他就眼裡容不下沙子。問題在於,如果他追求的不僅僅是人格上的完美,還追求宗教信仰的完美的時候,就會容不下和自己不同的信仰,觀點,意見。   追求完美在走向極端的時候,終於成為一種缺點。他嚴以律己,也以同樣的標準要求別人,他容不下周圍的缺點,包括他的同行者的缺點,他容不下任何與自己不同的觀念和行為,因此,他不得不一次次地離開他自己的教友和教會,最後走進一條死胡同。正是因為此路不通,使他有了反省反思的機會。他終於大徹大悟,領悟到對於今天來說也還是很「現代」的觀念:宗教自由的關鍵是寬容和共存。(其實,結社自由的關鍵也是如此。)他承認了世界上有不同的人,不同的想法,不同的觀念,甚至,人們可以信奉不同的神和上帝。他隨之提出了一整套思想。由於他的主張包括政教分離的內容,否定行政官員對宗教事物的權力,導致最終被當局所驅逐。幸而當時的美洲尚有廣袤的荒原,他向印地安人買下了羅得島,使美國在獨立之前,就有了一個宗教自由的實驗地。   這個時候,他人格上的優點真正地體現出來了。正因為他是一個理想主義者,也正因為他的正直無私,所以,當他領悟了寬容和共存的意義之後,就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去實施。羅得島從此成為北美大陸上第一塊從法律上享有宗教自由的土地。最為不容易的是,他不僅接受各種教派,甚至接受異教,接受從他個人信仰來看,可以說是最敵對的一方。他自己雖然是清教徒,但是在教友派被外面的清教徒迫害時,他卻毫不猶豫地接納了他們。為了能夠使宗教自由得到保障,他還在理論和實踐上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民主政治體系。羅得島的傳統和羅傑·威廉斯的理論,給後來的美國提供了一個回味久長的橄欖。 三百年前的羅得島的思想,也經過漫漫長途之後才在美國普遍被接受。現在的美國,人們放鬆得多了。實際上,放鬆下來對所有的人,對所有的宗教教派都有利。真的生活在一個寬容共存的環境裡,再回首那些由於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思想不同而廝殺的腥風血雨年代,再看著今天一些尚未悟過來的緊張地帶,今天你在我的廟裡放個炸彈,明天我在你的寺中放一把火,真是感到非常非常不值得。   我們剛到美國的時候,對這裡主要的宗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各個派別之間的關係很感興趣。因為我們讀多了歷史上有關這些教派之間相互對立,迫害,乃至於戰爭的故事,看到這裡的不同教堂前面樹立的不同教派的名字,未免產生一些「歷史聯想」。後來,和不同教派的美國神職人員聊天以後,才發現他們對這種差異的態度非常放鬆,基本的態度是理解別人對聖經的不同理解。   我們有個好朋友,叫弗蘭西斯,是一個修士。他所屬的修道院的教派,是天主教最嚴謹的一個分支。在六十年代以前,他們除了和上帝對話之外,是從不開口說話的。他們今天依然有他們自己的信仰,儀式和生活方式。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除了他們的簡樸,幽默和善意,還有就是他們對於不同文化,不同宗教所表現出來的理解和興趣,以及他們對世俗的外部世界所表現的寬容。他們完全以理解的態度對待我們這樣的教外人士,從來沒有一次對我們進行宗教的宣傳或者勸說。對於他們自己,弗蘭西斯說,當他剛剛進入修道院的時候,他所最尊敬的一位老年修士波爾神父就對他說過,在人類文明的各個歷史階段,在各個社會中,總有一些人,他們自覺地和世俗生活保持一段距離,以便于思索,以便於和超然的神靈對話。所以,他們只是出於自己的選擇, 主動和塵世拉開距離, 以尋求他們的哲學思考而已。波爾神父是美國最早開始學習和教授東方盆景的愛好者之一。他早年隨大學生代表團到過中國,非常熱愛東方藝術。他教出的學盆景的學生已經遍佈全美。當這位老年修士去世的時候,我們一起去送葬,我們驚異地發現,以繁瑣儀式出名的天主教,在這裡儀式十分簡化。他們淡然地對待死亡,悼詞中仍然富含幽默,寧靜和感恩。來到墓地後,我們看到,他們在安葬時甚至不用棺木,真正地「來自塵土,歸於塵土」。在這種平靜詳和的宗教中,你反而會感覺到一種無法抵禦的精神力量。   這個修道院也使我想到,如果宗教能夠這樣非常友好寬容地對待無神論者們,那麼,世俗世界似乎也沒有必要非常緊張地對待他們。各自盡可以在不同的世界裡進行自己的思考和反省。   現在的美國,不僅各教派的教堂相安無事,不同社區的教堂還有他們自己的不同風格。一些教堂的聖歌揉合進大量的現代音樂,黑人教堂更是熱鬧非凡,他們的聖歌有時完全是搖滾樂,整個禮拜過程的大部分,就是所有的人,牧師,唱詩班和下面的人們,在一起隨著強烈的節奏放聲歌唱和舞蹈,聲振山外。第一次看到的時候,真的嚇了我一跳,我做夢也沒有想到過,教堂做禮拜會做出這樣的一番風景。當然,也有非常肅穆禮拜的教堂。有時他們是屬於同一教派的,我曾經擔心,那些傳統禮拜的人們如何能夠接受這樣的現實,他們不會認為他們的信仰被褻瀆了嗎?但是,看來我的擔心是多餘的。他們之間也相安無事,因為現在的美國,已經沒有人認為有必要干涉別人崇拜上帝的方式。   有一個電影在這裡曾經非常賣座,名字叫「修女也瘋狂」。就反映了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在美國的這種情況。講的是一個黑人女歌星,由於她是某一案件的重要證人,警察就把她安排在一個天主教修道院保護起來。修道院都是非常嚴謹的白人修女,和黑人歌星當然風格截然不同。一開始,她們互相都難以習慣。後來,由於修道院的唱詩班沒有一個懂行的,一直沒有起色,就把歌星推上了調教唱詩班的位置, 她們就在音樂中開始融合在一起。 黑人女歌星大大改革了聖歌,使聖歌變得 「搖滾化」,保守的院長一開始持懷疑態度,卻沒想到,在一次演唱時,受到教會高層的肯定。於是皆大歡喜。黑人歌星和白人修女也建立了深厚的友誼。電影有匪警追殺, 有矛盾衝突, 有大量笑料,還有非常好聽的「搖滾聖歌」。真是典型的 「好萊鎢」電影。這電影大受歡迎,它以輕鬆的形式反映了美國正統宗教的輕鬆現狀。 美國政府不能干預宗教事務,還必須保持「一碗水端平」,因為政教是分離的。政府不僅僅是不能限制和干涉某一種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也不能顯得好像在傾向或者是鼓勵某一種宗教。所以,在美國的公立學校,即用納稅人的錢辦的學校,是不允許講授「聖經」這樣的課程的。私立學校則有自己的決定權,比如聖約翰大學,是私立的教會學校,它曾經在中國辦過分校,許多老一輩的中國人對這個學校很熟悉。現在在美國,「聖經」課還是它的必修課,你進這個學校讀書,就必須學習並且通過「聖經」課的考試,如果你不願意讀,你可以選擇別的學校。但是公立學校,包括中學和小學就不可以設立這樣的課程,老師也不可以在教室裡帶領孩子們祈禱。你也許覺得這沒什麼大不了的,但是你要知道,這是在一個基督教傳統曾經很強的國家。當學校從幾百年來習慣於講聖經,習慣於每天帶領學生進行祈禱,到禁止這樣做,是經歷一個很大的衝擊的。比如有關學生是否可以在校祈禱,始終是一個激烈爭論的議題。克林頓總統在阿肯色州當州長的時候,曾經簽署一項辦法,作為這個爭論的一個折中解決方案,就是允許在公立學校有「靜默時間」。也就是在公立學校裡可以設定一個時間段,比如五分鐘,十分鐘,在這段時間裡大家靜默,有宗教信仰的學生可以默默祈禱,沒有宗教信仰的學生可以靜思。但是,任何由老師帶領的祈禱都被認為具有宗教強制性而被禁止。但是宗教的私下表達,在公立學校也是允許的。個人可以私下祈禱,學生也可以自己組織在教室外的校園裡集體祈禱,可以帶「聖經」或其他宗教書籍到學校,可以對宗教作品寫讀書筆記,學生的宗教團體也可以像其他的學生團體一樣,利用學校佈告欄或者播音系統通知他們的聚會活動。   今年,在最高法院,還判了一個公立學校與宗教有關的案件。弗吉尼亞大學是一個公立學校,學校一直有一筆經費是專門資助學生刊物的。但是當一個學生團體為他們所辦的一份基督教雜誌申請經費時,卻遭到了拒絕。學校當然是有依據的,這個依據就是公共基金不能用來資助宗教活動。然而這個學生團體卻認為這不公平,他們也有他們的依據,因為宗教表達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他們認為,如果這筆基金可以資助其他所有的學生刊物,而獨獨把他們排斥在外,這是妨礙了他們言論自由的權利。宗教表達當然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這在美國是沒有什麼疑問的。有時候,我都覺得美國人對這些概念的理解和執行有些認真得迂腐,比如在紐約街頭,你可以看到不少賣香或賣某些熏香的植物,和一些據說是與宗教有關的物品的小攤兒,我想沒準兒誰也說不上這是哪門子宗教,但是年輕人都很喜歡買這些東西,買回去熏著覺得挺神秘的。問題是這些小攤兒是與眾不同的「特殊攤位」,他們不用申請執照, 因為當局承認他們這是在「宗教表達」 ,是在「言論自由」,不算是 「擺攤作買賣」 。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站在學校和學生兩方的任何一邊,僅僅從一個角度去看,都有相當充分的理由,而且都涉及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和執行。因此,這樣的事情只要雙方堅持,那麼除了告到法院別無他路。這種案子,在美國人眼裡,絕不是什麼幾個學生辦刊物的小事。全國都會眼巴巴地等著判決出來。這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這是在某種情況下兩個原則發生衝突時,何者優先的問題。這種情況偶有發生,相當於一個悖論。   在該案走向最高法院的途中,上訴法院曾經作過一個判決,該判決認定,大學拒絕資助學生的宗教言論自由,雖然顯示歧視,但是為了維持「政教分離」的根本利益,大學的這種做法還是符合憲法精神的。   最終,如此困難的案子還是要走向最高法院,判決的投票情況也反映了解開這個悖論的難度,裁決是以五比四通過的。最後斷定弗吉尼亞大學拒絕為這個學生團體的宗教刊物提供資助,是妨礙了他們言論自由的權利。學生團體終於勝訴了。一位法官的判決文寫得十分生動,他寫道:「言論自由中如果不包括宗教的話,就好像漢姆萊特一劇中缺少王子的角色一樣。」最高法院同時說明,這只是意味著各州應該以超然的立場對待學生團體,不管他們是宗教團體還是非宗教團體,都應該以同樣的方式支持,而並不是意味著政府從此可以開始資助教會,各法院必須防止這方面的「濫用權力」。   最終裁決是出來了,但這只是在這一個階段,法律上的一個執行定論,爭論並沒有中止。既使在宗教界,引起的都並不是一片齊齊的喝彩聲。一名美國浸信會公共事務聯合委員會顧問就這樣說:「對於宗教自由而言,這是一個不幸的日子,在我國的歷史上,最高法院首次贊成以公共基金來資助宗教。我們這個國家的創建者明白這一點,若要使宗教富有意義,那必須是自願自發的,不受政府的協助和控制。」   當然,也有完全相反的觀點。美國法律與正義中心的首席法律顧問,就發表了這樣一篇談話,「在爭取宗教自由的鬥爭中,我們跨過了一條重要的門檻。這個信息很清楚:宗教言論和傳講教義的人,必須受到與其他任何團體完全相同的對待。宗教言論的內容不應成為不能獲得資助的原因。」   向你介紹這兩種不同的看法,並不是要你去從中作出一個判斷。當然,和所有的人一樣,你也可能有你的傾向,也可能覺得「公婆皆有理」而無法走出這個悖論。這都無關緊要。我想,我之所以向你介紹這個剛剛發生的案例,是使你能夠體會美國人對於憲法第一修正案所持的謹慎態度,也能瞭解到在美國越來越多的團體和派別學會利用憲法所賦於自己的權利,以合法地宣傳自己,擴充自己,包括宗教在內,形成一種「公平遊戲」,「公平競爭」的局面。   我也想讓你瞭解,在美國有許多問題都並沒有一個最終的定論。人們只是圍繞著兩百多年前定下的原則,盡他們的努力去實行。每一個時代都有它的限制,也都會帶來它的新問題。也許,重要的並不是今天的認識,而是不斷思考和認識的過程。有些問題在美國已經反覆探討過,但是,至今仍在一個探討的過程中,例如在美國討論有關言論自由的「自由表達」時,一直有一個有關「燒國旗」的問題在那裡困擾著大家。   剛來美國時,我發現一個很不尋常的景象,就是有不少美國老百姓是自動在家門口懸掛國旗的。儘管不是家家都掛,但是,掛的人家數量也不少。有的人家是國慶之類的大節日掛,還有一些人家是長年都掛,國旗的尺寸大的小的都有。後來逐步瞭解到,美國在60年代以前,這種情況更為普遍,尤其是二次大戰以後,美國人對於國旗充滿了自豪和崇敬的神聖感情。但是在60年代,在反越戰的示威中,焚燒國旗以表達反戰情緒的情況十分普遍。此後,用焚燒國旗的行動來表達對政府的某項政策不滿的情況並不多, 比如在去年,全美只發生了3起這樣的焚燒事件,前年則一例也沒有發生。但是,自從六十年代的自由派思潮流行,美國基本上認同這是一種「自由表達」的方式,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對於這個問題也始終有不同意見。保守派對此一直是耿耿與懷。有一個眾議員曾經氣憤地說,這簡直是美國的咄咄怪事,我們燒垃圾算違法(指環境保護法),甚至有的州規定在自己的後院燒枯枝都算違法,可是我們在大街上,在白宮前面燒國旗的反而不算違法, 真是豈有此理 。又例如掛國旗的人當中,有一些是從越南戰場回來的老兵,不論戰爭如何,他們至少相信自己是曾經為美國戰鬥,因此,他們常常以掛國旗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如果兩種觀點的人各自「表達」,也就算了。問題是有一些州的法律可以找到一些類似的條文處罰「燒國旗」之類的舉動。於是也引發了一些官司。在1989年和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分別作過裁決,推翻了禁止褻瀆國旗的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理由是這些法律違憲,侵犯了人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   此後,美國相繼有49個州要求國會以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的形式,禁止褻瀆國旗。結果,該項憲法修正案今年國慶之前在美國眾議院以壓倒多數通過。但是,卻在參議院投票的時候受挫,沒有被通過。反對的參議員說,國旗固然重要,但是言論自由更重要。   相信這樣的爭執並沒有結束,還會一年一年爭下去。我覺得重要的是這種爭執所表現出來的美國人的思考方式以及對於憲法的謹慎態度。   今天就寫到這兒吧。   祝 好!    林達 第八封信 ----------------- 盧兄:你好!   來信收到了。很高興你對我的這些信始終保持興趣。今天我想向你介紹牽涉到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即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一些情況。你一定還記得我在介紹奧克拉荷馬大爆炸的時候,提到過美國右派的民兵組織。當時,為了配合奧克拉荷馬的報導,不甘寂寞的新聞媒體馬上明查暗訪,收集證據,集中報導了大量右派民兵的情況。伴隨著大幅的民兵穿著迷彩服,荷槍實彈全副武裝的訓練照片,人們對國內恐怖組織的關注首先被吸引到右派民兵組織那裡。從各種報導中看出,這類民兵組織多由心懷憤懣的白人男子組成,他們痛恨聯邦政府,篤信上帝,反對管制武器,反對墮胎,反對課稅,以及反犯罪。他們枕戈待旦,等待著應以挽救國家的日子來到。專家認為,他們通常會鼓吹仇視非洲裔,猶太裔,以及其他族裔的言論。以據說曾與奧克拉荷馬爆炸嫌犯麥克維有來往的密西根民兵為例,他們在九個州十分活躍。專家指出,還有另一個全國性的半軍事組織,可能在二十四個州活動……等等。那麼他們都是非法的地下武裝嗎?不是。組織民兵是美國人民的合法權利。   你來信問過我,美國的民兵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我也覺得非解釋一下不可。在中國也有民兵,我就當過這樣的民兵。記得當時只要是某個年齡段又沒有「問題」 的人,在工作單位裡自然而然就都是「民兵」或是「基幹民兵」,受到政府的武裝部以及正規軍的雙重領導,有時由軍隊協助訓練。「全民皆兵」的意思是指民兵是正規軍的一種後備補充。可是,你可別給弄混了,美國的民兵卻完完全全不同。   美國的民兵是民間的合法武裝力量,與官方沒有關係。它們由老百姓自發組成,擁有法律所許可的武器裝備,目的是維護自己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聚集在一起,成立民兵組織。因此,基於成員的成分不同,他們的宗旨,觀點也各不相同。美國式民兵的存在正是依據了權利法案的第二條:「組織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就是這短短的一句話,保障了人民擁槍的自由及其保衛自由的能力。雖然在選擇這份自由的同時,每個人都看到,它並不使人感覺輕鬆。   當然他們並不都是前面說的「右派民兵」。他們每年召開自己的大會,定期進行軍事訓練。最近兩年,由於聯邦政府為防範犯罪,試圖制定一系列管制槍械的法律等原因,使不少人認為政府違背了美國的立國精神以及人民持槍的權利,因此,在這兩年裡,所謂「民兵運動」非常迅速地蔓延開來。   我在前面已經向你談過到,美國憲法中權利法案的部分,是保障美國人民的權利,其目的是限制以及平衡美國政府的權力的。前面提到的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也是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種防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人民面對政府軍隊的鎮壓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國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時候信心大增。可是,由於奧克拉荷馬的爆炸案所引起的對美國右派民兵組織的種種報導,確實也引起了普遍的不安。   以前,美國人確實認為,此類爆炸只有中東的恐怖主義分子才有可能去幹,但是現在,他們不得不正視這樣一個現實:恐怖主義者不僅有可能在美國自己的的土地上培育出來,而且這些人不是帶著各種問題的新移民,而只是普通的土生土長的右派激進主義者。也就是說,這不是一種特例,不是一種非常情況。這是在正常機制的運轉中發生的-憲法給了人民成立民兵和擁有武器的權利,人們知道他們必須為那些濫用武器濫用自由的人去支付代價,但是他們沒有料到,這種濫用自由的狀況隨著歷史的發展也在發展,以至會走到發生恐怖活動的地步。民兵問題的提出,把個人濫用槍枝提升到了集團濫用武裝的高度。儘管至今為止,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指控某一民兵組織是爆炸案的後台,但是人們看到了一種可能性。更要命的是,誰也吃不準,那些一臉嚴肅宣稱自己正在為種種不同的真理而戰的極端分子們下一步還打算幹些什麼。   美國在其特殊的移民背景所造成的複雜社會現狀下,讓它的人民享有這樣的自由,這等於把這個國家變成一個風險巨大的世界自由實驗室,走進去作一番觀察,確實很長見識。但是如果只從一個角度去欣賞它的成功,或者只從另一個角度去嘲笑它的失敗,都意義不大。   也許你會問,這種自由索取代價的情況是否有可能消除,至少,是否有可能減輕,難道自由就不能像人們在呼喚,夢想和歌頌她時,所幻想的那位衣裙潔白不沾染血污的聖潔女神嗎?非常不幸,答案是否定的。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這個成分複雜的世界裡,永遠會有一部分人濫用自由。整個社會也就不得不為這種濫用自由的情況承擔後果。而槍枝和武裝一旦被濫用的話,是非常驚心動魄的。   說到美國人為憲法第二修正案已經付出的代價,我想,不僅你很熟悉,所有的中國人大概都很熟悉。國內對此有大量的報導。但是,如果把槍犯罪問題的理解僅僅停留在社會不安的層面上,似乎太簡單了一點。   首先,槍在這裡確實很普遍。但是,我希望你能夠理解,在美國和在一個禁槍的國家相比,槍的概念是不一樣的。美國朋友告訴我們,以前這個國家很多地方都有這樣的習慣,男孩成年的標誌,就是在生日那天收到父親送的一把槍。槍在這裡從概念上的平常程度,大致就相當於中國少數民族獵區的獵刀。至於它的普遍程度,我舉一個例子:當槍枝管理法通過的時候,受到該法禁止的攻擊性武器之中,有一種是仿蘇式半自動步槍AK-47,僅此一種型號,在美國民間當時就已經有一百萬枝。我們和美國人聊到這種槍的時候,喜歡槍的人都對這條禁令大不以為然。   另外有一個極端的例子。就是今年美國能源部發現,原來屬於他們的八輛裝甲運兵車,竟被糊里糊塗地賣給了私人。其中有一個人付了一萬四千五百美金,就把一輛完全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的裝甲車給開回家去了。好在這些人都是所謂的民間收藏家,也就是看著好玩買回去作收藏,跟買了張稀罕郵票的意思差不多。事後我曾經想過,如果是我的鄰居傑米老頭兒買回了那輛裝甲車,我的反應肯定也就是好奇,不會覺得有什麼了不起的。   我們剛來時,從工作的地方舉目望出去,總能看到在一根高高的桿子上,頂著一把用霓虹燈勾畫的手槍。天一黑,就能看到槍口刷刷的地閃出光來,作射擊狀。後來才知道,這桿子下面就是一個槍店。克林頓上台時,揚言要立法實行嚴格的槍枝管理以抑制犯罪,結果遭到美國長槍協會和民權組織等的強烈反對。最後通過的槍枝管理法被大大削弱,作用極其有限。在這個問題上,以克林頓為首的政府應該說是受了重挫。該法的最後結果出來之後,就在這個槍店的門口,我們看到一條巨大的橫幅:「克林頓輸了,美國贏了」。   擁槍者有自己的協會,最大的是全國長槍協會,眾多會員的選票使任何政治家都不敢掉以輕心。前總統喬治·布什當選時,全國長槍協會會員的選票幫了大忙,布什總統也成了長槍協會的會員。可是布什當了總統以後也想對槍枝有所控制,長槍協會很不樂意,據說第二次選舉就不幫忙了。長槍協會在一封籌款信中毫不客氣地大罵聯邦官員是穿著皮靴的惡棍,還把這封信寄給了前總統。布什到底是當過總統的,當著他的面這樣罵聯邦官員,實在讓他受不了,宣佈退出長槍協會。   剛從一個禁槍的國家出來的我們,第一次走進槍店和軍事用品商店的時候,真有點「觸目驚心」的感覺,看到千百種的各色武器彈藥,軍用刀,軍事裝備,迷彩服,等等,都是掏出錢就可以拿回家去的商品,總覺得不可思議。槍的價錢並不貴,人人都買得起。我今年甚至從大量的郵購商品指南中,找到一本印刷精美的槍枝彈藥的目錄本。   我來的時間長了,漸漸發現,對於不同背景中長大的人來講,感覺和概念是不一樣的。對於我們周圍的美國人,他們逛這類商店的感覺跟逛百貨商店的感覺並沒有什麼兩樣。男人愛逛槍店跟女人愛逛服裝店並沒有什麼大的區別。槍店的後面一般都有射擊場,既供買槍的試槍,也供不買槍的打著玩。這樣的槍店到處都是。每年,各地還舉行大大小小的槍械展銷會,爆炸案的主犯麥克維就是在槍械展上,認識了他的一批激進主義朋友的。   其實,很多女人也逛槍店。我們有個叫塞琳娜的好朋友,是個才二十多歲的大學畢業生。她聽說中國人不允許攜帶武器,就給我們看了她的手槍,紅木的手柄,小巧精緻,真的很漂亮。這是我們到美國後看到的第一把槍。他的丈夫還有兩把槍。此後,我們在美國朋友家裡看到的槍就越來越多,也更多地理解了美國人的槍的概念。   槍從本質上改變了人民的自衛能力,也帶來由於各種不負責任的人濫用槍枝而造成的嚴重後果。在國內時,我們和你一樣,也看到過大量的有關此類的案例報導,以及大量人們對於槍枝普遍而造成的不安全的指責。來到美國以後,我們相信所有的這些報導都是真實的。當然,這並不是說,在美國生活就比在其他國家生活感覺明顯地更不安全。在美國的大多數地區,是寧靜和安詳的。但是在幾個大城市,如紐約,洛杉磯和芝加哥的某些特定區域的夜晚,就相對不那麼安全。所以,不同的人,居住的地方不同,謀生的方式不同,對於美國安全的體會都會不同。如果讓這些不同的人談美國,肯定讓聽的人無所適從。   按照法律規定,買了槍之後只能放在你自己的家裡,不能帶出自己領地的範圍之內。如果要帶出去,都必須申請許可證。許可證對於一般人並不是很難取得,但是對於有犯罪前科者另當別論。所以,越是有問題的人越是容易違法持槍。如果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自己的身邊帶一把槍,或是在自己的汽車裡放一把槍,都是屬於違法持槍的範圍,給警察碰上了就可以拘捕。因此拘留所也多關了好多人。例如奧克拉荷馬爆炸案的麥克維,當聯邦調查局公佈嫌疑犯的畫像時,收到上萬個檢舉電話,在他們對這些舉報一一查詢的時候,從電腦裡發現麥克維已經被關在拘留所裡了。實際上,他在爆炸後的幾個小時裡已經被拘留了,拘留的原因就是違法持槍。   從這件事你也可以看到,美國的管理實際上是很嚴的。當時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攔下麥克維的原因是超速行車和沒有車牌。此後才發現他無證違法攜槍,,立即就拘留了。我也有過一次無車牌駕駛的經驗,那是因為剛買了一輛車,必須在另外一個州使用,就決定開到那裡買牌照,按照我購車的那個州的法律,新買的車也可以有幾天無照行駛。但是這次無照行駛確實給我帶來很多麻煩,幾乎每遇到一個警察都被攔下一次。   對於我們來說,到了美國之後,對於這裡槍所帶來的問題,由於身臨其境的緣故,應該說比在國內看報導要感覺深切得多。   我們坐在家裡,經常可以聽到槍聲,尤其是在週末。這裡周圍的人都擁有大片土地,喜歡打獵和喜歡槍的人很多,沒事就在自己的領土範圍內練著玩。每年到了秋天,就有一段時期允許獵鹿,因為在許多州,鹿的繁殖速度驚人,已經多得到了影響高速公路行車安全的地步。到了獵鹿季節,更是槍聲不斷。我們住的地方,森林裡的大樹旁也放著滿是槍眼的空鐵桶,看來以前的主人也是常在這裡練槍法。   安全和不安全有時是很難說的。我們家只有一把鑰匙,遇到都要出門又吃不準誰先回來的情況,就不鎖門。鎖門比不鎖門總要多一道手續,人的習性又總是趨簡,天長日久,鎖門的日子是越來越少了。但是我們家的門玻璃是真真切切讓不知哪一個開車路過的傢伙用BB彈(直徑非常小)給穿了個眼兒的。我們家你說是安全還是不安全呢?摸著自己家門上這個槍眼,和遠在中國時看美國的槍械犯罪報導,對濫用槍枝問題的體會當然不一樣,儘管我們現在仍然不鎖門,也並不因此就認為這裡不安全。   僅僅死於誤傷的事例就很多。我們在電視中看過一個案例的整個審理過程。一對不負責任的爹媽將一把上了膛的手槍塞在床的軟墊下,他們低估了小孩子的能力,結果一個三歲的兒子把它掏出來,對準他兩歲的妹妹扣了扳機。他以為是一個玩笑,小女孩就這麼給打死了。小男孩嚇得大哭,他也不明白這是怎麼發生的,只是一邊哭一邊重複地說:我是一個壞孩子。母親在一旁洗碗,聽到槍聲悲劇已定。當然,這一對夫婦儘管悲痛欲絕,仍然被起訴上了法庭。檢察官指出,他們另有八桿真槍(都沒有上子彈)和許多玩具槍,對於一個兩三歲的孩子,他怎麼明白無數次扣動的玩具槍是無害的,而這一次就有本質性的不同呢?既然家裡有幼童,上了膛的手槍就應該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律師辯護主要指出他們已經藏匿了這把槍,不能算失職。但是法官最後還是判其有罪,理由是既然最後孩子還是拿到了槍,就說明不算妥善收藏。當然這樣的情況判的是輕罪,但是這一對由於自己的過失而失去了孩子的父母,以及那個沒有責任卻確實打死了自己妹妹的男孩,他們此後的一生都很難再擺脫這件事所帶來的痛苦和陰影。 你也一定聽說過,一個日本留學生幾年前在美國被開槍打死的事件。那是一個夜晚,一個日本留學生和一個美國朋友一起去參加一個晚會。他們走錯了,找不到地方。就進入一個私人住宅問路。新聞報導中沒有非常細節的描寫,我也不清楚觸發這一切的最根本原因是什麼。不知是什麼因素使作為主人的這一對夫婦感到如此緊張。是黑夜,是他們有過遭遇危險的經歷,是這兩個人本身精神控制能力差,還是什麼其它因素?總之,不應該發生的事情確實發生了。由於我不清楚的原因,使女主人認為,外面在黑夜中進入他們土地範圍的汽車有可能是一種危險。她叫出門查看的丈夫帶上槍。也許,這樣的提醒也使他的丈夫變得更緊張。他出門就對著從黑暗中走過來的人舉槍大叫:不許動!這是一句標準的警告語,你可以在任何一個與警察有關的電影電視劇中聽到。任何一個美國人都不會在這種情況下繼續移動。因為美國人遇到這種事,既使他沒有看清那人手裡的槍,聽到這樣的警告語,也都知道對方手裡有槍,而且知道在事先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夜裡闖入私人領地,有可能發生誤會。法律保障人們用槍保衛自己土地的權力,但是為了避免誤會,規定開槍以前必須發出警告,如果你聽到警告還繼續向前走,對方有權開槍。也許,這也是那個留學生的美國朋友沒有發生意外的原因。誰也沒有料到,這裡有一個剛從日本來美不久的留學生。他不僅聽不懂英語警告,而且來自一個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禁槍國家,他沒有一點美國人都會有的正常反應。他繼續朝持槍的主人走去。我想,那主人也一定做夢都沒有想到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他發出了警告,但是黑暗中的人卻仍然向他逼近。他就這樣開槍了,而且打死了對方。   這件事情應該說是一個特別的個案。因為在美國,不論是白天還是黑夜,開車迷了路,拐進人家家裡問路還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我們自己也有過多次問路和別人到我們家問路的經歷,從來不覺得有什麼可緊張的。但是,事情就是發生了。如果那人手裡沒有一桿槍,事情肯定不會是這樣的結局,這不能不說是持槍自由的一個慘痛代價。你可以想像這個日本留學生的雙親是多麼悲傷。他們立即趕到美國,很快就開始了一場官司。這場官司轟動了整個日本,關於這個,我想留著以後再向你介紹。   以上的槍枝誤傷案例只是成千上萬的誤傷事件的縮影。相對來說,誤傷還是有限的。   我們經常在報紙上看到,青少年乃至幼童偷偷地把槍帶去上學。有的家長收藏槍枝不嚴,時有三歲五歲的幼童在拿出槍來炫耀的時候,被老師繳械。最麻煩的是半懂不懂念中學的青少年,儘管法律還不允許他們持槍,但是他們如果想要的話,總有辦法弄到手。根據今年美國政府公佈的報告,全美因為違反槍械法規而被捕的人,包括非法擁有,使用,走私,製造和其它有關罪行,其中佔四分之一的人都未成年。   男孩子喜歡玩槍,又有逆反心理,這個年齡階段容易衝動,也不顧後果。在任何地方都有可能發生的一些打架鬥毆,在美國就有可能變成真正的流血事件。至於那些青少年幫派團伙,只要和槍一聯繫上,事情就有了質的不同。這使得美國的學校當局搞得草木皆兵,防不勝防,甚至弄出許多笑話來。例如,有一個學校搞來了機場用於檢測金屬物品的儀器,放在校門口,以檢查學生是否攜帶武器。我也聽一個朋友說過,他的孩子有一天反穿著衣服回家,原來他外衣的前胸有一個小小的手槍圖案,老師認為他穿這衣服是違反校規,當場就讓他反著穿,並告訴他以後不准再穿著上學。   最嚴重的,當然是槍枝助長了真正的犯罪。有了真槍墊底,誰要拿把玩具槍搶劫也會大大提高效率。除了遊兵散勇,還有所謂的「有組織犯罪」。   為了維護這份自由,連總統都無法避免付出代價。你知道,著名的林肯總統就是死於槍下的,還有60年代的肯尼迪總統。另外,被指控為謀殺肯尼迪的兇手,也在被捕後不久死于飛來橫彈,以至死無對證,結果肯尼迪被刺一案有人至今認為還是一個謎。如果說,以上兩個例子,前者涉及政治謀殺後者也被猜測為政治謀殺,還不足於說明是民間擁槍的副產品,那麼,裡根總統在幾年前的遇刺和克林頓總統上台後遇到的幾次白宮被槍擊事件,都毫無疑問是一些精神上出現了某種偏執傾向的人,濫用槍枝的結果。比如向裡根總統行刺的傢伙,事後宣稱,他這麼做,只是為了吸引他所迷戀的電影明星的注意力,最後被專家認定為精神問題而未被判罪。最近發生的幾次槍擊白宮事件,也沒有理由認為,這和什麼政治陰謀有關,只是一些有著各種問題的個人行為。但是,總統卻因此而真正地感到不安全。   奧克拉荷馬爆炸案之後,由美國的兩大黨,民主黨和共和黨所共同組成的白宮安全委員會認為,既然國際恐怖主義氣焰高漲,把一卡車炸藥開到白宮門前是早早晚晚的事兒。與其出了事危及行人與白宮主人的生命,還不如現在就採取措施。結果, 總統下令,從今年5月20日開始,終於關閉了白宮前的賓悉法尼亞大道的車行交通。這是一條交通非常繁忙的道路,它的關閉當然影響了成千上萬人的行車便利,這確是一種無奈的代價。但是,它對於美國的意義卻遠不至於此。   遠在建國之初,美國當時的國務卿傑佛遜就對首都的規劃設計提出異議。原方案大街一端是巍峨的國會大廈,另一端是庭院深深皇宮般的總統府。傑佛遜卻認為,基於美國的民主建國思想,總統府應該和百姓住家一樣,只不過是一幢蓋在馬路邊的簡樸住宅。他的方案成了兩百多年來美國民主理想的象徵。記得我們的一位朋友來訪美國,參觀首都之後非常驚訝地對我們說了幾次,真沒有想到白宮看上去是那麼不起眼。許多人從照片上認美國,都是無形中就把國會大廈當做了心目中的著名白宮的。其實白宮不僅造型十分簡樸,它還確實是在車水馬龍的大街旁。而且只有透空的細細鐵柵欄與來往行人相隔。兩百多年來,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人隨意開車經過總統的家。   對於賓悉法尼亞大道車行交通關閉, 克林頓總統在宣佈時也透出萬般無奈: 「在我國歷史上,賓悉法尼亞大道一直對外界交通開放,即使先後已有四位總統遇刺身亡,並且有八次行刺總統未遂;雖然美國曾經經歷一次內戰,兩次世界大戰,以及波斯灣戰爭,這條大道還是開放的。如今,本人卻在現實逼迫下,不得不宣佈封閉這條極富歷史意義的道路。 」美國的新聞媒體指出,"這樣的改變,凸現了民主社會在對抗人類脫序行為時,經常面臨的困境與無奈。」安全還是自由,美國每天都在面對新的選擇。   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的一個廣場上,曾經有人發起了這樣一個活動。讓全國所有的不論由於什麼原因而成為槍下冤魂的親屬,將他們死去的親人留下的一雙鞋子放在這個廣場上。那無邊無際的鞋看著是那麼觸目驚心。有的粗獷結實,有的艷麗纖巧,有的稚嫩柔軟,訴說著一個個突然中斷了的人生。美國人民站在這一雙雙鞋前面,一切別人對於這塊土地上所發生的槍枝犯罪的指責,好奇,嘲笑和攻擊,都變得很遠很輕,只有這一雙雙鞋所盛著的一個個靈魂是真實和沉重的。因為這痛苦是他們自己的,這代價是他們為自己所選擇的自由所支付的。兩百多年來,他們從來沒有停止過問自己:這是不是值得?   在裡根被刺案中,有一名高級官員同時頸部中彈,造成高位截癱。他此後一直致力於呼籲實行槍枝管理。克林頓執政期間通過的槍枝管理法的提案,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儘管該法通過時已經大打折扣。他是一名高級政府官員,但是沒有人會認為,他是站在政府的立場上這樣做的。這時,他只是一個普通受害者。不少濫用槍枝的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屬,都會本能地作出要求禁槍的反應。當然,即使不是直接受害者,也同樣心情沉重,這是涉及每個人都有可能遇到的安全問題。奧克拉荷馬爆炸案所引發的民眾注意力,已經超越了簡單的個人持槍問題,而是集中於關心民兵這樣的武裝團體,其中的極端分子有可能走向恐怖主義活動的問題。   我們的一個猶太裔的朋友對我們講的一番話,也許是這裡有理性的擁槍者的典型。他們家是從俄國移民美國的,移民歷史相當長。他的父親在二次大戰的時候作為美國軍人參戰,受傷後一直靠殘疾軍人補貼養活全家。他上大學都是用的政府補貼。因此,他沒有大多數猶太裔家庭所擁有的遺產,是一個普通的辛勤工作的美國人。但是,他有猶太民族的普遍特點,喜歡讀書,喜歡思考。他出生在美國,自我感覺完完全全已是一個美國人。但是他對自己民族的歷史很關心,還特地去過以色列。在那裡他非常驚異地發現,,以色列正在動用巨大的財力和人力,建立全世界所有的被迫害至死的猶太人的詳細檔案。面對二戰其間猶太民族幾乎被滅絕的慘痛歷史,作為一個猶太裔美國人,他自然而然地感到奇怪:他們怎麼會無力反抗?   他後來發現,二戰之前德國人民也是合法擁有武器的。但是在希特勒上台之後,首先搞槍枝登記,然後設法逐步搞沒收槍枝。接著,猶太人面對武裝的黨衛隊員,就只有束手待斃的份了。他依據自己在美國的生活經驗,堅信失去自衛武器是猶太民族的悲劇原因之一。 我們在他家裡看到過好幾種大大小小的槍, 他對我們說: 「我也希望永遠不要去用這些槍。但是,你應該知道,槍不是一種工具,槍是一種權利。」我們也是到了美國以後才注意到,憲法第二修正案之中關於槍的行文很有講究,它並不是說是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這兩種講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美國的建國者們認為,這種權利,不是任何人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人權。憲法所做的,只是規定了任何人都無權對這種權利進行侵犯而已。   人民有持槍和組織武裝團體的自由,這只是一種權利。這是用於防止政府權力無限擴張的一種預防措施。在生活中,人們需要去動用這項權利的時候很少。因此,在正常的社會運轉中,它的意義只是潛在的,而它的代價卻可能是非常突出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自然會對它存在的必要發出詰問。這樣的詰問不論過去,現在和將來,都不斷會有人一次次地提出來。   那麼,這種代價昂貴,只有潛在意義的自由和權利,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慘重代價之後,為什麼至今還沒有放棄呢?和美國人討論了這些問題之後,我們覺得,這是因為他們始終堅信兩百多年前建國者的理論:對於「政府」這樣一個人類所創造的「怪獸」必須時時防其失控。   幾乎從美國成立的第一天起,人民和政府就是一對矛盾。這是永遠也無法調和的一對矛盾。在美國,政府是絕對不可以捲入任何所謂實業的。它唯一一個略帶實業性質的機構就是郵局,因為郵局有點運輸業的味道。其實郵局還管很多其他的事情,老百姓出國旅行要護照,就是向郵局申請的。政府要維持運轉的每一分錢都必須來自稅收。一般人的正常收入都要有百分之三十左右作為稅收上交。這是一種非常一目瞭然也非常惹眼的收錢方式。所以,在每年四月稅收截止時,人人都有點心理不平衡。有的在心裡嘀咕:政府收了這錢不知幹什麼去了;另一些人則憤憤然。因此,美國人對所有政府人員,上至總統下至辦事員,是從不犯怯的。「你們拿了納稅人的錢,……」,這是美國人經常掛在嘴上的一句話。   對於美國人來講,一邊每年都把辛辛苦苦掙的錢交出去相當可觀的一部分,一邊他當然有權提出疑問:人民養活著政府,政府是否在好好為人民服務呢?權力會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這在很多國家都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在美國,人民的監督應該說比一些其它國家已經強得多了。比如說,我們剛到這裡就發現有一個不同尋常的電視台,它從早到晚播放的主要內容就是國會和政府機構的聽證會。也就是說,政府的預算,設立或取消一個項目,外援的增加和減少,外交和內政的某一具體政策,……等等大小問題在作出決定之前,正反兩種意見都通過電視在百姓的眼皮底下激烈爭辯過。也就是說,只要你願意參與,你可以旁聽所有的國會會議。每一個發表意見的議員也都清楚最起碼的道理:如果他的意見屢屢違背民意的話,在直接選舉的制度下,他的政治前途就有了疑問。   即便如此,政府是否在代表人民操作這個問題也仍然不是多餘的。政府是一個龐然大物,稍不留意,貪污腐化浪費之類的問題時時都可能冒出來。更進一步的問題自然就是:是否出現了某一個危險人物,有意識地利用政府在企圖控制人民損害人民的利益呢?這種可能性應該說也是永遠存在的。尤其是看到了納粹德國和其他一些專制國家所發生的暴政之後,很難再簡單地責難美國人在安全與自由之間作出的這種選擇。這是美國人永遠對自己的政府疑慮重重的原因之一,也是他們珍視自由,重視對政府的監督制約的原因之一。   比如說,政府再三呼籲通過立法管制槍枝,以減少犯罪。雖然,在我們看來,這還是非常有限的限制。如限制某種槍的型號;又如買槍者必須等候幾天,以便讓賣槍的查一查電腦,確認對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等。至於徹底禁槍,由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遠做不到的。但是,哪怕是非常有限的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哪怕是一丁點兒的人民自由的失去,美國人都有權問這樣的問題:政府此舉是真的善意為人民著想,還是控制政府的人製造借口,陰謀逐步剝奪人民的自由呢?當然,眼下持兩種意見的人都有,誰也沒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說服對方。而且,任何一個問題的出現,都不是單純和簡單的。比如,後者可能找到證據,說某一個政府觀點的支持者是政府利益的受益者;而前者也可以說,一些反對槍枝管理的人是賣槍的!   美國人早已習慣了這種輿論的對立,他們對任何一件事情都要聽一聽各種不同的觀點,因為只有這樣,他們才不至於輕易就被人耍了。即使所有的人都相信克林頓的禁槍是完全善意的,他們仍然不會同意放棄該項自由。因為,迄今為止,美國人還是有這樣的基本共識:作為個人,每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好惡決定是否擁有武器,但是對於整體人民,擁有武器擁有武裝是一個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   下次再寫。   祝 好!    林達 第九封信 ----------------- 盧兄:你好!   上封信我提到過有關一個日本留學生在夜間進入一個私人領地,發生誤會被打死的事情,但是有關這個案子審判的情況我沒有寫下去,你來信表示關心,想知道後面的審判情況,我就先把它寫下去。事情的發生本來是一個不幸,進一步的處理更凸現了日,美兩國巨大的文化差異。   應該說,這兩個國家都是私有制國家,但是,從這一事件兩國的不同反應來看,他們的文化和對於「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理解,距離是很大的。當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所有的美國人都感到非常遺憾,但是如果你問一下他們,你估計這個案子會判出什麼樣的結果,大概所有的人都會說,被告估計會判無罪。這種估計,並不是因為他們覺得死者是個外國人,陪審團會傾向於美國人的被告,而是所有的這些美國人,根據他們在這塊土地上的生活經驗,根據他們知道的曾經發生過的類似案件,他們很容易作出這樣的估計。   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權利法案的第三條,即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佔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壓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這兩條,都是和上述的個人權利有關的。   問題是,美國人對於這樣的憲法條文的執行,是著著實實「令行禁止」的,他們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是絕對的。也許在同是私有制的日本,私有領地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國,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權開槍的。   我們的朋友塞林娜,她聽到中國「文化革命」有抄家的,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麼大的膽子。我們那時到美國時間還不長,我好奇地問她,你要是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她毫不猶豫地回答:「我開槍打死他們」。我們早已知道,私人財產不受侵犯,這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保護的自由。但是,當時聽了塞琳娜的回答,我還是以為,這只是她一句誇張了的情緒化戲言。時間長了,我們才知道,在這裡,短短的幾條憲法修正案絕非一紙空文,它是由整個司法在保障,有無數判例在支撐的。簡單地說,凡是發生這樣的情況,法律根據憲法是支持開槍的一方的,但是為了避免誤傷,必須事前發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後繼續侵犯,主人有權開槍,事後也不必承擔後果。所以,美國很少有什麼強闖強佔的案件。這種權利所形成的概念已經成為美國人認為不言而喻的起碼常識。   在我們居住的地方,只要離開市中心,就有大片大片私人擁有的土地,從幾英畝到幾千英畝的都有。你千萬不要套用中國地主富農的概念,美國私人擁有房地產的已超過百分之六十,而且,不僅房子是私有的,土地也是絕對私有的。這種私有的概念也同樣適用於房產和土地的出租,一旦簽下租約,付了租金,在租約的有效期內,這塊地方也就是承租者的私人領地了。房東如果事先沒有通知,不得到承租者的許可,也是不許進入的。   美國的土地擁有者只是普通的平民。美國人一般沒有造圍牆的習慣,我們初來時一直納悶,這麼大的地,怎麼看住,怎麼保障安全呢?後來發現,有些森林隔一段距離,樹上就有一張小紙片,寫著:警告,這是私人財產,不要進入。大多數土地連這張小紙片都沒有。美國人人都知道,除了公園,這裡都是私人土地。除了故意的犯罪,誰也不會進去。罪犯要進去的話,他也必須顧忌說話算數的法律和土地主人手裡的槍。   塞琳娜生日那天,我們就又長一見識。那天我們去參加生日晚會,她告訴我們,今天有兩個行跡可疑的年輕人,在他們對面的一幢家裡沒人的房子周圍轉了好幾圈,她丈夫打電話給警察,那兩個人馬上被逮捕了。我們奇怪地問:他們又沒有破門而入,轉兩圈算什麼,警察憑哪條抓人呢?她簡單地回答:越界。因為儘管他們沒有進入房子,但是他們已經進入了房子周圍的私人土地,也就是說,已經侵犯了私人財產,犯法了。美國有大量的美麗風景都是屬於私人的,我們剛來的時候,在一個幽靜的地方發現一個很漂亮的小湖。我情不自禁地就想走近去,被同行的朋友一把拉住,他笑著說,你還沒走到湖邊,警車可能已經接到報警電話趕來了。   在美國歷史上,不斷發生有人未經許可闖入他人領地而被擊斃的案件,現在此類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橇竊之類的犯罪者,開槍者都是依法而無罪開釋的。我們來這裡之後,在我們居住的城市,就發生過一個老太太在自己家裡開槍打死一個匿入她家中的年輕人而被宣告無罪的。所以,我們也是漸漸才體會到,塞琳娜的話絕非一句玩笑。在美國,如果有中國「文革」期間發生過的那種「抄家」即未經許可進入私人領地侵犯私人財產,不要說動手抄家,剛進去就絕對會遇到槍的反抗。在這裡,這早已是天經地義的基本法律常識。因此,你想想看,在美國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一起誤傷事件,怎麼可能判得讓一個東方人感到滿意呢?地方法院判下來,果然不出所有的美國人的預料,無罪開釋。這儘管是美國人的意料之中,可是卻是大大地出乎所有日本人的意料之外。結果在全日本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抗議簽名運動,險些就引起兩國的外交糾紛。克林頓接見了死去的日本留學生的父母,再三向他們表示他對這一事件道義上的遺憾。但是,總統是無法出於外交上的考慮干預司法的,退一步說,即使克林頓有能力干預,他也不會這樣做,因為美國總統最顧忌的總是國內的原則和邏輯,國際影響相對來說是次一步的。   此案又經過漫長的上訴,上訴法院最後確認被告的罪名是「使用槍枝不當」,這是一個很輕的罪。但是這確實是大家都認為公正的判決。即使這件事情發生在美國人身上,結果也只能如此了。   順便我想再談談美國的私人土地問題。前面我提到過,這裡不大會有什麼強闖強佔的民事糾紛,這大概和美國的歷史也有關係。美國曾經是一塊新大陸,除了人口非常稀少的印地安人,(他們也是在很久以前從歐亞大陸穿過白令海峽來到北美的),就是從法國,西班牙,英國等地過來的移民,曾經是各自代表了一個歐洲國家在那裡搶地盤。不僅他們之間爭奪領土的戰爭不斷,平民之間也是土地爭端紛起的。你從大量的美國西部電影中可以看到,美國是經歷過一個「誰掏槍掏得快就是誰厲害」的野蠻時代的。正是因為這方面的問題很多,所以也就很快產生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律。現在美國的鄰居們一般都是友好相處的,因為如果有關於土地的任何疑問,地方上都有一個丈量公司,根據每個人手中都有的,在政府已經備案的地產圖,丈量公司的技術員會依照現代測量技術,清清楚楚地標出地界,根本沒什麼可爭的。在地皮緊張的大城市,就有非常嚴格的有關建房的法律細節規定,發生問題之後都是在法庭上找得到「條文」的。這些都是題外話了。   但是,美國的權利法案的作者,寫下第三和第四修正案的時候,它的意義並不僅是確立土地的私有權和維護平民之間的地界,你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是對政府權力的一種限制。它的目的不是把鄰居擋在外面,而是要把警察擋在外面。憲法第三修正案的來由你一定也早就知道了,它是美國人當初飽受英皇軍隊無理佔用民房之苦,絕對不會忘掉要寫上去的一條,儘管這一條修正案二百年來在法庭上應用的次數屈指可數。而憲法第四修正案,就像我前面提到的言論自由一樣,它的嚴格執行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因此,我想在下面,再向你介紹一個有關這條法案的著名案例。   事情發生在1967年,你也知道,這是美國民權運動高漲,各種思潮攪得美國所有的年輕人都非常激動的年代。再加上越戰所帶來的困惑,徹底解決種族隔離的民權法剛剛通過,整個美國社會都瀰漫著一種騷動不安的氣氛,年輕人普遍的吸毒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   案件一方的主角是一對夫妻,瑪格麗特·麥克蘇利和阿蘭·麥克蘇利。他們都是當時被時代所裹挾,對各種思潮都有興趣,有社會主義傾向,並且以民權運動為職業的年輕人。   瑪格麗特是南方人,出生在肯塔基州,一直受的是南方的傳統教育,但是卻對政治有些興趣。她離開大學就嫁了一個軍人,有了兩個兒子。後來,她隨著丈夫的部隊調防,搬到了首都華盛頓。當她的丈夫決定學醫的時候,她開始尋找一個秘書之類的工作,以便掙些錢支付丈夫的學費。但是很快她的婚姻和工作都起了變化,她離了婚,也厭倦了在國會的秘書工作,最後由她的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個叫杜爾 ·皮爾森的華盛頓專欄作家。此人當時是美國比較出風頭的記者之一,他的文章對政府官員的公私缺點都不放過,由於他有廣大的讀者,他成了使一些人感到害怕的人物,尤其在國會,頗有一些議員見了他很頭痛。可是又拿他沒有什麼辦法。   1962年,瑪格利特成了皮爾森所雇的四個秘書之一,那年她26歲。恰逢婚姻結束,她的社會和政治教育卻開始了。皮爾森不僅是一個專揭醜聞的人,他還積極發起發起和參與一些運動,瑪格利特最終也被他引進了一些民權運動,這些運動已經使得美國在當時動盪起來。她當時特別有興趣的是幫助黑人的一個學生非暴力平權組織,她對他們充滿同情。皮爾森還把她介紹進了華盛頓的上層圈子。她不斷地參加他周圍的社交活動,在那裡她認識了不少國會議員,甚至於副總統。她不僅為皮爾森的私人文件打字,也為他的日記打字,她很快就成了這個近70歲的專欄作家的女朋友。 她當時被他的權威所吸引,也對自己的角色感到很得意。 兩年以後,她跟著皮爾森去參加了64年的民主黨大會,遇到許多處於同一「運動」中的黑人,才發現他們自己的奢華社會和民權運動中的黑人根本風馬牛不相關,她第一次開始認真審視自己和自己在生活中究竟幹了些什麼。最後,她決定離開,自願去了密西西比。1966年,她又回到華盛頓,只是這次她再也沒有去找皮爾森,而是另外找了個工作。就在那裡,她遇到了阿蘭·麥克蘇利。他是在華盛頓郊區長大的,也是在很年輕的時候就結婚並且離了婚。他對政治一直很有興趣,他們兩人有不少共同語言,很快戀愛了。   此後,他們覺得他們工作中遇到的計劃,都是安排白人幫助貧窮的黑人,實際上完全可以安排一些黑人去幫助他們,同時,也安排白人去幫助一些貧窮的白人。所以, 他們開始離開上層的城市工作, 轉向阿巴拉其山脈。阿蘭在那裡找到一個 「自願者組織」裡的職位,專門訓練幫助山區窮人的義務社會工作者。這個組織準備在肯塔基州的派克郡設立一個新的辦公室,就把他給派去了。   派克郡是肯塔基州最大的一個郡,幾乎和羅得島的面積相等,但是,當時它的人口只有八千。約有一半多一點的人住在它唯一的小城裡,其餘都散在阿巴拉其的深山老林裡。許多人都應該需要幫助,因為儘管這裡礦產豐富,但是在60年代末期,仍然有四分之一的成年人沒有文化,半數的家庭還屬於窮人之列。可是,你覺著他們需要外界的幫助是一回事,而他們自己有沒有這種願望又是另一回事。這些家庭在這裡生活了幾乎兩個世紀了,很少有人出遠門,他們幾乎可以一直這樣在自己的封閉社會裡待下去,他們對於外界的一切都深深地感到疑慮和恐懼。   當阿蘭和瑪格麗特在67年4月1日搬到這裡的時候,他們從一個叫傑姆斯·康普頓的當地人那裡租了一幢房子。他們很快就結婚了。瑪格麗特在南方聯合教育基金會裡找到一個工作,這是1938年就成立的一個民權組織,在那裡她研究當地的煤礦工業對山區生活的影響。在此期間,他們曾經到著名的音樂城納許維爾和一些大學去參加民權運動的會議,那裡有激進的提倡「黑權」的黑人領袖的講話,此後,有些大學還發生了騷亂。他們為此很長時間中斷了工作。他回來以後不僅教他的學生如何組織農業工人,還對他們大發激進言論,談論有關徹底的政治和社會改革。也不知是因為他過於激進,還是他的長期離職,不到一個月,阿蘭就被「自願者組織」 解雇了。   接下來,阿蘭就幫助瑪格麗特的工作。但是這裡始終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對於那些搞民權運動的人認為一定要給予當地人的「幫助」,那些沒有受過太多教育的貧窮的人們, 是否真的對此感興趣呢? 今天在美國以外的地方,都似乎覺得這是一個歷來「超現代」的國家,其實並不是如此。我前面說過,美國南方和北方的面貌有很大的區別,既使在今天,你都可以找到一些非常保守的南方小城鎮,更不用說三十年以前了。那些「新潮」和「前衛」的民權運動者們,他們的言行和這些他們想要幫助的人格格不入,前者往往只注意到了自己「助人為樂」的一番好意,而根本沒有想過,他們所代表的文化,是多麼難以被對方的文化所接受,甚至在一定的情況下,會引起對方多大的反感和憎惡。對於後者來說,他們只是跑來毀壞這裡傳統的道德,信念,以及安寧生活的傢伙。   瑪格麗特幾乎已經感到絕望了,她認為這是一場和貧窮的戰鬥,但是剛剛在這個地方碰到一點皮毛,已經眼看著要敗下陣來。她在南方長大,因此比阿蘭更清楚他們和當地人有著多大的隔閡。後來她說:「我知道那些人不要我們在那裡,也根本不想聽我們在說什麼。我甚至都擔心過,就算阿蘭沒那麼激進,他們都想在山裡殺了我們。」當地人則對於他們為那裡的寧靜生活有可能帶來的破壞,越來越害怕,他們建議房東把他們趕走。房東於是找了一個借口,要求他們搬家。他們在搬走之前,堅持要房東康普頓去看一下那幢房子,以便確認他們承租期間沒有什麼損壞。正是這一看,看出了一場大風波。   房子幾乎已經搬空了,只剩下一些和他們的工作有關的東西,其中有不少左傾激進的書籍,小冊子,照片,膠片盤,大量的信件,等等。這些東西和這種工作氣氛,都是住在山裡頭的康普頓從來沒有看到過的,可以說是把他嚇了一跳。他打電話告訴了他的朋友,這個朋友是當地老百姓自己選的四年一期的「地方治安警察」。他在電話裡說,這兒有個共產黨的老窩,你們真該去查一查。   八月初,康普頓的「警察」朋友就叫他去地方法院開會。這位「治安警察」同時還打電話通知了兩名地方檢查官和聯邦調查局地方機構的一名官員。這種會議通常是討論和解決地方上的一些日常問題的。後來主持會議的是其中一個叫托馬斯· 雷特力夫的檢查官。他在會議上提出要對麥克蘇利夫婦「採取行動」。他要求聯邦調查局地方機構的官員幫忙,但是被拒絕了,聯邦調查局的官員知道這種行動沒有法律依據。於是檢查官只好自己找出肯塔基州的法律,設法尋找法律依據。結果,他們找出了半個世紀以前,在一次大戰剛剛打完時,該州通過的一個修訂法,裡面有一條「顛覆罪」,定罪的話可以判21年徒刑以及一萬美元罰款。這個修訂法從20 年代通過後,就再也沒有人想到過要去改動它。就根據這樣一個1920年通過的法,他們開出了對阿蘭的逮捕狀和對他們家的搜查狀。搜查範圍寫的是:「顛覆材料,或印刷機,或其它印刷和傳佈顛覆材料的機器。」   此刻,麥克蘇利夫婦剛剛搬了家,滿屋子都是沒打開的箱子和紙盒,書和紙滿地都是,還有他們與工作有關的書信。他們還習慣保存他們來往信件和各種文字材料, 這些東西記錄了他們的生活。就在1967年8月11日的傍晚,一群「地方治安警察」包圍了他們的家,當他們從後面包抄上來的時候,瑪格麗特在廚房看到他們,還以為他們在找什麼逃犯,根本沒有意識到這是衝著他們來的,直到他們衝進門,向他們宣讀了搜捕狀。檢查官也到了搜捕現場。這個名叫托馬斯·雷特力夫的檢查官以前和麥克蘇利夫婦從未見過面,但是,此後所發生的事情,卻把他們拴在一起,至少奔波於五個法庭,打了整整十七年的官司。   在對阿蘭搜身之後,十幾個人搜查了那間小小的屋子,他們拿下了每一本書,把抽斗裡的東西都倒在地上,甚至把床單從床墊上拉下來,又拖下床墊,最後連床架子都拆開了。瑪格麗特後來說,我都不知道他們幹嗎要這樣做,但是他們居然走的時候就讓床架子這麼散著。麥克蘇利夫婦被突然而來事情驚得渾身發抖,他們想過,只要熬過這個晚上,與外界取得聯繫,一切就可以過去了。但是當一個傢伙對阿蘭說「我真想看你是怎麼被吊死」的時候,他們才真的害怕自己會有極大的危險。瑪格麗特立刻給當地的律師打了一個電話。這時,警察找到一些有關瑪格麗特的材料,就給她也開了一張逮捕狀。這時,搜查的性質也變了。一開始他們還對書進行挑揀,地上分放了他們認為有問題和沒問題的兩堆東西。但是,這個時候,雷特力夫看也不看,只是用手指著各種東西讓警察拿走。結果,兩小堆東西就都合成了一大堆。裡面包括他們的電話帳單,水電費的帳單,稅單,作廢的支票,書信,日記,筆記, 結婚證書,甚至於大學裡的舊考卷。他們還加上了他們全部的564本書,裡面有毛澤東,切·格瓦拉,馬克思,列寧的書,也有小說,詩歌和「訓貓技巧」,甚至首都華盛頓的電話號碼本。一幫警察最後從鄰居那裡借了一輛車,把麥克蘇利夫婦的東西一股腦兒全部裝上了車。   當晚他們是在牢房裡過的。 要求阿蘭的保釋金是5千美元,瑪格麗特的保釋金是2千美元。 他們立即和朋友聯繫以取得保釋金。同時,紐約的兩個律師,威廉· 肯斯特樂和摩頓·斯達威也把他倆列進了自己的救助名單,他們剛剛成立了一個憲法權利中心,專門從法律上對這樣的案子給予幫助,只收很少的費用,甚至免費。這兩個律師首先尋求的,就是讓上級法院宣佈肯塔基州的這條法律違憲,因為在美國,憲法是最高法律,下面的眾多法律都不得違憲,否則就會被宣佈無效。   當麥克蘇利夫婦得到這些消息的時候,已經不再擔心會有什麼生命危險,卻開始擔心把他們的朋友也拖進類似的麻煩之中,因為他們所有的文字記錄都已被拿走,裡面有的是多年來他們參加各種激進活動和組織的情況,甚至有許多東西連他們自己都多年沒有打開了。瑪格麗特顯然更為不安,她的日記和信件,包括情書都被拿走了,裡面有以前她和幾個男人的私情記錄,情書裡當然也有那個專欄作家皮爾森的信。作為習慣於個人隱私權受到尊重的美國人,是根本無法想像這種東西居然會被沒收的。但是他們偏偏碰到這樣一群「土警察」,一時有理講不清。事後在法庭上,當法官向參加搜捕的「地方治安警察」問到憲法第四修正案和有關「搜捕」的法律知識,他們竟然毫無所知。他們從來只是被當地居民選出來,管管這個安靜小地方的一般治安糾紛的。這次他們就是簡單地想給他們討厭的外鄉人吃點苦頭,卻做夢也沒有想過, 因此「闖入」 了一個「國家級大案」。事實上,他們還和那個 「顛覆法」一起,生活在半個世紀甚至更久以前。   他倆在牢裡只待了一個星期,就收到了朋友們籌集的保釋金,於是保釋在外。一個月後,派克郡開庭,根據肯塔基州的州法律,以「顛覆罪」對他們進行起訴。但是,起訴後才只有三天,美國地區法院的東部法庭就宣佈:「很難想像,一個有能力的律師會認為這條州法律是符合憲法的。」地區法院寫道:「(該法)違反第一修正案……因為它不恰當地禁止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集會自由,它無法分辨提倡理念和提倡行動之間的區別……它把牢獄之災強加在提倡非主流政治信念的人頭上。」同時,地區法院下令,永久地禁止肯塔基的州法律以顛覆罪起訴麥克蘇利夫婦或其他任何人。   到這個時候,他們覺得,由於一些狹窄的鄉下警察的自以為是和胡作非為而給他們帶來的傷害已經可以徹底結束了。接下來,按照美國人的通常邏輯,就是該輪到他們考慮怎麼告那批地方官員和警察的問題了。因為在美國,沒有錯了就算了的事情。可是,地區法庭卻因為肯塔基州有可能對「顛覆罪」的合法性提出上訴,因此還不能馬上就結案。既然沒有結案,那些被原告作為證據的沒收品也就不能馬上歸還。於是法庭下令,讓雷特力夫對所有的材料「安全保存」,「直到上訴或其它法律程序終結」。麥克蘇利夫婦只是發現他們面臨的局面有點奇怪,他們重獲自由,可是被抄去的財產卻還被鎖在別人手裡。他們還一點沒有想到,正是這樣一個由於法律程序造成的「暫緩發還」,他們的個人權利和個人隱私被進一步嚴重侵犯的威脅還在後頭,更糟糕的事情還沒有開始呢。這是怎麼一回事情呢?   誰都沒有料到,天下會有這樣巧極了的事情。就在他們被抄家的同一天,美國參議院正好通過一個150決議。 這個決議源於我前面提到過六十年代的動盪。下面幾個數字足以說明這種動盪確實相當嚴重: 在1965到1968年中期,大約有166起大的城市騷亂, 導致近200人死亡,近8000人受傷,和1億5千萬以上的財產損失。在這種情況下, 150決議授權參院成立一個「政府運作委員會」調查騷亂,以幫助從今後立法的角度,維持美國的秩序和安定。這個委員會的頭兒,是一個叫麥克萊倫的參議員。他從1934年就開始做參議員,權高位重。因此,他也一直是前面所提到過的作家皮爾森,也就是瑪格麗特以前的情人,在他的專欄寫作裡攻擊的目標。於是,當有關麥克蘇利夫婦的事情一傳到華盛頓的老圈子裡,一場公報私仇的戲就趁機開場了。   先是一名叫約翰·布立克的調查員被派到派克郡,和被法庭指定「安全保存」 材料的檢查官雷特力夫談了一次, 看了234張麥克蘇利夫婦文件的照片,回去匯報了他的發現。四天之後,他又來了一次,帶走了所有這些文件的副本,裡面包括專欄作家皮爾森和瑪格麗特的來往情書。麥克萊倫參議員調看了所有這些信件。然後,調查員布立克又奉命來到麥克蘇利夫婦的家裡,說是他們涉及委員會調查的納許維爾會議有關的騷亂,給了他們一人一張到國會接受詢問的傳票。   麥克蘇利夫婦一開始以為,這個參院運作委員會並不是對他們本身有什麼興趣,而是想要拿到他們參加的那次會議的文件。他們根本沒想到,不要說他們的會議文件,連他們的全部最私密的個人記錄,都早已被參議院弄走了。正因為他們被蒙在鼓裡,所以他們還在盡一切努力,不讓華盛頓把他們的材料拿走。為此,他們的律師代表他們向地區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他們的任何文件都不要交給華盛頓,而是直接發還給他們。法院同意為此舉行一次聽證會,然後再作決定。   鑒於他們被起訴的「顛覆罪」已被法庭宣佈為違憲,與該案有關的材料是理應歸還他們的,「暫緩發回」只是法律程序所造成的時間問題。所以,麥克蘇利夫婦對這次能夠抵擋參院,有充分的信心。可是,就在這個時候,紐約時報以「參院獲得激進者文件」為題,報導了他們的材料已經被拿走的事實。既使如此,他們還以為報紙是搞錯了。但是,心裡已經不那麼踏實了。所以,在地區法庭的聽證會之前,阿蘭在根據法庭要求確認對方律師寫的「事實陳述」時,特別注意到,裡面並沒有提到華盛頓到底是否已經拿到了材料。於是,他和律師一起回到對方面前,要求他們回答這個問題。回答說,是的,一部分文件他們已經拿到了。麥克蘇利夫婦就差沒昏過去了。一方面,他們的文件裡有他們幾年來建立的激進組織的地址名單,另一方面,瑪格麗特根本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她個人的私生活居然又一次被暴露到別人面前。這在美國人的概念裡,確實是對一個個人難以想像的侵犯。   地區法院聽證之後,否定了他們要求歸還文件的要求,並且命令他們遵從參院調查委員會發出的傳票。一個月以後,這個案子又上訴到美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判定,既然當初地區法院對這些文件「安全保存」的命令,原因是肯塔基州有可能對「顛覆罪」的合法性進行上訴,該案沒有結案,那麼,現在上訴時限已過,理應結案並且發回文件。但是,對於他們收到的傳票,是對於另一個案子的調查,上訴法院認為參院運作委員會有權要求執行。   於是,在他們的財產被搜走一年多以後,麥克蘇利夫婦從兩間牢房裡取回了他們的東西。當然,被華盛頓的調查員布立克取走的文件副本,也在法庭命令的歸還之列。他在歸還的時候,要求阿蘭一定要按清單把所有的文件閱讀核對一遍,以確保沒有差錯。在這些文件裡,包括瑪格麗特一直擔心的那本日記。阿蘭也是第一次看到妻子的這些東西,裡面有她和專欄作家皮爾森關係的細節,還有大量的情書,甚至在這些信件中,他發現自己的一個朋友寫給她的情書,這是發生在阿蘭和瑪格麗特相遇之前很久的事情,她當然並不想讓他知道。阿蘭一方面在閱讀中感到震驚眩暈,一方面發現參院借口調查騷亂拿走的居然是這種「文件」,感到憤怒不已。他質問調查員布立克,這就是你拿到華盛頓去的東西嗎?布立克並不回答。當布立克把全部文件交給他的時候,臉上還露出一副意味深長的笑容,阿蘭真是恨不得給他一拳。他無法想像,參議院的老傢伙怎麼能傳看一個女人的隱私書信。對於美國人,這就跟輪姦一樣不可饒恕。   回到家,他們分開了各自的文件,最後,還是決定都燒了。他們的生活已經不可能再和以前一樣,他們在精神上受到的打擊,使他們一生都難以恢復。但是在美國, 這種事情是絕對不可能就這麼了結的。 麥克蘇利夫婦感到,肯塔基地方官員和參院的運作委員會,對他們私人文件的處理蠻橫無理。他們成了參議員麥克萊倫和專欄作家皮爾森之間私仇宿怨的犧牲品。他們知道皮爾森經常在他的專欄裡攻擊參議員麥克萊倫,他們也得知,參議員麥克萊倫在他們的數百文件中,偏偏把皮爾森的情書調去查看。他們的律師堅信參院的做法侵犯了他們的憲法權利。於是,他們決定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參院運作委員會的成員賠償他們的精神傷害。同時,他們向該委員會宣佈,他們將抵制國會參議院的傳票。結果參院告到法庭,他們又因為藐視國會罪被分別判了一年和三個月的徒刑。   他們又一次來到上訴法庭上訴,聲稱他們之所以藐視國會,是因為他們的傳票是建立在非法搜查的基礎上的。根據憲法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早就有了「排斥原則」,這個原則認定,任何非法搜查的證據都不能用於審理過程,任何在這個基礎上的定罪都必須撤銷。   在我第一次看到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時候,老實說,我真的看不出有什麼大的意義。因為我想,不就是說搜查逮捕要搜捕狀嗎?聯邦政府或是什麼地方政府假如真的要找什麼人的碴兒,還怕開不出一張搜捕狀?對麥克蘇利夫婦的搜捕不是「各狀俱全」的嗎?這也是我在前面曾經說過,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嚴格執行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也正因為如此,美國法院在處理這一類案件的時候,是相當仔細的。否則的話,這一條很容易成為虛設條文。   在歷史上,這種情況真是太普遍了。英國就曾經給它的警察們廣發「通用搜捕狀」,使得女皇的部下們可以隨時隨地衝進任何人的私人領地搜尋「走私貨」。這種臭名昭著的濫用搜捕狀,在英國引起過公眾的極大譴責。因此,到了18世紀中葉,英國的這種「通用搜捕狀」有了很大的限制,只有在一個領域裡還用,就是對所謂的「顛覆罪」。   在北美大陸還是英國統治的時候,抗稅的風潮一起,這種「通用搜捕狀」立即就在北美大陸復活了。英國國會授權這種「搜捕狀」可以令警察,治安人員等,在北美洲他們所統治的地區,對所有的「房子,倉庫,商店,地窖,船隻,包裹,箱子,盒子,桶,任何行李,進行打開搜查」,以尋找沒有按貿易法交稅的貨物。   因此,在1761年,還遠在美國獨立之前,波士頓的商會就向法院投訴,並且提出,一張搜捕狀應該只有在發給特定警官,規定搜查特定房子的特定東西時,才是有效的。如果象「通用搜捕狀」這樣,把任意搜捕的權力交給任何政府人員,等於是每一個人的自由權利都捏在任意一個小警察的手裡,而這種包括隱私權在內的權利,是應該留給老百姓的。他們的代表有一段著名的話,「一個人的房子就像是他的城堡,當他安安靜靜地待在裡頭的時候,他就應該安全得像一個城堡裡的王子。如果通用搜捕狀應該算合法的話,這種個人的特權就被徹底毀滅了。」   美國成立之前, 波士頓法庭上商人代表的長達5個小時譴責「通用搜捕狀」的發言,不僅成為此後的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基礎,也成為15年後美國獨立的先聲。這也是美國人對於搜捕狀特別敏感,對於個人隱私,私人財產特別珍重的歷史原因。   執行憲法第四修正案時,美國法院認為,最起碼要確定:搜查特定的「地點,對象,物品」,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且,作出決定的人必須是「處於中間地位的,獨立的行政官」,而不能是與該案有牽扯的警官。   所以,美國上訴法院對麥克蘇利夫婦這個案子中看上去「合法」的搜捕狀,仔細進行了分析。搜捕狀的發出是基於房東的兒子小康普頓的誓言,他發誓說,他父親「在上述地點肯定看到了確定的顛覆材料」。上訴法院首先否定了這份宣誓作為搜捕狀基礎的合理性,原因是看不出宣誓人和這個調查有什麼關係,他的誓言內容並不是他的親眼所見,而是「道聽途說」,更何況,「誓言」裡只提到「顛覆材料」,沒有什麼具體內容。就算肯塔基州的那條「顛覆法」在當時是有效的,「誓言」裡也看不出有任何具體材料是違反了這條法律的。接下來,上訴法庭指出,搜捕狀指示警察搜查「顛覆材料,或印刷機,或其它印刷和傳佈顛覆材料的機器」,卻沒有對所搜的材料作精確描述,如果所謂的「顛覆材料」是一篇文章,至少要有明確的名稱,內容。沒有對搜查對像作精確描述,這也是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在法庭做證時,當初參與搜查的警察對有關憲法權利的瞭解,幾乎是一無所知,但是他們已經是一個執法人員了。所以,兩個世紀以前波士頓商人代表的警告,讀上去並不過時。   美國上訴法院認為,麥克蘇利夫婦的家遭到搜查一案,是非常典型的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違法搜查案例。所以,參院所開出的傳票是建立在違法搜查的基礎上,傳票因此無效。麥克蘇利夫婦由於拒絕服從參院傳票而被判的藐視國會罪,也因此而被推翻。   在美國,所有的人都知道,這樣一個案子以勝訴終結,就是意味著另一個案子的馬上開始。所不同的是,在下面一個案子裡,前面的被告將要以原告的身份出現,而前一個案子裡的全部原告,一個都跑不掉,通通都會成為被告。這個在美國眾所周知的「規律」,非常有效地防止了美國政府公職人員對平民的迫害,因為他們必須有所顧忌,一不當心的話,弄不好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所以這類案子一般是不大會這樣發生的。我下面會進一步向你解釋,為什麼這個案子會這樣發生,因為這裡恰恰有一種雙重巧合。   所以接下來,就是理所當然的,麥克蘇利夫婦對他們所受到的傷害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參議院立即要求撤銷這個訴訟,因為在美國憲法中規定國會議員有一定的豁免權,尤其是他們在國會中的行動。比如,兩院議員在議院內所發表的演說及辯論,在其它場合不受質詢。這是為了保護立法機構的獨立和完整,也是為了使立法機構的成員不因為他們的立法行為而受到官司的干擾。   整個華盛頓地區的美國上訴法庭的十名法官,一起聽了參院對於他們的豁免權的爭辯。一致同意,如果那些文件沒有被擴散到國會之外,參議員可以受豁免權的保護。 同時, 法官也一致同意,不管這些文件是怎麼成為參議員和他們的職員的 「佔有物」,只要這是他們立法工作的一部分,他們在國會怎麼對待這些文件,都還是受豁免權的保護。所以,牽涉到的幾個調查委員會成員和議員,他們調看到達國會以後的文件等行為,都完全在憲法對國會議員的豁免權的保護之下。   但是,第四修正案還是抓住了調查員布立克檢查和獲取這些文件的行為。這些行為發生在調查現場,而不是國會之內,並沒有絕對的豁免權。問題是,他的這些行為算不算在第四修正案所涉及的「搜查和沒收」的範圍內。對於這一點,法官的表決以5比5打了個平局。在聯邦法院發生這種情況,就被認為是確定低一級法院的意見。在這個案子裡,低一級法院竭力強調布立克的行為完全就是一種「搜查和沒收」,至少不能撤銷起訴。   至於作為地方檢查官的雷特力夫,他自知得不到只有國會議員才能享受的豁免權。他只有一個機會,就是,對於地方官員,他的行為如果是有明確的法令和憲法權利可依,那麼也可以免予追究。但是,在這個案子中,法庭認為,檢查官雷特力夫應該知道搜捕狀依據不足,同時,他也應該知道,法庭命令他「安全保存」文件,他就不應該再把文件交給參院。這樣,檢查官雷特力夫也必須受到起訴。   所以,你可以看到,這就是麥克蘇利夫婦很不幸遇到的雙重巧合。一方面,是一個悶在封閉山區,十分狹窄無知的小小地方檢查官。另一方面,是自持擁有國會議員豁免權的參議員。實際上還有一點不可忽略的背景因素,就是美國當時的國內騷亂。這種動盪的情況使得美國上下很多人在認識上都產生混亂,不知道應該如何尋找和確定這些騷亂的後果承擔者,也不知應該如何看待民權運動中的激進分子,不知是否可以把他們看做一種潛在的「危險」,甚至「反美國的危險罪行」的調查對象。沒有這種背景,這個案件也是很難發生的。在這個案子中,檢查官雷特力夫是根本上的認知混亂,而參議員麥克萊倫,應該說是有意識地在利用這種背景和手中的職權洩私憤。   但是,我還必須提到的是,儘管如此,參議員麥克萊倫還是不敢肆意妄為。可以看得出,他走出一步的時候,還是必須三思而行。他拿到這些文件之後,曾經下令,把這些文件都鎖在調查員布立克的私人檔案櫃裡。那些瑪格麗特和專欄作家皮爾森的情書他拿去看了,但是,他又把這些信密封在一個信封裡,除了規定的少數幾個人,其餘人都不得打開。儘管是在動盪的年代,美國畢竟還是憲法精神根深蒂固的法制國家,,麥克蘇利夫婦擔心的很多事情都沒有發生,沒有一個激進組織和個人由於他們的文件而遇到迫害或麻煩,就連專欄作家皮爾森,也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至於參議員麥克萊倫,他只能三思而行,因為他是心虛的,他知道這不是一個光明正大的調查行為,他的行為是經不起推敲的。他知道,他可以因為豁免權逃脫法律的懲罰,但是,只要這件事情鬧大,他躲不過專對議員設置的「道德委員會」 的追查。而且,在美國,越是像他這樣的「公眾人物」,越是沒有什麼可以隱藏的角落,只要一公開,這種侵犯公民隱私的事情在美國絕對會引起公眾的憤怒,這樣,他在選民們心中的「形象」就完了,換句話說,他的政治前程也就完了。所以,在拿到這些文件之前,他也許抵擋不住自己心裡想去做這樣一件事情的誘惑,但是,當他拿到手之後,他不可能不清醒過來,發現自己是捧著一個「燙手的烤白薯」。   麥克蘇利夫婦一直堅信,這個參議員就是想借此對專欄作家皮爾森進行報復。但是他們的律師卻一直認為,參議員麥克萊倫只是無法抑制自己對於一個「宿敵」 的陰暗面的好奇心。正因為皮爾森在他的專欄裡,從不放過包括麥克萊倫在內的議員們的私人弱點,所以,他就是忍不住要拿來看看,然後罵一句,你自己算什麼東西。我如果假設麥克蘇利夫婦的觀點是正確的,假設參議員麥克萊倫確實是存心報復,那麼,你也可以看到,在美國的制度下,他「三思」以後的結果,只能是放棄這個「報復計劃」,因為他本人也在各種制約和監督之下。如果說,我們假設律師的估計是對的,那麼,你也看到了,即使只是「好奇心」,只要它超越了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侵犯了另一個公民的憲法權利,就很難做到不受追究。   因此,即使在已經發生的這個案子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美國制度的設計還是在那裡悄悄地起作用。那就是,美國政府公職人員的個人素質或品質是可能出現問題的,這類問題所造成的偏差,使得平民受到侵犯,這在美國也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但是,這種偏差是被約在一定的範圍內的,不可能氾濫成為一場大的災難,不可能因此就株連一大片,揪出許多「陰謀小集團」的。也就是說,在整個憲法和制度之下,美國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還是受到保障的。同時,已經發生的問題,也由於這個制度的運作而能夠得到糾正,老百姓最終還是不怕找不到講理的地方。   經歷了所有這些漫漫長途,此案民事訴訟的開庭是在1982年,已經是事件發生的15年之後了。阿蘭和瑪格麗特已經離婚,現在只是因為這個案子,他們重新坐在一起,他們的律師還是15年前的摩頓·斯達威。專欄作家皮爾森已經在幾年前去世,參議員麥克萊倫,調查員布利克等都已經去世,因此由司法部代表這些參院的被告,檢查官雷特力夫是整個法庭裡唯一活著的被告。在作證時,他除了為自己辯護之外,依然滔滔不絕地談到他對於麥克蘇利夫婦的反感,尤其是對瑪格麗特的厭惡,甚至當庭大談她的日記中的隱私細節,希望陪審團能夠理解,他的做法也不是「無緣無故」的。他似乎還是不能明白:作為一個個人,你有權厭惡另一個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作為一個執法人員,這不能成為你利用手中的職權侵犯他人憲法權利的理由。   陪審團宣佈認定被告的罪名成立,並且定出對麥克蘇利夫婦精神傷害的賠償,雷特力夫,160萬美元;參議員麥克萊倫,20萬美元;布立克,10萬5千美元;另一名參院調查委員會的被告愛德勒曼,8萬4千美元。   對於這個判決,司法部立即代表參院的被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理由還是國會議員的豁免權。上訴法庭最終同意了這幾名參院被告的豁免,但是,認定調查員布立克的行為,例如以不適當的態度歸還瑪格麗特的日記私信等等,仍然是符合定罪條件的。所以,調查員布立克的賠款不能被豁免。至於檢查官雷特力夫,最後和麥克蘇利達成了庭外和解,他們沒有公開這一「私了」的賠償數字,但是,根據麥克蘇利的律師所說,他們所得到的賠償,"已經足以改變他們的生活了」。   有關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討論, 200多年來一直沒有中斷。根據發生的不同案例的不同情況,討論也步步深入。總的趨勢是對美國警察的限制越來越嚴格。除了緊急追捕之中,限制嚴格的「搜捕狀」是絕對的必要條件。搜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也會受到嚴格的檢驗。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項裁決,裁定警察在持有搜捕狀進入民宅執行任務前,通常必須先敲門及表明身份,並且認定司法官員是否表明身份,屬於搜索作業合理性的一部分。只有在可能發生暴力衝突,罪證可能被毀滅的情況下,警察才可能對不表明身份的搜查為自己作辯稱,但是這種辯稱是否成立,還是要由法庭作出判斷。   與此有關的問題在美國是很難含含糊糊過去的,老百姓也非常敏感,政府部門更是唯恐捅出什麼亂子來不好交代。最近,又有一個轟動全國的案子,搞得聯邦調查局非常頭痛。在美國的愛荷達州,有一個叫郎迪·威夫的白人分離主義者,他住在一個十分偏僻冷落的地方,不僅觀點十分激進,還作過違法的槍枝交易,比如私賣截短了槍管以後的長槍,結果成為聯邦調查局關注的對象。在得到證據之後,先是法庭開了傳票,要他去法庭為他非法出售槍枝的行為作答辯。他拒之不理。1992 年8月聯邦調查局的警官帶了寫著他名字的搜捕狀準備去逮捕他, 結果他又拒捕,不准他們進入。   後來,不僅發生長時間的對峙,還發生了槍戰。最後造成一名聯邦探員和威夫的妻子及14歲的兒子在混戰中死亡。為此在全美國引起很大轟動。事情一發生,聯邦調查局就知道這下完了,沒辦法向美國的民眾交代了。因為,不論他們怎麼解釋,都無法證明他們拿了一張對威夫的搜捕證,卻打死了他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兒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事情。儘管威夫確實開槍拒捕,儘管還打死了一名聯邦探員,甚至還有說他兒子也參與抵抗,或者還有說可能死者是在混亂中被威夫自己的子彈誤殺的。但是,這場發生在一個美國公民私人住宅之中的悲劇,在美國人的概念裡,聯邦調查局無論如何也推卸不了責任的。   保守派「談論節目」名嘴,戈登·利迪憤怒得幾乎隔三差五就要提到這件事,把聯邦調查局的人稱作是拿了殺人許可證跑到平民家裡行兇的惡棍。甚至告誡聽眾,如果有聯邦調查局的人到你的家裡來,一定要對著他們的頭部和胯下開槍,因為這兩個地方防彈背心掩蓋不住。儘管這些言論聽來過激,但是,至少反映了相當數量美國民眾對聯邦調查局的憤懣情緒。我問過我的有著自由派社會主義傾向的朋友杉尼加, 他說聯邦調查局的做法「非常非常壞」! 調查進行了三年,包括舉行國會聽證。 這些聽證都是公開的,給聯邦調查局帶來極大的壓力,導致5名聯邦調查局的官員,其中包括一名聯邦調查局的副局長,遭到停職。主要追究的就是政府方面的責任。 至今細節還未調查清楚,但是,政府已經付給威夫的一家310萬美元的賠款。   從這裡你也可以看到,美國政府對於處理一個個人的時候,它必須非常非常小心,這是因為,第一,政府無法隱瞞任何事情。第二,出了差錯之後,哪怕十年二十年,總有一定的民權機構,會在人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一個哪怕是身無分文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打官司,不獲勝訴絕不會罷休。整個社會也會對此產生極大的關注和壓力。因此,公民權利的保障,不是僅僅依靠權利法案的條文,它還必須依靠健全獨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會機制,良好覺悟的社會和民眾團體。而且,這個社會必須普遍有起碼的正義感和公民良知。   我來了以後,覺得很吃驚的一點,就是這裡在發生一個民權案例的時候,各種民權機構以及許多平民,他們都會拋開對當事人個人的好惡,拋開對他的信念,言論,行為的好惡,去支持這個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憲法權利。這個時候,他們看上去像是在共同守護一個提壩,似乎一旦決堤就會一毀俱毀。   隨著歷史的發展,第四修正案的內涵也在擴大。這一法案的核心,在於強調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對於「搜捕」二字的理解,隨著不同時代,就產生不同的問題。比如說,對一個人搜身算「搜查」,那麼,在你的身上取血樣,尿樣,算不算 「搜查」,在你的電話上竊聽,算不算侵犯了你的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早在1928年,美國最高法院就以下面這段話回答了這樣的問題。   「憲法的制定者認為,一個安全的環境有利於尋求幸福的生活。他們認識到一個人的精神,感覺和智慧的意義。他們知道,人類生活的痛苦,歡樂和滿足只有一部分是來自於物質。因此他們所尋求的是保護美國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覺。作為對政府的限制,他們授予一些權利和這些權利的大多數內涵一個獨立的地位,正是這些權利對於一個公民是最有價值的。為了保護這些權利,政府對於個人隱私的任何一個不公正指令,不管採用的是什麼方法,都必須被認定是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違背。」   半個世紀以後,美國最高法院更嚴格定義,只要是政府人員對一個個人「隱私的合理期望」進行干擾,都必須受到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對於「不合理搜捕」 限制的範圍因此被大大擴展了, 所有的個人隱私都被遮蓋到了「第四修正案」"的保護傘下。   這封信夠長的了,下次再寫吧。   祝 好!    林達 第十封信 ----------------- 盧兄:你好!   今天在這裡,按美國人的說法,真是一個「大日子」!夜已深了,我還始終無法平靜下來,決定給你繼續寫信。   今天並不是節日,但是確實是一個特殊的日子。整個美國,絕大多數的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上的衝擊。今天是前美國橄欖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   我不知道國內對這個發生在一年以前的美國謀殺案有多少篇幅的報導。但是我想,不管你對於這個案子有怎樣的瞭解,我都必須在這裡好好寫一寫它。等你讀完了之後,你就不會再感到奇怪,為什麼在天天都有謀殺案發生的世界上,我會要特別向你介紹這樣一個謀殺案。我們自己都感到驚奇,怎麼就在我們對美國的司法制度發生興趣的時候,居然就發生了這麼個案子!我還是從頭講起吧。   去年六月,在洛杉磯的高級住宅區發生了一樁重大謀殺案。死者為一名三十多歲的女人和一名二十多歲的男性年輕人,都是白人。事情一發生就十分轟動,因為兩名死者之一,是這幢房子的女主人,名人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是一名黑人球星,當我們來到美國的時候,他已經從球場上退役了。退役之後他還拍過一些電影,所以也可以算是一名影星。我們當時既沒有看過他打球,也沒有看過他的電影,可以說是在美國少有的「辛普森盲」。我們是在此案發生之後,才「補上這一課」的。   在這裡還不得不稍微談一談美國人的運動。絕大多數的美國人都是球迷。他們迷的品種不多,主要就是稱為美式足球的橄欖球,棒球和籃球。說實話,剛從東方來到這裡,覺得橄欖球實在是野蠻人的運動,尤其是看到幾十個人撲在一個球上,在地上滾作一團的時候,真想不通美國人怎麼會喜歡如此愚蠢的遊戲。直到後來親眼看到了運動場上的橄欖球,才體會到了那種特有的激動和刺激,也開始學會欣賞它的運動技巧。我必須說明的是,美國人的「運動觀」好像和中國完全不同,一般的老百姓很少關心美國在世界運動會上得了什麼金牌,也從來沒有類似「衝出美洲,走向世界」這樣的口號。他們最感興趣的事情,莫過於自己所住的城市或是州的運動隊在全國聯賽上的成績。出類拔萃的球星在人們的眼裡活脫脫就是一個「美國英雄」。所以,當辛普森案出來之後,我們的朋友邁克再三向我們說明:你們要知道,他在大家眼裡,是一個「美國英雄」,而且,他以前給人們的印象始終是一個善良的好人。   可是,案件轟動的原因還不在於被謀殺者之一是他的前妻,而是不久之後洛杉磯警察局宣佈他為殺人嫌疑犯。此案剛開始的時候,也就是一開始轟動的時候,我們並沒有像一般美國人那麼激動。因為我們畢竟沒有他們那麼深的「辛普森情結」。但是,這個案件還是吸引了我們注意。一方面,我們不可能不受到周圍朋友的情緒感染,另一方面,這個案子幾乎從一開始就充滿了戲劇性,你就是找個編劇刻意去編,大概也不過如此了。   一開始案發是在夜晚十點半左右,被害的女主人妮可·辛普森的鄰居聽到一隻狗非常悲哀的叫聲。然後,住在同一個小區的一名散步者發現一條狗,爪上帶有血跡,十分固執地要領他去什麼地方。他跟隨而去,最後在妮可家鐵門內的花園甬道上,發現了被害者的屍體和滿地的鮮血。他於是報警,事情就這樣開始了。   吸引我們注意的另一個原因,是被害的那個年輕人。他在臨近的一個餐館當侍者,妮可當晚曾在那家餐館吃飯,卻把眼鏡遺忘在餐桌上。這個叫高德曼的年輕人是接到妮可的電話好心去給她送眼鏡的,照後來大家公認的說法,「他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出現在一個錯誤的地點」。不論這個兇殺案是何起因,是何人所為,高德曼都是一個令人無法忘懷的冤魂。照片上的高德曼看上去很年輕,很單純。   辛普森的住宅就在附近。案發之後,當警察試圖找他通知案情時,發現他已經按他原來的計劃去了芝加哥。最後,警察設法找到他住的旅館,電話向他通報案情,要他趕快回來。就在短短的幾天裡,警察宣佈有足夠的證據將辛普森列為殺人嫌疑犯。我想,洛杉磯警察局到底還是顧及辛普森的聲望,並沒有馬上將他逮捕歸案,而是答應他參加前妻的葬禮,之後,限時讓他自己前去投案。警察局的這一例外寬容,又使該案平添一個戲劇化的情節。   辛普森本人一直否認有罪,他一再宣稱他愛他的前妻,絕不會作出這樣的事情。在葬禮上,人們通過電視揣度著他的表情,也看不出個所以然。問題是葬禮之後他並沒有去投案,一時間連警察也搞不清他去了那裡。時限一過,只得把他宣佈為重大通緝犯。但是很快,高速公路上就發現了他的白色福特重型車,他的朋友駕車,他坐在後座。警車追上去,他們並不停車,但似乎也無意逃跑,只是不緊不慢地開著。當時,我也是很偶然地打開電視機,正好撞上追蹤的現場直播。天上是直升飛機,公路上是整整齊齊的一排警車跟在他的白色福特車後面,出現一番洋洋大觀的追捕景象。由於車速很慢,並不顯得緊張,倒顯得有點滑稽。電視台還同時播放一些心理學家的分析,說他有可能自殺,有可能持槍,有可能最後開槍拒捕,等等。整整幾個小時,全美國都在「跟蹤追看」。我想,福特汽車公司肯定做夢也沒有想到有這麼好的免費廣告機會。最後,這輛車下了高速公路,直奔他的家裡。那裡當然也已經候滿了警察。門外也聚集了無數興高采烈看熱鬧的人群,大多數都是他的球迷,不少人還叫著他的名字表示相信他的無辜。對於唯恐天下不亂,等著看出一場好戲的人來說,這場追蹤的結果十分平淡,那些危險的可能性都沒有發生。經他的好友下車與警察幾番交涉之後,他被允許進屋,喝了一杯桔子汁,就束手歸案了。對於洛杉磯警察局來說,他們總算鬆下一口氣來,因為,由於他們對於名人的網開一面而造成的這場意外追蹤,已經使他們飽受了各方的攻擊。   直到這個時候,我們對該案還是十分漫不經心,因為根據當時的報紙報導,警察在案發的當晚就在辛普森的家裡發現有一系列的物證,再說,辛普森和妮可分居後,前者始終無法釋懷,屢有衝突的記錄。用我們所習慣的語言來說,這叫:殺人動機明確,證據確鑿。我實在看不出辛普森還有什麼「戲」。既然如此,接下來的事情也就是過過堂,判掉拉倒了。儘管事情是發生在「名人」身上,但是,看上去還只是一個普通的兇殺案。可是,誰知道,好戲還沒有開場呢。   在辛普森從芝加哥回來的一個小時裡,當時警察局還沒有宣佈辛普森為嫌疑犯,他就已經給美國最著名的律師之一夏皮羅打了電話,聘請他作為他的律師,並且馬上就組建了此後名滿全美的「夢幻律師團」。找律師,這是美國人遇到預期可能出現的麻煩時,作出的幾乎像是條件反射一樣的反應。這是美國的特點。美國經過漫長的以法治國的年月,法律的「品種」已經非常齊全,大到憲法,小到專業法規和規定生活中種種細節的法,樣樣俱全。國家有聯邦法,州有州法,郡有郡法。一方面,一個人在美國遇到的任何問題麻煩,幾乎都可以歸到某一條或幾條法律條文中去解決。法律成為美國生活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個普通人在沒有律師的幫助下,已經不可能搞清楚所有的這些法律上的關關節節。社會上龐大的律師隊伍自然應運而生。   美國人對於律師又恨又愛的心情,我曾經在我的一個朋友身上看到過。他曾經因車禍受傷,痊癒後有後遺症,所以打官司尋求賠償。他屬於窮人之列,日子當然過得還是挺好,但是沒有很多的富餘錢。每一次收到律師的帳單,他都憤憤不平,一次一次地對我們說,「一次電話咨詢居然要了我80元」,「談一次話競然要50元」,雖然這些帳單是講好事成之後再付的。然而他不但離不開律師,而且還知道律師會幫他的大忙,因為律師完全有把握替他爭取到至少十萬美元的賠償,而如果沒有律師對各種法律條文的知識,他可能連一個大子兒也拿不到。   美國有一個笑話,說是在法學院一年級的課堂上,老師問學生律師的責任是什麼,全體學生都回答說,是為主持正義;到了二年級,以這個答案作答的學生已經大大減少;到了畢業班上,當老師問出同一問題而只有一個學生回答為主持正義的時候,引起了全班的哄堂大笑。這個笑話的取意是非常直觀的。律師的收入非常高,總是讓人看了心裡不平衡,對律師要錢不要正義的指責很多。當然,律師和其他職業一樣,也有一個職業道德的問題。但是,究竟什麼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律師在整個司法制度中究竟起什麼作用,律師的責任到底是什麼,這是我在經歷了辛普森審判之後,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像夏皮羅這樣的名律師, 確實只有辛普森這樣的「明星"」請得起。在美國,最能夠迅速致富的就是「明星」了,但是誰也不會嫉妒。因為明星都要有點招數的,尤其是球星,絕不是光靠運氣就能當上的。接著,辛普森又請了另一名黑人名律師卡可倫。很快,他的律師已經發展成了一個小小的律師團,擁有全美國最優秀的幾十名高級律師。同時,由地方女檢察官克拉克,黑人檢察官達頓為首的一個檢方律師團也組建起來了。這兩個律師團,一個代表被告,一個代表原告,他們之間有沒有什麼性質上的差別呢?通過辛普森案,我們才真正體會到,在美國,檢方和辯方是完全平等對抗的兩個梯隊。美國的法庭和運動場沒有什麼區別,檢方和辯方就像兩支均勢力敵的運動隊。因為根據美國的法律,不論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麼嚴重,不論檢方手中掌握的證據看上去是多麼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須假設他是無罪的。「無罪假定」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極為重要的一條。正是這一條,決定了檢方和辯方從道義上的平等地位。正因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無罪的,律師也就可以毫無心理負擔,理直氣壯地進行辯護。如果沒有這一條,被告律師一出場就矮三分,就根本談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輕易淪為「待宰的羔羊」了。   所以,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檢方的責任是陳列證據,證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腳,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為辯方,是竭力對檢方的證據提出疑點,甚至推翻檢方的證據,以期維護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義上,雙方絲毫沒有貴賤高下之分。檢方即使手中掌握確鑿證據,你所能做的,只是讓證據說話,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雙方有道義上的差異。如果檢察官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義上地位的跡象,比如說,宣稱自己是伸張正義,而暗示辯護律師是為罪犯開脫等等,都是違反了「公平遊戲」的原則,是嚴重犯規的行為。   當然,更重要的一點,是美國非常徹底的司法獨立。不論是什麼性質的案件,美國政府無權干預任何一個審理過程。所以,首先是雙方都沒有來自上方的壓力。其次,是法庭上的對抗雙方在道義上完全平等,這就確立了他們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如果雙方都力量很強,唇槍舌戰,邏輯推理,巧妙調動證人,就會變成一場非常有看頭的智力角逐。難怪美國有許多電影故事片的大段場景都是在法庭上。   在美國法庭這個「運動場」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維持秩序,也就是當雙方在對抗的時候,維護「遊戲規則」。雙方的證據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證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證人的提問是否恰當,在法庭上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什麼,在有一方犯規的時候叫停,等等,這些都是法官的責任。但是,真正在案子裡最終決定輸贏的,卻不是法官。在審判中,法官只是活像個球場上辛辛苦苦監視雙方是否犯規的裁判。而且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他確實在不斷地吹哨叫停。法官跟運動場上的裁判一樣,他的水平一是體現在對於遊戲規則的熟悉,還有就是對抗衡的雙方「吹哨吹得公正」。他的水平絕不是體現在給被告定罪時能夠「明察秋毫」。在這些案子中,美國法官並不是斷生死的「青天大老爺」,斷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兒,他也壓根兒就沒那份權力。那麼,最終到底是誰在掌握被告的生殺大權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國平頭大百姓,即陪審團。   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它的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都有涉及陪審團制度的內容。它的第五條是這樣規定的:「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急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   憲法修正案的第六條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是這樣的:「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團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其實,你我都早就聽說過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國之後,在瞭解了陪審團制度的種種細則規定,並且看了陪審團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這樣驚心動魄的大案審判之後,我才真正理解陪審團「是什麼」和當初設立它的「為什麼」。   你在上面的憲法修正案中已經看到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審團審理。而重大案件,尤其是有可能導致死刑的案件,則必須通過陪審團審理。但是,選陪審團有什麼標準呢?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是,實際上遠不是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聯繫的人不得入選。有一些職業有可能產生思維傾向的,比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等,也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地選擇。初選的名單總是遠遠地超出所需要的人數。比如在辛普森一案中,陪審團的初選是在去年九月底完成的,共選出了304名候選人, 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刪選,除了我前面列舉的不得入選者必須刪除之外,其餘的候選者還必須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查,主要是刪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辛普森案一出來就被稱之為「世紀大審判」。主角是名人,美國一流的律師團,檢方也擺出決一死戰的最強陣容。法官的確定都必須同時被雙方所接受,經過雙方再三討論同意,由日裔法官伊籐出任。伊籐的公正無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好是承辦此案的洛杉磯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還能被極其挑剔的辯方律師所接受,可見其聲譽好到什麼程度。   第二輪的陪審團的刪選進行了近兩個月,可見其困難和慎重的程度。候選人首先要接受法官的審查,比如,有一名女候選人曾經有過被丈夫虐待的經歷,由於辛普森曾經打過他的前妻,所以,這名候選人的資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作判斷時觸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報私仇」。除了法官的審查,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由於最終的判決將出自這些陪審員之口,雙方誰也不敢掉以輕心,他們都有否決權,所以稍有疑惑就被刪除了。這也是初選選出了三百多人的原因。   有一點必須強調的是,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而沒有「絕對錄取權」。這就是說,任何一方都只能說不要哪一個,而不能說非要哪一個做陪審員的。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這很不容易。尤其在這個案子裡,被告是黑人的運動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個白人,你很難說陪審員種族成分就完全不影響他的判斷。另外,由於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間是離異的夫妻,因此,普遍認為,陪審團的性別比例也可能成為一個有影響的因素。不管怎麼說,到去年11 月,陪審團終於建立起來了。其中大多數是黑人。   在美國,各個州對於是否允許電視台進入法庭是有不同規定的。有些州是絕對不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上既不准錄像,也不准錄音,甚至也不可以拍照。因此,電視觀眾就只能在新聞節目中聽到一些簡單介紹。這也為一批畫畫的提供了一種專門的職業,因為新聞媒體為了彌補電視觀眾對法庭審理的視覺瞭解,總要雇一些藝術家畫現場速寫。有些州的法律使現場的電視傳播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須考慮辯方和檢方的意見,最後,由法官裁決。加利弗尼亞州就屬於此列。好在伊籐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電視轉播,使所有的人都有了一個難能可貴的機會,去瞭解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如何運轉的。但是,電視轉播有一個非常嚴格的規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審員。   法庭的四大要素,檢方,辯方,法官,陪審團都好不容易齊全了,但是還不能開庭,因為要由法官先決定哪些證據可以呈堂,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可以真的算證據的。這話可怎麼說呢?實際上,這個問題在我以前的信中已經提到過了,你還記得在阿巴拉其山區受到地方治安警察無理搜捕的那對年輕夫婦的故事嗎?在那個故事裡,我已經提到過憲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據這個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則」。我又一次體會到,美國的權利法案中的每一個字都不是白寫的。只要你能夠找到條文對得上號,你就可以切切實實地用它來保護自己的自由和權利。   這一個過程叫審前聽證。在審前聽證開始的時候,被告也必須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認罪的問題。如果承認有罪,一般都可以事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一些有限的討價還價。在電視機前,我們看到辛普森無精打采地回答說,不認罪。於是,聽證開始。辛普森的辯護律師一開頭就提出,在辛普森案發的當天晚上,警察在他家裡所找到的一大堆證據,都不能作為合法證據在法庭上提供給陪審團。他們的依據正是憲法修正案的第四條:「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壓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我前面說過,妮可分居以後和辛普森依然住得很近。當警察接到報案,查看現場之後,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他當時已經離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裡,發現了一些證據,然後才據此取得搜捕狀,這確實是非常規的做法。在美國,一般來說,沒有非常確定的理由(猜測,推理和懷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狀的。許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無策。那麼,如果警察違規作業,在無搜捕狀的情況下私闖民宅進行搜查,並且成功地如願拿到了證據,這時怎麼辦呢?鐵證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懲罰,警察的違規在成功破案的事實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計了呢?這在美國是絕對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經提到過,權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國政府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如果以「成敗論英雄」,豈不是鼓勵警察違反憲法。如果出現製造借口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還有什麼力量可以把他們抵擋在門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狀進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違憲,即使拿到天大的證據,也只有一個結果,證據作廢,放案犯回家。   所以,在開庭之前,法官首先要判定,警察在案發當晚第一次進入辛普森的家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話,那麼所有在他家發現的證據都不能在審判的時候在法庭上出現,這就是「排斥原則」。也就是從理論上講,「非法證據」被「排斥」 掉之後,在整個案子裡唯一有權決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陪審員們,就不會知道曾經在辛普森家裡找到過什麼東西。這樣,這些找到的東西也就等於不存在,如山的鐵證也就在頃刻之間化整為零了。你是否覺得,這簡直是不可思議?我當時儘管已經知道這個憲法修正案和「排斥原則」,但是還是覺得很新鮮,因為這畢竟是一個謀殺的刑事案件。在我的想像之中,對於一個重大殺人案,真是唯恐證據不足,天底下哪有這號事兒,逮著證據還讓它作廢的呢?   對於被害者的家屬,這一點顯然也是難以接受的。在整個案子的審理過程中,最使美國公眾在感情上無法平靜的,就是我前面提到過的被害年輕人高德曼的雙親。出現在電視機前的老高德曼完全是一個心碎而有尊嚴,強忍悲痛尋求正義的父親形象。他長得很高,顯得清瘦憔悴,他的妻子,被害者的繼母,靠在他的一邊,看上去非常弱小和無助。她看上去是在竭力克制自己,他們在巨大的喪子之痛面前所表現的互相支撐幾乎打動了所有的人。在辯護律師提出警察取證非法,證據不應呈堂之後,高德曼的父親發表了短短的講話,他指責辯護律師是心裡有鬼,如果律師確信自己的被告無罪,就應該讓陪審團看到所有的證據。所有的人都對被害家屬的憤怒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是所有的人也都認為,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如果法官判決警察為非法取證,那就只有讓證據作廢。我早就說過了,美國人只認憲法,因為憲法是整體人民的自由保障。他們已經習慣於為此支付代價。   還要向你介紹的是,辛普森的陪審團從宣誓就任開始,就隔離了。一般的案子,如果影響不是太大的話,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新聞界無孔不入的報導會使陪審團受到極大的干擾。一般在挑選陪審員的時候,就最好挑選那些對案情毫無所知的人,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這也是辛普森案挑選陪審團特別吃力的地方,因為在陪審團被選定和隔離之前,證據和輿論已經漫天都是了。你幾乎已經找不到一個人說是沒有大量看過有關報導的。但是,被選中的陪審員都會被告之,只有呈堂的證據才是算數的。至於在他們隔離之後公佈的證據,如果被法官宣佈為非法的話,陪審員根本就不會知道。   所以,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夠知道的信息遠遠少於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遠遠少於被告。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既使在法庭上發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認為還需要進一步瞭解之後才能決定的情況,都會先把陪審員請出法庭。但是作為被告,他有憲法所保證的面對一切與他有關證據的權利。因此,被告是始終在場的。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聲明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而被告卻有權知道這一切。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因此,你可以這樣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少得多。因為受到憲法修正案的保護,被告有權面對全部證據和整個審理過程,因為他是當事人,沒有人可以瞞著他什麼東西,而使他糊里糊塗地就給判了。陪審團卻只可以面對非常有限的合法證據。這個案子實在是比較特別,由於雙方的激烈角逐,審理過程特別長,導致陪審員被隔離的時間居然長達9個月。   還有一點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問我,在美國,什麼場合上是必須穿得西裝革履,一點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當了被告,面臨一個比較需要認真對待的案子,出現在美國的法庭上的時候。在美國,人們的穿著打扮實際上是非常隨便的。但是,一個人哪怕他從來也沒有穿過西裝,在當了被告上法庭的時候,肯定會考慮要去買一套。因為在前面我已經介紹過,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是「無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險的被告,美國政府沒有權力強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審團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見。被告也都會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最「體面」的形象出現在陪審團面前,以爭取「形象分」。這樣,在美國的法庭上,檢方和辯方的最後一點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覺也消除了。在法庭上,上面坐著穿著特定大袍子的法官,法官的對面,並列地坐著檢方的律師團和被告及他的律師團,兩組人員座位排列是完全平等的。從視覺上看,都是服裝整齊,旗鼓相當的。他們的後面是旁聽席,法官的左側是證人席。某一側溜牆根的座位坐著從不開口,形色各異的一群,這就是法庭上真正掌握生殺大權的陪審團。   我再回到預審階段的證據裁決。伊籐法官最終裁定,在辛普森家裡發現的證據都是可以呈堂的合法證據。為什麼呢?因為作為證人的警察一口咬定,案發的當天晚上,他們從案發現場出來,直撲辛普森的家中,並不是對這位被害人的前夫產生了絲毫的懷疑,而是相反,他們考慮到他與被害者曾經有過的親屬關係,有可能也遭遇了同樣的不幸,或者說,生命也可能正處於危險之中。再說,與辛普森當時同住的,還有辛普森的孩子,他們的安全也在警察的嚴重關注之中。在辛普森的家門前和門口停著的辛普森汽車車門上發現血跡,更令人擔心裡面可能發生什麼問題。由於這一切都是處於緊急狀態,所以他們是作為緊急狀態處理,這才進入他的住宅。此後發現血手套等重大證據,據此取得搜捕狀,正式開始搜查。所以,整個程序是完全合法的。辯護律師抗辯說,警察是在撒謊,他們根本一開始就是把辛普森當做嫌疑犯,一開始就是去非法搜查的。這時,法官的裁判作用就體現出來了。你可以看到,這個時候他的「吹哨」對被告非常非常重要。   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指出的,法官在這種時候的裁決是很謹慎的,一是要有法律依據,二是要公平。否則的話,就會留下「小辮子」,後患無窮。在整個審判結束之後,只要有這樣的「小辮子」,不服的一方就可以提到上訴法庭去,據此推翻審判結果。甚至法官還有可能因此而成為被告,葬送自己的前程。我們就曾經看到過一名女法官在一個案件的審理之後,被該案的被告起訴,反過來自己坐上被告席的。   這一次,在伊籐的判決之下,辛普森的律師團一開局就受了一個不小的挫折。那麼為什麼辛普森的律師團不惜一切要拚命阻止這些證據上法庭,為什麼我會在一開始就覺得辛普森特別「沒戲」呢?因為從他們家搜出的證據看上去實在太有力了。比如說,從他臥室的地毯上,揀到有明顯血跡的襪子,血跡的基因測試與被害者相同。在樹叢裡揀到一隻浸著血的皮手套,和現場留下的那只剛好成一對。在他的白色福特車裡發現有血跡,地面上也有血跡,等等。你說,是不是被告已經沒什麼可說的了?   我們的美國朋友邁克在辛普森的律師名單一出來是就說,這下有好戲看了,他們是絕不會放過一絲一毫對被告有利的機會的。我當時真的大不以為然,我說,這麼一大堆證據,律師就是有天大的本事,還能讓他脫身了不成?邁克說,也許。這個「也許」,在英語裡是有百分之五十可能性的意思。我當時沒說什麼,心裡想,走著瞧吧,名律師就能把證據給吃了不成。所以當預審階段辯護律師提出那些證據是「非法取證」的結果,要求作廢,而且眼看著差一點真的給作廢了的時候,我才開始提提神,不再對這個案子掉以輕心,因為律師真的把證據一口吃給下去的可能性,我已經看到了。我要留神看看,證據上了堂以後,律師還有什麼招數。   真沒想到,後面精彩情節迭起,讓搞新聞的幾乎一直處於興奮狀態。我下封信再接著寫,好嗎?   祝 一切順利!    林達 第十一封信 ----------------- 盧兄:你好!   來信收到。你在信中說,你已經在國內的報紙上看到了一些報導,但是從我介紹的辛普森案之中,使你對瞭解美國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更大的興趣,很想聽我繼續講下去。這使我覺得挺高興的。你對於美國司法制度中「無罪假定」有興趣,可是也擔心:一個「犯罪事實」是否最終演變成一場「法庭上的遊戲」呢?   實際上,我確實應該先講清楚,「無罪假定」也罷,檢方與辯方的公平角逐也罷,這一切都是為了什麼。實際上這又回到了最初你所提出的問題:美國人到底有什麼樣的自由? 因為, 美國人認為,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這個嫌疑犯只是一個 「嫌疑」犯。他有可能在最後被鐵一樣的證據被判罪名成立,因而從一名「嫌疑犯」 變為一名「罪犯」,從而失去一個美國公民所應該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但是也有另外一種可能性,那就是,通過公平的法庭辯論,最終發現證據不足,使這名「嫌疑犯」洗清不白之冤。「無罪假定」和公平審判,正是為了保護一個普通人能夠擁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權利。   美國人並不認為被告就已經等於是半個罪犯了。相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嫌疑犯或者說被告,是意味著一個公民正處於一個非常被動和不利的地位。美國的司法制度在尋找罪犯的過程中,首先必須保護一個普通美國人在處於這種不利地位的時候所擁有的自由和基本權利。美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面臨的檢查官與警察,往往是代表著美國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聯邦政府的的力量,他們有著巨大的財力物力搜羅證據,維持訴訟。而一個普通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地位上,如果還不從制度上加以保護的話,那麼,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執法人員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條憲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條涉及保護涉嫌案犯的美國公民的權利。   所以,你可以這樣說,在美國,審判是一場遵循規則的「法庭上的遊戲」,但是對於美國人來說,這並沒有任何貶義,因為對於他們,這僅僅意味著公正對待一個普通人,儘管他處於「被告」這樣一個倒霉的地位。最後犯罪事實是否能確認,還是要看檢察官能否拿出充分的,足以說服普通老百姓的證據,陪審團即是老百姓的代表。   你的信中談到,理論上能夠理解的情況,在事實上是否就會遇到問題。更何況,我前面提到的是兩個理想狀態,即:罪犯被證實有罪,以及嫌疑犯被徹底洗清不白之冤。但是,實際上我們會遇到大量的非理想狀態,就是案情是複雜的,判斷是困難的。這也是辛普森案的意義。這個複雜的案件就是讓所有的人面對一個困難的事實,看一看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論是不是仍然起作用,從理論所設計出來的司法制度是否起作用。   所以,我們再回到辛普森這個案子。在審判開始之前,大家都在緊張地等著看檢察官會提出什麼樣的罪名指控,同時尋求什麼樣的刑罰。因為美國各個州對於各項罪名的確立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比如說,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罪,誤殺罪等,量刑標準當然也不同。我覺得,對於各種罪名的嚴格定義確實是十分必要的。記得在你寄來的「讀書」雜誌上,有一篇文章的名字好像叫「把羞恥當羞恥,把罪惡當罪惡」,歷數種種「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情況,我當然都贊同。只是再進一步細究,在多元文化和時代大變遷之中,確有「恥」和「非恥」界限不清的情況,比如說同性戀,恥與非恥即使在美國也仍在爭論不休。當然,這不是我提到的那篇文章的討論範圍。我想說的是,在解決這類問題之前,有一個簡單問題至少是可以先解決的,就是「把謀殺當謀殺」。這話聽上去好像有點怪怪的,可是有時候也挺現實,比如說,你我都見過好多「被迫害致死」這樣的詞兒,你說那屈死的主兒不是想告也顯得缺點條文,顯得有點理虧嗎?   再說辛普森,如果檢察官提出的是「一級謀殺罪」的罪名指控,按照加利弗尼亞州的法律規定,你就一定要提出充分證據,不僅證明嫌疑犯殺了人,還必須證明他是預謀殺人。這是因為,陪審團最後作出的判斷並不是「有罪」或是「無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如果檢方只提出一種指控,陪審團的判定就稱為「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也就是說,如果你提出的只是「一級謀殺罪」指控,你又只能證明殺人而不能證明預謀,陪審團仍然會說,「一級謀殺罪的罪名不成立」,如果檢察官沒有提出其它指控,唯一的指控又被否定,案犯就可以回家了。所以,對於檢察官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技巧性的問題。如果提出一級謀殺罪的指控,最後罪名成立的話,殺害了兩條性命的罪犯就可以得到較重的處罰,比如說,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不准假釋等。但同時,檢察官的風險也大得多。如果提二級謀殺罪,即指控他是在爭吵之類惱怒中,一時性起無法控制而殺了人,對於檢察官來說,尋求「罪名成立」當然壓力要小得多,但是,可以尋求的處罰也就輕得多了,不僅刑期較短,而且關一段時間之後案犯就可以設法申請假釋了。這對於檢察官來說,顯然心有不甘。辛普森案的檢察官經過再三推敲和權衡,終於對他提出兩項一級謀殺罪指控,也就是說,指控他對於被害的兩個人都是一級謀殺。   檢察官的指控當然是有他們的理由的,他們提出,在夏天戴著皮手套,攜帶利刃(兩人都是被利刃割斷脖子而死),穿戴暗色衣帽(現場揀到一頂暗色帽子)以及在現場停放逃脫工具(指辛普森的汽車裡發現血跡),這都說明他是有預謀的。當時,我聽到檢察官尋求的是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時候,覺得這個指控是有一些疑問的,或者說,檢方這樣做是有些擔風險的。首先是非常偶然地出現在現場的那個年輕人,你很難說服陪審團,說是辛普森是「預謀」要殺他。其次,「如果辛普森是個預謀殺人犯的話,」當時我們所有的美國朋友都在開玩笑地說,「那麼,他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個。」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你想想看,在天天都可以在電視裡看到好幾個破案故事片的美國,哪一個打算逃脫的預謀殺人犯會用這種方法殺出一地血來,然後帶回一大堆證據,撒得自己家裡到處都是呢?如果是辛普森干的話,這種情況看上去更像是一種情緒失控的衝動。   另一個問題就是檢察官是否要求死刑。在美國,各個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根本就沒有死刑。比如說,前年在紐約,有一名黑人在地鐵裡突然開槍濫殺,造成多名無辜旅客的傷亡。但是由於紐約州當時沒有死刑,就只能判處多年監禁。不久之後,該州又恢復了死刑,但是這名罪犯已經不能重新改判了。辛普森案所發生的加利弗尼亞州是有死刑的,但是按照美國的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審判之前就提出是否尋求死刑,而不是在被告確定有罪之後再考慮這個問題,這也給檢察官的決定帶來很大難度。因為在美國,是否應該有死刑這回事,一直是一個非常嚴肅爭執久遠的議題。有非常多的人反對死刑。   美國有許多人質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時,由死刑的問題還牽扯出許許多多的其他問題,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線,究竟那些人應該處死?社會是否有能力承擔死刑犯的龐大上訴費用的問題。因為在美國,要以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非常謹慎的。即使處於死刑,也要允許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訴的機會,因此,每個死刑犯在宣判到執行,其平均等候時間長達十年左右。還有大量的宗教教徒和民權活動人士在質疑死刑的道德問題。由於在憲法修正案的第八條裡,規定法院對罪犯不得以殘酷和異乎尋常的方法來懲罰,因此一度美國曾經考慮死刑是否違憲,並且曾在1972年,聯邦最高法院布死刑為違憲。但是到1976年,又在「死刑必須很適當地執行」的前提下,重新作出接受死刑的決定。此後,各個州相繼恢復死刑,今年三月七日紐約州州長所簽署的死刑法,是美國第38個恢復死刑的州。但是,儘管如此,所有這些已恢復死刑的州,在執行死刑法的時候都非常慎重。為了確保不錯殺無辜,這些州的州政府都必須成立一個獨立的律師團,專為死刑犯進行辯護和協助他們上訴。美國在1967到1977年之間,沒有任何死刑案,此後到1993年,全國雖有2716名罪犯被判死刑,然而,真正執行的還不到三百名。也就是說,在26 年中,美國只有不到三百名的罪犯被真正處死。而且關於死刑的討論還仍在繼續。   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檢察官必須考慮到,如果一開始就對辛普森這樣一個曾經是黑人體育英雄的人尋求死刑,很可能就會使陪審員在考慮被告的「罪名成立」 時,心理壓力太大,從而「下不了手」。因此,最終檢察官放棄了提出要求死刑,我想,應該說這是比較明智的。   當正式審判開始的時候,照例需要被告當著陪審團的面再回答一次,是否自認 「罪名成立」。一般來說,被告都是簡單回答「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可是,誰也沒有想到,辛普森不但一反預審時無精打采的摸樣(預審時陪審團不在場),而且提足中氣斬釘截鐵地答道:「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絕對不成立!」這種出乎意外的誇張修辭,在法庭上可能是屬於首創,其目的當然是一開頭就給陪審團留個強烈印象。一時間,在法庭之外被大家傳為笑柄。那些天你在美國到處可以聽到大家在說「百分之百的絕對」如何如何。不管怎麼說,隨著被告的否認罪名,「世紀大審判」就這麼開始了。   美國的審判過程中最冗長,也是最有味道的部分就是聽證了。因為聽證過程就是雙方律師,也就是兩支「運動隊」的競技對抗過程,先是由檢方提供證據和證人,然後,由辯方提供證據和證人。一開始,我們想當然地以為,在法庭上最狼狽的人肯定應該是被告,結果發現是大錯特錯了。我們在美國的法庭上看到,最狼狽的其實不是被告而是證人。你會說,證人不就是提供證據嗎?怎麼會被搞得狼狽呢?這是因為,不論證人提供的是正面還是反面的證據,不論他提供的證詞是想說明被告有罪還是沒罪,他都要在陪審團面前經受得住反對一方的詰問。在一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候,他必須接受雙方的提問。不論是檢方還是辯方,向證人提問都是最具技巧性的工作。如果你是檢方的證人,那麼,檢方的提問一般是比較好應付的,但是,辯方的提問就完全有可能叫你吃不了兜著走。反之亦然。   在美國的法庭上,最重要的東西莫過於證據和證詞,因此,任何證據都要經過反覆推敲,檢方所作出的血樣化驗報告,辯方都會提出要一份血樣另請專家進行測試。證人的每一句話,也有可能被陪審團作為定罪的重要依據,因此,證詞的可靠性,證人本身的可靠性,當然都在律師質疑的範圍之內。所以我們看到,如果把美國法庭比作「運動場」的話,證人就是運動雙方競爭和遊戲的那只「球」。   在作證過程中,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所能做的事情就是提問。提什麼問題,怎麼提法都大有講究。與證人觀點一致的一方,必須通過提問和證人的回答,使一旁的陪審團相信證詞是可靠的。而另一方,卻恰恰相反,他必須挖空心思千方百計地提出一些證人感到難以回答的問題,或者讓證人的回答出現矛盾,或者刺激證人的感情薄弱點,使證人在情緒激動時證詞出現漏洞,甚至於直接對證人本身的信譽和可靠性提出質問。在這種情況下,毫無法庭經驗的證人當然很有可能被問得狼狽不堪。   但是,並不是任何問題都可以問的。有些問題在「犯規」之列,是不准提出的。什麼問題能問,什麼問題不能問,全靠法官掌握。這個時候,法官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一方在向證人提出問題的時候,另一方是在不斷對「問題」本身的犯規提抗議的。「抗議」一提出,法官馬上要「吹哨」,宣佈對這個「問題」本身是否通過。如果通過,證人可以回答,如果不通過,證人就必須拒絕回答。那麼,什麼問題是屬於犯規的呢?最常見的是「與案情無關」的問題,比如說,證人本人的信譽和道德品質經常會受到質疑,這一類問題一提出,提供證人的一方肯定要「抗議」,以保護自己的證人,這時,全看法官判斷了。如果法官判「與案情無關」,質疑就被半路堵回去了,證人就可以鬆口氣,如果法官認為這一提問對鑒定證人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對鑒定他證詞的可靠性都有關,那麼,證人就得倒抽一口冷氣,好好準備應付一些咄咄逼人的問話了。   還有一些誘導性的問題也是不允許的,比如說,你不能先確定一個事實,問證人是不是這樣。這也是犯規的。同一個問題,有時候從一個角度去問是可以的,而換一個角度問就犯規了。在美國的法庭上,是相當緊張的。提問的一方總是盡量提一些問題,誘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詞,對方就幾乎一直在對各種問題的提法提出「抗議」,法官就不斷地在對每一個「抗議」作「通過」或「否決」的判定。一旦法官的判定出來,抗議一方可以再一次對法官的判定加以「抗議」,這時,法官再重複一次他的判定時,會簡單講出他作出判定的理由。   在這個過程中,對於律師和法官的要求都是很高的。他們不僅要熟悉法律條文,還必須熟悉各種判例,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在美國,前案的判例也是後案審判的依據。因此,律師在「抗議」時,常常提出某個法律條文或以前的某個判例作為依據,說明自己「抗議」得有理。法官在這種情況下,當然首先是要對這些條文判例都反應得過來,然後,還要馬上從自己的熟悉的判例中找出自己反駁的理由。這時,抗議一方若是再不服,也只能「當場服從裁判」了。整個過程:提問,抗議,判定,再抗議,再判定及說明依據,都像是在運動場上激烈比賽中的裁決過程一樣,一分鐘或數分鐘之內快速完成的。因為一切都「有規有矩」,絕對服從「裁判」的權威,所以非常順暢和有秩序,很有節奏感。   在美國法庭上,最大的犯規莫過於「爭執」了。法庭之所以能夠這麼有秩序,在陪審團面前「不准爭執」的規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審理過程中,提問的一方是在與證人對話,「抗議」的一方是在與法官對話,檢辯雙方一般是相互不對話的。一旦出現他們之間的對話,通常帶有「爭執」意味,法官會在這樣的「苗子」剛剛冒出來的時候就馬上叫停,有時會立即判處罰款。這時,檢查官和辯方律師只好當場掏出支票本先付罰款, 200美元的罰款當場交出,「爭執」消除,正常的程序再繼續下去。辛普森案的審理過程中,檢辯雙方都因為「爭執」而被法官當場罰過款。   在向證人提問時,也絕對不允許「爭執」。與證人的全部對話只能以提問的形式出現。即使提問的一方發現證人明顯是在那裡說謊,他也不能直接對證人說,你這是說謊,因為這不僅已經不是「提問」,而且是一種「爭執」。在這種情況下,提問者能夠做的,就是以繼續提問的方式戳穿證人的謊言。一般來說,都能夠達到目的。何況證人出庭時都要宣誓說實話,說謊在理論上犯了偽證罪,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所有的律師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變為疑問句的本事。   在辛普森這個案子中,最長的一個階段是由檢方提供證據證人,這一個階段持續了大概有半年,幾乎每天都進行。你在國內的相關報導中一定也看到了,情況對於這位足球明星顯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謂「不在現場」的證明。案發當天晚上,妮可在十點鐘左右給母親打過一個電話,從這個電話到辛普森在自己家裡接一名出租司機的電話,這段時間為45分鐘。這是辛普森最關鍵和引起爭議的一段時間。辛普森自己聲稱這段時間他是在家裡獨自睡覺,因此,提不出證人。在這種情況下,檢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辛普森是否來得及在這段時間裡完成所有動作。對於這一點,他們始終持有不同意見。辯護律師一直宣稱,時間是不夠的。因為是用刀,相對需要時間,而且他還必須來回於兩個住宅之間。兩個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斃,毫無搏鬥,妮可也許由於是女性,顯得弱一些,高德曼卻是一個健壯的年輕人。   但是,最後給人留下的印象是,殺得順利的話,時間也許是夠的。同時卻也給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問,一是時間到底夠不夠,二是作為一個預謀殺人犯的話,辛普森為什麼冒險給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時間。在這段時間裡,他必須開車來回,殺人,然後更衣滅證(凶器和兇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終沒有找到)。他必須在這段時間裡完成一切,因為他後面的時間安排把自己給堵死了-他不僅沒有證人證明他 「不在現場」,反而還約了一個豪華出租車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機場。如果是一個預謀殺人案,這種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為他預訂了出租車,才出現了對他又是十分不利的出租車司機的證詞。司機的證詞說,到他家門外的時候是十點二十二分,打電話進去,沒人接電話。等候一段,幾次打電話,仍然沒人接。他與老闆聯繫是否要離開,得到的指示是「繼續等候」。然後,他在黑暗中看見一名身材與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進辛普森的家。後來,看到出現燈光,他再打電話,半分鐘到一分鐘左右,辛普森接電話,告訴司機他睡過了頭,馬上出來。人們聽了這樣的證詞,完全可以這樣想,辛普森殺人誤了乘車的點兒,是匆匆趕回來假裝睡過了頭的。但是,即便如此,有關「最愚蠢的謀殺犯」的「笑話」在人們頭腦裡依然揮之不去,因為,如果按照他與司機約定的時間,他幾乎根本不可能「按時」回來,他為什麼要愚蠢到事先約一個人到家裡來,以證明自己事發的時候不在家呢?   司機作為一個證人,過關還是比較順利的。他的基本證詞都得到他的移動電話的電話記錄的證實,因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闆聯繫。而其他一些收集證據的警察局證人都受到辯方律師十分苛刻的盤問。其中給我們印象最深的一個是佛曼,正是他揀到兩隻血手套作為關鍵證據的。他不是洛杉磯警察局重案組的成員,他只是碰巧了那天當夜班,接到報警電話是他先到的現場。最初的一些證據,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車上的血跡,那兩隻血手套,等等,就是他發現的。此後,重案組的人一趕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沒他的事兒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牽進這個案子裡的時間並不長,但是顯然他在該案裡的地位卻十分重要。他是辯方假設的有可能因種族歧視而栽贓的主要目標,因此,這一段聽證對他來說過得相當艱難。但是,佛曼在這一階段的表現基本上還是令檢方滿意的。儘管他受到被告律師的反覆盤問,他還是能夠做到兵來將擋,水來土掩,似乎沒出什麼大漏子。對於如何發現一些重要證據,他都能一一道來,沒有什麼破綻。對於被告律師指責他有種族主義的言論,他也斷然加以否認。他非常堅決地回答說,在以往的至少十年裡,他從來沒有用過 「黑鬼」這個字眼。   另一個在法庭上十分狼狽的,是一個馮姓的華裔警官。他是搞技術的。亞裔在美國的各種機構裡,擔任技術方面的小頭頭的相當多。重案組接手之後,就是由他負責收集證據。因此,他也是一個本案「罪證可靠度」的重要證人。   本案的血樣證據顯得很重要的原因,是辛普森接到警察報告他前妻死亡的電話後,從芝加哥趕回來的時候,帶著一個被割破的手指。他自稱是在旅館被打破的玻璃杯割傷的。但是,檢方要證明的是,在他的汽車和現場發現的血滴中,有辛普森的基因,也就是說,要證明他的手指是在去芝加哥之前,是在殺人現場割破的。   在一開始他接受律師盤問的時候,馮警官十分從容,問他收集證據的全過程,他回答得信心十足,看上去也沒有什麼漏洞。他實在是小看了名律師的細緻。實際上,當時取證的全過程都是有錄像的,這是警察局的工作錄像,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權面對自己的全部證據,所以這些錄像在被告律師那裡都有一份拷貝。   在審理過程中,每當某一方提出,他們又找到一份新的證據的時候,都要把陪審團請出法庭,然後討論該項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權出席的。證據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襲擊,一下子突然拿出來的。所有的證據都必須按規定提前一段時間交到法庭,向對方公開這些證據以及證據所準備說明的問題。這樣,在決定呈堂之前,對方就有一段充分的準備時間,研究證據並進行反調查,尋找它的漏洞,考慮用何種策略在陪審團面前把這份證據駁倒。這既是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擁有的權利,也是公平審判的組成內容之一。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時間提前向法庭提交證據,就是犯規了,證據就會被法官拒絕呈堂。在這次審判中,辯方和檢方就有過證據交晚了而給作廢掉的情況。因此,所有的證據雙方是都有一份拷貝的。這也是律師們面對證人個個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問題的原因。   我想,如果下一次這位馮警官如果還有出庭的機會的話,他非把這些錄像全看到能背出來不可,因為,後一段的聽證真是叫他無顏以對江東父老了。   對他的第一階段的聽證結束後,被告律師馬上就在法庭上放開了警察局取證的工作錄像。反正放出來的和當初馮警官的作證有多處不符。基本上都是技術細節問題,比如說,他曾經說,取證時是按操作規定作了戴橡皮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在錄像裡卻不是這樣。再比如,他說某一重要證據是他自己親自收集,錄像裡卻是技術級別還不夠的助手在那裡操作。另外,取到的血樣沒有及時送檢,在高溫的車內放置過久無人看管等等。總之,此類問題一大堆。在法庭上嘗到自己信口開河苦果的馮,愁眉苦臉,與錄像裡的躊躇滿志,洋洋得意恰成鮮明對照。問題是被告律師並不滿足於把馮定位在一個「馬大哈」的形象上,他們直追馮的個人品質問題。他們要通過提問,使陪審團留下這樣的印象,馮前面第一階段的證詞,不是時日已久,記憶不清說錯了,也不是信口開河不負責任,而是有意撒謊,是有意掩蓋警察局草菅證據,甚至有可能偷換證據的真相。他們要讓陪審團明白,馮不僅是一個撒謊者,而且還可能是一個陰險的,居心叵測的,刻意掩蓋事實真相的傢伙。當不善的提問如洪水滔滔般湧來時,證人真是很難招架得住,有一度,馮看上去簡直是比被告還要象被告,用狼狽不堪來形容是絕對不過分的。   由於馮涉及的物證特別多,所以聽證的時間也特別長。經過好多天,當長長的作證過程終於過去的時候,馮又讓所有的人經歷了一個戲劇性的結尾。當他結束聽證,好歹離開證人席的時候,他走過檢察官的座席,非常尷尬地和檢察官握了一下手。這完全可以理解,他本來是檢方提供的證人,檢方當然對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為一個負責取證的技術官員,至少能向法庭和陪審團提供有力的證詞,證明檢方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取證過程是科學的而公正的,沒有被調包可能的,但是馮卻使他們大失所望。同時,正由於他接觸的證據特別多,一旦捅開這個漏洞,影響非同小可。作為一名犯罪方面的專業工作者,馮當然知道自己闖的禍不小。如今木已成舟,雙方握手道別的心情當然都很複雜,但是卻很好理解。讓人出乎意料之外的倒是馮和辯護律師的分別場面。   當馮尷尬地與檢察官握別,然後經過被告律師的席位時,卻出人意料地表情輕鬆並且熱情地與他們握手擁抱,場面之「感人」,成為當天辛普森案報導的最大熱點。但是在美國誰也說不上他是吃錯了什麼藥,才會對幾天來向他發動猛烈攻勢的敵手如此「言歡」。只有在這裡的一些東方人才認為「也可以理解」,也許他是有 「不打不相識」的東方式邏輯,也許是表示「你們也是為了工作,不是對我有仇,我不怪罪你們」的東方式寬容。誰知道呢?但是,這樣一個場面,天知道會對陪審團造成什麼影響,這是所有的人真正關心的焦點。因為法庭上煞費苦心的一切,不就是為了給陪審團留下一個印象嗎?   接下來,有大量枯燥的基因化驗證據。這些證據誰懂都沒用,上了法庭,就是要陪審團能夠搞清楚並且相信。因此,除了展示證據之外,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專家上法庭,向陪審團上基因課,向他們解釋什麼是基因,什麼是DNA,等等。   我是一直很相信科學證據的,這也是我一開始就覺得辛普森難以解脫的原因之一。就在審了一半的時候,我從電視裡看到一個幾年前發生的真實案例。這個案例讓我久久不能忘記。   那是一個普通的美國婦女,有一天,她發現自己的嬰兒突然急病,她送他去醫院,醫生檢查之後,宣佈孩子是中毒,而且醫院化驗結果顯示嬰兒所吃進去的毒藥,是一種類似汽車冷卻液的東西。於是,醫院向警察局報了警。在美國如果是涉及到兒童的犯罪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鑒於沒有其他人接觸過中毒的嬰兒,孩子又一直是這位母親在喂,這名婦女一下子擺脫不了干係。孩子搶救過來之後,就被社會專門機構暫時收養,與父母隔離開,等候調查,每個星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去看望。同時,對孩子中毒的事件展開調查,警察獲准在他們家裡進行搜查,在他們家的廚房吊櫃裡,確實發現了一個空的冷卻液的罐子。由於汽車的普及,在美國家家都有冷卻液,但是由於冷卻液有毒,一般確實不會放在廚房裡。這時,孩子的祖母,父親和母親都去暫時收養孩子的地方探望,孩子救過來以後,看上去十分健康,臨走前,孩子的母親單獨抱著孩子在接待室裡,門半掩著,孩子的祖母看到她用奶瓶給孩子餵了奶。   當他們回到家裡以後,接到通知,孩子再一次以同樣的中毒症狀病危,最後搶救無效,孩子死了。這位婦女被地方檢察官以一級謀殺罪起訴入獄。入獄之後,在等候審判的時候,她發現自己又有了身孕。她始終否認自己有罪,可是除了她的丈夫,其他人都將信將疑。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證據是醫院的報告,證明最後化驗發現,臨死前,孩子的血液中總共還有約半湯勺的毒液。這位婦女有一名律師,他的辯護策略顯然不能使人信服。最後,她被判有罪,處以終生監禁。她不服判決,開始上訴。這時,她生下了第二個孩子。孩子一生下就和父親一起生活,過了不久,第二個孩子發生了同樣的中毒症狀。孩子的父母又憂又喜,儘管孩子又有問題,但是至少證明這和這位婦女無關。但是檢察官不同意以第二個孩子發生的情況否認前面的起訴。也許是什麼人為了救出那位母親,存心又給第二個孩子餵了冷卻液呢?   這時,她僱用了第二個律師。當時她自己經歷了漫長的災難之後,已經心灰意懶。律師在同意接下這個案子之前,也對她到底是否毒死自己的兒子吃不準。她又由於前一個律師辦案失敗,對律師失去信心。因此,一開始,他們之間的溝通並不好。但是當那名律師真正相信了她之後,全力以赴展開調查,最後他找了許多醫學專家,發現冷卻液在體內的半衰期是一個小時,也就是說,每過一個小時就會有一半被排出體外。這樣的話,根據那位婦女最後一次餵奶的時間,到孩子抽血化驗的時間間隔這樣計算,如果化驗時還能確定孩子體內有半湯勺冷卻液的話,他媽當初得給他一下子灌下去六加侖!   這份證明一出來,檢察官馬上把起訴給撤了。經過醫學專家對她的第二個孩子的反覆鑒定,證實他們的孩子有一種非常罕見的遺傳疾病。發病的症狀就活像是中毒。而醫院的化驗室當初肯定是先入為主,馬虎從事了。至今,這名婦女還保留著對醫院化驗室起訴的權利。   這個案例至少使我瞭解到,一個看上去已經掌握了科學證據的案子,並不是意味著律師就沒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著就不會再發生冤假錯案的可能。   在辛普森案審理期間,還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子,一名二十多歲的婦女被控搶劫,由受害者作形象辨認確定是她。這類案件,受害者的指認,往往成為關鍵的證據。她本人不僅提供不出不在現場的證明,而且根本說不出事發的時候自己在什麼地方。她否認有罪,但是,最終還是被判有罪入獄。在她坐牢大概七個月左右的時候,真正的罪犯因其他案件被捕,同時供認了這樁搶劫。這時,大家才發現,這兩個婦女長得非常相像。   事實上,嫌疑犯表示認罪的情況是最皆大歡喜的。當然,也有一些罪犯雖然不認罪,但是卻明顯屬於「垂死掙扎」,比如,有大量證人目睹其犯罪,證據確鑿,當場人贓俱獲的。就像我在前面提到的,在紐約地鐵開槍濫射的那名黑人,他手持半自動步槍,在車廂的走道上邊走邊射,總共造成六人死亡,十九人受傷。他也是在法庭上宣佈不認罪的。同時,他不要律師,要求為自己辯護。由於事情發生在擁擠的地鐵上,證人(包括受傷的倖存者)很多,這個牙買加移民卻在自我辯護中宣稱,所有的證人都是因為他是黑人而在陷害他。儘管他不否認槍是他的,但是他辯稱是別人從他手中拿走了槍,殺了人再把槍還給他的。他在法庭上也是西裝筆挺,侃侃而談,以奇怪的邏輯自比是聖徒受難,但是我相信當全體陪審團員一致通過,認定他的六項一級殺人罪「罪名成立」的時候,肯定不會有絲毫的心理負擔,也不會有任何人相信他是被冤枉的。   困難的是那些沒有證人親眼看到犯罪過程,嫌疑犯則堅決否認有罪。在這種情況下,要確認罪犯有時是非常困難的。你從剛才我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時即使有證人,都會發生指認錯誤。有化驗報告,也有可能產生偏差。但是對於涉嫌的這一個公民,就很可能要為一個證據上的偏差而付出一生的自由作為代價。你必須理解這一點,在美國這樣一個把公民自由看得高於一切的國家,是沒有一個人願意看到這種情況發生的。一個無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國人認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當辛普森案冗長的作證階段把全美國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時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國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進行的審判,大家開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師,拿這場審判開玩笑。後來,其中一個名叫戴爾希的白人女孩說,不管大家怎樣取笑這場審判,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後還是確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麼,就會有兩種錯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殺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沒殺人而被判了無期徒刑。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寧可他是殺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願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卻待在牢裡。對於這一點,所有在場的人都表示同意。   我逐步理解了美國人對於這一類問題的原則,他們一般來說,對刑事案件的審判從來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樂觀態度。他們相信會發生一些情況使大家都難以判別,在這種情況下,我驚訝地發現,他們的原則很簡單,就是「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   因此,在法庭上,檢察官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對於他和妮可的離異始終沒有想開,而且在他們分開之後,曾多次到妮可居住的地方,不僅發生爭吵,還情緒失控動手打過妮可,以至於有一次當他憤怒地衝向妮可住所的時候,妮可嚇得打報警電話。這一類電話都是有錄音的。這一錄音在法庭上曾一再播放。同時,妮可還在銀行租了一個保險櫃,裡面有她被辛普森毆打以後臉上帶傷的照片,還有一份遺囑,似乎也在暗示辛普森對她有生命威脅。再者,其他人,包括辯護律師在內,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有動機的其他任何嫌疑犯。   可是,這一切都還不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包括出租車司機所提供的證詞等,也還不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在作案現場沒有人證的情況下,真正有份量的, 應該是那些現場的血液取樣DNA檢驗報告,以及血手套,血襪子等物證,但是提供物證的同時,檢察官必須向陪審團證明,取證是科學的,證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懷疑」的。   同時,辯方律師卻根本不必去證明什麼,辯方律師所必須作的事情,就是對證據提出懷疑,並且使陪審團對證據的可信度也發生懷疑,那麼,就勝利有望了。   在檢方證人非常漫長的作證過程中,辯方律師竭力使人們相信,檢方所提供的證據,有可能是警察栽贓的結果。說實話,我一開始是不相信這樣一個方向有可能走得通的。要讓陪審團相信這樣一個看上去很離譜,而且非常異乎尋常的假設,實在是太難了。在我看來,有幾個地方辯方律師使人感覺很勉強。比如,他們假設妮可有可能是被哥倫比亞販毒集團殺死的,因為妮可有吸毒的歷史,如果大量購買毒品又不能支付的話,犯毒集團是有謀殺此類客戶的情況。但是,這種謀殺一般都十分「專業」,不僅用槍,而且乾脆利落,從此案的現場看根本不像。更何況這只是猜測,沒有任何依據。另外就是他們對馮警官表現得過分的攻擊。他們還曾提出,辛普森在運動生涯中,身體受過傷,這些舊傷導致他根本不可能做到去刀奪兩命,可是辛普森在從球場上退役之後,偏偏不甘寂寞,拍攝了大量商業性的健身錄像帶。檢方馬上在法庭上放起了這些錄像,只見鏡頭前的辛普森體魄強健,動作自如,還不停地在開著玩笑,看得他自己和辯護律師都哭笑不得。   但是,有幾個地方他們顯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證過程的操作不規範,血樣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警察抽去作化驗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這份血樣去栽贓,給栽贓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還提出辛普森作案時間的疑問。另外,給陪審團留下深刻印象的一個場面,就是讓辛普森試戴在現場揀到的那雙血手套。儘管檢方此後調動了一切手段證明手套的本來的尺碼是合適的,只是有些縮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兩隻大手硬撐進顯然偏小的手套,我相信這樣一個景象比任何說明給人留下的印象都更為強烈。   儘管如此,當檢方的證人紛紛作證完畢的時候,並沒有給人一種形勢明朗的感覺,也絲毫看不出辯方有絕對取勝的跡象。在美國,被告被警察掌握了一大堆證據,卻反過來指責警察是栽贓,這種情況畢竟還是罕見的。如果被告的律師不拿出點什麼絕招來的話,很難取信於陪審團。同時,形勢不明朗的狀態,對檢方也是一個不詳之兆,因為這說明檢方的證據仍處於被挑戰的過程之中。   在這一段時間裡,辛普森本人也盡了他最大的努力在外界爭取同情。他設立了一個免費的熱線電話,以收集尋找兇手的線索,以巨款懸賞捉拿兇手,同時他還在牢裡寫了一本書為自己辯解。從我的感覺,這些舉動收效甚微。人們依然將信將疑。   當時,在我周圍的美國人中間,很多人都傾向於認為辛普森也許是殺了人,大家的依據主要還是憑感覺,覺得除了他之外,實在找不到另外一個人有這樣說得過去的殺人動機和那麼多疑點。同時,他們也多數認為辛普森最後能夠「脫身」,因為他們都熟悉美國的司法制度,感覺檢方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無可挑剔的程度。因此,作為這樣一個重大案件的定罪,很可能是不夠的。   今天就先寫到這裡。   祝 好!    林達 第十二封信 ----------------- 盧兄: 你好!   我接著上次談了一半的辛普森案繼續寫下去。   由於時間拖得非常長,陪審團的隔離時間已經到了創記錄的水平。在此期間,有十名陪審員由於種種原因,或是被取消資格,或是主動要求離開了陪審團。幸而,十二名陪審員之外,還有十二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的時候,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去。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因此,所有的人都在捏把汗,已經審了那麼久,可千萬別到最後關頭因為陪審團人數不足給弄砸了。好在,剩下的這些人一直堅持到了最後。   陪審員是法庭中最神秘的一群人。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手中所掌握的「生殺大權」所引起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法庭上的攝相機鏡頭已經掃到了所有的人,一切都是公開的,只有陪審員從來沒有在大家面前出現過。因為這是不允許的。因此,每當有一個陪審員「從神秘中退出」的時候,總是有一大群記者跟在後面。一般來說,他們都遮面而過,匆匆鑽進汽車,就從此不再露面了,因為他們不願意由於這樣一段陪審員的經歷而影響自己和家庭的平靜生活。但是,也有一旦卸下這個身份,解脫了法律約束,就回答記者提問,甚至接受電視台採訪的。看著這些陪審員,我有時會大叫起來:美國人就讓這樣的人決定一個大案的判決啊!我算是服了,這完完全全就是從馬路上隨意找來的普通人,普通得讓你想不通:一個世界上最科學發達,工業先進的國家,怎麼會把所有大案的判決權就交給了甚至可以是文盲的老百姓,卻讓一大幫法學博士在一旁乾瞪眼!   被告律師所提供的證人很少,與檢方的聽證時間相比,這一段聽證時間也顯得很短。但是,出來了好幾個國家級,甚至國際級的大師。其中有一個諾貝爾獎的獲得者。也許因為我們是中國人,我們特別留意一名華裔證人,事實上,他的出場也引起了所有人的關注,因為這位李博士是世界有名的高級犯罪學專家。他是辛普森的律師夏皮羅的朋友,他們的相熟是很自然的。夏皮羅是名律師,手上經過的都是大案,而李博士是著名犯罪學家,從技術的角度給過夏皮羅很多的幫助。他曾經為許多大案提出關鍵性的證據。這些證據,有用於為罪犯定罪的,也有幫助了嫌疑犯解脫的,他只是站在科學的角度提出科學證據,這就是他的工作。正是他這些科學的研究成果和不偏不倚的科學態度, 受到相關領域的普遍尊重。 在辛普森從芝加哥剛剛回到洛杉磯時,他就接到了夏皮羅要他在科學證據方面協助的請求,並且在其後答應了出庭作證。這一類專家的作證都是要付報酬的,但是他顯然很重視華人珍惜名譽的傳統,在出庭之前,就宣佈把五萬美元的出庭報酬捐給了洛杉磯警察局作為教育基金。他為什麼捐給為檢方工作的洛杉磯警察局呢?因為他作證的主要內容是洛杉磯警察局的取證工作有問題,尤其是主要取證警探的水平太差。巧的是,備受辯方律師攻擊的主要取證警探也是個華裔。出身於台北警校的李博士本身是美國康州州警察總局刑事鑒定化驗室主任,也就是說,他是司法部下屬單位的一個僱員。聯邦和州的司法部是管對刑事案件起訴的,他卻千里迢迢地從美國東北部趕到西南部來為另一個州起訴的重大殺人嫌疑犯作證。這在美國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提供科學證據,不論是為被告,還是為檢察官,對於一個科學工作者來說,是完全一樣的,不同的是為辛普森這樣的名人作證,可以獲取的報酬要高得多,可這次他把預定的報酬捐給了法庭上的對手。不過,即使他不捐這錢,他也不會受到任何來自外部和自己心理上的壓力。相反,在辯方宣佈他將出場作證後,每天電視上專家們的評論是一片讚歎仰慕,好像在等待一位大明星的出現。   他曾經受辛普森的律師夏皮羅的委託,為辛普森作過身體檢查,以證明他身上沒有任何搏鬥的痕跡,法庭上出示了這些檢查的照片。他還根據犯罪現場的照片作了一些推論。其中比較重要的,是他在分析了一張現場照片之後,認為其中的一個痕跡「有可能」是「第二雙腳印」。這如果被證明是真的,將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因為現場除了被害者之外,只發現過一個人的腳印,儘管作案者的鞋子始終沒有找到,但是腳印的尺寸與辛普森的一致,而且被確定,那是一雙只有富人才會問津的昂貴的鞋。檢方認為,辛普森作案是一個人幹的。李博士的發現就是一個「合理的懷疑」。刑事法律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被告只要提出「合理的懷疑」即可,不必作出證明,這叫做「沒有證明的負擔」;而相反,檢方則必須提供證明以「超越合理的懷疑」,這叫做「具有證明的負擔」,或者說「證明的負擔在檢方」。   因此,檢方無論如何也不願意這一點被突破,他們也再一次請出犯罪專家,以否定李博士的推掄。在法庭上,檢方也從他的工作錄像中挑出他的操作不規範之處。這時,法庭之外又出現了意外情節。李博士在遭到反駁之後,在自己的實驗室開起了記者招待會。他對記者說,自己的結論和反駁他的專家並沒有什麼大的衝突,因為他當初在法庭上說的就是「有可能是第二雙腳印」,他從來也沒有說過「肯定是」。同時,他還對檢方挑出了他的操作不規範的毛病十分惱怒,指責檢方在他操作過程中不配合,不向他提供應有的裝備,使他根本找不到手套等,只能違規操作。他還對記者說,他後悔自己捲入此案。此舉顯得急於在為自己的證詞辯解,一時間輿論大嘩。一般來說,證人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的證詞,作證成功不成功也都在法庭上了結了。在法庭之外,你再為自己的證詞作什麼解釋,陪審團聽不見,對於這個案子等於是沒起作用。但是,這番話對於庭外的民眾顯然是有影響的,對辯方顯然不利。辯方律師肯定也沒想到會有這麼一招。我覺得這也是華人重個人聲譽的心理起作用,他顯得最關心的,是自己長期以來建立的良好聲譽不要因此受損。李博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陪審團是無法知道的,但是作為世界著名的犯罪學家,他在法庭上作了種種分析之後所作的結論,對陪審團應該有很大的影響。他針對檢方所提出的血液證據說,「在這些情況下,我所能得出的唯一看法是,事有蹊蹺。」   而真正戲劇性的情節,是出在揀到血手套的警官佛曼身上。誰也沒有想到,世界上有這麼巧的事情,這位作為檢方關鍵證人的佛曼,居然在近十年裡,斷斷續續地讓一個劇作家錄下了他的大量言論。這是因為那名劇作家要收集洛杉磯警察生活的素材,通過朋友介紹,付費讓佛曼錄的音。你不得不佩服辛普森雇的那些律師,他們怎麼就把這些證據搞到了手。這是整個漫長的審判的最後階段,起了這樣一個高潮,一出來就差點把法官給趕出了局。   因為伊籐法官的妻子是洛杉磯警察局的高階官員,曾經是佛曼的上司。在佛曼的錄音裡,不僅有大量攻擊黑人的言論,還有許多貶抑西班牙裔,猶太人以及婦女的言論,其中包括對這位法官妻子的抨擊。於是,檢方提出法官本人也被捲入了這個案子,這些錄音中涉及他妻子的內容,有可能使法官在判斷是否允許這些錄音呈堂的時候受情緒影響而作出不公正裁決。因此,要求法官出局。伊籐也在法庭上含淚承認,聽到對他妻子的攻擊,他也會像常人一樣,感到深受傷害。這下真是熱鬧了。好不容易堅持下來的這場審判,由於歷時彌久,已經受到不少非議。陪審員退下來十個不說,現在連法官也要保不住了。最後,經過兩天的激烈爭辯之後,檢方終於作出決定,在事先洗去錄音帶有關法官妻子的內容,不再要求法官迴避。大家總算鬆下一口氣來。   陪審團在這一段時間當然被請出了法庭,這一段風波,他們是不知道的。   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先在法庭播放了一次佛曼的錄音帶,以確定這些錄音是否可以和哪些可以放給陪審團聽。放錄音帶的那天,法庭上氣氛凝重,鴉雀無聲。佛曼的錄音帶不僅迴響在法庭上,而且迴響在整個美國,震動了所有的人。你可以感覺到,這是一個「牛哄哄」的傢伙,好吹噓而且厚顏,他毫不掩飾他對黑人的仇視,誇耀自己的濫用職權。最嚴重的是,他以完全肯定的態度描述了警察作偽證和栽贓的違法行為。五個月前,他在這個法庭上,曾經發誓說真話並且宣稱自己十年來沒有提到過「黑鬼」這個詞。但是,現在在同一個法庭上,你可以聽到,他宣稱洛杉磯市政府裡的黑人都該一起槍斃掉。在十四個小時的錄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黑鬼」這個詞。這一切,相信你在國內的有關報導中都已經看到了。   這段錄音對於美國所有的人都是一個震動。我以前給你的信中曾經提到過,事實上,現在即使是三K黨,也會避免在他們的宣傳中使用直接的種族污辱性的語言,因為在美國種族問題上,三十年來已經有了巨大的變化。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由於非常複雜的種種因素,種族問題依然是美國的一個敏感問題。聽到這段錄音,黑人當然感到憤怒,大多數並不是種族主義者的白人,也感到十分尷尬。   但是,當最直接的感情上的風潮過去之後,大家最集中的話題當然就是,佛曼的錄音會給這場審判到底帶來什麼。我想,這應該先說說在此之前究竟是什麼樣的局面。我曾經在上封信裡提到過我周圍的美國人的一般看法。實際上,每一天晚上,還有大量的法律專家們針對當天的發展作出許多權威性的評論。對於整個審判中發生的種種情況,隨著時間的拖長,分歧和爭論不斷在增加,但是在佛曼的錄音帶出來之前,多數的法律專家都認為,這一案件會因為陪審團意見不統一而無法作出判決。   你也許會問,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因為美國的法律規定,不論陪審團最後作出什麼樣的裁決,是「罪名成立」也罷,是「罪名不成立」也罷,都必須是陪審團全體陪審員一致的意見。只要是意見不能取得一致,就意味著「無法作出裁決」,就必須宣佈這一次的審判「宣告失敗」。在審判失敗之後,檢方必須立即作出決定,是重新再一次審判,還是撤銷起訴,就以「審判失敗」結案算了。如果選擇前者,那麼一切已經來過一遍的程序都必須從頭再來一遍。當然,如果有的話,雙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沒有新的證據,也可以改變進攻的策略。我又要拿運動場作比喻了,審判失敗說明這場球給踢和了,那麼就再踢一場,決個勝負。   在辛普森案件出來之前,就有一個非常轟動的兄弟二人槍殺親生父母的大案。他們的父母有巨額的財產,看上去殺人動機明確。但是,這兩個人高馬大的兄弟,承認殺人的同時卻不同意自己被起訴的「一級謀殺罪」。他們在法庭上聲淚俱下,說是他們的父母長期對他們性虐待,最近他們懷疑父母要對他們「滅口」。他們是為了自衛,在驚恐之下才「先下手為強」的。這種說法成立的話,罪名和刑期都不一樣,幾年之後一假釋,就可以出來享受遺產了。這個案子審了很久之後,就是因為陪審團意見不統一,宣佈審判失敗的。最近正在重新開審。   審判失敗之後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撤銷起訴了。有時是因為檢方認為再審也不可能使陪審團一致同意他們所提出的罪名,就認輸放棄了。有時則純粹是出於經濟原因,檢方不願意或者不可能再承擔龐大的訴訟開支,因而放棄。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是對被告有利的。至於判決本身一定要陪審團全體一致通過才能算數,這一條顯然也是「慎之又慎」的規定。在我看來,這只是進一步表現了美國司法制度「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   為什麼大多數法律專家在佛曼錄音帶出來之前會認為陪審團意見會不一致呢?這正反映了這個案子本身的複雜性。一方面它有大量的科學證據,另一方面,它又有許多疑點和邏輯上不夠通順的地方。在事後,李博士甚至直接談到,一般的這樣的案子能夠找到的DNA之類的科學證據都是不多的,而這個案子的DNA證據「多得叫人起疑」。因此,專家都估計陪審團會產生確信大量物證的一派,和認為該案疑點太多的另一派,專家認為他們很難通過相互說服而達到統一。但是在佛曼的錄音出來以後,多數專家的意見趨於陪審團會一致作出無罪判決。專家作出這項判斷時,並沒有強調這是因為陪審團的種族比例。在最後的陪審團中,有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和兩名白人。那麼事實上,究竟什麼是佛曼錄音所帶來的變化呢?有兩個變化是非常確定的:錄音使檢方最重要的一名證人從可信變為絕對不可信,錄音使辯方提出的不太可能發生的警察栽贓神話變得有可能。第一條的依據是佛曼第一次的證詞顯然有謊言,第二條的依據是佛曼強烈的種族主義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對辛普森栽贓的動機。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對陪審員如何判案是有一套規範的。比如說,一切以法律為依據,要以證人物證為憑據,不可輕信雙方的律師,不可以參與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確信證據毫無問題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在這裡你可以看到,即使某陪審員自己認為有可能是辛普森作的案,但是,只要是證據有疑問,他仍然會根據法律對陪審員的要求,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定。   在雙方的公平角逐中,檢方在這個問題上的失敗明顯是在實力上敵不過辯方,或者說,工作沒有做到家。因為,從表面上看,雙方的對抗遊戲是在法庭上的唇槍舌箭,但是實際上,顯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這樣一個大案有著巨量的幕後工作,雙方都在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收集證據,這裡包括有關自己一方證人和對方證人的所有情況。像佛曼的錄音,是這一關鍵證人的關鍵信息,如果當初是由檢方而不是辯方獲得了這份資料,檢方有可能根本不會讓他作為自己一方的證人出庭。這份錄音是在與佛曼私交非常好的一名女劇作家手裡,她住在北卡羅蘭納州,和洛杉磯的距離比上海到新疆還要遠。這份錄音又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交易,知道的人應該非常少。檢方沒有掌握這一情況,看上去是情有可原的,可是你沒有拿到,對方卻拿到了,這就無法原諒自己。美國的法庭就像一個尋求公平的競技場,任何一方,如果在關鍵時刻出現後方空虛,只有活生生看著對方進球,悔斷腸都沒有用。   這些錄音是在十年當中,斷斷續續錄成的。採訪的地點通常是在幽靜的飯館裡。採訪雙方居住的地方相距這麼遠,能夠持續十年的往來和合作,說明他們的關係是很深的。在法庭上,她曾經被問到她與佛曼之間的關係,她明顯地結巴了一下,然後回答,是一般的合作關係。檢方律師對這名證人當然討厭之極,所以在庭外,檢方律師說過,她要是再這樣說的話,我就要在法庭上公佈她給佛曼的情書了。之所以我提到這一點,也是想讓你瞭解,辯方能夠得到這份錄音帶存在的消息,以及能夠使這份純私人性質的錄音變成一份「證據」,是做了不知多少工作的。   這名女劇作家出現在法庭上的時候,是以辯方證人的身份出現的。實際上,她並不是辛普森案的直接證人,她只是有關佛曼和錄音帶的證人。當被告律師提出錄音帶的證據之後,法庭照例又要對這一證據是否應該呈堂,避開陪審員展開一場激烈的法庭辯論。這位女劇作家就是在陪審團不在場的這種情況下出的場。   檢方只能試試看亡羊補牢,於是拚死阻止錄音帶向陪審團播放。在混戰一場的時候,高德曼的父親再一次在法庭外發表講話。他質問辯護律師,這到底是審判辛普森還是審判佛曼。檢方也援引「與本案無關」的條例進行抗辯,說佛曼是不是種族主義者,和辛普森有沒有殺人根本沒關係,他是種族主義者也並不說明他就會去栽贓。但是,要說這份錄音與本案完全無關,已經是非常困難了。   為了慎重處理佛曼的錄音,伊籐法官決定再一次把佛曼傳來聽證。當然,陪審團是不在場的。佛曼又一次來到了法庭,這一天,法庭上也是氣氛凝重。這時,他已經不再是一名警察的身份,錄音帶一曝光,他馬上就申請退職了。可以說,作為這場案子的證人,他已經遠不是在法庭上被「審」得狼狽的問題,他幾乎是聲敗名裂,丟了工作,前途茫茫。他這次走上法庭,已經是一個在全國聲名狼藉的種族主義者的象徵。引人注意的,是他帶了一名他的律師同上法庭。現在是他自己遇到了麻煩,他也需要律師為他出主意,保護他自己的權利。   佛曼求助於律師已經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了,他自己一定遠在錄音帶公佈之前,就知道自己遇到了大的麻煩,所以,一直有兩名律師為他工作。他的錄音帶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師就宣佈辭職了。許多人猜測,他是不願意再為這樣一個臭名昭著的僱主服務,也有可能,他覺得對這樣一個「死老虎」,他已經無計可施了。   辛普森案使我們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個法學院學生的笑話,以及這個笑話所引起的有關律師職責的思考。律師到底應該是怎樣的一個社會角色呢?我想,律師只是類似於一個咨詢加上服務的機構,他只是向客戶提供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信息和服務。他和顧客之間只是一個平等的交易過程,顧客付費,律師提供服務,任何一方不滿意的話,都可以解除契約。由於律師咨詢內容比較特殊,使這一行業比其他技術咨詢行業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會內容,但是實際上,把過多的社會責任壓在這個角色頭上,不僅是不公正的,而且還有可能使這個職業產生畸變。所以說,直接地尋求和追求社會正義,本來就根本不是一個律師的職責。   律師是有他的職責的,他的職責就是,不論他的顧客是什麼人,在收取顧客費用的同時,就提供盡善盡美的法律服務,使他的顧客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公民權利。當這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在必要的時候,都能夠通過這樣的法律服務充分享有了公民權利,真正的社會正義就已經得到體現了。   其實,對於你我來說,這個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們都經歷和目睹過不同歷史階段對於「正義」 的不同社會理解和不同個人理解。 如果律師的責任是伸張 「正義」的話,那麼你指望他伸張的是哪一個歷史階段的「社會正義」,他本人又傾向於哪一類社會群體的「正義」理解呢?如果律師都被要求去「伸張正義」的話,大量的個人就會由於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們的合法公民權利,他們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風靡一時的所謂「正義」一口吞掉。   因此, 不論是尚在未決之中的重大殺人嫌疑犯「活老虎」辛普森也好,"死老虎」佛曼也好,作為一個律師竭誠為他們服務,都沒有違反律師的職業道德。   佛曼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鐘。這短短的幾分鐘,卻把法庭變成了檢方的「滑鐵盧戰場」。佛曼接受了被告律師的一系列提問,其中包括「你在此案初審聽證時所說的證詞,是不是完全真實的?」「你有沒有提交過捏造的警方報告?」最致命的一個問題是「在此案中你有沒有栽贓和假造證據?」在這些問題提出時,檢方幾乎是不停地跳起來「抗議」這些提問,但是,問題都被當裁判的法官通過了。每當佛曼接到一個問題,他就把頭側向一邊,悄悄向他的律師咨詢。然後,他回過頭來,快速並且簡單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他用這句話象神符一樣抵擋了所有的問題。這到底是這麼回事呢?   我曾經在前兩封信裡,在介紹陪審團的時候,提到過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即權利法案的第五條。這短短的十條法案,其中每一句話對於一個美國公民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說不准在什麼關鍵時候就能維護你的基本權利。實際上,佛曼只引用了權利法案第五條中的一句話,就是人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這一句也被擴大為:不能強迫一個人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而這一條更普遍的應用,是你和許許多多中國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話,所有看過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國匪警片的人,都會記得,每當「神探」們抓住嫌疑犯的時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氣不接下氣,都會一邊氣喘噓噓地給犯人帶手銬,一邊背誦同樣的一段話,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權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麼「權利」保持沉默呢?這就是憲法第五修正案所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不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同時要求一個律師,由他協助你擺脫困境。有一次我和好朋友勞拉聊起來,我說,警察要是忘了把權利告訴犯人,那會怎麼樣呢?她毫不猶豫地說,那只好放他回家了。   恰到好處地運用權利法案第五條,可以在美國非常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在這裡有厚厚的一本書,書名就叫「運用第五條」,專門介紹公民如何在各種情況下借此保護自己的。「運用第五條」,是所有的美國人都非常熟悉的法律術語。   實際上,佛曼警官並不是這個案子中第一個「運用第五條」來保護自己的人。在這個案子剛剛開審不久,有一個被告的證人為辛普森作證,她是辛普森鄰居的女傭,是一個從南美過來的移民,來的時間不久,只會說西班牙語,法庭還特地給她配了一名翻譯。當時,她說在一段關鍵時間裡,就是檢方認為辛普森是開車出去殺人的那一段時間裡,她記得自己看到過辛普森的車停在家門外。最後,在檢方的追問下,大家覺得她對時間的記憶不準確,所以對案子沒有形成太大的影響。但是在一開始的時候,檢方對於這個證人的出現感到非常緊張,定了一系列的策略要把她 「攻下來」,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策略就是攻擊她的可信度。   檢方因此收集了有她的全部資料,然後在法庭上要她回答,為什麼她在進入美國國境的時候在表格上填的出生年月,和她的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不相符合。對於一個從貧窮的南美國家來美國移民的人,很可能為了能在美國留下來,在一些類似出身年月的問題上搞點小花樣,這是很常見的情況。但是檢方就是要利用一切可趁之機,使得陪審團認為這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證詞也就不可信了。但是,檢察官的問題剛剛提出來,伊籐法官馬上叫停,然後,對這個毫無美國法律知識的南美女傭說,回答這個問題對你有可能不利,你有權「運用第五條」,不回答這個問題,你也可以找一個律師,讓他告訴你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結果,檢方也就不再提這個問題了。   因此,在佛曼當時的情況下,律師給他的建議就是,引用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的權利抵擋所有的問題,因為他已經有無可抵賴的大量證據在辛普森的辯護律師手裡。例如,他第一次的法庭證詞顯然有謊言,人們如果願意,至少可以追究他的偽證罪。他的錄音裡已經有不少他拿來誇耀的捏造警方報告的事例,等等。現在,他如果當庭回答這些問題,不但那些答案肯定屬於「對自己不利的證詞」,甚至可能是「自證其罪」。同時,他的回答,一定還會引來辯方律師一大串窮追猛打的進一步提問。這樣,他本人的形勢將會變得無法預料,弄不好還會引一場官司上身,真正地由一個證人變成一個被告。面對極為險峻的形勢,他當然首先選擇自保。他的律師受他僱用,當然首先考慮的也是保護他的利益。他已經不可能再去管什麼辛普森案的檢察官的困境,他顧自己都顧不過來了。   那麼,也許你會問我,那個南美女傭和佛曼警官明知自己不是「無懈可擊」的,在法庭上會遇到麻煩,那麼他們能不能因此而選擇迴避,不上法庭作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樣的話,就侵犯了被告受到憲法第六修正案所保護的權利,我前面已經介紹過,在第六修正案中是這樣規定的,「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公開的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這位南美女傭和佛曼都是對被告有利的,如果他們拒絕出庭,被告方面可以要求法庭出傳票強迫他們到庭作證,以保護被告的憲法第六修正案的權利。   前面提到的那個為佛曼警官錄音的女劇作家,也屬於同樣的情況。鑒於她和佛曼的多年私交,她當然知道,她作為辯方的證人出庭,對於佛曼是多麼不利。而且,交出錄音帶之後,她知道自己在一般人眼裡總是一個「見利忘義」私德可疑的形象,她當然巴不得隱姓埋名,至少不要再在這個案子裡拋頭露面了,最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那個女作家就是她。因此,一開始她是拒絕了辯方的要求的。在這種情況下,辯方有權利要法庭出傳票命令她出庭。辯方律師的依據,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中的一句:「被告人應有權……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 當時伊籐法官表示,他無權這樣做,因為他無權命令另一個州的居民來他這個法庭作證,而必須由她所居住的北卡羅蘭納的法庭出一張傳票。可見,她的出庭一方面是辯方律師大量工作的結果,另一方面更是被告受到憲法修正案保護的結果。   由於憲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國保護證人的問題變得特別嚴重。在現代技術發展的情況下,不僅可以錄音,甚至還可以做到錄像,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證人呢?錄音和錄像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這些證據是牽涉到一個證人的話,被告仍然有權利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要求與證人當面對質。如果證人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出庭的話,那麼,被告雖然還是有可能被判下來,但是,在上訴的時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為美國的上訴法庭並不是把案子再重審一遍,而是審查這個案子有沒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訴的時候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得到保護,那麼,上訴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駁回地方法院的判決的。   結果證人常常成為一個案子的關鍵,少了一個證人就輸了一場官司。對於檢方來說,經常有這樣的問題,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證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出證人,只好眼巴巴地看著罪犯逍遙法外。所以保護證人非常重要。尤其是象販毒集團這樣大的集團犯罪,經常以殺害證人作為逃避法律懲罰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的司法部門因此有龐大的保護證人計劃。不但要在審判之前確保證人的安全,甚至還要保護證人事過之後的安全。重大案件的證人,一般在審理之後都由美國司法部門負責幫助他和家屬「消聲匿跡」,安全地在一個無人知曉的地方重新開始生活 。 每一個這樣的證人,都要花去上百萬的美元。在美國電影裡,你也常常可以看到反映這種情況的故事。   我們再回到辛普森案。佛曼警官的關鍵是,當辛普森的律師問他:「在此案中你有沒有栽贓和假造證據」的時候,他的回答竟然也是:「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權利」!你說人們將會如何解讀這句話呢?最直接最明白的解讀就是:如果佛曼直接對這個問題作出回答的話,這個回答將會對佛曼不利,或者說,他的回答將會使他「自證其罪」。也就是說,在辛普森案中,他是栽了贓了,製造了假證據了。如果他如實回答了這樣的問題,他將無法逃脫由於栽贓而被起訴,這將對他不利。而他引用他的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權利之後,他不「自證其罪」,別人要證明他有罪也就非常困難。佛曼的這句話一出口,我認為,檢方從理論上已經全盤皆輸。   儘管事實上存在另一種可能性,就是他這樣回答,只是為了抵擋更多的問題滔滔而來,只是他的律師的一個策略。他的律師確實是聰明的,佛曼以不變應萬變的回答,使他在法庭上只待了四分鐘就下去了。他只要對任何一個問題有實質性的回答,他就很難如此輕易脫身。   但是,人們無法不考慮佛曼在「栽贓」問題上引用的第五條的最直接含義。那天從法庭上出來的黑人律師考克倫,活像一個從戰場上得勝歸來的將軍,站在法庭的門口就當場發表了講話,讓大家好好想想,檢方提供的最主要證人,當問他是否栽贓的時候,他居然要「運用第五條」!這說明了什麼?這時,黑人組織「伊斯蘭之國」又給考可倫律師派了幾名彪形大漢作保鏢,看上去著實有點滑稽。   當時的法學院教授們評論說,佛曼所採用的立場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檢方「只能指望別讓陪審團聽到佛曼的回答。只要陪審團聽到了,檢方的一切努力將會萬劫不復。最低限度的影響,就是陪審團不會相信和佛曼有關的一切事情。」的確,陪審團此時還被蒙在鼓裡,外面都翻了天了,他們卻一無所知。接下來,檢方所要做的,確實都在圍繞著如何阻止有關佛曼的一切被送到陪審團面前。當然,在我看來,這就像預審階段辯方曾經試圖阻擋證據呈堂一樣,總顯得有點勉強。但是,他們部分地做到了。 首先是,伊籐法官宣佈,既然佛曼決定用「第五條」回答一切問題,就沒有必要再讓他在陪審團面前再來這麼一遍,也不告訴陪審團,佛曼不再出庭的原因是因為他「運用第五條」,但是,要求陪審團把他的不出庭,列為檢驗他的可信度的因素之一。伊籐法官不把佛曼「運用第五條」的情況告訴陪審團,他的考慮顯然是不想讓佛曼一個含義並不絕對明確的回答,一下子就毀了檢方的全部證據。 同時,伊籐法官決定,佛曼長長的錄音,只挑選兩段放給陪審團聽。在佛曼四十一次謾罵「黑鬼」的錄音中,陪審團只能夠聽到兩次,而且是在不太刺激性的語句中。也沒有同意辯方所要求的,播放錄音中描述警方捏造理由抓人,銷毀證據等部分。法官的理由是,辯方律師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佛曼確實在辛普森案件中栽贓,因此並沒有為播放具有爆炸性的證詞提出所需的根據。伊籐依然認為,辯方有關佛曼栽贓的「這個假設在法理和邏輯兩方面,都還需要大為加強,這樣空泛的說法,還不能提到陪審團面前作為證據。」   應該說,伊籐法官是在竭力維持裁判的公正,他又使陪審團通過錄音瞭解了佛曼初審階段證詞不實的真相,以及他的種族主義的傾向,又不讓他過去十年與本案沒有非常直接的關係的誇誇其談,由於其刺激性而對審判形成超出合理範圍的影響。辯方對這樣的裁決可以說是憤怒之極。一方面,陪審團在作出判決之前,將再也沒有機會知道,佛曼對栽贓的問題採取了「運用第五條」的態度,因為凡是沒有被批准呈堂的信息,任何人都不允許在陪審員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們期望甚高的錄音帶被大大的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從裁判。作為彌補,他們又提供了一些證人。這些證人都清楚地向陪審團證明了佛曼對黑人仇視和對黑白通婚的憎惡。當天的聽證結束之後,檢方就承認,他們打了一場敗仗。   我相信你看到這裡,一定對我屢屢把美國的法庭比作運動場不再感到奇怪了。說實話,這種雙方均勢力敵的陣勢,平等頑強的對抗,以及裁判為保證公平審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們驚歎不已。   辯方提供證人證據的階段,相對於檢方的聽證階段,是要短得多了。人們經過漫長的聽證,終於等到了結辯的來臨。在結辯開始之前,還有幾件事我想提到的,一是辛普森本人決定放棄上證人席作證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在憲法第六修正案裡規定的,即,「被告應有權……與原告的證人對質」,但是這一舉動有時對被告有利,有時卻是有風險的,因為當被告走上證人席的時候,檢方也有權利對他大量盤問,除了問到與案情有關的問題,還會盡可能質疑他的個人品質問題,使陪審團對被告留下一個壞印象。因此被告是否為自己作證,一般都由他的律師根據利弊為他分析和決策。二是伊籐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審團不在場的情況下,發表了很短的,為自己辯解的講話。儘管這段話只有一分多鐘,而且陪審團也不在場,但是法官的這一決定使檢察官氣得雙手發抖,因為這不是作證,檢方無法對他提問。被告律師提出這一要求一定也是經過精心考慮的。這一做法由於並不犯規,所以他們也估計法官有可能會同意。雖然法官對法庭上的一些情況有決定權,但是所有的法律專家對伊籐這一決定的評價都是:「極不尋常」。   在結辯之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裁決,就是法官同意了檢方的要求,讓陪審團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響,如果陪審團發現辛普森是出於衝動而不是出於預謀殺害兩名被害人的話,他們也可以將被告判為「二級謀殺罪」。法律專家們都認為,這一裁決是檢方「非常重大的勝利」,原因是陪審團有了更大的空間去達成合議,甚至可能會使陪審員改變態度。   可是,我覺得檢方的這個要求很難說就是明智的。因為「一級謀殺罪」和「二級謀殺罪」有著邏輯上的差異。當初檢方堅決提出「一級謀殺罪」的唯一指控時,曾經強調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帶手套,攜帶利刃,穿戴暗色衣帽」,並且針對這種指控配上了物證,如皮手套,暗色絨線帽……等等。但是,現在檢方的要求恰恰證明他們自己都對這種說法沒有信心,何況在要求陪審團也轉而考慮「二級謀殺罪」 的時候,那些只能和「一級謀殺罪」相匹配的物證又該如何處理呢?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質疑物證的可靠性。   不管這麼樣,在距離初選陪審團整整一年的時候,結辯開始了。所謂結辯,就是檢辯雙方分別向陪審團總結自己的證據,陳述自己的觀點。由於在整個聽證過程中,雙方律師在證人面前只有提問的份,他們表達自己意見的方式只能是間接的,因此,這是雙方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完整地表達自己,直接地爭取陪審團的支持。這最後一錘子是很體現律師水平的。一般都盡量動之於情,曉之於理,因為陪審團畢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誰能把他們給說動了。   檢方集中向陪審團重複了證據, 這包括, 妮可所住的公寓後門發現的血跡, DNA測試與辛普森的血型相同(570億人中間才有一個這樣的血型);現場發現名貴鞋的鞋印,尺寸與辛普森的相同;作案者戴的一雙稀有的皮手套(一隻在現場,一隻在辛普森的屋後),辛普森曾經擁有過一雙同類型的手套;此外,還有辛普森汽車裡有血腳印,他的臥室裡有帶血跡的襪子。   在結辯時,檢方不得不嚴厲批評了佛曼,但是強調,「佛曼是一名種族主義以及他在證人席上對此問題說謊的事實,並不意味著我們未能證明被告是有罪的。如果陪審員因為一名警察的種族主義態度而不理睬如此有力的證據,這將成為一個悲劇。」   在檢方提到辛普森割破的手指的時候,過分賣力的電視轉播錄像師把鏡頭搖向了辛普森的手指。伊籐法官馬上命令拔去電源插頭,致使轉播中斷。因為錄像師的這一舉動有可能使電視觀眾看到辛普森的筆記本,這嚴重違反了「被告與其律師之間的交流必須保密」的規定,這一規定也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然後,法官馬上向負責轉播的的機構-電台及電視新聞協會處以一千五百美元的罰款,罰款之後,又重新恢復了轉播。   在檢方結辯的時候,還有一個插曲。女檢查官克拉克十分動情地向陪審團講訴她自己如何面對如山鐵證始終相信辛普森是此案兇手,決心克服種種困難,將他繩之以法。在克拉克講述的過程中,被告律師三次從椅子上跳起來抗議。最後一次,被告律師抗議的矛頭已經是指向法官,抗議法官沒有公平對待他的抗議,終於迫使法官宣佈休庭,把陪審團暫時請出法庭。看來檢查官克拉克確實是「犯規」了,在經過討論重新開庭的時候,法官下令檢查官克拉克在此後的結辯中,不准再說「我」 如何如何,不許使用「我」這個詞。在她保證不再這樣做之後,結辯才繼續下去。被告律師認為,她前面的這種敘述方式是在暗示陪審團,她自己是在「伸張正義」,在為被害者「討還公道」,在「道義」上拔高檢方而貶低辯護方。用這種方法來影響陪審團,這在美國的法庭上是一種明顯的犯規,怪不得辯方律師十分憤怒,連連抗議。   在檢方的結辯中,黑人律師達頓是受到一致好評的,他的發言集中要點,極富感情。達頓還很年輕,他給人的印象一直是很正直很忠於職責。對於什麼是律師的職責這樣一個的話題,在辛普森案期間已經不再如笑話那樣輕鬆。這個話題對於美國一般老百姓,對於法學院學生,對於象達頓這樣嚴肅的律師,都成為越來越沉重的困擾。他看上去像個理想主義者,相信自己是在為被害者的家屬討還公道,他在這個案子裡承受了額外的壓力,因為他自己是一個黑人,卻在試圖把一個「黑人英雄」送到無期徒刑的大牢裡,不少相信辛普森無罪的黑人都指責他「出賣黑人兄弟」,但是這只使他感到難過卻並不使他感到困擾,真正使他困擾的是,在他奮力在「討還公道」的過程中,他看到和他一樣的律師,正在他的對立面上工作,而且,眼看著要「拼不過他們了」。他在這個案子審了一半的時候,發表過十分傷感的講話他說,自己如果重新選擇的話,很可能不會再去做一個律師。在美國,實際上人們都有著很沉重的「追求正義」的心理負擔。看著完全站在對抗立場的雙方律師的這場 「球賽」,很多美國人也一頭紮在「正義」這個概念圈子裡出不來。   辯方律師的結辯是有別於檢方的。律師卡可倫明確對陪審團表示「我們不需要證明什麼」。這是在美國法庭上,對抗雙方最大的區別。檢方必須拿出鐵證來,而辯方不需要任何證據,需要的只是提出疑問。所以,在最後,卡可倫是以十五個問題來結束他的結辯的。美國司法制度對於要求判一個人有罪的檢方,嚴格到近乎苛刻的地步。在我看來,也是在貫徹「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在辯方的結辯中,律師直指物證受到污染和警方涉嫌栽贓。馮警官和佛曼再一次受到攻擊,他們被形容成「一對行騙的惡魔」,主攻對像當然是佛曼。但是辯方律師有大量的誇張的,煽動種族情緒的言辭,比如說,稱佛曼和希特勒一樣,是一名「滅絕種族的種族主義者」。我覺得,正是辯方律師所採取的這個策略,攪混了這一鍋水,在一個相當清楚的審理邏輯上蒙罩了一層迷霧。   接近尾聲,人們的情緒都顯得激動不安。辯方的「種族策略」更是在那裡添亂。法庭外,被害者高德曼和辛普森的家屬分別發表了針鋒相對的談話。高德曼的父親是猶太人,他說,把言辭中含有種族主義傾向的佛曼,比作殺害了千百萬猶太人的希特勒,根本是比喻不當。他還說,卡可倫僱傭的保鏢是來自「伊斯蘭之國」,他就沒什麼資格談種族主義的問題。這裡我略為解釋一下,老高德曼這樣說,是因為 「伊斯蘭之國」 是法拉肯領導的,他就是我以前提到過,馬康姆·X的女兒始終懷疑他是殺害自己父親兇手的那個人。法拉肯在美國是出了名的反猶太民族的另一類種族主義者。辛普森的家屬則也發表談話,為辛普森的律師辯護。種族話題終於越炒越熱,新聞界也不斷公佈黑人和白人對辛普森「是否有罪」不同觀點的比例。法庭外, 開始聚集一些民眾,有的高叫「釋放」,有的則回應「有罪,DNA」,還有人大叫:「讓陪審團裁決,這是美國!」   檢方最後為結辯安排了一個戲劇性的高潮,一邊播放妮可以前在辛普森衝到她家裡時,她向警方報警的錄音,在她惶恐不安的聲音背景下,銀幕上,是巨幅的兩名受害者滿身是血的屍體照片。總之,在這幾天裡,檢辯雙方都已經充分運用了他們有可能利用的一切辦法, 包括各種展示手段,去說服陪審團。 歷時九個月,聆聽了127名證人的審判, 終於走向判決。伊籐法官給予陪審團最後的指示。這些指示主要是美國法律對於陪審團的規定。法庭上一片肅靜,伊籐法官一字一句地,清楚地念了兩遍。其中有,法律規定,陪審團在合議之前,不得互相討論案情;在合議之前,不得對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審員必須按法律判斷,而不能參雜自己的好惡;陪審員不得輕信雙方的律師,要以證據為依據;陪審員不得由於對雙方律師的印象好壞而影響對證據的判斷;在雙方的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必須傾向於相信證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證據。給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上面的最後一條。在辛普森的案子裡,始終沒有出現過直接的證據,所有雙方提供的證據,都是所謂外圍的「情況證據」。這時,最容易出現雙方證據有矛盾的情況,而美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是站在保護被告的立場上的。   法官給出這些指示以後,這個案子就正式交給陪審團了。對於陪審團的研議時間,專家的猜測都在十天半月不等。在這段時間裡,已經沒有律師什麼事兒了。如果陪審團對於法官最後的指示不清楚,或者對法律上還有什麼問題,法官會給他們法律上的指導。除此之外,法官也絲毫不能再給這個案子任何影響了。對法官來說,案子已完全交出去了。由於大家對於研議時間的估計比較長,因此法庭幾乎是空的,就連從不離開的高德曼的家屬都不在場,法庭上只有辛普森和他的一名不太唱主角的律師在陪伴著他。   可是,就在不到四小時的時候,這十二名陪審員表示他們已經作出裁決,然後,神情嚴肅地進入法庭,把裝著裁決的密封信封交給了伊籐法官。辛普森面容凝重地盯著他們看,他當然也想看出一點蛛絲馬跡來。但是,他們之中只有兩個人向他這個方向投了一眼,其他人的眼光都避著他。一般分析,陪審員避開被告的目光,十之八九不妙,所以,當辛普森離開法庭的時候,看上去臉色陰沉。法官決定第二天早上十點鐘拆封宣佈。   當天晚上,全美國的人都在猜,什麼是陪審團的裁決。所有的情況細節都被專家搬出來分析了又分析,但是,依然莫衷一是。   儘管你已經知道了結果,我還是決定把宣佈裁決留到下次再寫,回想宣佈時全美國的激動,至今還覺得很有意思。可是,我要再想想,對於辛普森案,我到底還要告訴些你什麼。   祝 好!    林達 第十三封信 ----------------- 盧兄:你好!   我記得就是在辛普森案裁決宣佈的那天晚上,我開始給你寫這個案子的。我現在還記得周圍所有的人在那天經歷的衝擊。洛杉磯的上午十點,是美國東海岸的下午一點,所以,那天我和周圍的朋友都度過了一個非常心神不寧的上午。我曾經經歷過一次美國大選,人們等待新總統的選舉結果都遠沒有這樣緊張的氣氛。新聞界事後報道說,在宣佈前後的這十分鐘裡,全美國的人幾乎停止了一切活動,不工作,不上課,不打電話,不上廁所,人人都在聽辛普森的判決。在亞特蘭大的哈茨夫國際機場,由於大家都看電視,使達美航空公司的數班飛機延遲登機,一名不識時務的工作人員在宣判的關鍵時刻催大家登機,結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閉嘴」。在邁阿密的銀行裡,出納員停止點鈔,排隊的長龍突然消失,大家都去看電視了。紐約證券交易所雖然沒有停止交易,但在一點鐘之後變得非常緩慢,到一點十分,在顯示股價的標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無罪」,之後,交易才恢復正常。平時充滿交易員震耳欲聾喊叫聲的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幾分鐘完全鴉雀無聲。首都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平時你很難讓他們承認,有什麼事情會比他們手頭的公事更重要,但是這一天,一度各機關部門幾乎停擺,從白宮到國會和聯邦各部門,原定下午一點鐘舉行的許多有關國家政策的簡報,聽證和記者會,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為了等待辛普森的審判。人們用各種方法獲得消息。首都的自行車郵遞員利用無線電從公司調度那裡獲得結果,一路喊叫著告訴行人。   這在美國是異乎尋常的一刻,令美國人自己都無法想像。最千差萬別,最各行其是的美國人,居然同一個時刻,全國一致,千千萬萬的人在不同的地方做著一件完全相同的事情,「所有的例行事物都被巨大的好奇心所吞沒」。   儘管我和許多美國人一樣,想到過會是這樣的結果,但是我也和他們一樣,久久無法從巨大的震動中回復常態。這一宣判,包含的內容太多太多。   審判剛剛結束,檢辯雙方和當事人雙方的家屬立即分別舉行了記者招待會。辛普森的兒子讀了他父親的一份聲明,他表示「將以抓到殺害妮可和高德曼的兇手為此生最重要的目標」。檢方和被害人家屬在電視鏡頭面前,幾乎可以用「悲壯」二字來形容。檢方的律師們動情地與被害者家屬擁抱,互相表示感激和安慰。看著這個律師團所表現出來的「團隊精神」,確實非常令人感動。儘管他們是在一個「關鍵大賽」中踢輸了的「球隊」,但是你看到他們依然團結,互相分擔失望和痛苦,領隊的女檢查官克拉克高度讚揚和感謝了他的同事。在這一年中,他們都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克拉克本人還因為夜以日繼的工作,失去了她對自己孩子的監護權。老高德曼最後一次聲音顫抖的講話, 振蕩在美國的每一個角落:「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惡夢降臨的一天,今天是第二個惡夢。今天,並不是檢察官輸掉了這個官司,今天失敗的是這個國家。正義和公道沒有得到伸張。」   辯方律師在最後結辯時的「種族策略」,已經使得這個案子在社會上的影響不可能不帶有強烈的種族色彩。許多相信辛普森無罪的黑人高興地慶祝「正義和公道得到了伸張」,在電視台的街頭採訪中,許多白人表示失望。但是,這種分野並不是絕對的。略為理智的人,都是根據他們的分析和直覺,在對這個案子作他們自己的判斷,而不是根據自己的種族歸屬。事實上,不管是黑人還是白人還是其他種族,都依然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結論。大多數美國人在判決出來之後,都還是認為辛普森是殺了人的。問題是,不管辛普森是有罪還是無罪,這樣一個事實總是無可置疑地擺在所有的人面前:在美國,這兩個被害人被以十分殘忍的方式殺害了,妮可的頭顱幾乎被割了下來,但是兇手並沒有歸案。也就是說,不管辛普森是否尋到了他的「正義和公道」,被害人的正義和公道肯定尚未得到伸張。   因此,整個美國幾乎都無法從一個精神重負中解脫出來。因為實際上,大家都背著很沉重的「追求正義」的負擔。人們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世紀大審判」審了一年,結果嫌疑犯被宣佈無罪了,兇手卻還是沒有結果,甚至於現在連嫌疑犯都沒有了。所有的人中,最感到不堪重負的就是法律工作者了。因為他們比任何人都更清楚美國司法制度的機制,更清楚維持這個制度的理由以及為此支付的代價。他們比別人經歷更大的精神矛盾和衝擊,這是因為,那些沉痛的代價通常是經過他們的雙手,親手支付出去的。在法庭宣判後不久,一向給人以冷靜鎮定印象的伊籐法官,在他的辦公室裡和他當警官的妻子忍不住失聲痛哭,互相安慰,過了很久才平靜下來,回到法庭與辯方律師握手。這時,檢察官已經早就離開了。那段時間,我們每天通過「法庭」頻道收看審判情況,「法庭」頻道的幾個年輕人,非常出色地為這個案子作過大量轉播,採訪,評價等工作,宣判後,他們也顯然心情沉重。問到他們的感想, 其中一個年輕人說,我在這個法庭守了9個月了,我不知道我以後是否還會做這個工作,但是我知道,經過這次審判以後,我不會再和以前完全一樣,美國也不會再和以前完全一樣了。   在社會上大量認為辛普森有罪的人們,都希望找出這場對他們看來不可思議的謬誤的罪責承擔者。因此,各種批評接踵而至。有的指責陪審員的情緒被辯方律師的「種族煽動」 所左右,忘卻了自己神聖的職責,因為陪審團中有9名是黑人。也有的估計他們是在這個案子中被隔離得太久了,急著回家,因而根本沒有認真研議,草草就作出了判決。在這裡以「技術型」著稱的華裔則嫌陪審員的文化水平太低。在陪審團中間, 只有3名大學以上學歷的。他們說,要是那12名陪審員都是博士或碩士學位的「老中」,辛普森還會有救嗎?……在種種說法中,「種族主義情緒導致誤判」和「辛普森金錢買正義」是最多的兩項指責,甚至歐洲和其他國家,都紛紛傳來類似的批評。   寫到這裡,我想先告訴你幾個很有意思的情況。   你在最近的信中曾經問過我,你覺得辛普森有罪嗎?在這一年裡,美國所有的人都在問別人或被別人問這個問題。在該案審判的不同階段,在時而檢方佔上風,時而又是辯方佔上風的時候,這個問題曾被一遍遍地提出來。後來,尤其在辛普森案判決之後,我突然發現,另一個問題或許更有意義。於是,我開始問我身邊所有的朋友,我先問他們,你覺得辛普森有罪嗎?他們中的大多數回答說,他們認為辛普森有罪,然後我再問他們,如果你是陪審員,你會判他罪名成立嗎?對於這個問題,有些人答得有點猶豫,有些人則非常堅決,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回答說:不會!   在辛普森判決之後,報紙上一直大量報導,大部分的黑人認為他是無罪的,大部分的白人認為他是有罪的。接著新聞媒體又做了這樣的民意測驗,他們問,你覺得辛普森是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嗎?絕大多數的人,不論他是黑人還是白人,不論他覺得辛普森是罪有還是沒罪,都回答說,是的,我認為他受到了公正的審判。   還有,在整個審理過程中,辛普森的「夢幻律師團」意見不和的消息不時見報。最初呼聲最高的夏皮羅律師明顯從主角的地位退了下來,而且到後來,他和另外兩名律師,看上去幾乎很少交談。在判決之後,夏皮羅發表談話說,「過去我的立場始終是相同的,那就是,種族意識將不是,而且應該不是此案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我們不僅打出了種族牌,而且把它當做王牌來打。」談到卡可倫把佛曼比作希特勒,夏皮羅說,「我非常生氣。我認為,納粹大屠殺是現代文明中最殘暴的人類事件。而納粹大屠殺是希特勒幹的事。在我看來,把佛曼這個人和這樣一個兇惡的人相比,是錯誤的。」他談到,卡可倫這個提法事先並沒有和他商量,,他今後也不會再和卡可倫進行這樣的合作。   這一切都說明了什麼呢?   首先是,這支「夢幻球隊」是踢贏了,但是它贏得不夠光彩。在宣判第二天的報紙上,有美聯社的兩張照片。一張的標題是,「夢幻隊,贏了!」,照片上是宣判後記者招待會上的辛普森律師團陣容,另一張的標題是,「空忙一場,失望!」,拍的是檢察官克拉克和達頓在宣判時的表情。如果沒有標題,如果讓你僅僅根據這兩張照片的臉色去判斷輸贏,你肯定莫名其妙。因為勝利了的「夢幻隊伍」和輸了的檢察官一樣,一臉沉重。我相信,他們作為名律師,作為這一行當專家中的專家,他們自己清楚,而且知道同行們也清楚,他們贏得並不光彩。他們唬得住老百姓,卻騙不過明眼的內行。   正如夏皮羅所說的, 他們不應該「打種族牌」 。就和在球場上一樣,有的隊 「球風好」,有的隊「球風不好」,球風不好的隊也能夠贏,他們的一些小動作也許還不能算作犯規,但是這樣的球隊雖然贏了,卻不能得到球迷和同行的尊敬。看來,夏皮羅確實是這個律師團水平最高的一個,也是最顧及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心的一個。可以想像,在決定辯護策略的時候,這個律師團有過多麼激烈的爭辯。但是,很不幸,夏皮羅的意見沒有佔上風。你也許會說,如果不打「種族牌」,會不會輸呢?夏皮羅之所以會在最後發表這樣一個聲明,就說明他和所有的明白人一樣清楚,不這樣做,他們一樣會贏。   不打種族牌,並不意味著他們不揭發佛曼在初審階段撒謊的事實,以及佛曼這個人有種族主義傾向並且沒有警察的職業道德這樣的事實。正是這些事實,使得陪審團有充足的理由,對佛曼這個證人和與他相關的證據提出疑問。同時馮警官在取證操作和保管物證中的失誤,以及我以前介紹過的各種疑點都依然存在。再加上美國的司法制度對於陪審團判決的法律要求,使得檢方在結辯之前就大勢已去了。   這些法律規定,使得陪審員把個人的臆斷猜測,盡可能地與陪審員職責所要求的法律判定區別開來。因此事實上,你在美國可以理解這樣的情況是正常的:就是陪審員作為一個個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為一個陪審員,他認為檢方的證據尚且不足,他會投票選擇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這也是我前面所說的,我的美國朋友們對我提出的兩個問題:「你認為辛普森是否有罪?」和「你如果是陪審員,是否會判他罪名成立?」他們會給出不同答案的原因。   辛普森的陪審團,在辯護策略上,當然有很多不同的選擇。面對檢方的強有力證據,有人考慮到陪審團的種族比例,提出打「種族牌」,以期增加更大的保險係數,也是正常的和意料得到的。但這不是正直和光彩的。這種做法,不僅是對證人的一種不負責任,也是對一個多民族的社會的一種不負責任。你也許會問我,那麼到底這張牌是不是起了作用呢?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呢?這使我想起了曾經讀過的一篇文章,以及有關這篇文章和周圍的人發生的討論。   這是一篇提倡女權的文章。它談到,女性待人處事的態度和她們的語言都與男性有很大的不同,作者例舉了許多女性的習慣用語,分析了其語言特徵,主要是它的柔性的一面。作者指出,這說明了女性長期以來,在社會上的不平等地位,使得她們逐步地習慣于謙和,柔性和沒有自信心。但是,當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發現,女性不但與男性有社會地位和社會角色的不同,顯然還有她因生理不同而產生的心理不同,這些因素同樣也影響了她的態度和語言特徵。最後,大家爭論的結果就是,事實上,你根本已經無法完全辨別出,在女性的語言特徵中到底哪一些是生理和心理的因素造成的,而哪一些是由長期男女不平等的社會因素造成的。   在這12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裡,我想,也永遠無法分析清楚,有幾個人,在多大的程度上受了被告律師種族情緒煽動的影響。人們的猜測和指責並不能說明這個問題,陪審員從法庭出來以後對這種指責的否認也不能說明問題。因為,儘管法律對陪審員有嚴格的要求,但是,我說過,他們都是大活人。這也是任何法制社會在窮根追底的時候,人們常常會遇到的困惑,因為不論是立法還是執法,都是「人」 在那裡進行。 從前面我介紹的美國權利法案的200多年的實行歷史中,你也可以看到,每個歷史階段,由於「人」的不同,理解和實行的情況也就不同。但是,從它整個的實行歷史來看,是在不斷趨進於它的立法本意,這也是美國社會本身在進步的表現。那麼,辛普森的陪審團在被告律師「種族牌」的影響之下,他們的裁決是否趨近於立法本意呢?這個答案,我想是肯定的。   這是因為,撥去被告律師「種族牌」在這個案子上所罩上的迷霧,審理和判定的邏輯都是清楚的。這也是在社會上作民意調查,任何一個種族都沒有一個一致定論,而這9名黑人,2名白人和一名拉丁裔組成的陪審團卻會有一個一致定論的原因。陪審員的判斷邏輯是與民眾不同的。況且,只要這12個陪審員中間有一個不同意,陪審團也無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決。同時,這也是民意調查中,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審判」的原因。這個民意調查還使我們看到,在美國,就連一般的老百姓,都會清楚地把一個人「是否犯罪並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區別開來。但是對於一個不瞭解美國的司法制度的人來說,這是一個很難想通的道理。他們會想,如果兇手是判罪了,那麼說明審判是公正的,兇手沒有被判罪,這場審判當然就是不公正的。這二者怎麼會出現不統一呢?   美國的司法制度當然也是希望尋找罪犯,希望伸張「正義和公道」的,但是與此同時,它承認它面臨這樣一個困難,就是在案情複雜的情況下,它做不到「不錯判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因此,它並不強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時,在對一名被告判斷困難的時候,它傾向於「錯放」,而不是傾向於「錯判」。這就是我以前自己總結的「寧可放過一千,也不可錯殺一個」的原則。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讀,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無辜」。因此,它首先尋求的是「公正的審判」。在審理的過程中,檢方的「尋找罪犯」,「尋求正義」 是不可以放到檯面上來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義上的強勢壓過另一方。只要雙方在法律的規範下,通過公平抗衡,得出了判決,那麼,這個制度就認為這個社會的「正義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張的。在辛普森這個案子裡,我認為,這個制度要求檢方,也就是打算把一個公民送到無期徒刑的大牢裡去的一方,在提供證據的同時,取證必須科學,嚴謹;提供證人的時候,證人必須可靠。這樣的要求,應該說是合理的。達不到這個要求,就是證據尚不充分,因此把這個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沒什麼可說的。   這樣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權利法案的基礎上的。它的出發點就是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我已經介紹過,權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標是針對政府的,尤其是針對聯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國政府和政府的執法人員侵犯公民權,甚至濫用職權,陷害平民。一個被告,當他面臨審判的時候,他立即面對著一個極大的強勢。這裡我想談一談有關辛普森「金錢買正義」的指責。在該案結辯之前,洛杉磯政府宣佈,到當時為止,屬於政府的檢察部門,已經用了八百零五萬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這些錢當然來自當地的稅收。這筆費用還不包括洛杉磯警察局的調查開支。   從這裡你可以看到,我所說的一個平民被告面臨強勢,實在不是一個什麼輕鬆話題。警察和檢察部門可以動用以千百萬計的金錢來對一個平民進行調查和訴訟,他們有可能是象達頓律師那樣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義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樣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種偏見又沒有職業道德的執法犯法者,陷害栽贓都有可能。即使是一個理想主義者,也可能在某種信念的引導下,打擊一個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當一個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個部門,當他們出於某種原因,對某一個體或者某一群體的平民看不順眼,想要「治治」的話,他們手裡可以運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財力和這種財力所可能調動的力量,儘管這些錢本身是來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個平民如果淪為被告,在政府這樣的強勢面前,如果出現品質低劣執法人員,有法不依,而且利用這個強勢「仗勢欺人」的話,那麼這個被告被誣告,被陷害,被誇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還不明確地宣佈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並且堅決執行「公平審判」的話,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麼「正義和公道」可言呢?   辛普森並沒有公佈他為了應付這場官司到底用了多少錢。但是一般的判斷都是他已經早就用完了他的錢。他必須用將來掙的錢來歸還欠債了。不管他用了多少錢,我覺得首先要搞清楚「金錢買正義」這句意義不明確的話,到底指責的是什麼。我想問的是辛普森是到哪裡去買來了正義,他是送錢給檢察官,法官或是警察了嗎?是從他們那裡去「買」正義了嗎?顯然不是這樣。他是花了巨款,但是買的是律師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他用這筆錢得以能夠在全國各地收集證據,並且以此在法庭上公平地與對方據理抗爭。這裡我看不出有什麼問題。相反,需要做的不是抑制辛普森的「金錢買正義」,而是應該考慮如何資助其他的平民也能同樣正當地「買到正義」。   在美國,這方面的工作是必須做的,因為憲法第六修正案明確規定,被告有權利「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神探亨特」在向被抓住的嫌疑犯背誦了「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個權利,任何你講的話都有可能在法庭上成為對你不利的證詞」之後,就是背誦「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如果一個平民請不起律師的話,那麼,他會告訴你,法庭將會為你指派一名律師。憲法規定請律師是被告的權利。在美國律師有是一種收費的服務業,這個矛盾如何解決呢?一般是法庭規定律師都必須有一定的小時數的義務服務。這就是法庭指派律師的來源。我以前告訴過你的如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這樣的民間組織,也有為平民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他們經常能夠得到一些非常好的律師作義務服務。對於一些民事案件,比如牽涉婚姻,住所,福利等等,美國聯邦政府有一個聯邦法律服務公司,為請不起律師的人提供免費律師。這個公司去年經手了170萬個訟訴。但是,這個公司不管刑事案件。   在美國,一個被告可以主動放棄你請律師協助的權利,但是不可以因為沒有錢而被迫失去這樣的權利。去年洛杉磯大火,不知燒掉了多少人家的房屋森林,結果闖禍的是一個剛剛從南美偷越邊境過來的中國人。但是,他還是有權擁有一個法庭指派給他的律師,最終我記得判的刑期很短,雖然造成的損失驚人,因為他是燒火取暖,屬過失犯罪,並不能因為他是一個非法移民,就誇大罪行,或加重處罰。   法庭指派的律師,當然不會都像夏皮羅,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說明法庭給你派的律師不盡職的話,你可以據此上訴,推翻原判,我以後再給你講點這樣的故事。不管怎麼說,使得所有的人都能夠得到高質量的法律服務,這是一項整個社會必須逐步去做的工作。在真正做到這一點以前,應該說,能夠「買到正義」的人數越多,越表現了一種社會進步。   在美國,也和其他國家一樣,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會上出現犯罪現象的時候,總希望法律對於犯罪的懲治是行之有效的。他們中的一些人也會希望「從重,從快,從嚴」,使得這個社會能夠迅速安定下來。同時,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們覺得刑事案件永遠是一件「打擊壞人」,只有「壞人」才會捲進去的事情,而自己屬於「好人」之列,嚴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產生誤差,造成的也是壞人倒霉,和自己是沒有什麼關係的,自己永遠不會需要一個保護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實上,一個國家的法律是針對它的整體人民的,只有當它對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時候,任何一個「個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擁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個社會縱容對一部分大家認為是「壞人」的人草率處理,表面上看起來有可能是維護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已經隱含了對每一個人的公民權利的威脅。在一定的氣候下,無視公民權,踐踏公民權的「細菌」 , 就會以人們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長,危及每一個「個人」, 「好人」「壞人」通通無法倖免。   美國的權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對於被告的保護,至今還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錯案。比如說,假設佛曼的錄音帶是完全真實的話,裡面就提到不止一個品質惡劣的警察製造偽證,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結束,司法部長就下令對洛杉磯警察局進行調查。但是,權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設計,正是為了盡可能減少這種現象,更是為了使美國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杜絕發生大批人死於冤獄或者困於冤獄的可能。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以社會安全為借口,非法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犧牲任何一個「個人」的自由權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為換取社會利益的代價,這種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國的憲法精神所承認的。它不承認任何一種社會要求可以高於一個公民對於自由幸福和合法權利的要求。   記得我很久以前讀到過一個笑話,說是幾個來自不同國家的人在談什麼是最幸福的時刻。那些來自英,法,美的人談的幸福時刻,都沒有給我留下什麼印象,使我至今不忘的是一個來自斯大林肅反時期的蘇聯人。他說,當你早晨被一陣敲門聲驚醒,打開門發現一個人站在門口說,「伊凡·伊凡諾維奇,你被捕了」,你卻能對他說,「對不起,伊凡·伊凡諾維奇住在隔壁」,這才是「最幸福的時刻」。當政府的權利沒有任何限制,以至於膨脹到了百姓都要把這樣的時刻當作「幸福時刻」 的時候,也許街上盜賊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會是「安定的」,法律是絕對不保護壞人的,但是這樣的法律也同樣是不保護好人的。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非常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是看上去最薄弱的一個環節。我儘管以前知道有這麼回事,可是到了美國以後,發現他們居然是在 「玩真的」,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有知識就有知識,沒文化就沒文化,也覺得夠懸乎的。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況,這是一個出了名的「現代國家」,怎麼會「落後」到依靠「烏合之眾」來判案的地步呢?我曾經和朋友邁可討論過陪審團。他說,在這裡,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都知道它的弱點,我們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我們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   辛普森案宣判後,克林頓總統看完電視,回到辦公室就寫下以下聲明:「陪審團已聽過證據並作出它的判決。我們的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們的決定。在這一刻,我們應該想到這個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屬並為他們祈禱。」美國司法部長則在辛普森宣判後,針對陪審團制度發表了這樣的講話,「我並未發現任何認定他們(陪審團)需要改革的立論基礎。我們有陪審團已經好多好多年了,在考慮改變此一制度時,我們應該非常,非常小心。」   那麼,為什麼美國人在世界上眾多審判制度中,獨獨選中陪審團制度,而且守著不肯放呢?當然,你也知道,陪審團制度並不是美國人的發明,它的產生遠早於美國的誕生。在中世紀的英國,司法相當黑暗,監獄形同地獄,屈打成招比比皆是。十二世紀以後,逐步建立了陪審制度。美國獨立之後,建國者們即將陪審制度作為憲法的一部分肯定下來,此後的憲法修正案又作了進一步的補充。美國的第三任總統傑佛遜就認為,這種審判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確立這樣一個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於防止聯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員濫用職權,踐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固然, 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 我曾經提到過,所有的「法制」都會有 「人制」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的過程,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前人立法之後,有後人修正的可能。在執法的過程中,有不同的人對於法律條文的不同解釋。你可以看到,一些同樣的法律條文,在不同的國家可以解釋和實行得風馬牛不相及。在辛普森案的審理中,法官對於具體情況的處理,每天都受到大量法律專家的評判。最終的一個「生死斷定」,總是由「人」來作出,由法官也罷,是法律專家也罷,是陪審團也罷。在辛普森案這個案子裡,我們就看到,儘管雙方律師充分出示了各自的證人證據,但是,即使是法律專家,也是各作各的判斷,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律專家,照樣會判出不同結果來。   例如,我前面提到過的全美首屈一指,世界著名的華裔刑事科學鑒定專家李博士,在審判結束時,他的辦公室鈴聲沒有斷過,全美的新聞機構排隊等著在電話裡瞭解他的看法。他就認為,他對判決不感到完全意外,他說,他以純科學的眼光來看,洛杉磯檢察部門有關辛普森的證據並不能使人心服,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檢方對被告作案的「時間順序湊不攏,失去基本邏輯基礎」。他認為,辛普森不太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連殺兩人,再回家更衣銷毀證據。他同時表示,還有其他物證也有重大嫌疑,比如命案現場的第一保存采證過程就極為重要,而以他的專業標準來看,「檢方物證的可信度極為離譜」。但是,我們當然相信,也有其他的法律專家,會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因此,並不是說,是法律專家斷案就是絕對的。這畢竟不是計算機算題,信息輸進去,一按電鈕,「啪」一下結果就出來了。陪審團制度的設計,強調整個審理過程是完全由專業的律師按規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規的法官控制「公平審理過程」。當該擺出來的所有合法證據,都已經擺在大家面前,雙方律師該說的都已經說了之後,然後按照法律有關判定的指示去合議出一個一致的判斷。這個制度的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經足以判斷。如果證據是矛盾的,有疑問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經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判被告 「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爭議的,法律也規定審判將宣告失敗。因此,這個時候,關鍵的問題已經不是判案者是不是專業人員的問題,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問題了。這個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絕對沒有陷害被告的動機,並且盡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響,而僅僅以證據為依據去進行判定。在陪審制度起源的英國都已經用得不多的時候,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而不用其它任何制度替代,這是因為陪審團制度有一個最大的特點,那就是,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順便我想告訴你,辛普森案的法庭裡,作為被告的體育明星是一個公認的「大款」,名律師的報酬也大概超出了人們的想像力,檢察官雖然是公職人員,年薪也應在二十萬美元之上。伊籐法官的薪水我無法估計,只知道法庭配給他的那把椅子,就值六千美元。而法庭上的陪審員卻只有一天幾美元的補貼,他們出現在法庭上,與錢沒有關係。在美國,被選上的人去法庭做陪審員,是一項必須去盡的公民義務,其重要性和服兵役一樣。在大學裡都有規定,凡是有陪審員任務的學生,可以不參加考試。   陪審員獨立於政府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作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最沒有除了他們應該考慮的證據之外,非考慮不可的其他因素。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老百姓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像一盤散沙的,在沒有和外國打仗的時候,是不擰成一股繩的。美國恰好就是這樣一個國家。   所以,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的出發點,是保護公民的自由,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那麼,陪審團制度確實有它難以替代的優越性。   我想起來就沒法不覺得驚奇,你要知道,當初制定憲法和權利法案的那些美國開國者們,他們本身並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權力的當權者。二百二十年前的北美,還是一塊非常野蠻的土地,動不動就要掏出槍來決鬥的,卻有這樣的 「思想」在那裡閃閃發光。當時美國還很不穩定,各個州鬆鬆垮垮,自行其是。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開國元勳,不好好考慮考慮如何鞏固政權穩定江山,把不聽話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認真嚴肅法紀政紀,該殺的殺該抓的抓,使社會迅速安定下來,卻在那裡擔心手裡的權會不會一不小心用過了頭,擔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沒出什麼岔子,自己的後任,甚至後任的後任會不會「走了火」。因此,開國伊始,他們認認真真討論的頭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裡的槍枝武器,保護他們的民間武裝,讓他們擁有最徹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個保護被告合法權利的司法制度。有了這麼一個開頭,你還想指望美國人看上去規規矩矩,整整齊齊嗎?他們兩百多年來,政府和老百姓,就這麼亂中有序地互相習慣了。靜下心來想想,真是覺得不可思議。   你一定記得前面的那些信裡,每當我在一個方面回答了你的的問題,介紹了美國人所擁有的自由和權利,我就要同時告訴你,他們為此支付了什麼樣的代價。讓你對這些代價有清楚的瞭解,是我寫這些信的真正出發點。我們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時代,都看到過這樣的情況,總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況下,向那些對於各種需求飢腸轆轆的民眾,描繪不同食譜的美味午餐。於是這些人有了眾多的追隨者,甚至在他們的幫助下成就了自己的事業。這時候,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往往會不幸地冒出來。一種情況是,這是一份虛假的許諾,人們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譜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卻是樹皮加草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種更普遍的情況是,這是一份真實的午餐,可是,當人們被引到餐桌前,才發現一個早該想到的簡單真理,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他們還未享受到,已經先被昂貴的代價所嚇倒,不知那個當初引他們走向餐桌的傢伙是有意還是還是無意,他竟然從來沒有提起過這樣的代價。這是不公平的。   辛普森回家了,也是坐的白色汽車,電視一路跟蹤,頂上有十二架直升飛機在追隨,使人想起一年前的追捕場面。他跑了,永遠地跑了。就是你明天發現一把凶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盤錄像帶,上面有辛普森殺人的全過程,也統統沒有用。檢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場起訴,因為在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裡,有這樣一句話,「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至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這在美國的法律術語中叫做「兩次困境」,將一個公民置於「兩次困境」是違憲的。權利法案的這一條,限制了政府的執法人員對一個公民無休無止的糾纏。因為憲法的制定者認為,必須防止這樣的情況:一個執法人員沒有充分證據卻要判一個人有罪,當陪審團宣佈「罪名不成立」之後,執法人員不甘心,明天弄到一點什麼,重新起訴,後天有些借口,又重新起訴,反正你別想太平。禁止「兩次困境」就徹底杜絕了這種可能。對於一個罪行,刑事起訴只以一次為限。要成功,檢察官就必須在一次起訴中成功。如果被判無罪釋放了,只有當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對他起訴,否則,你只能看著他永遠地逃離你的手掌心。   但是,當人們以複雜的心情,又一次在電視裡,看著一輛載著辛普森的白色汽車在公路上向家裡開去的時候,憲法保障公民所擁有自由和權利的代價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辛普森是有罪的,他已經永遠地逃脫了。「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這裡,不錯判錯殺一個無辜公民的代價,就是可能有一千個罪犯被放跑了。這種代價是多方面的,不論從哪一方面去探究,都是沉重的。   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兩名被害人的公道就再也無法討還,正義再也無法得到伸張,老高德曼蒼涼悲憤的聲音將永遠使有良心的美國人不得安寧。在「放掉一千」的同時,人們必須面對許許多多被害人哭泣的冤魂。人們將時時會懷疑,他們在檢察官輸掉一場場官司的時候,他們是不是象老高德曼所指責的,正在輸掉一個國家?   如果辛普森是兇手的話,他放回家之後,大概也不會再去殺人。但是,誰能保證那些由於沒有足夠證據而被放掉的「一千」,甚至遠不止一千的嫌疑犯,回家以後會幹些什麼呢?「放」得越多,當然危險就越大,社會就越不安寧,這幾乎是最簡單的一個邏輯。每一個人都在為此支付代價。   實際上,美國人為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除了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的巨大代價之外,他們人人還在付出金錢的代價。你已經看到了,辛普森一案,僅僅審理費用就達八百多萬美元,如果加上警方調查取證的費用,不會低於一千萬美元。你不要以為這是因為辛普森是名人,才審得時間特別長。加裡佛尼亞州的一個華人妻子,被控謀殺丈夫來自大陸的情人和她的孩子,已經審了很久,被華裔稱為「小辛普森案」,目前已經宣告陪審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一審失敗,案子懸擱。由於檢察官不肯放棄,最近即將開始重新審理,至少又是一倍的時間。這個時間當然就是金錢。不管最終的判決將是什麼,陪審員應該說是謹慎的,他們至少不會因為涉案的都是外國人和少數民族,就草草判掉算了。他們當然不但知道重新審判要花錢,還知道錢是從哪裡來的。這些錢是從哪裡來的呢?我以前已經告訴過你,美國政府不擁有任何企業,它的每一分錢都是老百姓,包括這些陪審員,交給政府的稅金。   從今天的報紙上,我們看到,愛荷達州的一名中國留學生被控兩個一級謀殺罪。他殺害了同是從中國來的一對留學生夫婦。他一直沒有認罪,檢方在起訴的時候要求判他死刑,在開審前的最後時刻,他終於認罪了。我曾提到過,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得到法庭給他的一個交換條件,換取一個略輕一些的刑罰。結果他有可能被判處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當記者採訪死者家屬的時候,他們談到很不理解美國的司法制度。對於中國人,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是最自然不過的事情。對於美國人來說,一種罪行有一個量刑的上下限。在這個限度之內,都是合理的。罪犯認罪,可以省下大量的人力財力,在限度之內的減刑是可以接受的。我想被害者家屬也一定沒有想到,案子拖長的話,有可能耗去美國老百姓辛苦工作掙來的成百萬,成百萬的美元。事實上,美國人依然要用自己的稅金把他養在牢裡,儘管不論是兇手還是被害者,都不是美國人。他們為這塊土地選擇了這樣的原則,就必須為這塊土地上發生的一切支付代價。有時候,這個代價是指金錢,有時候,這個代價,甚至是生命。   明確了代價之後,仍然選擇尊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最高目標,這是需要勇氣的。而且,有時候,甚至可以說,必須是有能力支付代價才能得到的。   這封信寫得夠長的了。很想念你,來信。   祝 好!    林達 第十四封信 ----------------- 盧兄:你好!   收到你的來信很高興。你談到由於辛普森案所反映出來美國的種族問題,希望我對這方面的情況作更多的介紹。這也是我很想多談一些的題目,但是,要講清楚很難。首先是題目太大,其次是因為太複雜,在這樣短短的信裡,只能講到一些皮毛。可是我還是希望能夠盡量談一些,使你有至少有一點大致的印象。   這些日子,美國又很熱鬧,趁著辛普森案所激起的美國黑人的種族情緒,一名黑人領袖出來號召,在馬丁·路德·金當年領導「走向華盛頓」的百萬黑人大遊行 30多週年後的今天,再進行一次同樣的活動,也就是,再來一次到華盛頓的「百萬黑人大遊行」。這立即引起了全美國社會的關注和許多不安。人們擔心,在這種時候,舉行這樣的活動,是否會煽起更大的種族情緒,甚至有人趁機挑起黑人對其他種族的仇恨,擔心這麼多黑人聚在一起,舉行以"種族"為主題的集會,是否在「群體效應」的影響下,發生一些類似騷亂的事情,更擔心萬一發生騷亂,萬一再和警察之類的發生衝突, 又要引起什麼社會動盪。 人們記憶猶新,在民權運動中,人們的情緒,尤其是黑人的情緒是多麼強烈,衝突是多麼容易發生。馬丁·路德·金的偉大,正在於他站在乾柴邊上,卻能夠不去點燃一堆可以利用的烈火,而是主張和平和非暴力的抗議。問題是,這一次活動的發起和組織者,卻不是馬丁·路德· 金,人們的擔心實在不是無緣無故的,因為這次「百萬黑人大遊行」挑頭的,正是 「黑人伊斯蘭國」組織的領導人法拉肯,在我前面的信中,曾經提到過這個人物。這個組織歷來觀點激進,法拉肯本人也以發表大量的反猶太民族的言論而著名,而且他所發表的言論裡,除了反白人之外,也反美國人中的越南裔和朝鮮裔,還反天主教和同性戀,總之一向是樹敵頗多。他的演說能力,也就是鼓動群眾的能力,在大家都很能言善辯的美國,也是非常出名的。他還邀請了辛普森和所有的黑人中的名人參加這個集會。   這個集會預定的地點,是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的中心地帶,國會大廈前面的廣場上。我想,最不安的應該是總統克林頓和美國政府,因為不管惹出什麼麻煩來,首先總是政府的麻煩。那麼美國政府能不能找點什麼理由,阻止這樣一個活動呢?這是不可能的。國會大廈前面的廣場,是理所當然的「公共論壇」,而「集會自由」 又是被涵蓋在「言論自由」裡面的,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如果美國政府表現出哪怕是一點點被懷疑是阻擾之類的舉動,那麼它將要遇到的麻煩,就遠遠不止是一場集會了。因此,現在的美國政府,不管它對於一個這樣的集會實際上有多麼不安,它最聰明的做法就是積極配合,提供一切方便,擺出一個落落大方的姿態。也許你會問,對於這樣前景不可預測的「巨型集會」,美國政府不能公開阻擾,那麼能不能暗中搞點小動作呢?   我想,這是每一個手中握有很大權力的人,心中無法抵擋的誘惑。美國政府也不例外,它也曾經經歷過這樣的歷史階段,試過搞點小動作,為自己減少麻煩。但是,在美國這樣一個經過認真設計的國家制度下,這樣做對於政府和操作者,都非常非常危險。首先是一旦被揭露,將成為一個爆炸性的政治醜聞,涉案的人們沒有必要為此搭上自己的政治前程;還有就是在美國這樣的制度下,這類事情很難避免早晚有一天會被揭露。對於美國在歷史上走過的這樣的階段,我也想在這裡向你作一點介紹。   我前面談到過,美國政府對於國內的形勢感到最無從把握的,就是六十年代的動盪,這也是美國政府最容易一發急就鋌而走險的時候。正在進行的越戰,也是這種動盪的一個重要的起因。1969年,就有兩個美國知識份子,布盧姆和瓦斯寇,他們也是熱衷於民權運動的積極份子並且屬於一個叫「結束越戰新動員委員會」的組織,策劃了一場大的反戰遊行集會。當時,他們想使得集會規模盡可能大一些,就去聯合當地的黑人一起參加。但是,當時的黑人更關心的是他們在社會上的平等權益。應該說, 他們是當時美國社會上兩股不同的力量,是動盪的兩個不同的源頭。他們分開「折騰」,已經使得當時的美國政府頭痛不已。問題是,美國政府和老百姓一樣,也是第一次遇到60年代的許多新思潮新問題新騷亂,誰也不知道這種動盪是什麼走向,到底會產生多大的「破壞」。因此,當時的美國政府,當然希望情況不要向失控的方向發展,當然希望這種騷動不安的力量越小越好,越分散越好。   有的黑人組織對於這場反越戰的集會是非常支持的,但是他們很想聯合的「黑人聯合陣線」卻沒有多大興趣。大型的抗議集會的組織,經常有財力上的問題,於是,這個「陣線」的領導人就提出,他們可以動員他們的成員前往白人的反戰集會 「助陣」,但是白人的反戰組織是否能給黑人自己的集會捐點款,比如說,他們來一個人得到一美元的捐款?為此,他們舉行了一些協商會議。   這種主意提出後,在「新動員」組織中當然馬上就引起了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這可以考慮,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民權運動是自願參加的,這麼一來不是成了交「人頭稅」了嗎?但是,總的來說,他們兩個組織之間達成協議而進行聯合行動的可能性還是非常大。   但是,就在這個時候,「新動員」組織收到來自「黑人聯合陣線」的一封非常不禮貌的催款信,而不久之後,「黑人聯合陣線」也發現一張評論這件事情的傳單,傳單的文章中間, 印了一隻黑色的猴子, 文章的題目是「給他們香蕉!」此後, 「新動員」組織的反越戰大集會依然如期舉行,而且很成功,但是「黑人聯合陣線」 沒有參加。這兩個組織,也從此產生隔閡而疏遠了。   誰也沒有想到,所謂的「催款信」和傳單,都是當時的聯邦調查局實行的一個秘密「反間諜計劃」的傑作。當時美國的反戰者和民權運動的組織,都是他們這個 「計劃」干擾和瓦解的目標。聯邦調查局的這個計劃,是在60年代末期美國政府對於國內騷動感到束手無策的時候設立的,得到當時的局長胡佛的同意。但是搞出這套計劃的人都知道,弄不好,這就是自己給自己埋下的一個定時炸彈。這種做法的 「違憲性」,人人皆知。但是,可以想像,美國政府中搞出這些計劃的人,當時也是給逼急了。在美國的憲法裡,非常特別的一點,就是它的實行不允許有任何假設條件下的變通。   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美國政府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中止人民可以享受的憲法權利。我記得自己第一次注意到這一點,是在文革剛剛結束時看的一本美國小說裡。 這本小說好像叫「代號R密件」。這種書在美國,是標準的所謂「暢銷小說」,就是情節緊張引人入勝而且價格便宜,最適合在旅行中消磨時間。暢銷小說的作家都是以掙錢為目標,他們自己和評論界都不會認為這些暢銷小說有什麼很高的文學價值。這本書也不例外,很「好看」,充滿了緊張的氣氛。小說假設了以聯邦調查局局長為首的一幫美國政府官員,陰謀通過一個類似緊急狀態法的法案,以期可以在宣佈非常狀態的時候,就使權利法案失效。經過緊張的種種情節之後,最終陰謀被揭露,沒有得逞。我到了美國以後才知道,這種對於我十分新鮮的東西,它的內容對於美國人是老掉牙的永恆主題。這就是自從建國以來,民眾就天天在那裡圍繞著種種細節和政府計較的問題,即美國政府如何做到無例外地保證人民享有憲法權利。   正是因為無例外,因此在60年代美國的騷亂此起彼伏的時候,美國政府並不能因此借口什麼「緊急狀態」而絲毫減少人民的各種表達意願的權利,要遊行的還是照樣遊行,要集會的也照樣集會。著名電影明星簡·芳達在越南戰爭打得炮火連天的時候跑到越南北方,穿上北越軍裝,在北越的高射炮上擺個姿勢拍照,還發表在美國的報紙上。幹得如此出格,政府也拿她沒辦法,找不到法律依據去懲罰她,只好隨她去。很多人恨她恨得咬牙切齒,最多也只能是不去看她的電影,這也不妨礙她的電影得奧斯卡金像獎,風光至今。   在60年代情況越來越不明朗,民間組織多如牛毛的情況下,聯邦調查局作為一個專門對付國內犯罪的機構,壓力也確實很大。他們有一個任務是維持政府機構和首都華盛頓的安全, 但是在60年代末期, 每年至少有4,5次幾十萬或上百萬人的 「華盛頓遊行」,還有無數次幾乎整年不斷的小一些的集會,在國會大廈,白宮,國防部所在的五角大樓等附近的廣場舉行。大多數示威者是和平的,但是也不斷有一些人,試圖進入五角大樓,爬白宮的籬笆,其中也有少數「戰鬥性」特別強的,鼓吹要燒燬橋樑,扔炸彈和殺死警察。聯邦調查局也確實很難分辨,哪些人只是威脅,說不定真有幾個是要真干的。結果,聯邦調查局終於出此下策,搞了這個秘密計劃,主要目的是搞清情況,同時也做些不光彩的「小動作」。   正因為這是對美國人民特別敏感的憲法的「明知故犯」,因此這個計劃成為當時聯邦調查局的最高機密之一,再三強調絕對不准洩密。實際上,這個計劃的壽命十分之短。 1971年3月,一名聯邦調查局的官員文件失竊,其中有一份文件恰好是有關這個計劃的。事情一發生,聯邦調查局的高層官員就非常緊張,立即全部停止了這個計劃。這個時候,這個計劃已經有了五個分支,從這五個分支和他們的活動來看,他們的目的確實是為了減輕潛在的騷亂,暴力和動盪,減輕社會在這方面的壓力。在他們的活動中,確實沒有特別的種族傾向和觀點傾向。   例如, 他們的目標中既有黑人的種族主義激進組織,同時也有三k黨和一些被稱為「仇恨的白人」的各種組織。聯邦調查局的這個秘密計劃成員,甚至已經控制了三k黨的一些基層組織, 並且不斷勸阻它的成員不採取暴力行動。他們當時的目標並不明確,只是尋找一些他們認為有暴力危險的組織,但是也正是因為沒有什麼明確的界限,所以他們所違憲調查的組織和個人,範圍非常廣泛,也就是說,侵犯了無數「個人」的憲法權利。   由於這個計劃執行的時間並不長,聯邦調查局害怕暴露,又主動及時停止了整個計劃,因此在此後的四年中,問題一直沒有被外界所知。直到1975年,美國國會的參議院舉行了聽證會,是為參院一個專門研究政府情報部門運作的委員會舉行的。這個委員會的主席是丘奇參議員,所以人們都稱它為「丘奇委員會」。他們發現聯邦調查局大量的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行為,例如,瓦解示威,竊聽,檢查信件,檢查銀行收支,甚至查看私人的垃圾。   這一切,證實了當初在美國政府要求設立這樣一個全國性調查機構的時候,美國人民對於這種性質的機構最擔心它會發生的問題,已經確確實實如預料般地一一發生了。這就是美國國會當初寧可罪犯逃過一個州就抓不住,也死活不肯讓政府成立一個全國性的警察機構的原因。 我曾經告訴過你,直到美國成立100多年之後,國會才勉強同意政府成立一個20人的聯邦調查局。這一類的機構,一直是美國民眾最不放心的地方,因為它最容易步入歧途。   我前面所提到的反越戰「新動員」組織的領導人布盧姆等人,是在讀了有關國會聽證會的報導之後,才知道他們自己曾經是聯邦調查局的目標。於是,他們決定上法庭起訴。但是,他們也只是聽說有這個秘密計劃,作為原告,他們甚至都不知道,到底在聯邦調查局中,哪些具體的人應該成為他們起訴的對象。結果,他們還是從報紙上的國會聽證會的報導中,找了五個人的名字作為他們的被告。   他們這個案子一開始的時候並不順利,因為他們手裡沒有多少證據。他們只能查到聯邦調查局的一般資料,卻看不到這個秘密計劃的檔案,這也是聯邦調查局這一類的機構容易失控的原因之一。在美國這樣一個憲法至上的國家,這個秘密計劃之所以會誕生,而且存在幾年,能夠侵犯大量公民的憲法權利,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它的發明者和執行者,對這個保密系統存有一定的僥倖心理。事實上,它的保密系統也確實使它成功地一度逃離了民眾的監督。   但是,我們看到,在美國的制度下,這種情況畢竟還是比在其它一些國家更容易糾正。首先是做的人本身都很瞭解這個制度以及這樣做可能產生的後果,非常心虛。事實上,這也是這個計劃會自行中止的原因。其次,越是這樣帷幕重重,看上去叫人看不透的政府機構,越是會被國會死死盯住。這個相互制約的機制,使得這種問題的暴露在美國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因此,它最終被國會的「丘奇委員會」揭露,應該說還是必然的。「丘奇委員會」在揭開了聯邦調查局的違法事實以後,美國國會終於通過了一個「信息自由法」。聯邦調查局的秘密檔案資料在這個法案之下,都必須公開,接受監督。於是,在這個法案實行之後,「新動員」組織的這個案子也一下子絕處逢生,因為他們依法拿到了這個秘密計劃有關他們的一萬三千頁的文件。   查閱了這些文件,他們才知道,在這個秘密計劃實行時期,他們的電話曾被竊聽,銀行帳號被查閱,他們的鄰居朋友被召去談話。更重要的是,他們發現,當年和黑人的「陣線」組織在反戰集會聯合問題上的失敗,原來是聯邦調查局偽造信件搞的小動作。在他們的律師查看檔案的時候,還發現了一些他們這個案子以外的問題。比如,在50年代,聯邦調查局就有過類似的計劃,針對調查美國共產黨。還有,在60年代的民權運動的集會中,聯邦調查局使用一些小伎倆,破壞過其它組織的集會,比如利用步話機誤導遊行隊伍,等等。   最終,陪審團宣佈,具體參與「秘密計劃」的幾名聯邦調查局的被告罪名成立,賠償金額達70萬美元以上。他們大叫冤枉,他們辯稱,對於他們來說,這只是執行公務。但是從1971年起,美國的法律已經要求公務人員對執行公務中的行為負法律責任,只有在一個情況下例外,就是在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時候,堅信自己是不違反憲法的,才可以免予起訴。在這個案子中,這些被告無法使陪審團相信這一點。   在他們上訴的時候,美國上訴法院批示,政府任何企圖瓦解和破壞合法組織,或者恐嚇他的成員的做法,都是絕對違憲的。   經過曠日持久的調查,這些被告在判決時基本上都已經退休了。當初的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也已經死去近十年。這些退休的被告並沒有多少積蓄,也根本賠不出錢來。最終,直到1986年,雙方達成庭外協議,減少了賠款數字,也同意由聯邦調查局替它的前僱員支付賠款。對於將來,作為被告之一,曾經是美國聯邦調查局總部的國內安全部頭頭,查理斯·布萊南說,他相信,聯邦調查局今後再也不會去試圖恢復這一類的計劃了。   實際上,重要的並不是聯邦調查局此後還想不想這樣做和敢不敢這樣做,重要的是,走過這樣的歷史階段之後,美國防止聯邦調查局這一類機構侵犯公民權利的法律,更為健全了,把這些有過特權的機構,也不例外地置於監督之下的機制,更為完善了。 也就是說, 關鍵是從制度上保證,以後哪怕胡佛又轉世回來當局長, 「秘密計劃」也行不通了。   回顧美國歷史上的這樣一個階段,我總是覺得內容很豐富。仔細看看當時聯邦調查局發生的違憲干擾集會的情況,他們的舉動還是相當小心,動作幅度還是很有限的。他們對於當時混亂的局面感到緊張,因此而越軌,似乎也情有可原。在社會動盪的時候,這樣做是不是就是可以原諒的呢?美國最高法院對這一類問題的有這樣的看法。他們認為,保護個人權利,尤其是象集會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在平靜的年代和社會安定的時期,是容易做到的。可是,在社會產生危機的時候,要做到這一點就顯得困難得多。但是,恰恰是這個時候,更應該讓人民有集會和把話說出來的權利, 讓他們有機會表達一種和當時正統的觀點不同的意見。 早在1937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寫過這樣一段話:「有人會煽動以暴力推翻我們的制度,我們是應該把社會從這樣的煽動中安全引導出來。但是,我們越是認識到這樣做的重要性,越是應該堅持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集會自由這樣的憲法權利不受侵犯。堅持這樣做,正是為了使我們能夠通過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會變化。幾個世紀以來,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這一點上的,這也恰是一個依靠憲法建立起來的政府的真正基礎。」那麼,這位大法官是不是太天真,太理想化了呢?是不是把複雜的社會轉變和社會動盪看得太簡單了呢?   再回顧60年代的美國,要求給黑人以民權,至少是美國南方各州的「非正統觀點」,要求從越南戰爭中擺脫出來,也肯定是和當時美國政府所制定的政策相違背的「非正統觀點」。但是,站在今天的立場上,所有的人都會看到,美國人民的這兩種「非正統觀點」,無疑是代表了一個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好在,儘管有聯邦調查局這樣的問題,但是,美國習慣於遵從憲法的總趨勢,還是基本保障了這樣一種民間「非正統觀點」的自由表達,也使得30年代那位大法官非常理想化的預言基本實現。美國經歷了一場巨大的變革,思想,藝術,觀念,精神面貌的各各方面,無一不受到這場變革的影響。如果當時美國政府採取強制封殺的政策,將不會阻止這場社會變革,而只會使矛盾激化。所幸的是,在美國憲法精神之下,這一變化基本上以和平的手段完成了。   所以,今天的百萬黑人大遊行,美國政府儘管有可能感到不安,但是和三十多年前相比,畢竟放鬆得多了。遊行的那天,我也很感興趣,因為30多年前,馬丁· 路德·金所領導的「走向華盛頓」的百萬黑人大遊行,我們沒有趕上,很想看看今天是個什麼勁頭。儘管這個遊行是趁著辛普森案之後,估計黑人的種族情緒最為高漲的時候舉行的,但是人們還是明顯可以看到,美國在三十多年來,在處理種族問題上,已經有了明顯的進步。整個集會的氣氛顯得非常輕鬆和愉快,就像是一個盛大的節日。   在美國,有不計其數的「少數民族」,但是最為惹眼的種族問題,還是白人和黑人的關係問題。首先是因為黑人是人口比例最高的人種,在美國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十一點八,(亞裔只佔百分之三點一),其次是任何種族問題,一般總是拿白人作為參照對象。一方面是白人數量大,(佔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七十四),在各個層次上都佔優勢,另一方面白人和黑人在美國歷史上有過一段奴隸主和奴隸的宿怨。其實可能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他們在外觀上的強烈反差。   對於美國的種族問題,我不想在這樣短短的信裡展開,我只想打破一種簡單的 「種族歧視」的傳統故事。因為事實上,從美國通過民權法,在法律上禁止種族隔離,並且通過平權法案以保障包括黑人在內的少數民族的就學就業等等,到今天已經30多年過去了。我只想告訴你,今天的美國種族問題和黑人問題,都不是一個像一加一等於二這樣邏輯清楚的簡單問題。   例如,我曾經幾次提到的「平權法案」。30多年前,它的設立是為了保障黑人(主要在南方)在長期教育機會不平等的情況下,能有同樣的升學和就業陞遷的機會。因此,它規定了在政府機構和學校等等,在招生招工等方面必須有關於種族的硬性指標比例。比如,郵局有十個工作人員,其中一定要有兩個是少數民族。大學招生也是如此。當時,除了一些有種族主義傾向的白人之外,大多數的白人和同是受惠者的其他少數民族, 都是贊同這個法案的。 但是30多年以後,有些情況反而變得含糊不清起來。今年,加州大學首先提出要取消招生時的平權法案,就是這種變化的一個反映。是不是主張取消平權法案,就是說明種族主義抬頭呢?似乎問題並不那麼簡單。平權法案所起的積極作用是一目瞭然的,我就不多作解釋了。我想還是談談它所帶來的問題,使你可以瞭解問題的複雜性。   平權法案的原意之一,是為了克服憤恨和偏見。但是,在實行的過程中,卻在一些地方意外地製造了這樣的結果。在阿拉巴馬州的伯明翰市,是一個標準的南方城市, 它的消防隊在1968年僱用了第一個黑人消防隊員,在8年之後,才雇了第二名黑人。但是,在1981年以前,這個消防隊一直沒有一個黑人長官級的人物。1981 年,這個市的第一名黑人市長把一個雙方同意的判決簽署為當地的法令,開始嚴格執行的黑人和白人在僱用和陞遷時的一對一比例。在這種平等權益的措施之下,反而在這個消防隊造成了另一種連續的「不平等」。比如說,在1983年的升級考試中,為了「平權」,市政府挑了兩名考第一名和第二名的白人,然後,跳過另外76名白人,晉陞了三名黑人,他們的成績在這76名白人成績以下,卻是黑人中的最高分。官階本身還牽涉到工資的晉陞,幾年之後,考得好的白人消防隊員終於告上法庭。在今年四月,美國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訴法院有利於白人的判決,理由是這個地方法,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和憲法中的「適當程序」規定。這只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但是,類似的問題很多。有時甚至受到影響的不僅僅是白人。   少數民族在30多年之後,也有了不同的變化。例如,加州大學如果取消「平權法案」的話,那麼受到損失和得益的都是些什麼人呢?調查表明,如果在招生時不再照顧種族因素,白人學生的比例幾乎沒有什麼大的變化,只有非常微小的上升。入學數量減少最多的將是黑人和拉丁裔的學生,唯一的明顯受益者,是美國的亞裔學生。也就是說,現在正在實施的「平權法案」,在這個學區實行的時候,實際上是一個少數民族佔了另一個少數民族的名額。   最近,美國的最高法院裁定,根據種族而給予優惠,幾乎總是與憲法精神不符的。但是,這是美國的一個歷史包袱,最高法院也不是要求停止這一做法,而是要求執行時不要失之太寬。 從這一裁定以及簡單的邏輯思考中, 我們都可以知道, 「平權法案」這樣的法案,只能是一個歷史文件,它的壽終正寢是一件早晚的事情。當歷史條件逐步改善之後,每一個移民,每一個少數民族,在這裡都必須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去得到收穫。「平權法案」給了所有的少數民族一個調整和提升的機會,抓住這樣一個機會是一件明智的事情,否則機會就會過去。   種族問題在美國是非常敏感的。曾經有過一個著名的美國華裔作家寫過一篇文章,把美國稱為「自嘲國」,因為美國給一個外來的移民印象最深的就是整體氣氛特別輕鬆,輕鬆到了別的國家都要指責它淺薄的地步。上到總統下到百姓,一開口總是先開玩笑,而且經常是拿自己開玩笑,所謂自嘲。但是,這位作家也馬上就發現,這種情況是有例外的,那就是美國的少數民族不在其內。美國有很多笑星,每天滔滔不絕妙語連珠,但是一般來說,他們只敢嘲笑白人,一旦不小心走火嘲笑了一個黑人,或是拉丁裔亞裔,就很可能會搞得「吃不了兜著走」。弄不好還要打一場官司。   不僅如此,實際上,在美國的白人變成了兩部分。一些人依然是種族主義者,他們發表他們的種族主義言論,但是,大勢已去,他們並不是這個社會的主流言論。其它的大多數白人,尤其是自由派的白人,他們不知不覺地為一個遙遠的,似乎成了他們理所當然的共同祖先的「白人奴隸主」,在那裡背負一個歷史負擔。他們絕對不敢在公開的場合談到美國黑人所存在的問題,唯恐自己被叫做「種族主義者」。而美國的少數民族,包括黑人在內,也絕對不願意在所有的種族都可以看到聽到的公眾論壇上,談到自己的問題。生怕因此而更被別人「歧視」。這在美國,幾乎已經成了一個「循環」。越是不正視和糾正這些的弱點,問題越多,問題越多,也就更不敢去碰。不管怎麼說,這只能說明在這個問題上,美國還沒有能夠「輕鬆」起來。但是,一個不敢反思反省,不敢正視自己弱點的種族,是不會真正健康強健起來,也不會真正受到尊重的。因此,在30多年後,當美國的黑人再一次舉行「百萬人大遊行」的時候,這個集會表現了它特殊的意義。在美國,這是第一次,全國這麼多黑人聚在一起集會,主題不是抗議白人和美國社會的不公平,而是面對和正視自己的問題。它要求黑人的成年男子參加,主題是「共度贖罪,和解和承擔責任的神聖一天」。在集會上,黑人兒童的代表站在全美國民眾的面前,向所有參加集會的和沒有參加集會的黑人成年人呼籲,「停止毒品,停止犯罪,停止虐待」,給我們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儘管法拉肯長達幾個小時的講話有著不少邏輯混亂的地方,仍然用偏激的觀點解釋歷史,儘管他的講話,還是被許多人認為是在搞政治花樣,試圖提高聲譽,但是,他畢竟清楚地向全美國的黑人表達了這樣的信息:你們沒有什麼特別的事情要做,你們所要做的,就是回到你們的社區,使它變得更好,更安全,把它變成一個適合生活的地方。你們不要一味只是責怪白人如何如何,你們要從自己做起,承擔責任,建立起自己的經營,建立起自己的經濟,戒絕各種惡習,戒絕暴力和毒品,尊重「為我製造未來」的妻子。   這次集會,由於它的發起人法拉肯是一個出了名的反猶太民族的「種族主義者」,也是一個出了名的偏激言論者,因此大大削弱了這次集會所引起的反響,但我還是覺得,這是美國黑人的一個重要的歷史性事件。   事實上,奴隸制是一個社會制度的罪惡,而不是種族的罪惡,只是在美國,在一個歷史階段,它恰與種族相連。當時,奴隸主基本上都是白人,奴隸基本上都是黑人。但是,在今天,把這種制度的罪惡過度地和種族相連,並不是合理的事情,哪怕是在有這種歷史負擔的美國。一些善良的美國白人年輕人中,很多人至今還有對印地安人和黑人的負罪感,和他們談起來,他們比我還要不願意提到黑人的「問題」,他們在潛意識裡總覺得黑人的一切「問題」,都是包括自己在內的白人造成的,我的朋友勞拉就是一個典型。也有一些人感到十分冤枉。比如我的朋友傑米,他就一肚子委屈地對我說過:「憑什麼一說白人就說是奴隸主,我的祖先移民來的時候也是窮人,最窮的愛爾蘭人,(愛爾蘭移民在美國確實曾經是出了名的窮),他們也是奴隸。再說,那些白人怎麼買到的黑人,是他們的黑人奴隸主賣了他們!」 他說的確實都是事實。我聽了一名黑人主持人的談論節目才知道,實際上,在美國歷史上,還出現過自由身份的黑人蓄奴的。由此,你可以看到,這是一種制度的罪惡,而不是特定與某一種族相連的罪惡,但是,美國的歷史卻使得黑白雙方都負擔沉重。   作為一個有過被白人奴役歷史的民族,終於能夠拋開歷史的心理負擔,從重建自己的角度尋求在這個社會的平等和自由,這是非常不容易的。儘管要真正做到這一點,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能夠站到這個起點上,不能不說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我想到,曾經聽過一位在這裡移民幾十年的華裔長者說,當初華裔美國人在這裡能夠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還是仰仗了黑人的民權運動。在今天,依然有一批黑人在思考平等和自由的問題時,走在華裔美國人的前頭。我想起著名的現代黑人女詩人瑪雅·安吉魯給她的學生提出的問題:人是不是需要解放自己?人是不是需要解放別人?人能不能夠不解放別人只解放自己?人能不能不解放自己只解放別人?仔細想想,這真是很有意思。在考慮種族問題的時候,所有的人,不論他是哪一個族裔,似乎都可以先考慮一下安吉魯的問題。   這次黑人大集會,整整一天美國首都華盛頓幾乎都工作停頓,因為交通基本中斷了。現在美國最著名的黑人領袖傑西·傑克遜講了話,黑人女詩人瑪雅·安吉魯也在大會上朗讀了她的詩作。但是辛普森並沒有出席,我想他沒有出席的原因之一,是他自己也知道,即使在黑人中間,仍有很多人認為他是有罪的,他沒有必要冒險出現在任何公眾場合,他還吃不準公眾對他的反應。   另一個大家關心是否會出席集會的人物,是美國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也就是掌實權的三軍指揮官,黑人鮑威爾將軍。這個時候,他是全美國調查下來聲望最高的一個政界人物。美國人都在期望明年他出來競選總統。民意調查說明,比起現在的克林頓總統,以及作為克林頓對手一些共和黨領袖,鮑威爾在民眾中的支持率都要高得多。民意調查中還有一個有意思的情況,就是在黑人中,有更多的人支持克林頓,而在白人中間,卻有更多的人支持這個黑人將軍鮑威爾。最終,他沒有出席這個頗受爭議的法拉肯召集的黑人集會,他迴避了。   因為這不是一個主流社會的集會,而且還是一個有爭議的集會。除了它的召集人使人感到不放心之外,還由於它提出要黑人男子參加,而被包括一些黑人學者在內的人們,斥之為「性別歧視」。一些自由派攻擊它是保守的,但是一名保守派的談論節目主持人,又因為他在電視播放的集會中,只看到一面國旗,而且是倒掛的,為此憤怒不已。可是,不論這個集會產生怎樣的爭議,這些人有權利站在這個廣場上,表達他們的喜怒哀樂,這就是美國憲法的精神和原則。不僅是集會,連集會以後人頭數得不對都不行。當華盛頓的公園管理局宣佈他們估計集會人數為40萬的時候,法拉肯還不幹了,宣稱要向法院控告,說是公園管理局有意低估了集會的人數,是種族主義。結果,當局只能採用可能找到的科學手段,盡可能精確地為他重新估算。最後算下來的結果大約是80萬人左右,法拉肯因此又爭回一口氣來。   我又想起他站在台上,周圍站著一圈保鏢。這傢伙可真是能說。法拉肯當然也知道,在這個國家很多人都不喜歡他。但是,看來他還是滿喜歡這個國家。在集會上,他就是這麼說的。因為,他說,只有美國,會讓我站在這裡,說出我想說的話來, 雖然,你們也許並不喜歡我。你說,這是不是挺有意思的? 就寫到這兒吧。謝謝你給我們寄來了小田田的畫兒,畫得好極了。   祝 好!    林達 第十五封信 ----------------- 盧兄:你好!   這些日子給你寫了很多信,今天寫完大概是要告一段落了,因為接下去我會很忙,不會再有那麼多時間寫信。希望你對我的這些信大致上感到滿意,也希望這些信是基本上回答了你所提出的問題。來了這些年,常常很想念我的朋友們,一直因為沒有抽出時間好好給大家寫信,介紹一下大家很想瞭解的美國,感到很抱歉。這次給你寫信,感覺得也是在給所有的朋友們寫信,寫的時候,他們的身影常常在我眼前浮現,我希望,他們對我的異國故事都會有興趣。今天寫完,我將大大的鬆一口氣,總算是不愧對老朋友了。   寫信的時候,我也時時都以感激的心情,想起我們在這裡交往的一群年輕的美國新朋友。我寫的故事很多都是他們的故事。他們不僅教會了我們逐步適應這裡的生活,當我們站在一塊陌生的土地上,感覺自己就像是掉到了月亮上,心裡充滿惶惑,驚慌和不解的時候,他們的友誼更是使我們逐漸感到平和,溫暖和充實。他們使我們瞭解美國,並不僅是因為他們向我們介紹了很多美國情況,而是接觸的時間長了,我們發現,他們就是美國。   希望有一天你來到這裡時,我能把他們介紹給你,但是,那時候,也許已經很難再找到他們,他們習慣於生活在不斷的流動變化中,不斷地謀生以及尋找更好的生活,他們搬得很勤,走的很遠。我們知道,他們滿懷希望地在走向不同的新天地,早晚會走出我們的生活。但是,我們會一直對他們心懷感激,也永遠不會忘記我們共同相處的那些日子。沒有他們,不會有我的這些信。   我首先想到的,就是Mike Caplinger,他是一個富家子弟,但是你一點也看不出來。我們相識的時候他才二十七歲。站在那裡高高大大,體重是我的一倍。他非常聰明,學識淵博,不論我遇到什麼問題,只要問到他,有問必答,而且總是充滿了智慧。我很懷念我們在一起聊天的日子。他在大學裡學的是計算機和歷史。他的聰明反而使得他十分困惑,因為他興趣的範圍太廣泛,不知道自己到底選擇什麼才好。大學畢業以後,他先是在加油站找了個臨時工作,使自己先能活下去,之後又換了別的工作,可是也都是體力活兒,掙得很少,常常跟我一樣為錢不夠而憂心忡忡。在他幹得很苦的時候,我問過他,你父母對你現在的情況是不是感到很不安?要知道這是一個很富裕的家庭。他說,當然有一點,但是他們知道,是他們從小教育我,路要靠自己走出來。   Laura Cloninger是我的英語教師, 她是義務教師。二十三歲。這種情況在美國非常普遍。在美國所有的博物館,植物園,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醫院等地方,都有大量的義務工作者。高中畢業生在申請大學的時候,最好有義務社會服務的經歷,這樣更容易被好的大學錄取。在我們原來以為是「金錢至上」的美國,來了以後發現到處都有非常普遍的義務工作者,每個城市都有很多義務的英語教師專門幫助新移民的。 Laura和我上課的內容就像是「文化交流」,非常有意思。她的父親很有錢,但是她也是一上大學就自己獨立生活。她學的是法語,當她打算讀研究生的時候,父親告訴她,如果你一年能念下碩士來我就付學費。她只能拚命念,一年真的拿下了學位。她覺得自己很幸運,剛畢業就在一個小學找到了工作,專門教來自世界各國的移民孩子學英語。她很喜歡接觸不同的文化。她口袋裡有一百美元的時候,她就去參加潛水訓練班,打算以後去海裡探險。她有五百美元的時候,就跑到終年積雪的滑雪場去學滑雪,第一天就摔斷了胳膊。回來照樣樂呵呵的,活的滿開心。   Francis Michael是聖靈修道院的修士, 他出生在大城市費城,二十多歲的時候來到這個修道院,經過考慮決定留在這裡生活。入修道院有一套程序,分為幾個階段,一邊進行宗教教育和儀gui訓練,一邊也使新來的瞭解這樣一種特殊的生活。每一個階段結束時, 你都可以重新作決定,是繼續留下還是選擇離開。Francis幽默開朗,聰明能幹,我甚至在很長的時間裡一直很奇怪,他怎麼會在那麼多不同的選擇面前,偏偏選擇留在一個清貧孤寂的地方,但是他已經在這裡生活了十幾年了。他曾經在我們最困難的時候,給過我們非常實實在在的幫助。我們很喜歡在有空的時候就去看看他,向他提出大量的問題,他也很喜歡和我們聊天,提出許多有關中國的問題,但是從來不主動向我們提到基督教。他使我們瞭解了美國的一個部分,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以前感到很陌生。   一想起Paul Holland,我耳邊就會想起他富有感染力的笑聲,笑得使大家都忘記了自己的煩惱。他是在紐約長大的,在那裡從大學的微生物專業畢業。但是他太喜歡大自然而又不喜歡有拘束的生活。所以他決心離開大城市並且當一個藝術家。在美國,一開始如果有一個人向我作自我介紹,說他是藝術家或是音樂家的話,我總是肅然起敬。後來馬上就明白了,這個稱號僅僅意味著他很窮。在紐約大家都說,如果天上掉下一個東西砸了什麼人的腦袋,那麼肯定砸到的是一個藝術家。Paul偏偏就選擇了加入這麼一個行列。此後他一直是賣一陣作品打一陣工,這幾天又是他的低潮期, 他的老破車又「死過去」了,但是他照樣能發出同樣的笑聲。 他即使在自己最困難的時候,照樣把哪些展銷會最好賣的信息毫無保留地提供給別人,哪怕人家賣的是和他差不多的東西。他的這些信息有一陣真是成了我們的救命稻草。我們之間有過許多愉快的交談,有一次談到種族問題,他聽說我們把自己稱作「有色人種」,居然一臉天真的驚訝,伸出胳膊和我比比找不出有什麼區別。他問我,你覺得自己是什麼顏色的呢?我說當然是黃色的,他爆發出一陣大笑,一邊笑一邊高興地說,沒關係沒關係,如果你算是黃種人,我就是綠的! Salina Nelson是人類學專業的畢業生,是一個非常漂亮的女孩子,她喜歡大自然裡的所有的東西。我們來美國以後所學到的許多有關動物和植物的知識,一多半都是從她那裡學來的。她進大學的時候選的是與動物學有關的專業,上了幾堂課以後,發現老師講的東西她早就知道了,就轉成了學人類學,而且因為發現「人」居然有那麼多「品種」感到非常高興。大學畢業以後,她和丈夫一起度過了一段非常艱苦奮鬥的生活,幾乎什麼累活兒都幹過。她在一個苗圃認真工作了三年,積累了實際經驗之後,前年去一個風景優美非常清靜的地方開了一個小農場,專門種植不使用任何化學品的各種香料和鮮花,這是他們小倆口一直憧憬的理想,他們是非常堅定的環境保護者。曾經在幾年裡,我們一直分享他們的美麗憧憬,聽他們描繪他們的藍圖。去年感恩節的時候,我們去看他們,他們還處在初創階段,又苦又累,還借了債。今年這個小農場已經興旺起來,她高高興興寄來了名片,在農場的名字後面認認真真地印著他們的理想:無化學品種植。   Bill Riddle是一個生活能力非常強的年輕人, 梳一條長長的馬尾巴,長得很帥,我們相處得非常好。他父親在他不記事的時候就離家出走,他母親靠政府救濟把他們兄妹四人拉扯大。他的妹妹幾乎重複了她母親的道路,成了一個單身母親,他的弟弟又成了一個吸毒者。他自己卻是一個自制能力很強的人,一點也不願意放任自己。他十七歲就開始獨立生活,自己養活自己,找得到什麼工作就幹什麼工作,掙一段學費就上一段學。美國的學校用我們的話說是「賣學分」的,不管年齡不論什麼時候,只要交一份錢就可以上幾個學分的課,湊滿了學分就可以畢業。美國學生這樣斷斷續續上學的很多,一般都是因為經濟問題。所以Bill今年25歲了,還沒有大學畢業,但是他已經接近了他的目標,正在讀大學的最後一年。他原來一直想當森林警察,所以選的是法律專業,現在他的理想是考上聯邦調查局的工作。今年他也是一面上學一面幹活,工作很累,但是他堅持下來了,兩門課考得都不錯。他很喜歡聽保守派的「談論節目」,宣稱自己是保守派,這對他這樣一個家庭出來的人很不尋常。一般美國人都認為,保守派是為富人說話的,因為他們總是主張削減政府救濟。Bill是吃救濟長大的,但是他還是希望改革福利制度,儘管美國的福利大概已經是發達國家中最少的一個。每一次回家,他都要勸他的妹妹進學校,開始獨立生活。他覺得很難說美國的福利制度,對於像他妹妹這樣的單身母親的照顧,是救了她們還是害了她們。   Joe Morrone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人。 他生在紐約的「意大利城」,父母是從西西里島來的第一代移民, 他父親也許是為了使他遠離和"黑手黨」多多少少有點關係的意大利移民圈子,從小不許他學說意大利語,結果他真的成了一個完全的美國人。他是藝術系畢業的,曾經在美國海軍裡服役,他在這段日子裡隨軍艦周遊世界,一下船就酗酒胡鬧,軍隊的紀律使他痛苦不堪。但是不知從哪一天起他突然醒了,從此滴酒不沾,而且成了一個素食者。他離開了海軍,又回到了藝術之中。他有一套自己的生活哲學,熱衷於動物保護和環境保護。和他聊天總使我感到受益非淺。   我還想感謝我們的朋友Lydia Clements和她的丈夫Steven Glude,他們已經搬到田納西州的山區去了。 住在美麗的山裡,一直是美麗的Lydia的夢想。她念碩士學位的研究課題是「不同民族的婦女巫術」。可是我下次打電話時,一定要問問這對蜜月中的小倆口,他們這一段在靠什麼維持生活。也許他們又回學校去唸書了。 Mike Kling 是六十年代的嘻皮士, 走南闖北,一肚子知識。還有看上去弱不經風的Darcy Jones, 創作的金屬雕塑和油畫都極有力度。一個女孩子堅持在這一行裡真是很不容易, 生活也只能是象泥蘿蔔一樣,洗一段吃一段。Pam花不少錢養著一大群狗和貓,她的植物養護知識非常豐富,不論你遇到什麼問題,她隨手就能用很漂亮的字給你開出「方子」來。她給我們的聖誕禮物總包括一份特別好吃的貓食。她的工作很辛苦,不放棄所有的加班機會,我覺得她是最需要別人關心的,但是她總是在關心別人。 Lauren Mcleod也是從藝術系畢業的,還去意大利畫過寫生,她的自畫像很有味道,但是實在無法以此為生,最近去加利弗尼亞重新入學,這回只能改學推拿了。學應用數學的Gina Seymour是一個思路非常清楚的女孩子,辦事掌握分寸, 無可挑剔,教給我們很多有關美國的基本知識。還有David,我們曾有過幾次長時間的十分有益的談話。他們都給了我很多啟發。   還有Sander Heilig和他的妻子Karin Albert, 這是一個非常「美國化」的家庭。Sander是一個很典型的猶太人,他的祖父一輩為了躲避當時在俄國很普遍的對猶太人的歧視和迫害,尋找自由來到了美國。他的父親在二次大戰作為美國軍隊的一名戰士參戰,負傷退役後身體不能恢復,也就不能在戰後的和平生活中開創另一番事業。因此,Sander讀大學還是靠的政府資助,他是60年代以後接受新思潮的一代,曾經因為他反越戰的觀點,和他作為榮譽軍人的父親發生激烈的爭執。父親去世後他常常為此感到內疚。 Karin則是第一代移民,至今還保留著她的德國國籍。她家三代都是律師,但是她的父親在二次大戰期間卻無可避免地被捲入戰爭,成為德軍的一名士兵,戰後則這盟軍的戰俘營裡生活了幾年。當他們這兩個家庭聚在美國時,正是二次大戰五十週年的紀念日。當我們坐在這個聚會中,一種巨大的歷史滄桑感使我感慨不已。他們思辯的能力都很強,我們非常感激他們給予的很多幫助。   新移民來此之後常常感歎艱辛和困難,幾乎所有的人初來這兒,沒有不體驗過走投無路舉步維艱的困境。但是,天天和我們的美國朋友們在一起,發現他們個個也都得靠自己奮鬥。他們都算是土生土長的美國人,甚至包括其中少數富家子弟,他們的生活,也都並不是我們想像中的那麼順利。除了沒有語言問題之外,我們在這兒經歷過的困難,他們很多人也都得經歷。相比之下,他們的生活態度常常表現得更為輕鬆。我發現,這並不完全是因為他們是土生土長的緣故,有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生活觀念的不同。   他們特別注重個人意願,個人生活和個人幸福,因此個人奮鬥也就隨之而天經地義,因為沒有後者就沒有前者。反之,沒有前者也就沒有了後者的動力。同時,整個社會,從法律到人們的習慣,都高度尊重個人的生命,個人的幸福,個人的意願和個人的意志,都把個人意志的自由和個人的奮鬥看作是高於一切的。這和我們中國人歷來把社會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認為個別的人可以為社會而犧牲,個人在倫理上也應該為社會而犧牲,有著邏輯上的不同。我們中國人是把社會的繁榮置於個人犧牲,天下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顧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來社會公德? 若無社會公德,哪有社會繁榮和人民幸福? 美國人卻是把社會的繁榮置於個人自由和個人奮鬥的基礎上的。他們覺得,如果沒有個人意志的自由和個人生活的幸福,誰來奮鬥? 若無大多數人的奮鬥,何來社會的繁榮?   個人意志和社會利益孰先孰後,我不想多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那麼,在一個把「個人意願」放在首位的美國,是不是人人都很自私自利呢?日常生活中是不是都很唯利是圖呢?人與人之間是不是都很冷酷無情呢?對此可以有很不同的看法,有時候,這涉及到一個人的生活經歷,生活處境和看待事物的角度,是不是有機會看到較為廣泛的社會現象,以及是不是看到了這些現象的來龍去脈。在這兒,我只能給你舉一些例子。   剛來美國不久,就在超級市場出口處看到了一個形容憔悴的人,身邊放著要求施捨的紙牌。 這些人在這兒被稱之為無家可歸者。美國有相當多這樣的無家可歸者,主要集中在大城市裡。無家可歸者的成因非常複雜,但是他們都沒有產業,沒有工作,沒有地方住。幾乎所有的城市都設有無家可歸者庇護所,大多數是教會和慈善機構辦的,提供簡單的住宿和食物。我曾經每天從庇護所接送一個無家可歸者上下班。他工作很努力,待人很禮貌,也很聰明。他每天都帶著庇護所提供的午飯。他告訴我,他吃和住是不成問題的。他的問題是,他有了錢就忍不住買酒喝,一醉方休。兄弟姐妹都對他絕望了,只有庇護所不厭其煩地無償地幫助他,給吃給住,幫找工作,還要幫助治療酗酒問題。但是庇護所依法不能管他的錢,所以他還是常常喝醉,因此也不能有駕駛執照。庇護所只能在他喝醉時不讓他進門,讓他先在人行道上醒醒酒。   庇護所和所有的慈善機構的錢都是私人募捐來的。作為非營利機構,慈善機構可以用各種方法向社會募捐。那麼,捐錢的人多不多呢?   美國人在錢上面通常分得很清。朋友或同事相約上飯店酒吧,通常是各人付個人的賬。這使得中國人很不習慣,美國人卻想不通這樣有何不好,時間長了,我發現美國人說是一起吃飯,就是指一起趁這個時間聊聊天的意思,只不過是聊天的地點選在飯館,與中國人概念中的「請吃一頓」有很大區別。在美國,成年子女住到父母家裡,有時也還得給父母交點兒房租。大部分美國人花錢很實惠,幾乎看不到有人擺闊。一方面是賺錢不容易,花錢的地方又太多。這裡基本上已經沒有傳統生活方式的自給自足,現代生活方式又要靠工作來換取生活的一切。另一方面是高消費包圍之下,錢的誘惑太大。錢不嫌多只嫌少,在富裕的美國更是如此。但是有沒有人捐錢,如何捐法,其實和錢的多少關係不大,更多地說明了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精神面貌。   我的朋友Joe是個藝術家, 但是藝術很難養活自己,所以還得打工,賺來的錢養活自己所餘不多,是個一分一分算著過日子的人。第一次看到他經過無家可歸者時停車掏錢,還友好地打招呼,祝這位無家可歸者晚上愉快,我著實吃了一驚。後來才知道這位自名為自由派的青年還給綠色和平組織,保護動物組織,大赦國際等等捐款。他和他的妻子平時穿得破破爛爛,好在這也是藝術家的風度,又是自由派年輕人的風氣。他還常常要給我來一點社會主義的道理,但對於電視上中國人當年打麻雀的歷史,卻難以原諒。   第一年感恩節前夜,我們在食品店碰上一位老太太。她一定要送給我十元錢,說是節日的禮物。看上去她早已退休,也不會是很富有的人,但是她說,今天是感恩節,是北美人民感謝這塊新大陸給他們以衣食的日子,所以今天她出門前就打定主意,要送十塊錢給一個需要錢的人。我告訴她我有工作,我不缺錢,讓她把錢給更需要的人。在打心底裡感謝她的時候,我忍不住十分感慨。   美國是個消費社會,出門就要花錢,沒錢寸步難行。紐約大都會博物館,這個聞名全球的大博物館,是靠洛克菲勒基金會等私人基金維持的。參觀一般是六美元。但是你如果沒錢,或者你說你沒錢,你可以用任何一個硬幣,五分,一角,或二毛五分,進去參觀一整天,從歐洲,亞洲,非洲到美洲印地安人,從史前到現代,難以計數的藝術珍品任你看,任你拍照,守衛對你照樣彬彬有禮,恭恭敬敬,因為你雖窮但熱愛藝術。美國朋友告訴我,很多私人博物館實行這種做法,而且聽起來好像理所當然應該如此似的。但是,幾乎所有來這裡的美國人,只要他的口袋裡掏得出這六美元,他絕不會拿著一個硬幣進去。這就是我們所看到的美國覺悟。   也許你會說,大概去這樣的大藝術館的都是有教養的人,情況比較特殊。那麼我可以告訴你另外一個情況,就是在美國的百貨公司和大型商店,你買了東西在規定的期限內(有的是一個月,有的是三個月),不許要任何理由都可以退貨,大到錄音機錄像機都是如此。這些商店的顧客都是最普通的美國人,如果沒有一種普遍的道德素質,你可以想像這樣的政策是根本實行不了的。   你大概已經知道有名的卡內基基金會。它的創始人安德魯·卡內基是上世紀中葉從蘇格蘭來到美國的一個窮苦工人的兒子。他成為美國鋼鐵大王以後,據說為了處理他的財富思考多年,最後決定建立基金會來服務於社會。美國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能夠體現這一點的是有很多很多基金會。諸如音樂,美術,醫藥研究等等很花錢的設施,基金會起了主要的作用。   看人們怎樣花錢,以及社會怎樣宣揚花錢,可以看出這個社會的風氣。美國社會當然是形形色色,見怪不怪。好萊塢的明星們富有而炫耀,他們的職業決定了炫耀是一種策略。真正富有的人卻並不炫耀,因為他們知道炫耀在社會上並不光彩,他們犯不著惹人非議。大多數人並不富有,但「衣食足,知榮辱」是普遍的。這兒不大有中國人中間常見的互相比富比窮,但能幫人一把時肯幫人一把的好心人很多。所以社會上有很多組織勸人捐錢,有為了研究某種罕見疾病的,有救濟非洲饑民的,有保護環境的等等。捐錢的人既無名也無利,也沒有什麼壓力,全看「覺悟高低」。美國兩大黨,民主黨和共和黨,競選總統要花大量金錢,以及上上下下各級議員官員競選的資金,也是靠私人捐助。寫到這兒想起了有一個統計說,論每人每年在社會政治方面的捐款,在美國的猶太人平均是大約六十美元,在美國的中國人平均是不到半美元。有趣的是,人們都認為猶太人是以小氣出名的,而中國人則一向被認為是在一個置社會於個人之上的文化中長大的。   去年我從報上讀到,有一對老人,一生辛辛苦苦攢下了幾百萬財產。又老又病時,這筆錢足夠他們安度一個富足體面的晚年了。他們卻認為一生辛勤攢下的錢在晚年這樣花掉太可惜。經過深思熟慮以後,他們安排好一切,向朋友鄰居道了別,把所有財產捐給了慈善機構,然後一起結束了自己的生命。這對老人是白人。   前不久報紙上又登了一個老婦人,一生很窮,洗衣為生,省吃儉用,沒有受過教育。她攢下了十幾萬塊錢,決定捐給學校。克林頓總統請她去白宮吃飯,她卻沒有去白宮的盤纏了。航空公司趕緊送她免費機票。她說她不習慣乘飛機,寧可坐火車。可是火車票買不到了。鐵路公司的老闆自己掏腰包特地為她加了一節車廂。這個老婦是個黑人。   最近,麥當勞在搞有獎促銷,有人中了最高獎一百萬美元,卻把獎券寄給了田納西州的一家兒童醫院。這個獎的中獎幾率是二億分之一。中獎的人沒有留下姓名。順便我還得提一下這個醫院,這家醫院是治療嚴重幼童疾病的,它的經濟支撐主要就是依靠捐款,它對於生病的孩子,不論他是否有錢付費,一視同仁地給予治療,甚至負擔陪同的家長在這個城市的生活開支。這個醫院每年收到的大部分捐款都是在五十美元以下,都來自一般的普通人。   我想起這些事例,只是想說明,美國這樣一個高度尊重個人生命,個人生活,個人意願,個人意志,處處強調個人奮鬥的社會,它的基礎是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相互尊重和寬容, 而不是冷酷的爭奪。當然,我早就說過,在美國什麼人都有,其中不乏有自私自利和唯利是圖的人。但是,這並不是美國的基調。在美國,個人意願和社會公德是相輔相成的,所以社會公德心在這個「個人至上」的社會反而非常普遍。公共場所幹淨整潔,公共設施安全可靠,公共秩序井井有條。來美國幾年,不僅沒有看到公共場所的爭吵,甚至沒有看到過爭先恐後。剛從國內來的人,出去購物遊覽,在排隊付錢,上車等等時候,都會讓同行的家人或朋友不斷關照,「等一等」,「別搶先」。我們在國內已經習慣了搶先,不搶先就上不了車,買不到票;在這兒是要互相謙讓的,爭先恐後讓人側目,因為這不尊重別人。尊重個人生命,個人生活,個人意願,個人意志,具體來說,要別人尊重自已,同時自己也首先要絕對尊重別人。   尊重個人和社會公德,這種極其深厚,極其悠久,極其普遍的社會意識產生了一種共識,那就是人人都要遵守公平的「遊戲規則」。在任何時候,做任何事情, 「犯規」是最要不得,最不可原諒的。這種共識是美國這樣一個法制社會得以正常運作的社會基礎。事無鉅細包羅萬象系統化了的法律就是「遊戲規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是這些規則的最高準則。但是,就像在任何遊戲裡一樣,犯規而不給當場捉住的可能性,或者自以為可以犯規而不給捉住,仍然誘使著一些人犯規。美國人認為,最有可能這樣做,而且最有可能犯規成功的總是有權力,有勢力,有組織的力量,因此,最可能犯規的這就是美國政府。他們認為,個人的犯規,甚至如集團犯罪這樣的犯規,都還是在能夠控制的範圍,而如果出現政府一級從根本點上犯規成功的話,就可能出現真正的失控。為了約束聯邦政府的犯規衝動,美國的立國者們才寫下了這短短十條修正案。它成了美國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基石。   我要結束這些信了,給你寫信是一個非常愉快的經歷。將來如果有可能,也許我還會繼續寫一些。但是現在我要告一段落了。你問到我的資料來源,除了各類美國新聞報刊之外,歷史資料主要來自兩本書,這兩本書很有意思,我們所用到的資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有機會你可以借來看一下。 它們是: 「The Bill of Rights and Landmark Cases」by Edmund Lindop,1989,以及「In Our Defense: The Bill of Rights in Action」by Ellen Alderman & Caroline Kennedy,1991。   祝 好!    林達